【抗戰曙光─德式中央軍(第一部:建軍)】魏澤爾練兵
中原大戰後,暫時解決內部紛爭並樹立領導權威的老蔣得以開始推動各項政策,同時,在內戰中證明自身實力的魏澤爾也得以獲得較大力度的支持整頓中央軍。
首先魏澤爾開始強化對特種兵的建設。
在魏澤爾之前,國軍隊兵種概念非常模糊,最好的例子就是所謂的「交通科」。在1928年成立的交通科,需要負責部隊人員、武器裝備、後勤補給物資的運輸流通事宜,還有資訊的傳遞。不懂什麼意思?那我換句話說:只要涉及交通載具,還有資訊流通,交通科都必須管。結合實際業務就是:衝鋒的戰車是交通工具,所以交通科要管;運糧的馬是交通工具,交通科要管;傳遞資訊以及物資的鐵道系統是交通工具,交通科要管;負責溝通的通訊設備也是業務範圍,所以交通科要管......天哪!這業務量之龐雜,簡直把交通科往死裡逼,不僅人員負擔過重,而且大雜燴的結果就是造成效能極差,樣樣有但也樣樣鬆,這無疑成為德國顧問重點改造的對象。
因此在魏澤爾任內,他首先讓交通科分成兩個團,第一團負責通信事宜,第二團負責汽車及鐵路部隊(恭喜以後不用再管牛驢馬羊了),之後更讓讓通訊業務從交通科獨立,正式成立陸軍通信兵團。另外他還建立工兵、輜重科、通信科等學校 (也就是今天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陸軍工兵訓練中心、陸軍通信電子資訊訓練中心的前身),可謂今日國軍眾多兵種的老祖宗。
而眾多特種單位中,魏澤爾對於炮兵的改良尤感迫切。炮兵,作為戰場上最重要的支援部隊,中國在這方面的建設卻是慘不忍睹 數量缺少、器材老舊落後、缺乏瞄準及觀測單位、廠牌不一造成後勤極大負擔,而且操作人員缺乏訓練更沒有新式火炮運用的概念。
魏澤爾對此特別建立炮兵射擊訓練場督促官兵勤加訓練,並採購新式火炮成立新式炮兵旅,日後的國軍炮兵部隊,基本都延續了魏澤爾訂定的訓練模式,而這也是魏澤爾練兵期間,影響最為深遠的環節。
在強化特種兵的同時,魏澤爾對於陸軍中的主角─步兵,也開始整頓。
提到民國初年的歷史,相信大家立刻會聯想到一個狀況:軍閥混戰。各大派系之間的戰役,像是:直皖戰爭、第一次直奉戰爭、第二次直奉戰爭、反奉戰爭......規模動輒超過數十萬人。但詭異的是,我們對戰役的記憶只有誰跟誰打、最後是誰贏,可中間過程是一片空白,甚至連傷亡數字都沒有確切結果,因此也沒聽過哪一場民初戰爭會用上「慘烈」的形容詞。難道大家不覺得奇怪嗎?
事實上,民國時期的內戰絕大多數都是擊潰戰。
啥叫擊潰戰?就是雙方拉好架式,接下來正面互懟,之後勢弱的開始敗逃,勢強的開始追擊;追的那一方主要也不是殺敵,主要都在搶物資或是抓俘虜,逃的一方就比較累了,除了考驗心肺耐力,過程中還要順便扔掉軍服裝備,準備隨時回老家。
覺得老ㄕ瞎說?那我舉幾場比較有名的內戰戰役。
首先是皖系軍閥段祺瑞討逆擁護清朝復辟的張勳,當時段祺瑞只開了一炮,張勳手下的5000辮子軍立刻四散逃跑,而且為了避免逃兵身分被發現,他們還立刻割下辮子扔的整個北京城到處都是。這場戰役結果,累壞了負責掃大街的清潔人員,可人實際上死沒幾個。
再來是國民黨北伐對決直系軍閥吳佩孚,當時雙方在汀泗橋戰鬥決戰,吳佩孚還設下督戰隊,號稱退者殺無赦,好去激勵底下士兵跟對方硬剛,結果還是國民革命軍比較凶猛,擊敗吳佩孚的2萬大軍。可國軍最終統計戰果,也不過是傷敵數百、俘虜2千。當時人對此戰的評價是:「吳佩孚的兵不怕死、國民革命軍是不知死。」描述當時的作戰說到底就是比誰膽大。
由於比的是短時間的一鼓作氣,民國的內戰其實有點像放大版的群架,雙方盡量召集人馬後是一擁而上的混戰,什麼戰術展開、兵種配合全都用不上,敗退的人則一潰千里,完全無法組織像樣的反擊或是徐徐而退(請大家務必記住這一點,這樣的場景將在之後的描述再次出現)。
所以在1930年,國民政府曾頒布三種師級單位的編制:
甲種師
每個師有3旅,每個旅有2團,支援部隊另有1個騎兵連、3個炮兵連、3個工兵連、1個輜重連、1個通信連,以及師直屬特務連。
乙種師
每個師有2旅,每個旅有3團,支援部隊跟甲種師一樣。
丙種師
每個師有2旅,每個旅有3團,與前兩種師相比,支援部隊少了特務連、通信兵連。
這三種編制的共同之處,就是塞滿6個步兵團,企圖利用龐大人數進行密集的正面進攻,體現當時中國內戰的用兵習慣。
當然,若要追本溯源,以上編制其實是參考一戰前的歐洲各國,尤其是德國在一戰初期就是3旅2團編制。可在一戰開打後,各國很快發現,當密集式的衝鋒遇上機槍陣地無疑是送頭自殺,而且龐大的人數容易造成調動上的笨拙,單位間的通訊流暢更是大打折扣。所以各國,尤其是強調機動作戰的德國,早已對編制進行改組調整。
所以當魏澤爾看到中國軍隊在一戰已過去10多年,卻仍使用在實戰中被驗證為落伍的編制,很快提出德國在一戰後的師級新編制:2旅4團。並讓陸軍第2、3、9、25、87及88師接受新式訓練以及部隊整編,這六支部隊就被冠上「整理師」的名號,其中尤以87、88兩師的執行最為徹底。
這時就要岔出去先提87、88,這兩個會在之後描述中成為主角的部隊歷史淵源了。
時間追朔到1924年,蔣介石就任黃埔軍校校長的時候,為了維護校長安全於是成立的衛兵隊,隨著時間發展,衛兵隊開始不斷擴張成特務營→警衛團→警備師,甚至後來擴增成警衛第一師跟警衛第二師(從百餘人擴增成2萬人,這發展夠猛吧)。
之後在1931年,這年蔣介石被迫下野,由於要警衛的對象消失了,部隊也只好改名,警衛第一師改名國民革命軍陸軍第87師、警衛第二師改名國民革命軍陸軍第88師。現在知道為何這兩支部隊為何會被重點照顧了吧?因為他們可以說是蔣介石的御林軍,是關係最鐵的部隊。
被視作鐵桿的部隊,當然不能讓等閒之輩率領。87師的師長王敬久,88師第一任師長俞濟時、接任師長孫元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身份─黃埔軍校第一期畢業生。他們對於曾經擔任黃埔軍校校長的蔣介石極度忠誠,同時也在中央軍將領裡資歷威望最深(畢竟所有從中央軍校畢業的人都要稱呼他們為「學長」),由此可見蔣介石已經把德式訓練新軍和自己牢牢地綁在一起。
同一時間,蔣介石的小舅子,當時主掌財政的宋子文找上魏澤爾表示:「我底下有支部隊,希望你們德國顧問能來幫忙訓練 (然後小聲表示:如果你願意,我可以給你很多方便喔)。」能夠跟管錢的建立好關係,魏澤爾自然樂見其成,這也讓一支當時頗為特殊的部隊也染上德式訓練色彩,那就是歸屬財政部管轄的「稅警總隊」。
稅警部隊
稅警總隊是在1930年,原先為了查緝走私鹽以及鞏固海關安全而成立,其性質有點類似今天的海巡署。至於推動稅警總隊的重要創立者,就是當時的財政部長、宋美齡的哥哥、蔣介石的小舅子─宋子文。
有如此雄厚背景的後台,加上當時洋人希望稅警總隊能發揮良好功用,好使他們能在中國擁有較穩定的投資環境,因此稅警總隊在補給裝備上非常佔優,人員素質也要求較高。
以裝備而言,稅警總團在1929年裝備了18輛卡登·洛伊德超輕型戰車(Carden Loyd Tankette)。這款由英國研發的坦克,就算是以當時眼光來看,都是迷你的存在,該車重約1.5噸(被稱為現代坦克雛型的法國雷諾FT-17坦克雖也是輕型坦克,但好歹有7公噸),武器只有一挺機關槍,裝甲厚度5~9公厘……這防禦力大概一把反坦克步槍就能輕易被貫穿。
即便能力值不高,這卻是當時國軍唯一裝備的坦克(順帶一提,最先裝備坦克的中國部隊則是東北地區的奉軍,他們所裝備的,是法國雷諾FT-17坦克,只不過奉軍的坦克沒有坦克炮,而是用機槍作為主武器,也就是說軍的坦克是改弱版)。稅警有坦克而陸軍沒有,用誇張一點的比方,就是今天中華民國海軍最強戰力是驅逐艦,但海巡署卻裝備了輕型航空母艦,形成一種警察比軍隊火力還強大的詭異場景。
(大概是察覺到詭異的現況,這批戰車在同年的3月1日就移交給陸軍教導第一師騎兵團接收,最初這批坦克部隊被叫機槍排,之後很快改名為戰車隊,國軍這才出現正式的出現坦克編制。)
以人員素質來看,稅警隊謝絕文盲加入,並要經過3~6月試用期通過後才算正式錄取,因此稅警的教育程度比大部分陸軍士兵都高的多,這也代表他們可塑性較強,能進一步接收更精深的軍事知識;而許多管理層的幹部更是留美出身,像第一代總團長王賡畢業於西點軍校(順帶一提,王賡最有名的事蹟並不是他的軍事成就,而是他的好友徐志摩綠了他一把,導致他跟妻子陸小曼離婚)、第一團團長趙君邁以及日後新成立的第四團團長孫立人則是維吉尼亞軍校畢業,所以稅警部隊當時洋溢著當時中國少見的美式訓練風格。
何謂美式訓練風格呢?我們不仿看看第四團團長孫立人是如何狠操他的士兵。
第四團的訓練內容如下:「早上四點起床後,先跑個3公里醒醒腦(嫌多嗎?放心,之後會增加到5公里),之後開始進行當天的戰術動作操演。每周操課六天,然後第七天休假......錯!是進行內務及武器檢查,不時再升級成高裝檢一下。行軍訓練方面,官兵一律揹背包(內含子彈50發、炒米2天份、手榴彈2枚、圓鍬或十字鎬、軍服、換洗衣物、日用品,也不過20公斤重罷了),身上掛著乾糧袋(通常裡面會用炒米)、水壺、子彈帶、槍枝(大約3公斤),在這種情形下一天要推進50~70公里(一種從北車跑到新竹車站的概念)。射擊方面,每名士兵需熟練操作步槍、輕機槍、重機槍、迫擊砲,並在每年年中進行實彈測驗,打得好就每個月發津貼2~4元,打不好,孫團長直接下場親自教學......然後把你給幹到飛天。休息時間,孫團長則會把全團帶到連雲港去游泳,時不時組織賽跑比賽。」
以上訓練我想用一句話粗略總結:保證讓你軍旅生涯過得很充實。
雖然軍官組成很美式,不過在中德軍事合作的大環境下,稅警總團的步兵依舊裝備德國軍械,為了學習操作,稅警於是和德國問問團合作,請了8位教官指導器材維護的事宜。
對於魏澤爾以及其他德國顧問來說,稅警雖然也接受指導,但純粹度畢竟不及87、88師等重點培訓部隊。而且稅警的作用也比較不用於戰場上的大規模軍事行動,所以並非關注的焦點。只是誰也想到,日後卻是這批稅警成為延續德式訓練最久的存在。
圖片為:
推測為稅警總團的士兵,可確定的是他們手持原產自德國的毛瑟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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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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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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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多特瑞組織圖 在 彭俊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演講認同請分享
昨天我在華府智庫Wilson Center,以「美國印太戰略下台灣民主的威脅與機會」為題公開演講。
約30分鐘的內容,分享我對美中台關係的觀察,以及為台灣尋找契機的方向;台灣在印太戰略底下,能夠成為美國夥伴的3種角色,讓民主台灣真正永續發展。
面對貿易戰、資訊戰等變局,台灣要走在正確的道路上,看見長期趨勢並且應變,對世界保持開放與合作,讓台灣更有力量。
我也把演講全文放上來,歡迎大家參考、思考,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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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全文:
我剛走進這棟建築,發現Woodrow Wilson總統有句格言,叫做「走在自由的道路上」,這需要勇氣、智慧,也需要朋友的支持。
在美國的印太戰略底下,是希望讓印太地區更安全、更民主、更繁榮。
台灣作為亞洲最民主的國家之一,當然我們的戰略是要避開戰爭,讓和平成為唯一的選項。
如何讓民主台灣能夠永續發展,這也是我們在台灣最重要的課題。
印太戰略所面對的是中國的崛起,我相信大家都認為,來自中國的威脅是多方面的。
中國透過經濟改革開放,以及全球化的經濟,但是從2001年參加WTO到現在,中國的經濟體制,並沒有完全按照自由市場的規則。
中國的經濟,應該把它定義成國家資本主義,加上一黨專政的威權主義。中國所支持的國企以及大型民營企業,只要符合它的戰略目標,就可以拿到大量的補貼跟特權,形成一個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要中國放棄這樣的經濟發展模式,這是非常困難的,這也是美中貿易戰爭最難處理的問題。
第二個面向是軍事的崛起,在習近平時代,事實上對解放軍投入了更多的預算跟改革。中國的軍事策略希望反介入,以及區域阻絕,要在區域議題上,得到更大的發言權。
從東海釣魚島的巡航,到南海的造島以及軍事化,再到台灣海域周邊的軍艦、軍機活動,基本上都是想在區域問題上取得霸權。
所以習近平時代跟鄧小平時代,已經有很大的轉變,鄧小平時代強調的是韜光養晦,習近平時代強調的是大國崛起,所以戰略上已經完全不同。
第三是中國在國際組織裡的角色,也比以前放大非常多。特別是一帶一路,透過債務陷阱,讓很多國家在戰略上、在資源上要配合中國。
事實上,中國在很多國際事務上,跟美國、歐盟採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場,甚至於以不干涉他國內政做理由,支持了很多違反人權的政府。
台灣站在面對中國的第一線,承受的壓力比任何國家都還來得大。北京政府用所有手段來圍堵台灣外交活動的空間,甚至於NGO的參與,都希望讓台灣消失,聽不到台灣的聲音。
對北京來說,台灣如果有充分的外交活動空間,那就隱含著台灣獨立、一中一台,或者是兩個中國的危險。
中國對台灣的軍事威脅,也是非常明顯,而且產生很大的心理戰作用。
台灣海峽的安全風險,實際上是來自北京新的軍事威脅策略。
大家可以想像中國的軍艦、軍機繞行台灣,或者是通過海峽的中線,或者是解放軍進行很多的奪島演習,以台灣為假想對象。我想對於一個民主國家來說,這是一個很具體的威脅。
甚至很多民族主義的學者還特別強調,武統的選項,或者統一的時間表。
即使中國沒有採取軍事的手段,它在其他的統戰做法,還是非常多元而廣泛。
比如說它會扶持代言人,或是擴大所謂三中ㄧ青的交流,中國當然希望利用民主的弱點,達成改變民主的目標。
對我們來說,這是一個無聲的戰爭,是用金錢的購買,取代武力的佔領。
因為台商在中國投資的金額非常龐大,中國希望能夠透過磁吸效應,讓台灣跟中國的經濟達成一體化的依賴效果,這個策略叫做「以商逼政」,或是「以商圍政」。
事實上在台灣重要選舉的時刻,台商組織經常要被迫政治表態,要發表有利於北京的言論。
中國不只是透過企業,台灣媒體的主要股東、廣告以及節目行銷,中國也企圖用它的各種力量來影響。
台灣在網路媒體及社群媒體,幾乎是百分之百不設防,中國也在這方面投入非常多心力,形成另一個導引台灣輿論的戰場。
大家都知道,在太陽花學運之後,台灣的年輕世代對中國是不信任的,而且沒有好感,所以中國也花了很大力量在爭取年輕人支持。
所謂的惠台31項政策,很大目標就是要爭取年輕人去中國就學、就業或創業,所提出來的條件是很優惠的,現在甚至下降到高中生,畢業之後可以到中國去留學。
甚至是中國民間信仰的領域,中國也運用了相當大的資源,希望達成政治效果。台灣人的民間信仰,他的祖廟有的是在福建、有的是在廣東,透過宗教的對接,或是到祖廟進香,希望能夠透過宗教影響台灣的政治取向。
台灣廟宇的密度,跟西方的教堂是一樣的密集。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信仰叫做媽祖,她原來是航海的守護神,中國也透過媽祖信仰文化,希望能夠提高台灣人對中國的政治認同。
剛講的這些方法,看起來都是比較正面,不過還有很多負面的方法,例如這個假訊息跟網軍。
最近有一個瑞典哥德堡大學的研究顯示,台灣是受到中國最多資訊安全攻擊,也是最多網路操作的一個國家。
大家可以想像,中國要控制14億人民,不讓資訊可以自由流通,它必須要在網路的技術上,投資非常大的力量,包括大型的網路公司也會受到中國政府監管。
你可以想像在中國,在網路上搜尋不到維尼熊,這正在中國發生。
但是這個方法跟技術,已經發展成為影響台灣的選舉,甚至影響包括美國在內,許多國家的重要網路工具。
對我們來講,我們是網路上的公民,但我們面對的其實是網軍。
大家可能會認為假訊息製作,好像假訊息就只是把圖片做非常精緻的修改,或者提供一些錯誤的新聞,其實不只是這樣。
假訊息一定是內容農場所製作,或者網軍精心的製作,透過各種行銷的手段,讓它形成像謠言一樣的效果。
中國人如何製造這個假訊息,是非常有技術的,這個所謂的三分真、七分假或真真假假。他會讓你有這個訊息,部分的真實,其他都是假的,這樣的說服力跟傳播力才會比較大。
如果俄羅斯要影響影響歐洲的選舉,他們還有語言的差距;中國人影響台灣的選舉,語言的差距是比較小的。
現在台灣的政府以及網站,都成立所謂的事實查核中心。包括LINE、包括Facebook,這個查核中心主要是讓網路上的公民素養可以提高,可以很輕易通過App、透過一些方式,知道正確的訊息,那這個工作其實還是很重要。
最近的外交政策雜誌登了一篇專文,分析去年的選舉,中國網軍對於選舉如何操作的具體例子。
某個競選重要粉絲社團的管理者,他們真實的身分,經過追蹤以後,發現是中國騰訊的員工,那騰訊是擁有Wechat這個軟體,這些管理者在選舉的時候發揮很大的作用。
它可以分散成非常多的粉絲,去影響台灣的網路輿論,在選舉結束後,這些管理者就一個一個退出。
這就是為了選舉而介入很重要的實力,這個研究也讓我們看到,其實中國在運用網路的技術,企圖要來影響民主台灣的發展。
事實上,像騰訊這樣大的公司也受到北京政府非常大的影響,這個網路的監控,在這些大型公司都必須要配合北京政府,不只是對台灣,事實上對中國自己的網路使用者,一樣採取同樣的監視策略。
所以印太戰略底下,很多的安全議題,包括網路安全、網路公民素養,這也是必須要推動的大主題。
若比較於台灣,還隔著台灣海峽,香港跟中國就更近了,最近反送中抗議,整個香港,幾乎所有的市民幾乎都投入這場抗爭,包括大學生。這在香港的未來的歷史發展上,會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
對香港來說,他很難相信中國司法的獨立性,將只要提出引渡的要求,就可以把香港居民送到中國審判,不希望香港跟中國這條界線就不見了。對香港人來說,這是完全無法接受的。
對香港人來講,所謂的一國兩制已經破產,這個兩制是假象,一國才是真實的。
北京所承諾的港人治港,或者是雙普選,我想從這反送中運動看得出來,這個承諾都完全跳票了。
所以,反送中運動要怎麼落幕,特首是不是下台,這個法案是不是撤回,這是比較短期的議題,更長的議題是香港要如何能夠民主化。
這個議題在台灣就形成,「挺香港保台灣」的一個氣氛,那個氣氛就是,對中國的所謂的一國兩制這個訴求,在台灣是完全沒有任何市場的。
我想反送中運動所形成的政治效果,會讓中國未來爭取包括香港人,甚至台灣的好感,這是一道無形的高牆,這高牆是不容易推翻的。
我想親中路線在台灣,已經走到了一個新的十字路口,北京政府的最新表述,是認為「只有一中,沒有各表」,親中路線沒有所謂各說各話的空間。
這個路線希望台灣跟中國進一步的經濟整合,這個路線也希望台灣透過北京的談判默契,要降低國防支出跟外交競賽,這樣的路線在台灣,也慢慢失去市場。
當然台商也許會挹注一部分的經費,去影響台灣的政治,但台商也是多元的,並不是一種意見。
台商也非常瞭解,中國的市場已經形成一個看不見的風險,經營的成本也大幅提高,尤其是美中貿易戰之後,他們被迫尋找新的新的生產基地。
這目前對台灣來講,是一個很重要的轉折點。
台灣的政府現在推出了台商回流的專案。
這個專案來申請的台商,預估到今年年底會超過200到250億美金之間,而且這個方向正持續發展下去。
當然有些台商會移轉到越南,或是ASEAN國家,去分散整體風險。我們用今年上半年的統計發現,轉單效應是非常明顯的。
大概從美國直接下單到台灣,台灣出口的電子產品,像手機、筆記型電腦、桌上型電腦、伺服器等等,大概增加了20%。
那當然,從台灣生產的零組件賣到中國,在過去半年當中,也下降了15%。
當然這個美中貿易戰爭長期持續下去,對中國的企業來說,也是一個長期的消耗戰。
不只是出口會減少,所謂的紅色供應鏈也會受到相當的損害。
對台灣來講,如何掌握這個美中貿易,在所帶來的,不管是風險還是機會,我們必須比較務實的去評估,如何讓台灣經濟能夠發展得更好。
我看到回流的這個方向,除了製造業之外,電子業是非常大的項目。
大概有三個方向:第一個是把高階的製造遷回來台灣;第二個是在中國大陸產能降低,把台灣或其他東南亞國家的產能提高。
第三個就是在台灣成立R&D的中心,跟美國的高科技產業做更多協力合作。
當然,印太戰略有很多的目標,我想大家熟悉的是,如何讓台灣成為印太戰略裡面最好的、最可靠的民主夥伴,同時也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戰略夥伴。
第三就是我剛剛提到的,如何在科技產業上,台灣要成為美國的一個非常緊密的夥伴。
當然其他方面像是軍售的常態化、支持台灣參加國際組織,或者是美台對話去推動很多印太地區良善的政府處理,這些都是方向。
我剛剛特別提到說,要共同面對的就是如何加強美台之間的科技產業的合作。
事實上,印太戰略的提出是在2017年11月,川普總統在越南提出自由開放的印太戰略。到現在是兩年,但這兩年已經產生很大的改變。
去年的11月,彭斯副總統也特別提出印太戰略的願景,包括經濟繁榮、安全以及良善的政府治理跟公民賦權,我相信台灣在這個過程,可以扮演非常多的角色。
大家常常比喻說,台灣面對中國的崛起,就好像聖經所講的大衛對抗巨人,也希望能夠讓大衛不要孤單,讓大衛力量大一點。
就像剛剛一開頭講的,若自由是唯一的道路的話,需要更大的勇氣、智慧,也需要更多的朋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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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前有法官考中國精油證照的新聞報導,
裡面提到法官是因為太太是做精油副業的網紅,
全家都是愛用者才去學第二專長,
上課地點和老師都是在台灣。
身為愛剁手(?)的香民,好奇的問題當然是:
「網紅是用/賣哪一牌精油」啊 XD
所以我查了這個網紅的粉專和她的網誌業配文。
......竟然是討論到爛的 doTerra 多特瑞,囧rz。
之前板上已經有人分享過,這家精油的經銷商(俗稱下線)會以德國萊茵○○證照當門面
,
(但其實是台灣公司去找德國認證單位合作的證照)。
現在又多了據說跟WHO有關的「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的證照。
上完三天課,考試及格,
會拿到「植物精油理療專項能力」和「中醫藥專項技術能力」兩種證書。
據說是可以拿去中國執業的「國家級」證照?
在台灣推廣中國證照的,跟推廣德國萊茵○○證照的,
都是板上分享過的「台灣現代精油協會」的組織。
甚至還有「世中聯+德國萊茵」雙證照班,
只要多繳一點錢,培訓課就可以一次拿到這兩種證照,
師資也都是多特瑞公司裡的鑽石、藍鑽之類的高階會員。
(是說一家美商精油,
大部分會員都拿號稱德國或中國的證照,
本身就很怪吧???)
我有不少朋友在追蹤這位被報導的網紅。
大部份是那種嚮往外國生活經驗、
憧憬「有想法的女生」形象的人。
我們也是準備當父母或正在當新手父母的年紀。
看到這位網紅不時曬全家使用精油的推薦圖文,
光看先用某某精油催下去,小孩很快就被放倒,
乖乖被連續用「8支(?!)」精油按摩完之類,
覺得超剉!
d牌的精油在這裡被認為是騙騙外行人,
尤其只聽一些術語就自嗨的婆婆媽媽。
但是d牌真的很積極在網路社群分享,
除了實體活動外,還有免費的LINE線上串流講座,
教導大眾怎麼用(d牌)精油保健。
更有聽起來顯赫的「國際專業證照」,
還有企業熱心公益、重視環保有良心之類的宣傳,
學經歷漂亮、有影響力的青壯世代當門面
(「高材生、網路名人都愛用」之類的)。
要是我對精油完全不了解,
說實話,這種宣傳手法超吸引人的啊啊啊!
真擔心只看偶像名人分享些照片圖文、
說幾個國外精油多普及的小故事,
亂買並用高風險方式使用精油的人變多......。
也許香民除了默默地修身自好外,
必須也努力讓身邊親友入更大的坑(?)
用更安全划算的方式剁手指(無誤)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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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45.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omatherapy/M.1578402035.A.D4F.html
用關鍵字就可以找到相關新聞,
不想幫自稱精油專業的直銷網紅變相衝人氣和流量,
所以沒主動附連結......
※ 編輯: justbemyself (114.136.86.160 臺灣), 01/08/2020 09: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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