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不代表它「#不存在」】
2021年 #奧斯卡最佳實景短片,得獎作品是《#遙遠的陌生人》。
一個黑人早上離開了公寓,在路邊抽煙。
一位白人警察走過來說,你這煙味道怪怪的,然後看了他掉出來的錢,說你怎麼可能有這麼大筆現金,要拉他搜身,然後把他壓在地上,壓到窒息而死。
這在影射最近什麼案件大家應該都很清楚。
然後黑人就醒來了,又重新回到當天的早上,這邊就是在玩類似《明日邊界》這樣的「#時間輪迴」(Time Loop)。不管黑人做什麼,他那天就是會被不同的理由給殺死,到底該怎麼逃出這輪迴?
其實在暗示著,現實生活中,平均每天都有2-3個黑人被殺死,#輪迴持續發生,你可能不知道,但是不代表他不存在。
就跟這部奧斯卡得獎作品一樣,#你不知道這部電影_但是不代表他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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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著想要分享的,也可能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情,但是這些事情都存在。
包括「警察講的話不一定是真的」、「你沒做錯事情怕什麼搜索?」、「怎麼可能被關兩晚?」、「什麼是提審?」、「程序正義」、「CBD去年五月公布合法了」、「警察恐嚇你的話術超多種」...
有一些留言說,我沒有講清楚、避重就輕,故意帶風向。
真的...沒有。
第一篇的文章真的已經很長了....
長到大家願意看完我都已經很感動了,我也想寫更詳細,但是文章真的太長了,所以我才說會後面繼續寫出來。(強調很多次了呢)
那我們就,開始囉!
🌟 警察講的話就是真的嗎?
這邊幫大家上一堂法律課,警察在臨檢的時候,有沒有權翻你的包包找毒品、刀械? 有沒有權利要你「這個給我看一下?」 有沒有權利要你下車一下,讓他檢查你車內的東西?
答案是「沒有權力」!
如果你之前有碰過的,你都是被「話術」了!
大家都以為「警察講的就是一定要做的」「不敢不聽」。
其實,你們翻給他們看,他們到時候都會說,你是「自願」給他們看的。
有些警察還會搬法條來嚇唬你,說法律有說可以,你自己去翻《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但是,其實第六條只說,他們只可以「查證其身份」,並沒有搜索權。
警察是知道他沒有權限的,但是 #他會話術你,為了要破案。
這在對付壞人的時候,是「辦案手法」,這我同意,我也覺得老練的警察應該都要學到這些手法。
但是,當有一般百姓說「拒絕搜索」,他們就認為你嫌疑重大,這是錯的!
因為這是本來就是我們有的權利。
Right is right
很多人不知道你有這個權利,就算知道了也不敢用,因為
「你沒做錯事情怕什麼搜索?」
🌟 你沒做錯事情怕什麼搜索?
講這種話的人,應該都沒被惡整過。
你自己打開了車門,裡面被丟了什麼東西(不一定是警察栽贓,也可能是你朋友遺漏的),結果你要承擔所有罪責。
你把手機給警察看,結果警察瞇到你的網頁有瀏覽「線上看的盜版電影」,他不能裝作沒看到,警察看到違法就是得抓。(這才是好警察, Nine nine!)
說真的,生活中處處都是法,你會不會踩到線,#我相信沒有人有100趴的把握_絕對經得起考驗。
就連這張劇照能不能這樣使用,版權上都需要討論。
(公開劇照使用上,不能重置、改圖,其他的就看電影公司認不認為你是「合理使用」,至於這種「合理」使用,通常都是看他怎麼講啦。)
我想說的是,如果你是一個光明正大的清白人,你為什麼要放這種機會,給別人對你亂搞?
就算你是對的,你要去打官司、跑流程,這些都是 慘痛的代價。
就算你知道你是對的,你還是會碰到「違法」的警察辦案。
就算你是對的,也可能碰到,拿著「#過期的法律」抓你的警察,這就是被「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啊!
這一點,下文會繼續提到。
🌟 怎麼可能被關兩晚?
很多警察們看到這標題就動員來罵我了,沒關係,我們慢慢解釋。
如果你有仔細看文章,我從來都沒有說被「#違法扣留」喔!
法律規定,警方扣留我只能24小時。
但是「不夜間偵詢」的時間不算,所以你是非常可能被扣留超過24小時的。
我說的是「#違法逮捕」,而不是「違法扣留」。
只是,我們這次會超過時間的原因,也跟警察瀆職有關啦。
關鍵在於,我們進行了「#提審」這個動作,相信大家沒聽過,所以我來解釋一下。
提審就是我們針對「非法逮補」這件事情提出異議,就是上一篇說的,警察怎麼可以因為:
1. #經驗法則:大麻油的橘橘的,所以橘色的煙油就是大麻油。
2. #主觀判定:覺得我身上有大麻味。
就以現行犯把我上銬。
通常,法官判決提審,照我當天的狀況,最快中午、最慢是下午就能搞定,這猜測是 律師 跟 警察 都跟我這樣「經驗法則」的。
經驗法則就是,有比較高的機率再次發生,但是也可能完全例外。
偏偏我就是個幸運星,當天有大新聞發生,大警局發生警察的「#集體瀆職案」,法官全部都跑去忙重要的案子了,因為警察瀆職有串供之虞,所以優先順序當然是處理大案子。
我的案子,一直等到法官忙到了晚上八點,法官才在「很辛苦」的狀況下判決。
其實,律師團對於提審的把握度很高,所以判決我們真的很意外。
因為,法官覺得警察就是可以依照「經驗法則」+「主觀判定」把人民用現行犯上銬帶走。
之後你抽煙的,就可以依照經驗法則+主觀判斷 以K煙上銬帶走。你吃巧克力的,就可以持有大麻巧克力上銬帶走。
🌟 法官認定吸毒仔?
講到這邊真的覺得很有趣,粉絲團湧入了一堆「假帳號」,然後丟複製貼上一樣的「圖+話」,真的會覺得警政署是不是最近被罵翻了,決定編一筆預算找網軍留言啊....
(不過這純屬開玩笑啦,這種沒有證據的話,我們當心得猜猜就好。)
但是,裡面不乏有警察身份的留言,也跟著這種留言方向走,這讓我很擔憂啊... 警察的 #法學程度似乎不是那麼地一致,好的很好,壞得很壞。
這是「提審」,提審只有審查程序,根本 #不涉及實質審查。
我知道大家看到法律術語就頭大,我來翻譯翻譯,什麼叫不涉及實質審查。
就是說,「這個」法官只覺得警察可以把我上銬,#並不是判定我有罪。
接下來,這邊還有2-3關要跑,一個是檢察官要不要起訴我,再來才是另一個法官判斷我有沒有罪。
所以,那些故意拿提審結果說我是吸毒的,要嘛是你法學知識不夠,要嘛是你「知法玩法」,故意話術我來抹黑我,就跟前面「警察講得話就是真的嗎?」提到的一樣。
再來,提審失敗還是可以 #上訴抗告 的,需要在十天內提起抗告,我們已經提了,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說還在訴訟階段的原因。
“所有事情到最後都會有個好結局,如果沒好,那就是還沒結局”
Everything will be alright in the end so, if it's not alright, it's not quite the end.
《金盞花大酒店〉
我很慶幸,在這一塊的留言討論,還是有好警察願意看大家的回覆與留言,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在判斷的,就真的還是有好警察的,是真的就事論事的。
我們就繼續等大家有更多的討論。
順便一提,#我完全沒有隱藏任何人的留言,不管怎樣的留言都在,只可能因為留言太多被洗下去。而且,我也強調「真的沒時間」去回太瞎的留言。(再麻煩你們代我回覆他們了)
接下來我要繼續講 CBD 的事情,文章又有點長了,我簡要的講重點,下一篇在細細講。
🌟 CBD 已在 2020年 5 月 可 #合法使用持有
CBD,也就是學名大麻二酚,是合法的!
在去年五月衛福部公布可以合法使用、合法持有,唯國外進口才需要使用證明。
新聞在這邊: https://www.mohw.gov.tw/cp-16-53091-1.html
CBD 在台灣買不到,但是可以使用。
就跟「 #褪黑激素 」一樣。
很多留言說這是「管制藥品」,錯! 這是「列管藥品」,不是「管制藥品」。
又到了我來翻譯翻譯的時間,管制藥需要處方簽,列管藥不用。
所以我說我的電子煙就是完全合法!
一般民眾不知道,我能了解,但是執法機關不知道,在我當下解釋時也不聽,這比較麻煩。
因為是簡單講,我相信那些被派來的假帳號一定會繼續罵下去,沒關係,我們下一篇再提。
不管怎樣,沒有證據就上銬我這件事情就是錯的。
這是兩件事情喔!
「#程序正義」跟「#電子煙合法性」是兩回事。
用「酒駕臨檢」來舉例
警察這次抓我是因為
1. 經驗法則: 半夜開車的通常是酒駕
2. 主觀判定:你身上散發酒味
理論上他要先測我酒駕吧?
而不是先把我上銬帶走,再去警局測酒精濃度。
#測了_才能上銬
而不是上銬,再來測!
這次明顯地就是程序有錯誤。
這一點今天大安分局的記者會才是避重就輕,不回答吧?
這也沒關係!
我這兩篇本來就不是要跟警察吵架,我一直以來都說「有好警察,也有還沒做功課的警察」,而我只是想分享法普知識。
第一篇我講了「程序正義」的事情
https://www.facebook.com/leftymovie/posts/310865917070241
第二篇我回答了一些問題與「提審、CBD已經是合法使用了」。
這些都是「你不知道,不代表他「不存在」」。
再說一次:
「法律不會保護弱勢,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
然後《遙遠的陌生人》,Netflix 就看得到奧斯卡得獎作品,好看! 看一下啦,半小時而已。
剛接受四家新聞採訪完了,你們要的證據也給他們了。
從昨晚到現在都沒什麼胃口吃東西,也只睡了三小時,氣色差的話請見諒。
文章還會繼續寫下去,#直到程序正義。
#RightIsRight
#程序正義本來就是你的權利
#法律只會保護懂它
夜間搜索例外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透視憲兵搜索事件背後玄機
民報文字記者:阿愷
這次憲兵非法搜索事件,從各種層面來看,確實是白色恐怖的遺緒。白色恐怖最大特色之一,就是軍人對平民進行無遠弗屆的干涉,包括賦予軍人「特務」的功能,使軍人得以調查、搜索、扣押、偵訊、逮捕、刑求、監禁、勞改和槍決平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總。
如今警總已成歷史,軍歸軍,民歸民,相安無事。但偏偏有一個法制上沒有剔乾淨的威權時代設計,被這次政戰局保防處利用上了,那就是憲兵被賦予司法警察身分,可對平民進行偵查(刑事訴訟法229-231條)。整起事件,是保防單位假藉憲兵之手,把白色恐怖的黑手再度伸向平民,目的可能是要掩蓋白色恐怖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卻也侵犯了平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本文從以下幾個面向抽絲剝繭,對這起事件做深入的分析。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五點涉嫌違法:
1.憲兵沒有報請檢察官許可,直接到魏家搜索,違反《刑事訴訟法》128-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2.憲兵沒有報請法官或檢察官許可,直接扣押魏先生擁有的文件,違反《刑事訴訟法》136條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並應於搜索票內記載事由。
3.憲兵沒有使用通知書通知魏先生到場詢問,而是直接用廂型車把他載到偵訊室詢問,違反《刑事訴訟法》71-1條規定: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4.憲兵在晚間9點偵訊魏先生,違反《刑事訴訟法》100-3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幾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在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有急迫情形者。但這四種情形,恐怕沒有一種符合魏先生當時的情況。
5.憲兵偵訊魏先生時,如果沒有告知以下幾點,則違反《刑事訴訟法》95、100-2條的規定:(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2)得保持緘默,不必做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一點,既然軍方宣稱全程錄影,那就請檢察機關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以上1-3點,法律條文都用一個「得」字,意味可以允許例外。這例外就是《刑事訴訟法》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這就是憲兵所鑽的法律漏洞。憲指部宣稱魏先生有「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據此解釋他們是「合法」搜索。
然而,幾名軍人挾帶威勢,在密閉的廂型車內要魏先生簽具同意書,本身就帶有某種強迫性;且據魏先生女兒在PTT所稱,憲兵在與魏先生交涉過程中,曾使用威脅性言詞(如果爸爸不配合他們的話就會……),這種態度令魏先生恐懼;甚至魏先生在偵訊時,還「以為自己永遠不能回家了」。這一切,都顯示魏先生在整個過程中,受到某種強迫或威脅(不論是言詞上、態度上,或情境上)。假使偵訊時,憲兵出以強迫的言詞,那又觸犯《刑事訴訟法》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同樣,這也可以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再者,搜索必須出示搜索票,這是通例;「不使用搜索票的搜索」,這是特例。執法者應先採行通例,通例不行,才用特例,這是基本常識。如今憲兵跳過通例,直接用特例,還大言不慚說過程「合法」,如果不是對法律無知,就是企圖玩法。
其次,從道德或程序正義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兩點悖理:
1.是誑稱要買普洱茶,騙魏先生出來見面。這是一種詐術,自不待言。
2.是事後要給魏先生1萬5千元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不得對外透露此事。外界懷疑這是「封口費」,合情合理。反而國防部宣稱這是「獎勵金」,頗有狡辯之嫌。獎勵金是這樣亂花的嗎?發獎勵金還要簽這種切結書來封口嗎?
本來,軍方發生非法搜索案,若能知錯認錯,立刻處置相關失職人員,倒還能大事化小。未料國防部在今(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發表六點聲明,其中第五點根本胡扯一通,甚至讓人懷疑軍方還沒有走出戒嚴的陰影。第五點全文為:
「『收藏持有』與『公開販售』是不同的行為。民眾販售所獲得公文檔案,尤其機密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且有涉法之嫌,理當主動送交文檔產製單位或警方處理。公開上網標售之行為,極不足取,其動機、目的為何?社會應有公評。」
這段話的重點,是把整個事件上綱到「國家安全」的層次。軍方暗示魏先生所持有的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這是天大的笑話。這些文件,從PTT所披露的來看,都是誰檢舉誰的「小報告」,而且發生在50、60年代,怎麼可能跟「國家安全」有關!真正影響國家安全的,是暴衝的馬總統、傾中的馬政府、強迫推銷「九二共識」的國民黨、敵我不分的退役將領,以及搞黑箱服貿的藍營立委。國防部沒有正視這些嚴重的國安危機,反而從升斗小民持有的幾十年前舊文件看到「國安之虞」,真是令人傻眼。
然而,這才是整個問題的重點。國民黨43年的白色恐怖,就是出之以「國家安全」之名。殺人關人、侵犯人權、剝奪自由,阻礙民主,都是拿「國家安全」的話術來唬弄人民,其實說穿了,無非是圖利國民黨政權。誰知這套白色恐怖的話術,在解嚴30年後的今天,還出自國防部之口,用來掩飾憲兵侵犯人權的白色恐怖行徑,誠不知今夕何夕!
此外,第五點還有一大亂扯:魏先生持有的文件,誰說它有「涉法之嫌」?憑哪一點判斷?而且現行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說民眾所持有的公文檔案,必須交給「文檔產製單位」(意指檔案管理局)或警方。如果有的話,那是道道地地的白色恐怖規定,牽涉到國家權力對於人民財產權、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侵犯。
最後,這起憲兵非法搜索、非法扣押、非法偵訊案件,真正的癥結,恐怕是政戰局保防處要封殺白色恐怖的真相,因為發動調查的是保防處,而被扣押的這些文件,恰好是目前白色恐怖研究最弱的一塊拼圖,也就是「加害者」或「協助加害者」(告密者、檢舉者)的部分。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11條,魏先生持有的文件早就超過30年,不再屬於機密,可以開放應用。如果保防處對這種不再「機密」的文件都要扣押,那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裡面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事實上,整個白色恐怖,就是建立在無數不可告人的秘密上面,這是釐清白色恐怖真相的關鍵之一。
附帶一提,憲兵的英文是Military Police,也就是軍事警察。軍事警察當然是管軍人。我國的憲兵被賦予對平民的司法警察權,可以偵查平民,這一點相當可議,違背憲法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立法精神,因為偵查是審判的準備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硬把憲兵扯進來,讓它變成「司法警察」,應是出自「訓政時期」或「戒嚴時期」便宜行事的考量,而在1987年解嚴或1991年終止動戡之後,又沒有把它剔乾淨,以致發生這種軍方擾民、竟還振振有詞的怪現象。為此應盡速修法,將憲兵排除於司法警察之外,或明文規定不得對平民進行任何調查偵查。否則未來這種憲兵非法搜索的白色恐怖事件,還會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