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平於2月13日接獲民眾反映指出,平鎮區廣明路長期違法經營有女陪侍之酒吧時間長達5年之久,有多次檢舉紀錄但卻都不了了之,第一時間都是由員警到場,但是因為沒有持搜索票不得其門而入,但是當地居民感受最深,酒客時常造成夜間吵鬧以及治安疑慮,因為查察有困難,警方還被誤解為是不是與業者有掛勾。
平鎮分局於2月14日前往查察,發現確實有營業事實,現場也有女陪侍,有酒精飲料、餐飲小菜等,到現場蒐證後也函轉給經發局,由經發局按照違反未登記營業的法規裁處,不過,這裡面就出現了執法面的問題。
首先,類似這種營業場合如果沒有掛市招(招牌),在客觀上就不屬於公開場合,而是類似像民宅一樣的私人場所,警方或經發局要查證就會有困難,因為要進入私人場域搜索,就必須要符合搜索要件或緊急搜索的規定,否則,在沒有搜索票的前提之下,根本就很難掌握違法事證,所以才會出現民眾說的5年來多次舉報卻沒有效果,往後業者只要不掛招牌,行政部門又無法盡速掌握事證,有何更有效的策進作為?只要不掛招牌就可以大鑽法律漏洞了不是嗎?敬平詢問本案後續處理情形,經發局在3月5日回報已經發函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但是,限期改善也好、罰鍰也好,都是屬於「事後」的處理,難道沒有「事前」預防的機制嗎?
甚至是「事中」查處蒐證的速度也容易慢了好幾拍,請經發局與警方研擬出更有效的執行程序,以免此類違法行業在搜索票聲請到之前,早就到處轉換陣地,抓不勝抓。
除此之外敬平呼籲經發局要牢記平鎮第一市場的教訓,一定要妥善經營、管理興建中的新富市場綜合大樓並且將經營權收回由經發局自己主導,也希望經發局可以盡快成立市場處,不要讓平鎮第一市場的窘況再次發生,不管是新富市場綜合大樓、平鎮第一市場,請經發局對於這兩處大樓的未來規劃提供一份完整的計畫書,不要讓民眾再次對於市政府的規劃感到失望!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wUX8JQqr35E
▶️訂閱黃敬平Youtube頻道看影片連結
https://m.youtube.com/channel/UCchkMja1tDLM9ORJZFiFH9g
▶️桃園市議員黃敬平TG歡迎加入https://t.me/ping4193260
▶️黃敬平IG歡迎追蹤
https://www.instagram.com/pingjeanping/
▶️加入黃敬平Line連結
https://line.me/R/ti/p/%40cpz9515x
▶️黃敬平臉書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ping4193260/
#桃園市議長邱奕勝
📣桃園市邱奕勝議長報報粉絲專頁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Shengyeswecan/
💡追蹤邱奕勝議長IG
https://instagram.com/sheng1115a?igshid=1j403rvpjts01
📣訂閱邱奕勝議長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hNIDssrS_9jhTyt-Kn5Pw
夜間搜索要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們離監獄有多遠?>
有一天晚上接到一件夜間陪訊的案件,
整裝到法院時,已經是晚上11點了,
在警員的陪同下進去法院地下室,一排監牢就在那裡,
這是關被移送要做進一步處理(關,交保,或放回家)的被告暫時棲身之處~
開羈押庭前跟被告談了一下,
被告:我也不知道,早上四個警員拿著搜索票到我家翻箱倒櫃,
警員說我賣毒品,我就被抓來了~
k:你有賣毒品嗎?
被告:沒有阿,他們在我家裡找了老半天,也沒找到什麼!
k:那就怪了,警察這樣就算了,
檢察官問完應該也知道是一個誤會,幹嘛聲押你?
老實講,你到底有沒有幹壞事!
被告:我是有在網咖玩線上遊戲認識幾個人,
他們沒錢要我借他,後來沒錢還就拿一些東西給我抵
k:什麼東西?是不是來路不明?
被告:我知道那些東西有問題,可是還是收了~
k:那人家怎麼會說你販毒?
被告:他們說他們拿贓物給我,我拿毒品給他們,我根本沒有阿!
k:那為何人家要咬你?
被告:可能是之前要他們還錢有點不愉快吧?!被報復了!
k:恩,我知道勒~
(k的os:這頂多就是贓物罪,不是重罪,檢察官聲押個屁!)
開庭勒~
法官問被告balabala~
被告如此如此這般這般~
法官:你經濟情況如何?
被告:之前有工作,現在失業~
法官:大律師有何補充意見?
k:首先,目前只有兩個吸毒者指證被告有販毒,
他們之前跟被告有點恩怨,證詞可靠性不足,
而被告家裡被搜了,也沒找到毒品,或是販毒工具,
那怎麼可以認定被告有販毒勒?
再來,一般是先吸毒,再進一步變成販毒者,
被告並沒有毒品前科,怎麼會直接變成販毒者勒?
最後,毒品變現性比較高,贓物不見得有人要,
被告要賺錢,直接用毒品賣錢就好了,幹嘛收一些破銅爛鐵?
依現有證據,根本不符合羈押要件,希望庭上審酌依法辦理釋放被告!
法官沈思了一下:被告飭回!
走出法院大門時,被告追出來~
被告:林律師,謝謝你!
k:你被搞了一整天了,趕快回家休息吧~
今天法官是決定不關你而已,不是無罪,
後面檢察官還是會傳你開庭,到時再說!
結語:
我們都以為,世界每天就是這樣運轉,沒有什麼不同,
其實,只要有人有心構陷你,警察就上門勒,
你的世界,就崩塌了,在一夕之間!
然後,一整天,就在警局,監獄裡度過,
還不確定會不會被羈押~
(一旦被羈押,至少關2個月,怎麼跟公司解釋需要消失兩個月?)
如果遇到正義感過剩的檢察官,那更是火上加油!
我們離監獄有多遠?
夜間搜索要件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54號刑事 ...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關於夜間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1項但書所 稱經住居人等承諾的闡釋】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 ... <看更多>
夜間搜索要件 在 刑事訴訟法課輔講義第三回 的推薦與評價
易言之,這些原則上是禁止在夜間搜索,除非有 ... 4.夜間扣押之限制(146, 147) ... 門檻;司法警察官調取區分為形式要件(向法院聲請)與實質要件(若涉及重罪,需. ... <看更多>
夜間搜索要件 在 [考題] 夜間搜索之法官同意-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考題] 考題觀念討論
刑訴第146條原則上禁止夜間搜索,書上列舉幾個例外情況
1.住居人等承諾
2.得審查法官同意夜間搜索並載明筆錄
3.急迫情形
4.日間搜索因偶發事件須延至夜間
5.特定處所
其中1345都能找到法條明文的出處,
所以想問的是法官對於夜間搜索的同意權部分
找了一些資料發現月旦法學教室某集有討論這個問題
看起來應該是王兆鵬老師的意見,似乎算是肯定說。
文中認為認為依憲法解釋,法院審酌具體事實,認為有必要時
得授權執法人員為夜間搜索。而第 146條係對執法人員的限制而
非對簽發搜索票司法人員的限制。因此法官得依第 128條第 3項
於搜索票上授權執法人員為夜間搜索。
不過又發現「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點的內容
我個人是將這個行政規則解為否定說:
第72點(夜間搜索)
依刑訴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
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
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此種例外
情形,係屬執行範圍,法官於簽發搜索票時,無庸贅載「准予夜
間搜索」之意旨。
意思好像是認為只要符合夜間搜索的法定條件,當然就是合法的
夜間搜索,法官並無「夜間搜索的同意權」。
先前那篇文章內文也有提到的一種否定見解是說,刑訴第 128條
第 3項的「適當之指示」,應係屬關於執行技術層面的合法指示
,而不包括「違法之指示」。法律在禁止夜間搜索同時並無明文
授權法官作夜間搜索的批示,故法官並無此「夜間搜索的同意權」
總之看起來,關於法官是否有「夜間搜索的同意權」這個問題
似乎有肯否兩說
我也不太確定我的詮釋是否正確,
想請教各位高手的意見
其實特別是想知道實務上對這問題怎麼處理,
也請各位高手不吝提供相關討論的出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76.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0538666.A.921.html
※ 編輯: gourmand (125.230.76.159), 12/01/2016 04:48:1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