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管挺管亂象之際絕對值得一讀釐清問題源頭的好文
【 報導者#台大校長 遴選風波的源頭】
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遴選案,結果引發社會激辯,不少學界人士呼籲捍衛「#大學自主」。讓我們檢視爭議的源頭: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自1994年《#大學法》修訂實行、官派校長成絕響後,23年來,台灣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為何風波不斷?身為國內學術龍頭,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如何組成與運作?當「遴選」制度變成數人頭的「選舉」,又有哪些大學自主、校園自治的理想被扭曲了?
這篇報導是寫在校長選舉之前,但目前看來不論結果如何,制度如果沒變,問題依舊存在。
這套進行了20多年的遴選制度與校務會議投票,顯然已經到了必須徹底檢討與進行改革的重要時刻。
#教育部 #報導者 #高等教育 #大學民主 臺大學生會 NT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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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修訂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平成、令和背後是安倍晉三。清華大學學生文革式舉報,教授許章潤因「大學七不講」被撤職停課。李嘉誠老了,慈山寺握手一幕,李超人擺不平金童玉女的矛盾紛爭。大劉要求司法覆核修訂逃犯條例,人人自危,香港人冷淡抗爭。水雷屯大象傳,雲雷屯,暴風雨來臨的前夕。(完整文字版將會在節目後上載至易經講堂網頁)
#逃犯條例 #大劉 #李嘉誠林鄭 #文革再現 #許章潤 #清華大學 #引渡條例 #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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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Wai Man 2019年4月2日 星期二下午5:00
香港危如累卵!
修訂逃犯條例一旦通過,香港無人倖免。大劉都要做反對派,佢要司法覆核。
人人自危,但走上街頭抗議示威的,只有萬多人。
還是林鄭不握手的小風波較為吸引,她究竟是不俾面李嘉誠,還是不歡迎王志民?
三人之中,我較關心李嘉誠。
李嘉誠老了。
不是因為他的背,駝如晚年的張徹大導演,是他已經擺不平江湖的矛盾紛爭。
香港地面上的管治隊伍特區政府,和地下的管治隊伍西環中聯辦的矛盾。
北京始終都無法信任十六萬公務員系統,始終是英國人訓練出來,有規有矩的,有根有據的行事邏輯。無論如何聽話逢迎,都缺乏了中國大陸官場那些潛規則腐屍味。
這也是九七後中聯辦的存在價值。
王志民走到政府總部宣讀兩會精神,已完全不避忌悠悠眾口,也直接對公務員擺出老太監得敕的威風。
自視為香港菁英,高級華人的港大畢業AO們,對著中國官場的太監,變了奴才,這令自視非凡的林鄭極不舒服。
大埔慈山寺前這一幕,三大權力象徵,代表財閥的首富、代表香港菁英的特首、代表日益囂張的土共勢力,三方並不協調,也不和諧,也不是朋友。只有利益上的體制關係,並無半點合作默契精神。
當全港憂心逃犯條例修訂的時候,香港人的眼球,卻被慈山寺前這一幕吸引,蒼天用這幕景象,解釋修訂條例帶來的後果。
上星期說過《周易》的第三卦水雷屯卦,動乎險中,是一個年輕人,草莽開創的卦,是一個革命的卦。
我最愛它的大象傳:
雲雷屯,君子以經綸。
雲層積厚,暗雷怒鳴,但未下雨,風雷雲動,暴風雨來臨的前夕。
一個君子,要不怕天昏地暗,四顧茫茫的環境,要打破天地壓迫,打破人事壓迫的處境,幹出成績來。
水雷屯卦的六支爻辭,告訴你在這樣的處境,進退考量。
每一個香港人,都要守護好香港的傳統核心價值。
廣州政府,用萬元獎金,鼓勵民眾檢舉非法的宗教活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被學生舉報,上課時說了「大學七不講」的內容,被撤職停課。他說了什麼?普世價值、新聞自由、公民社會、公民權利、司法獨立、權貴資產、黨的錯誤。
你要做順民,未必做得到。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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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修訂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國科會主委朱敬一今天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接受林佳龍委員質詢時,對於自己的頭銜即將由「主委」改為「部長」,表達「兩者並無差別」的看法。林佳龍委員直言,這種態度十足反映於國科會的業務報告,由國科會過渡到科技部,不論是施政目標及預算,卻未因組織調整而有任何改變,實有違當初欲透過機構整併,讓組織功能更為確認和集中,效率更加提升之目的。
林佳龍委員於上會期建議應重新調整行政院科技會報和科技部的權責劃分,並提出重大科技的政策、計畫及預算應交由科技部負責研擬編列,而非由行政院科技會報統籌辦理之建議,正式獲得行政院的具體回應,朱主委證實,因林佳龍委員的發聲,行政院長於第一次科技會報裁定未來科技預算將由科技部進行初審,再提科技會報確認。
林佳龍委員對於教研預算每年投入十億以上補助博士後研究,藉以緩解流浪博士過多的現象表達憂心,朱主委回應因博士失業的情況減少,已逐年調整補助人數。林佳龍委員表示,許多公、教人員退休後轉赴私校任職,某種程度也阻礙了人才的流動。而理工學科佔研究所極大的比例,在高學歷等於高失業率的時代,理工科系畢業生失業率也攀升,前端的人才投資失敗,致後端的就業銜接也失序,林佳龍呼籲國科會必須有更完整的政策作為,讓高科技人才能轉赴民間就業,或自行創業。
林佳龍委員表達對於透過科技基本法等相關法令的鬆綁,讓技術轉移得以轉移民間的支持,並建議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未來應加入各區域大學與地方產業界之意見,明白規畫出各區域產學合作的科學技術與人文領域主軸,作為中央補助公民營研發機構的依據;修訂大學法,允許大學與企業共同成立研究中心;修改科技基本法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對於民間企業科技研發之租稅優惠與補助,以及產創條例第十條對於公司研發支出抵減之相關規範內容,以獎勵產學合作投入研發。
林佳龍委員特別舉出上會期推動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修法,將成人教育費用納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範圍,藉以擴大大學財務收入多元化,創造的效益將遠大於稅收的損失。朱主委表示會於年底舉行的科技會報,將上述委員提及的修法和產創建議放入綜合討論的議題。
林佳龍委員呼籲應以更積極的作為來銜接產學合作。不論是國科會將與經濟部分別推動的大聯盟與小聯盟產學計畫,或教育部積極媒合頂尖大學及典範科技大學一起認養各項技術,在中部形成的產學鏈結並不緊密,建議工研院機械所應進駐中部。朱主委強調除了針對機密機械業建立在地小聯盟外,未來國科會也將組成團赴美、日進行精密機械的招商。
林佳龍委員點出中興新村高等教育園區發展目前定位仍不明確,招商情況亦不理想,建議國科會應一併考量中部地區產業的特色,並加強產學合作,才能創造出更大的群聚效應。國科會應審慎研議,重新檢討該園區定位,優先輔導中小企業進駐,協助產業升級與擴展,避免開發後淪為蚊子園區。朱主委對於委員的憂心表示認同,並坦言該園區的開發事宜茲事體大,愈晚愈難處理,兩周前他已邀請施振榮和嚴長壽赴中興新村,共同商討園區的定位與開發方向。
大學法修訂 在 20220527 大學法修正案卡關!學生團體指向"校長"阻擾 的推薦與評價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19號審議通過 大學法 相關 修正 案,原本有望在近期進到立院三讀,但卻引發不少大學校長反彈,導致 大學法 尚未被排進議程內, ... ... <看更多>
大學法修訂 在 【校園民主的未來—大學法修法論壇】 的推薦與評價
【校園民主不能再等!籲請院會增列《 大學法 》 修正 案】... 5月25日18:59 · 850 次播放. ... <看更多>
大學法修訂 在 大學法修法歷史沿革紀要(附錄最新版本大學法) - 精華區NTUSA 的推薦與評價
大學法修法歷史沿革紀要(台大第十八屆學生會整理)
1987年3月,臺大自由之愛為大學法修法,到立法院請願,開啟往
後的抗爭。學生持續地抗爭,也換來校方不停地懲戒。
1987年7月6日,由自由之愛串聯各校共同組成「大學法改革促
進會」,有12所學校14個社團參與,台灣四十年來第一次跨校
性學生組織。上述學運社團除台大「自由之愛」自成系統外,幾
乎都先後加入「大革會」。1997年10月25日,大革會機關刊物
「大學報」出刊,明白揭示大革會的三大宗旨:一、推動大學法
改革以鞏固校園運動;二、藉由大學改革帶動教育體制改革;三、
使學生成為一股獨立自主的社會力量。
1987年7月,蔣經國指示修正大學法。
1987年12月,教育部首次提出行政院版草案。
1989年5月,教授組成「大學教育改革促進會」,正式成立。
1989年6月2日,829位教授連署聲明,並進行立院請願活動。
1989年9月28日,學改會聯合學生,組成「新大學行動聯盟」,
發動上街遊行,開啟歷史性意義。
1993年,學生「新大學工作隊」成立。
1993年5月16日,五一六大學法遊行。
1993年10月,由台大學生會、學代會、大論社、台語文社、大
新社、大陸社、女研社、國際社聯合組成「拯救大學法聯盟」,
主張大學法人化,學生自治、學生公民權的確立,放棄軍訓室,
把人事權、課程規劃權還給大學。由台大學生張鐵志擔任召集人。
1993年11月2日,「拯救大學法聯盟」舉辦大學法公聽會。
1993年12月6日,「拯救大學法聯盟」集結兩百名學生在立院前
抗議,監督立委二、三讀大學法。後與立院警方發生衝突,學生
遭到警方毆打。同時同地,新大學工作隊四名學生在立院門口進
行禁食靜坐抗議行動。
1993年12月7日,立院記名表決,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草案。
2002年12月14日,台大學生會成立「修訂大學法學生權益政策
自主論壇」,由台大學生會副會長馬文鈺擔任論壇召集人。
該論壇共有台灣大學、政治大學、師範大學、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元智大學、慈濟大學、中原大學、華梵大學、真理大學、銘傳大
學、成功大學、景文技術學院、輔仁大學、大同大學、文化大學、
靜宜大學、台灣藝術大學等一共十七所公私立大學四十六位學生
會代表與會。各大學學生會與會代表並凝聚出七點結論與共識:
A.校務會議代表之學生代表席次,應在大學法中明文規定為三分
之一。
B.新版大學法第二十一條「應通知學生代表出席〝或列席〞校務
會議」應比照現行大學法第十七條「〝應〞由經選舉所產生的大
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之規定,學生代表具有出席之權利
地位,而非僅為列席。
C.大學法條文中應明訂學生會之選舉需符合現代民主選舉之基
礎四大原則,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大學之學生會應由全
體學生普選產生。
D.在大學法明訂大學組織公法人化之同時,亦需有相關配套立
法,保障大學之國家補助經費能維持在相當程度。而非任由大學
全然自籌經費,自生自滅。
E.反對教授治校之專斷、跋扈、壟斷、獨裁,應破除〝特別權力
關係〞之迷思,行師生共治。
F.反對新大學法中對校長連任次數毫無規定之〝終生制〞,及
反對新大學法中校長之產方式。主張校長以連選得連任一次為上
限,校長之遴選過程應加入在學學生之意見。
G.大學法應明文規範教授、職員之義務,且明訂學生之權利。
2005年9月,教育部召開「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區域會議,
主要議題為大學法與學生自治。
2005年10月3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通過教育部送交大學法草
案版本,該一讀版本並未針對學生權利、自治方面進行保障,引
發學生爭議。
2005年10月7日,台大學生會為大學法修法事宜,在教育部前
進行抗議。並提出三點訴求:
第一是校務會議代表應規範保障學生代表人數比例(大學法中明
訂了教師比例席次不能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學校由教師、職員
與學生三大成員組成,學生代表就算無法到達三分之一,但也不
能如同新法中的完全不予保障。
第二是大學法應明確規範,「大學應設立經普選產生之全校性學
生會」,因為現行條文的規範模糊,許多大學不是根本沒有學生
會,否則就是非經普選產生,又或切割研究生與大學部,沒有全
校性的學生會。
第三是校長遴選過程,應有學生代表參與,2005年台大新校長遴
選過程,台大學生會就首開先例,舉辦了校長公投,抗議校長遴
選辦法漠視學生的主體性,封殺學生代表的參與。
2005年10月9日,教育部在台大召開「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
全國會議,遭到在場學生代表強烈質疑與抗議,教育部長杜正勝
不肯鬆口表達支持大學法增修保障學生權利、自治相關條文,與
會學生做成包括校長遴選應增列學生代表、保障學生出席校務會
議最低比例十分之一、學校應依學生自治團體要求無償代收學生
會會費、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申訴案件、學生自治
團體應成為大學組織中的獨立法制化單位等五點共識。並決定放
棄教育部,自行連署並由台大學生會長黃兆年、政大學生會長許
韋婷等北部大學學生會為代表,進行立法院各黨團遊說。
2005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立法院政黨協商期間,台大學生
會長黃兆年、政大學生會長許韋婷,聯名拜會立法院各黨團、以
及教育文化委員會個別立委,針對「大學法修正案」依據「全國
學生自治發展會議」的共識結論進行遊說工作。
2005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案」,其中與
學生權利直接相關之修正內容包括:
A.明文保障「學生參與」為大學自我評鑑項目之一。(第五條 大
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
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B.明文保障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席次比例下限為十分之一。(第三十
三條第一項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
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
一。)
C.明文保障全校性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之設立及選舉。(第
三十三條第二項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
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
力。)
D.明文提供學校代收學生會會費之法源依據。(第三十三條第三
項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
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E.明文保障學生申訴制度。(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大學應建立學生
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
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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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大學法立法院三讀通過版(2005.12.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
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二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
教育機構。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二章 設立及類別
第四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
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縣(市)立大學
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
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
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
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
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
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六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
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
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
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八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
大學;並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
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
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
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
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
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
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
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
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進行評
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本法修正施行前,公立大學或教育部已依修正前之第六條第二項規
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校長遴
選作業至校長經教育部完成遴聘時為止;其任期依各大學原有規定
辦理。
第十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直
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
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第十一條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
所。
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第十二條 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
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
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
第十三條 大學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
人,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系、所務。大學並得置學
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
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
生方式如下:
一、院長,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
聘請兼任之。
二、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
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但藝術類與技
術類之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所長,得聘請副教授級以上之專
業技術人員兼任之。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
所及學程,得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學務。
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續聘、解聘
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二項之學術主管職務,得由外國籍教師兼任。
第十四條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
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
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
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
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
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
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
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
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
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
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
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
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
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
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十六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四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第十七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
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
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
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第十八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
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
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
關法律之規定。
第十九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
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
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
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
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
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
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
施。
第二十二條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
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
審議通過後實施。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第五章 學生事務
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
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
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
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四條 大學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
校辦理;其招生(包括考試)方式、名額、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
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
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
合會並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
委員會或聯合會,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
人辦理。
前項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之組織、任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
財團法人之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大學或
聯合會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設有藝術系(所)之大學,其學生入學資格及招生(包括考試)方
式,依藝術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大學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並明
定於招生簡章。
考生參加各項入學考試,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
依相關法律、前項考試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規定及各校學則規定辦
理。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
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
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
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
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
視系、所、學院、學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
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
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
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
士學位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
核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七條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
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
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第二十八條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
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
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
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
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九條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
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
育部備查。
第三十條 依本法規定修讀各級學位,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
科目學分;其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
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
前條規定,授予學位。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二條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
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三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
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
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
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
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三十四條 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
期程、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
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
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
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
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
七條規定與本法相牴觸之部分,應不再適用。
第三十八條 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
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
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九條 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
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第四十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
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
律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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