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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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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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大安 #建設文山!穎孟第五會期問政報告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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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半年歷經了全台三級警戒,對各行各業及所有市民來說,都是特別辛苦的日子,感謝有所有對抗病毒的一線人員,與每一位在日常堅守防疫的大家,才讓疫情慢慢趨緩。
全民防疫期間,穎孟也在議會做大家的後盾!除了持續爭取一線人員福利,更全力監督疫苗接種市政、要求擴大紓困補貼,服務處亦積極協助確診者釋疑、幫助民眾申請紓困。
此外,我也專注於推動轉型正義、性別人權、友善育兒,關心特殊教育、實驗教育,並踏實建設在地,改善社區的行車行人安全。在此向大家報告我的問政成果與服務進度,下半年,穎孟也會和大家一起努力,繼續打造更好的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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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紓困
▎接種市政
▸成功與區公所協調加開預約疫苗熱線。
▸第一批莫德納疫苗發配到各縣市後,我便以書面質詢建請市府開放讓孕婦優先接種莫德納,6月22日中央也成功宣布開放孕婦任選疫苗。
▸要求市府改善長者接種疫苗配套措施,提出完整交通配套、放寬到宅施打資格,並建立單一諮詢窗口,同時呼籲開放大型場館安排就近施打。
▎市場防疫
▸穎孟持續建請提升市場防疫補助,要求市府公告夜市及市場周邊防疫指引,協助自治會落實分流降載,目前已成功爭取市場處三度提高補貼金額,支援防疫人力與物資。
▸我多次建請市府輔導攤商媒合外送平台、建立扶持交易網絡,已成功爭取市府挹注金額補助攤商每月25%至50%的平台服務費。
▎基層協助
▸持續媒合防疫物資,更協助青商會到台北市消防局捐贈330桶防疫酒精,相當於消防局一個月的用量,為基層人員打氣。
▸穎孟不斷為基層發聲,已讓里長、里幹事納入優先接種順序。
▸成功爭取觀傳局為辛苦的警消醫護,加碼1萬名免費住宿名額,讓一線防疫人員能安心入住,不必擔心染疫或傳染給同住家人。
▎確診者與民眾釋疑
▸協助居家隔離多日的確診者取得隔離通知單。
▸協助確認確診者隔離日到期後之解列程序。
▸解決民眾自費疫苗相關疑惑。
▸釐清實聯制落實情形,要求市府確實協助確診者足跡上傳至「台灣社交距離APP」。
▎紓困爭取
▸穎孟積極要求加碼紓困、放寬條件,已成功爭取完善藝文產業、計時人員紓困。
▸協助確保新創基地的減租計畫,能實際落實到進駐團隊身上,減輕大家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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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
▸中央法規已明訂,公共場域若含威權象徵,應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但北市卻獨創保留銅像、僅「抹除威權文字」的手法,來虛應故事,我已在當面質詢市長時要求積極改善。
▸台北市的威權象徵移除進度極其緩慢,至今仍未及10%,我要求市府應指派副市長主責轉型正義工作,但柯文哲市長僅含糊同意將由彭副市長督導。
#友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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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親子廁所設置
▸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及表演藝術中心,是「5+3無圍牆博物館」政策的重要地標,將陸續落成啟用。然而兩大場館內的尿布台、親子廁所等硬體設備,卻嚴重低於法規要求建置的數量。穎孟歷經與文化局、經營團隊的多次來回溝通,已成功爭取場館承諾改善標誌問題、增設親子衛廁設施。
▸去年開始,我便積極督促公園處改善市有公園缺乏親子廁所的狀況,工務局重新盤點公園公廁整體情形後,已成功將文山區景美運動公園、大安區福州山公園納入優先施作!景美運動公園預計今年八月中即可啟用親子廁所,福州山公園則規劃於2022年施工改善。
▎關注性別人權
▸穎孟發現北市公務人員的性別主流化線上課程中,竟含有許多性別歧視的不當內容,在質詢後已成功要求公訓處下架5堂問題課程。
▸親子館、公托機構等,都是市府委外經營、與親子習習相關的業務,一線人員會頻繁接觸多元家庭與同志家長,卻不見得具備性平知能。我建請社會局在委外契約中,明訂從業人員應受多元性別與人權訓練,已成功爭取於2021年底換約前陸續明文納入。
▸商業處的「友善店家」標章,具備友善空間與反歧視精神,如:寵物友善標章,由動保處訂定手冊,清楚告知店家空間規劃、服務上的應注意事項。但性別友善標章卻缺乏相關指引,容易造成實際情形與標章原有目的產生落差、構成民眾困擾,我已提案建請局處製作相應之輔導手冊。
▎無家者關懷
「城市導引員」是協助無家者建立信心,由社會局、勞動局等合作建立的臨時職缺。許多無家者都有積極重回職場的意願,但政策執行2年來,轉職率卻極低。我已成功建請就服處納入每3個月一次的評估期,建立具體輔導轉職期程,今年已有1名無家者成功穩定就業。
▎監督社宅建設
北市社會住宅興建速度緩慢,柯市長上任7年,實際完成進度卻不到當初宣稱「八年五萬戶」的一半。我向柯市長當面要求,興建戶數應提升至30~50%、往每年至少應完工兩千戶以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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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關懷
▎優化特殊教育
「心理評量」是特殊教育中,執行相關鑑定、幫助孩子獲得適性安置及支持的重要工作。
但台灣的心評工作由特教老師一肩挑起,不僅造成教師負擔超重,也連帶侵害孩子的受教權。穎孟要求教育局全面檢討改善,擬定優化待遇方案,並參考外國經驗,朝特教心評專職化發展,才能讓特教老師專心回歸教學工作、有足夠的時間照顧每個孩子。
▎爭取公托資源
公共托育中籤率低,是所有家長的煩惱。穎孟發現大安區平均每名兒童可享有的公托資源數,竟是全市最低,私立托育機構也僅有38%成功轉型「準公共化」。
我已要求社會局特別關注大安區,提出因地制宜的托育推展策略,並訂定準公共化轉型的年度目標,務必完善友善托育服務。
▎關注教育民主
北市宣稱將於6月全面解除學校的髮禁、衣禁。中央法規已要求,學校僅有在保障安全、健康與公衛的前提下,才能對學生髮式訂定規範,但教育局卻以華岡為「藝術型學校」為由,讓華岡成為解禁的漏網之魚。我已要求教育局積極改善。
▎環南沿線加裝氣密窗
捷運環狀線南環段,是木柵居民期待已久的建設,但預計工期長達9年,沿線又經過7間學校、市圖永建分館及文山區親子館等設施,施工噪音勢必影響學童上課的安寧。
穎孟特地提案,建請市府出資,為沿線受擾的教育機構裝設氣密窗等隔音措施,相關提案將進入委員會研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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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減碳
▎鼓勵民間減碳
柯市長宣示將於2030年減碳30%,但去年整體用電量仍微幅增加。我建請環保局提出檢討與具體改善方案;也和財政局討論,應如何以稅務補貼或減免,鼓勵綠能、節電、綠建築。
▎統整氣候治理數據
▸北市的氣候治理計畫和預算散布在各局處,因此我要求主計處統整各局處數據,建置清楚的氣候預算架構,規劃整體性能源政策,處長也承諾研議。
▸產發局今年已釋出私部門電能管理狀況,及用電大戶資料,卻未同步以開放資料的格式,放到「台北市資料大平台」中,我建請局處將資料上傳,才能讓民間運用、促進公私協力資料治理。
▎推動產業節電
▸產發局的節電政策,部分受中央「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的經費補助,但中央經費已於今年停止,我已建請市府主動補足經費、勿讓計劃停頓。
▸市府節電工作雖訂有2030年目標值與KPI,但卻僅有估算值,我建請產發局應掌握實際用電增減數量,才能有效推動政策。
▎掌握降溫效率與實績
內政部研究已指出,綠屋頂覆蓋率需達80%才有降溫效果。但北市目前田園城市計畫所推展之綠屋頂,多為盆栽種植,覆蓋率不高。我建請局處與研究組織合作,才能掌握田園城市計畫的降溫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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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在地
▎推動智慧站牌
穎孟致力推行大安、文山公車站牌100%智慧化,今年已會勘完成天恩宮、政大學苑、草楠橋口、指南山莊等多站設置,景福街、文山運動中心亦已納入規劃改善。
▎增設Youbike 2.0 站點
我經常接獲居民陳情,希望增設Youbike站點,今年會勘後,已成功確定於景美醫院前增設站點,預計新增15個車柱,8月底即將完工。
▎推動學校風雨操場
博嘉實小是主力於藝術美學教育的公立實驗學校。文山多雨,但博嘉一直苦無可以遮雨的大型活動場地,穎孟便在教育委員會建請中央補助興建風雨操場,成功獲得校長、家長、里長及市府齊心協力的支持,風雨操場已在今年5月正式落成。
▎東區、師大商圈振興
由於商業處目前多以單次行銷活動,推動地方振興,不僅難以留住人流及商機,也缺乏空屋率、空店率等指標性數據。我已建請市府依據各商圈的特色與困境,提出具體的長期振興計畫,並建置例行指標以評估成效,商業處也承諾會朝向此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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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出行
▎人行安全
萬寧街人行道狹窄,輪椅無法通行,經會勘協調後已移除立桿式道路燈,改為附掛式路燈,並安排公車站牌內移。
▎道路安全
▸景美堤便增設標誌,並將人孔蓋降噪改善,保護行車安全。
▸光輝路21巷、光輝路71巷、下崙路交叉口增設號誌桿。
▸渭水新生南路口,交通標誌改善。
▸協調改善新生南路與八德路、市民大道兩路口,及光華商場周邊號誌秒數,減緩尖峰時段車多、滯留路中央,與行人通行不易問題。
▎整理市容
▸育英街57巷的側溝已長期堆積淤泥,不僅無法排水,還有黑色液體從旁邊管路不斷流入,會勘協調後已確定將翻新改善。
▸敦化南路一段161巷69弄7號旁國有地綠美化,將設置步道供民眾休憩,預計2022年4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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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 #文山 #林穎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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