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出爐:既有法律並不違憲,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兩年內因應實際需求修改管理辦法】
大法官於今(7日)下午針對原住民狩獵權,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強調,為了在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本次解釋採「中度審查標準」(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針對原住民狩獵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中,大致上都並未違憲,明確需修正的是管理辦法。
■既有法律管制不變,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
此案源於2015年底,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使用不符合法規之獵槍以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即將執行前,最高檢察署為其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次提出釋憲案的首例。 2021年初,大法官宣布與其他兩案合併受理,並於3月9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正式從憲法高度正視原住民狩獵行為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扞格與矛盾。
目前制度上對原住民狩獵行為主要的限制,一是只能使用「自製獵槍」(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大法官主張符合法律明確性,並不違憲;第二是狩獵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除此之外無其他方式得以確保狩獵的數量並保護人身安全,符合比例原則,也不違憲。
■因應實際需求,修正技術性細節與管理辦法
在維持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本次解釋涉及技術層面的管理辦法,以及原住民可進行狩獵活動的條件,有稍微修正與放寬。
由內政部警政署函示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對於「自製獵槍」的規格定義過於粗糙,無法保障生命權與文化權,因此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限期兩年內修正。
原本僅能因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狩獵的規定(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大法官認為因爲飲食需求的「非營利自用」,也應包含在整體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內,但獵捕的對象不能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的程度。
而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定期性」狩獵需求,亦即因生命祭儀(婚喪喜慶)或個人性的狩獵行為,需要在5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由於缺乏彈性,不符合原住民實際的日常生活,即日起廢除此項規定。其中需載明獵物數量與種類的規定,也因干預原住民狩獵的文化傳統(獵物是祖先與自然的賞賜,事先說好要打哪些觸犯禁忌),不再適用。
■王皇玉:上位階法律不違憲,生態保護仍佔優先性
長期關注原住民狩獵與現行法律制度矛盾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認為,此次釋憲結果是在上位階法律並不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修改下位階管制條例,她曾於2017年王光祿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時擔任鑑定人。
「仍然一直糾結在『自製獵槍』的概念,問題是族人根本沒有打造自製獵槍的傳統。但不管如何,要求用安全的槍枝狩獵,是目前大法官底線,但目前的解釋仍沒講清楚,行政機關兩年內要怎麼修正自製獵槍的定義,需再觀察。」王皇玉表示。
王皇玉過往曾於論文《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中清楚闡釋,自製獵槍是在1983年《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訂立後,全面禁止民間自用槍制的情況下,原住民族不得已「被發明」的傳統,相較清朝、日治時期,原住民藉由戰爭與貿易取得當時的高性能「制式獵槍」,中華民國政府允許原住民持有的獵槍,是數百年來最落後且因不穩定有極大風險的「最爛」獵槍。
但整體而言,王皇玉仍肯認大法官因應原住民狩獵的實際需求,而要求行政機關修正管理辦法,以及將飲食與生活需求,包含進整體的狩獵文化,「過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即有關於『非營利』的自用需求,但野保法僅限傳統文化跟祭儀才能狩獵,像王光祿因為母親要吃山肉而打獵,沒有掛在文化的名目下就不可打獵,這說不過去,因此在《野保法》底下放寬非營利自用,值得肯定。但保育類還是不能獵捕,由此來看此一釋憲,生態保護仍佔有優先性。」王皇玉表示。
■戴興盛:大法官並未體會原民所遭受壓迫,自治之路渺茫
「大法官解釋採取同時尊重、並衡平考慮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環境權的立場,形式上來說四平八穩。但最大的問題是,大法官對於實質議題的理解與詮釋是錯誤的、偏離現實的。偏誤一是,它將文化權與環境權理解為對立競爭的關係,但事實上,在良好的對多元文化尊重的環境中與適當的制度設計下,兩者基本上是具相輔相成關係的,然而今天的大法官解釋文,將使得台灣社會加深這兩價值間對立的印象。」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
戴興盛所帶領的團隊自2017年起,與太魯閣族部落協力推動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嘗試在國家制度規範與原住民文化中,找出平衡之道,長期在第一線參與並觀察當代原住民的狩獵實踐。
戴興盛強調,目前在台灣真正遭到威脅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而非野生動物之生存,在第一線現場見到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與人權備受壓迫,而野生動物數量激增至嚴重威脅鄉村與部落農作物之程度。他認為野生動物稀少之處,主要是因為人為開發導致之棲地破壞,以保育野生動物之由而大力限制文化權,是錯誤歸因。
「此次釋憲案,顯現大法官會議、以及大法官會議後面代表的漢人社會與國家體制,並未真正體會原住民族文化權、社會權所遭壓迫與流失之痛,這對更全面的自治進程更是一大打擊。本來往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以及更廣泛自治之路已經非常艱困且緩慢,在這次釋憲案之後,除非大規模的原住民族運動再起,改變整個社會與國家體制環境,否則原住民族自治之路將更為渺茫。」戴興盛說。
(文/張子午;攝影/鄭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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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下全球首筆野外穿山甲哺育影像,台灣研究員攜手獵人創紀錄】https://bit.ly/3t1QJ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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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獵人 #原住民 #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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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資料」歡迎扣留?促轉違法違憲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促轉會在政大封存一二四箱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文件。圖/國民黨提供
促轉會日前往政大封存國民黨託管的台灣省黨部文件資料,質疑國民黨「假公開」。國民黨反駁,事先沒有收到行政處分書,更未取得政大校長的書面同意,促轉會侵害大學自治,違反程序正義。
促轉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釋字第三八二號:「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今依法律,這批資料存於政治大學,作為「學術數位化資料」,且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政治大學屬於「行政機關」,依法應「先得」現任校長允許,怎能越權、枉法?進一般百姓家,尚且要尊重家長,堂堂國立大學,在無政大校長的同意下,促轉會怎能恣意妄為?
今依照前開促轉條例規定,若不照會政大校長,怎知封存何物?郭校長蒙在鼓裡,怎曉有無違反國家利益?若不知上開兩件事情,校方如何據此向行政法院釋明假處分?是以,促轉會規避校長職權在先,恐係「法律」與「事實」上不能,亦恐為「重大明顯瑕疵」的行政處分。
促轉會封存舉動,實務必以公函,尊重校方,校長得權衡,妥善處置;且促轉法行政執行,並無細部規定,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必以「書面」為必要,必有處分書或其他書面,促轉會捨此要式不由,另闢蹊徑,迴避公文往返,難道校長還會協同滅證?校方怎能唾面自乾?不是折損郭校長留德法學博士的好名聲?
比對促轉條例與刑事訴訟法,就可知悉促轉條例強制處分權之浮濫:首先,須封存資料,無論是否第三人持有,均以「必要」為已足,而刑事訴訟法尚因是否「嫌疑犯」或「第三人」持有,有「必要」與「相當」理由門檻差異,促轉會權力過寬,對掌握這批資料的政大校方,涉及學術自由,封存更應審慎現行法律,恐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四三二號)。
其次,依照最高法院刑訴搜索扣押見解,「相當理由」並非捕風捉影,「必要」亦以不搜索扣押,證物會滅失為必須,試問:今國立大學校方之公務員,無需甘冒刑責,使系爭資料滅失,且數位保存,不是「一網打盡」,便於複製保存,更無從湮滅?促轉會認封存「必要」,恐係含沙射影。再者,本封存無「法官令狀」,少了中立第三方認可,更欠法律保留。
最末,「成功大學MP3宿舍搜索事件」,舉國譁然,立院遂修法廢除檢方搜索權,舉輕以明重,「私人電腦」不能侵犯,「學術資料」歡迎扣留,豈有此理?綜上,促轉會不僅違反其自身規定,其條例亦恐有違憲之虞。
以歷史做結:金海陵王奪得帝位,寫下:「大柄若在手,清風滿天下。」多麼豪言壯語?然其目空一切,恣意妄為,身敗名裂,為天下笑。望促轉會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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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215期
🔶大法官會議第791號解釋正式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之後,有關此爭議多年問題(釋字554號解釋認為是立法機關衡酌問題,並非單純違憲審查之法律議題),甚至經過二次大法官會議解釋,終究畫上休止符。雖然法務部曾於2013年委託民意調查機構對於通姦罪存廢問題進行調查,結果顯示約有8成左右民眾認為,不應廢除通姦罪。通姦罪是否廢除與先前同婚之議題,或許也顯示大法官會議制度存在的主要價值與意義之一。
🔶本期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蔡聖偉老師,即針對本次大法官會議解釋,進一步提出相同方向的補充見解與說明。本期新聞法律講座所探討的議題,也是近年來常引發探討的著作權議題。亦即,有關網路上(主要是網路)所謂的「二次創作」與「戲謔仿作」於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界線問題。多數著作權的爭議,多圍繞在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議題之上。然而,有關現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對於合理使用的定義,其實仍屬抽象性法律概念。本文即以某網紅先前對於上映電影的戲謔式評價影片,是否侵害該影片著作權的實際案例為例,由王怡蘋老師提出具體分析與見解,以利讀者能有更深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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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 廢除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但是其實大多數的民眾是不太買單的唷。根據2017年台灣民意基金會的民調,有高達6成9的人反對通姦除罪化;而法務部2015年的調查則有85%的人反對廢除通姦罪。很多保守團體也跳出來譴責說,這樣會通姦氾濫,變相鼓勵外遇,婚姻家庭岌岌可危。
大法官為何做出這樣的解釋?通姦除罪化有什麼好處嗎?釋憲之後又會對婚姻家庭造成什麼影響呢?
這週我們特別邀請到了法律白話文運動的站長 楊貴智,來加入我們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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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灣對於女性的墮胎自主權有大的討論,因為有基督教團體 Shofar社區轉化 提出公投案,要求未來「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
很多人就說8週才大約等於一個半月,可能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懷孕,那豈不是等於幾乎不能墮胎?女性竟然沒有選擇權可以自主決定,而且若是胎兒有先天疾病、生下來根本無法存活,或是有被迫懷孕等等的狀況,難道也要強迫將小孩生下來嗎?
其實我們擔心這一天很久了,美國的保守派兩大主張,一個是反同,另一項則是反墮胎,美國保守派崛起後,就開始修改法案,阿拉巴馬州就通過了一項叫做《人類生命保護法案》的墮胎禁令,幾乎全面禁止女性墮胎,而且不管女生是不是未成年、是不是遭強暴或亂倫,全部都必須生下小孩。
阿拉巴馬州的這項這項《人類生命保護法案》法案,讓墮胎成為一種罪,而且根據這項法律,連涉入的醫療人員也將被連帶判刑,最可怕的是美國現在有十六個州己經通過這樣的反墮胎法案。
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在這,這項法案即使看起來不合理,美國墮胎法最終一定會進入美國大法官會議,要大法官決定的。不過現在美國的九位大法官中,女性只有三位,就算不看性別,現在保守派是五比四多一票,這讓墮胎權的前途很不看好。
「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這次領銜提出「台版心跳法案」全國性公投,就是想要將優生保健法裡面規定人工流產要在24週內施行,改成8週;不過目前中選會收到提案連署後認為有爭議,所以接下來將會招開公聽會。
其實墮胎權也不是沒有公投過,但過去比較多是從有禁令的狀況,公投讓墮胎合法化,像是歐洲最保守的天主教國家之一「愛爾蘭」,就經過了6次公投、共16年才在去年廢除墮胎禁令,而且你們以為禁止墮胎,就真的都不會有人墮胎嗎?根據統計,愛爾蘭從1980年開始,大約有17萬愛爾蘭女性被迫要到鄰近的英國墮胎。
人工流產這個議題,除了女權因素之外,還有更多的醫學的因素要考慮,這次節目我們也特別邀請到了,萬芳醫院婦產科主任王樂明醫師,希望能夠聽聽專業的意見。
一. 提出這個公投法案聯盟認為,女性只要有性行為或是月經延遲的話,就應該馬上進行驗孕,只要遵照這樣的方式,女性就可以在4週內就可以發現自己有沒有懷孕;想請問醫師,通常台灣女性都是多久會發現懷孕?
正常的女生,如果月經沒來一個禮拜,本身又夠警覺的話,當然會馬上發現,不過前提是『月經必須要規律』,不過事實上在台灣的女性族群裡面,大約有10%-20%的女性,月經是不規則的,慢個10天或是20天,根本是非常常有的事情,還有多囊性卵巢症候群的女生,他們的生理期是三個月來一次,我們叫季經,這些女性發現懷孕通常都已經超過了15週。
二. 在美國的經驗,最主要墮胎的族群其實是未成年少女,可能是因為性教育不足的關係,但這麼小的年紀就必須要做出人生這麼重大的決定,醫生您認為,如果台灣今天將超過8週禁止墮胎這項規定,正式地列入法律,對台灣的影響大嗎?
影響非常的大,像主持人所說的一樣,在台灣的墮胎族群也有許多是年輕人,尤其是現在性觀念非常的開放,但性教育卻不夠普及,很多人在懷孕後他根本不知道她懷孕了,他出現了一些噁心、便秘等懷孕初期的症狀,但是他們卻可能認為是腸胃道的問題,跑去看腸胃科,因為她根本沒有過懷孕的經驗,等她們發現都已經超過了8周;而且有些未成年懷孕的少女,也有可能是中輟或是家庭支助能力較弱的弱勢族群,當她們照顧自己都有困難了,怎麼有可能有能力再照顧一位小孩,所以她們當然也會希望終止妊娠,這些案例在門診都是非常常出現了。
所以我認為,這項法案如果將時間訂在8週,真的有點太苛刻了。
三. 目前台灣規定的是24週墮胎,那這在醫學上是有根據的嗎?如果改成8週在醫學上是可行的嗎?
24周我們要講的就是一個胚胎的起源,從精子到卵子結合之後變成一個胚胎,一般在5到6周開始會有心跳,到8周的時候,它會變成一個像小米粒的形狀;一個胚胎要健康的長成一個人,通常我們在產檢的時候,會分為「內部因子」和「外部因子」。
內部因子就是所謂的基因,基因要好,小孩才會長得好,不過在做這些基因檢測的時候都需要比較大週數,像是羊膜穿刺要到16週以上,因為在這個時候媽媽才會有足夠的羊水檢測,現在科技進步,可以做一些非侵入性的檢測,像是抽血之類的,但是這也需要10週以上才有辦法檢測的出來;外部因子就是胚胎的發育,要小朋友長得頭好壯壯,也要持續觀察胚胎型態,像是他的頭有沒有發育、神經管有沒有長好,這些都是跟發育的過程有關的外在的問題,但這些也需要大概20週才能長好。
所以在這麼小的週數要決定這麼多事情,驗醫學上來說,是有困難的。
四. 在美國爭議最嚴重的就是pro-choice(女性選擇權)跟pro-life(胎兒生命權)兩個陣營,醫生您從一個專業角度來看,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在婦產科的立場,一定是媽媽優先,沒有媽媽就沒有小孩,任何觀點都要以媽媽安全為最大考量。
這次很謝謝王醫師從婦產科專業的角度來與我們分享。
你覺得人工流產到底適不適合限縮到8週以內,這樣子的公投如果通過的話,對於女性權益或是整個社會,會有什麼樣的影響?一起和我們分享你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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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大法官會議做出第684號解釋,學生如果認為權利受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台大學生會今天在校務會議上提案,要求校方全面檢討不合時宜的校規,學生會認為,所謂的權利不只受教權,其他像是不准張貼特定內容的海報的言論自由,都應該修改或廢除。
台大籃球場邊的這一整排佈告欄,貼滿了各式活動與社團海報,要張貼之前得經過審核,但萬一被校方認定涉及特定內容,就不能張貼。
台大學生會指出,不合時宜的規定,還有限制公開演講,逾期歸還圖書得繳滯納金!這些雖然不是受教權,卻都和學生權利有關,因此在校務會議上正式提案,要求校方全面檢討不合理、不合宜的校規。
李嗣涔表示,今年一月大法官做出解釋,學生如果認為權利受損就可提出行政訴訟後,各處室已經開始討論因應辦法,而學務長馮燕也指出,有些校規超過20年沒有修改,的確需要檢討,預計今年六月舉行第二次校務會議時就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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