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17日進行監察院長及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案投票,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獲得65張同意票,其餘26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也獲得出席立委過半數同意票,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正式通過。對此,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希望「同意權行使之亂」到此為止,民進黨團過去再怎麼樣強悍,在同意權行使都有一定的論述,「國民黨不要只學柯建銘的所有招數,要學柯建銘的所有思維」。
柯建銘表示,三個在野黨最大的邏輯錯誤,就是不行使同意權,卻反過來說違法違憲, 包括國民黨團也領了25張票、投下2張無效票,代表國民黨也認同投票行為的適法性,「我要提醒所有在野黨,違法違憲是你們自己做賊喊捉賊、心虛,隨便找個題目蹭聲量」。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總統有提名的義務,立法院有行使同意權的義務,因此在憲政體制下,必須尊重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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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原本應該是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審查會的最後一天。但因為 中國國民黨 KMT 佔領議場,一直到現在為止,理應讓各被提名人對重大問題表態的詢答,一句都還沒開始。
這樣明天直接投票,是可以的嗎?針對這樣重大的瑕疵,星期二當天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黨團 就已經行文立法院 游錫堃 院長,要求召開黨團協商,討論後續審查程序。至今尚未收到回音。
早上,我們召開「監委同意權要實質審查」記者會,呼籲監委同意權必須經過實質審查,我們反對在沒有審查的情況下,就進行監察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簡單講,列席說明與答詢是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法定程序,不是說跳過就可以跳過的。
總統提名的監察委員,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前,應該先接受立法委員實質的資格審查與詢問,現在如果直接跳過這個程序,就會有違法違憲的疑慮。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總統提名監察院長、委員人選,是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有積極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義務。在大法官許宗力、廖義男的協同意見書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充其量僅能解釋為要求立法院必須適時『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而非立法院在一定期間內必須『同意』總統提名之人選」。
簡單來說,並沒有要求在一定期間內就要處理此問題。在現在國會執政黨全面過半下,不應該有未經審慎審查就直接表決的情形。
既然同意權的行使,並沒有立即的時間壓力,自然應先回歸到法理上的程序,完整進行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實質審查,以避免造成立法院違法違憲的尷尬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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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頻頻被在野黨的立委們點名,
把我過去擔任立委時期所說過的內容重新包裝、扭曲內容,而且還想賴在我頭上?
所以我不得不好好說清楚:
首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做為我國最高考試機關,執掌公務人員之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權責。
這些業務是否一定需要由獨立的憲政機關行使,並非無爭議;但若決定廢除,其相關權責轉移及配套,我認為值得好好討論。
第二,我也說過很多遍了,本次臨時會對考試、監察委員的提名及同意權審查,都是依循「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總統有提名、立院有行使同意權之職責義務,若想進行調整或廢除,仰賴朝野攜手完成艱鉅的修憲任務。
第三,也請行使考監人事同意權的立委們,善盡職責行使同意權,而不是刻意扭曲我的言論,混淆民眾。
最後,「廢除考監」是我從政以來的理念,這點真的不必在野黨提醒,我一直銘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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