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底,彰化縣喬友大樓火災釀成四死悲劇。其中,一位消防員不幸殉職,引發各界對消防員權益的關注。在消防員基層團體的倡議下,消防員因《工會法》限制,不得組織工會的議題也因此再度浮上檯面。
針對消防員組工會議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上週舉行「別再殉職換改革,盡速開放組工會」記者會,再次呼應基層消防員訴求,呼籲 #儘速修法開放消防人員組織工會,提升消防員勞動權益。
除了透過修法,我們也要邀請各位朋友與我們一起加入連署聲援消防員組工會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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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記者會由時代力量中壢區辦公室林佳瑋主任主持,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王婉諭三位立法委員出席,並邀請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社會發展部主任王英倩一同參與,共同為爭取消防員成立工會發聲。
#殉職憾事不斷才換來緩步改革
邱顯智委員指出,過去十年來,第一線消防員因公殉職的憾事不斷發生,已經有 42 名消防員不幸犧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 2015 年新屋保齡球館的違章工廠大火案,共造成 6 名消防員殉職。而在短短四年後,2019 年的大雅火災案,再度發生無人受困的違章工廠火警,造成 2 名消防員殉職。
邱顯智進一步說明,時代力量長期關注消防員權益,於 2018 年起強力推動《消防法》修法草案,最後在2019年大雅火災後終於順利通過,保障消防三權,包括資訊權、調查權及退避權。透過這項改革讓消防員能夠擁有火場的完整資訊、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境可以及時撤離、發生意外事故後基層能夠介入調查的權利。
邱顯智表示,長年來因相同原因造成多名消防員殉職,而問題卻從來沒有根本解決,甚至被外界譏為「今日公祭,明日忘記」。因此,在《消防法》完成制度改革後,要更進一步讓消防員擁有工會,才能透過工會機制,強化基層消防員溝通與政府溝通協商的能力。
#破除特殊權力關係 #還權於消防員
王婉諭委員指出,過去政府拒絕消防員組織工會的原因,主要是基於「特別權力關係」。過去公務員被視為國家支配的特殊關係,不得享有一般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組織工會或尋求司法救濟等權利。然而,自從司法院大法官陸續發布釋憲,開放公務員、軍人及學生得透過司法進行救濟,以及羈押被告及受刑人監所的管理措施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情形下,可見「特別權力關係」已逐漸被揚棄,不能再作為阻擋消防員組織工會的理由。
王婉諭強調,先前不斷發生消防員殉職才換來制度一點點的推進。政府應負起作為雇主的責任,站在與公務員平等地位共同協商勞動條件,將制度疏失及職業安全等眼下看不到的問題,透過組織並實質運作消防員工會來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參考歐美制度 #開放警消組織工會
陳椒華委員指出,英國、美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國,均肯定公務人員的結社權,甚至開放團體協商權,如美國就有數十個州允許州或地方政府公務員能有限度的罷工。美國、德國、義大利都有由基層警察或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因而能夠積極得向政府爭取警消人員的勞動權益。
相較之下,台灣不僅限制警消人員籌組工會的權利,消防員甚至必須冒著被解僱或被懲處的風險,才能向政府爭取權益,非常沒有保障。因此,陳椒華認為台灣應該參考歐美制度,讓消防員組織工會,取得和政府對等溝通的管道。
#消防量能嚴重不足 #消防員成血汗勞工
彰化縣議員吳韋達表示,消防員的過勞與人力不足,是各縣市共有的問題。而大法官釋字 785號解釋明確指出,對於外勤消防員而言,不對等的加班補償以及工時保障不佳,嚴重侵害其健康權,顯示了對全國的消防員而言,過勞處境是非常常見的。
吳韋達進一步以內政部消防署 去年12月彰化縣的統計說明,彰化消防員與人口服務比為1:1830,凸顯消防人力嚴重不足。而長期的人力缺口,除了使救災救護的量能不足,更使消防人員的勞動權益與生命安全缺乏保障。
#消促會發動聯署 #盼工會能強化消防員權益保障
消防員工作權利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消促會之所以發動聯署,是因為這十年間已失去太多消防員的寶貴生命,然而制度問題卻持續存在。因此,消促會認為消防改革其實是改革與殉職之間的賽跑,同時,消促會也深刻認知到,消防員在沒有工會組織的情況下,將無法事前與雇主協商基層消防員在工作場域上發生的問題,甚至無法獲得工會在爭取過程中的法律保障,導致消促會的會員和幹部要接受被懲處、解雇的風險來爭取。
朱智宇進一步說明,目前組織工會的連署已突破 2 萬 4000 人參與,其中有包括約 2500 位的消防員參與連署,已佔全國消防人力約八分之一左右,希望能透過連署人數的繼續爬升,讓國家能看到包含整個社會、消防人員及家屬,都是非常盼望並重視消防員組織工會的權益。這次發動和參與連署的民眾,包括過去消防殉職案的家屬,都是為了要求殉職案的真相。
#全教總權力聲援消防員組織工會
全教總社會發展部主任王英倩表示,自1995 年開放成立教師會以來,到 2011 年可以成立教師工會,教師組織走了足足 16 年,但今日台灣的民主化程度已不可同日而語,讓消防員,以及所有政府受雇者取回應有的團結權,不該再等這麼久。
王英倩進一步指出,成立工會後,最大的差別是突顯教師作為勞動者的身分。當社會只看到教師的職業特殊性,會認為教師犧牲奉獻是理所當然。然而,政府和社會常常忘記老師也是血肉之軀,需要合理的工時和適當的休息。當教師可以用勞動者的身分,透過工會集體發聲,能讓政府正視教育現場所需的人力與資源,例如 2018 年成功爭取提高 1493 名國中小學員額編制就是一例,如果沒有工會,這一天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來臨。
王英倩認為,消防員面對的問題和教師相近,社會認為消防員救人救災是天職、不幸殉職是犧牲奉獻,然而消防員的殉職其實就是職災,是可以預防的職災,而預防職災的責任就是消防員雇主(即政府)的責任。而基於教師與消防員同樣受雇於政府,全教總全力支持消防員組織工會,讓工會成為每位在前線奮戰的消防員最堅強的後援。
#消防員爭取權益卻遭清算 #凸顯成立工會重要性
時代力量林佳瑋主任指出,目前消防員因為缺乏制度性的溝通管道,往往只能透過記者會、遊行、申請大法官釋憲等方式倡議消防員權益改革,但往往改革還沒成功,倡議者卻已經被記過、調職、甚至解僱,如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曾申請大法官釋憲,替所有輪班公務人員打開了超勤補償的大門,然而他卻在 40 天之內被記了 42 支申誡,因而被免職。這凸顯為何需要工會制度,讓消防員在爭取權益的過程中,同樣受到法律保障,免於被清算的情況再度出現。
時代力量長期關注消防員權益,並於今年5月於立法院提出《工會法》修正草案,希望能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讓消防員在不被清算、不被解僱、不被威脅的狀況之下,提出對制度的改革建議。時代力量呼籲立法院盡快處理《工會法》修正草案,將其排案審查,並誠懇地呼籲朝野各政黨,共同正視台灣消防員的權益問題,預防悲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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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19消防節,讓我們來跟偉大的消防人員們致敬!
這幾年來,時代力量不斷地爭取消防人員擁有更好的設備、第二套消防衣、補足人力以及消防法修法,儘管路程上有點顛簸,但終於將最重要的「調查權、資訊權、退避權」等生命三權,修入消防法中。
然而,去年3月底不幸發生的錢櫃林森店大火,再度燒出了消防法規的不足之處,包括動態違規不易開罰、消防設備安檢裁罰金額過低、缺乏合格申報制度等等。
自從我就任立委以來,針對消防員的權益議題,作了以下的質詢:
🚒進度落後的工時改革
人力不足、業務歸屬不清,使得消防員長期處於超時過勞狀態,2019年大法官釋憲釋字785出爐之後,要求人事主管機關應該針對業務性質特殊的機關,制定框架性規範,使得工時正常化、合理化。然而,去年我質詢人事行政總處時,發現進度依舊落後;由於中央態度消極,使得地方迫於時間將至,發送錯誤百出的自製問卷,反而引發更大爭議。
我會持續監督,並且要求人事行政總處盡速召開研商會議,並將基層公務人員組織納入諮詢以及開會名單之中。讓「被排班的人」心聲直達天聽,才不會設計出另一套令人怨聲載道的差勤制度。
🚒無法反映消防員辛勞的超勤津貼
超勤津貼的發放上限,長期鎖死在一萬七千元,以消防員勤一休一及勤二休一的制度為例,每月工時長達360-480小時,平均被政府吃掉104~224小時加班費,若人事行政總處不修改1萬7千元的上限,消防員的時薪只有55.9元至92.3元,根本就是血汗工作。
我認為,中央可以維持現狀補助1萬2千元,但不應該去限制上限,若地方政府財務有餘裕,能夠發放足額的超勤加班費,讓為民服務的消防人員辛勞能夠如實反映。
🚒落實調查權,不要讓殉職不明不白
去年二月,高雄市消防員在火警出勤途中,不幸發生車禍意外而殉職,然而,事後消防署卻不願意依照新修消防法,啟動「災害事故調查會」,還辯稱這只是車禍意外。然而,依據2019年消防法修法的黨團協商會議紀錄,當時曾明確討論,啟動「災害事故調查會」的要件,不限於火災意外,而是擴充為「災害事故」,並且達成共識。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修法方向,就是因為消防員的勤務繁瑣,並不僅限於火災搶救。
調查權的落實,不是為了清算,而是防止下一場悲劇發生,追查真相才有前進的可能性,很遺憾消防署依然食古不化,刻意錯誤曲解法條。
🚒警消組工會,建立制度化的爭取權益管道
時代力量從第九屆以來,就極力爭取警消人員組織工會,警消人員勞動環境惡劣,平均加班超過78小時,人力缺口也相當嚴重,在這種勞動條件下導致高血壓、中風以及內分泌、肝臟相關疾病常發生在警消同仁身上。為了改善勞動權益,讓警消組工會是必要的。
英美日德法等先進國家都肯定公務員有結社、組工會的權利,甚至美國部分州的公務人員能有限度罷工。而我國憲法也有保障結社自由,許多國際公約也有相同規範,我會持續爭取,讓警消人員能夠比照教師,組織工會,建立制度化的爭取權益管道。
以上是向各位消防員報告,我上任以來針對消防員議題的努力,也期待各位基層消防員給予實質的建議,讓我們一起並肩作戰,持續同行!
【延伸閱讀】
2020-05-05 時代力量記者會:「警消組工會要修法 社會安全網要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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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派遣歸零以及打開超勤加班費1萬7千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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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爭取消防員超勤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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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內政委員會質詢:落實調查權,開啟災害調查事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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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司法法制委員會:釋字785號目前的研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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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時代力量:被打折的消防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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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消防法修法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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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785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請協助說明目前外勤人員勤務規定,勤一休一制未違背釋字785號之具體理由。」
這麼離譜的問題,出自於消防局發給各消防分隊的問卷。
這個問題離譜在哪裡?離譜在,釋字785號,就是由基層消防員自己去申請大法官釋憲認定的!結果,消防局反過頭來問消防員:「你覺得為什麼自己不適用這則大法官解釋?」
這不是很荒唐嗎?
為什麼會有這麼離譜的狀況?釋字785號解釋已經出爐超過一年,然而,主管全國人事規章的人事行政總處,對於該號解釋,居然還停留在找各個外勤業務機關「交流意見」的階段,連正式的會議紀錄都沒有!
釋字785號要求主管機關應該在三年內,制定出針對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有關勤休制度的框架性規範,包括合理的工時上限、休假頻率、服勤日間隔中最低休時等等。由於全台灣輪班性質的公務機關眾多,涉及消防署、警政署、關務署以及矯正署等等,受影響之輪班公務人員近十萬人。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顯然,人事行政總處對於重新制定輪班公務人員的差勤制度責無旁貸。
然而,當時代力量黨團行文,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出相關研商會議的進度及規劃時,人事行政總處居然表示,有「聽取意見」,但「未做成會議記錄」,因此拒絕提供。
我在星期四質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的時候,直接痛批人事行政總處的不負責任。
主管全國公務人員勤休制度的單位消極以對,底下的業務機關只能狗急跳牆,自己發明一些莫名其妙的問卷題目,名為溝通,實際上是表面功夫,對於制度改革毫無用處。跑去問申請釋憲成功的消防員,來說明自己為什麼不適用釋憲的結果,天底下還有比這個更荒誕不經的做法嗎?!
會後我要求人總攜帶「聽取意見」的資料來國會辦公室溝通,並且要求人總不該只在「意見交流」的階段。上週五,人總總算帶來了「不是會議紀錄」的意見交流資料,翻開簽到簿,都是一些各業務單位的人事科長或是業務長官來與會,不見基層人員的意見表達。事實上,台灣有許多基層公務人員組織,對公務人力的改革著墨甚深,卻長期被排斥在人總的諮詢名單之外,包括:
搶救消防員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台灣書記官工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台灣獄政工會
台灣法警
等等。
我現場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該要盡速跟基層開啟對話、召開基層的協商會議,讓「被排班的人」心聲直達天聽,才不會設計出另一套令人怨聲載道的差勤制度。
【延伸閱讀】
✅2020-10-06 派遣歸零以及打開超勤加班費1萬7千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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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終於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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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台鐵誤點的不只是班次,還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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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在108年11月29日,做出釋字第 785 號解釋,警消、獄政、法警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和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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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4195507?utm_source=linemobile&utm_medium=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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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大法官認警消海巡超勤違憲法健康權 3年內修正
針對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和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超勤補償案,釋字785號解釋今出爐
,其中公務員服務法沒有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服勤時數合理上限
,也沒有補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和健康權,大法官認定有規範不足之違憲。內
政部2007年發布的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
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規定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在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
訂定後檢討。
像是消防員等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超時服勤的補償、服勤時數,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
之虞,大法官也認為影響服公職權,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有違,相關機關3年
內應修正。
本案源於高雄市消防員張家偉、前消防員徐國堯認為勤務時間每日24小時,再休息24小時
(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不合理,2012年10月24日向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
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的行政處分、給付加班費或准許休假,但3項請求都遭否准。
張、徐曾就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提行政訴訟,當時兩人分別為警佐三階至警佐一階隊員、警
正四階隊員,他們主張消防為社會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機關,消防機關得全年無休,為健
全制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權,消防員應受憲法保障。
張等人主張,以每日8小時、每月最多100小時,且最高1萬7千元為超勤加班費支給上限,
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也與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相牴觸云云。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消防
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高雄市政
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規定未於法不合,駁回兩人上訴。
徐國堯2014年9月因被記42支申誡,遭消防局免職,他認為是曾率眾遊行,爭取消防員工
時權益才受迫害,提行政訴訟爭取復職,但最終敗訴。徐國堯主張消防員應比照一般公務
人員,周休2日,每天上班8小時,每天最多加班4小時,國定假日要休假。2012年8月31日
在杉林分隊任職時,他率眾遊行,為消防員爭取減少工時。徐指控,消防局因他號召遊行
,視為頭痛人物,2014年5至7月,以「各種理由」對他記42支申誡,累計申誡達2大過程
度再將他免職。
釋字785號解釋審查的客體共6項,包含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週休二
日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
發要點等。大法官認為有權利就有救濟,公務員權利受違法侵害或主張其權利必要時,原
即可依法提相應的行政訴訟,這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無違。
大法官認為「勤一休一」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和健康權無違,但大法官也要求
相關機關於框架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
勤時間和休假安排有關事項,像是勤務規劃和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健康
權保障的連續休息最低時數,隨時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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