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性別政策上的重大進步
本人一直認為生理性別的變更一定得做變性手術很有問題
性別的認定理應要受到性別自主決定權的保障
現在看到法院有相同的見解感到非常振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依據大法官歷次釋憲見解,《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2008年11月日以行政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要求先施行變性手術,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不受內政部這個違憲的行政命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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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區戶政事務所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聞:生理特徵為男性的江小E(化名)由於心理認知長期偏向女性,2019年10月到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但戶政所認為依據內政部行政命令,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能申請辦理變性登記,但小E無法提出手術證明,因此駁回申請。小E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定違憲,今判決戶政所須讓小E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
這個案子
就是人民到戶政單位申請變更性別,
除了「精神鑑定」之外,
是否需要提供「變性手術」證明?
戶政事務所說要提供,申請人拿不出來,
辦不成變更性別登記,就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
那個行政規定,
是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憲,
他們拒絕適用那個規定,判決戶政單位敗訴。
這個判決的作成者,
是審判長許麗華、法官楊坤樵、梁哲瑋,
大家應該給他們一個掌聲,
不僅僅是因為那個結論,
而是他們堅持從憲法角度思考這個案子,
進行違憲審查,
拒絕適用「增加法律所無限制的行政規則」。
同志「不需要」
透過「身體上的去勢或裝上陽具」
來證明自己是男生還是女生,
自己是什麼性別,自己最清楚,
為什麼行政機關要加上一個限制呢?
為了進行變性登記,
不得不對自己身體進行重大傷害,
這樣的作法,合於比例原則嗎?
其實那個規定,
丁守中、施明德在103年時曾拜訪當時的內政部長,
內政部長承諾在一個月內廢止該行政規定,
不知道為什麼,那個規定還是沒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