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說檢察長、間接對承辦檢察官施壓,還可以升官?】
關於我們昨日討論的「邱彭大車輪關說案」以及分析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邱太三關說且「顯有重大違失」等重要內容:http://bit.ly/37z5Ceq
今天來分享台北地檢檢察官蕭永昌的投書:〈指鹿為馬的監院認證清白鬧劇〉全文請見:http://bit.ly/3bnvUkU (電子版)
摘:
〔近日,總統蔡英文為加強對中國的理解與兩岸情勢研判,展開了國安團隊人事新布局。其中最令人「眼睛一亮」的安排,就是法務部長卸任後,涉嫌向桃園地檢署前檢察長關說司法個案的國安會前諮詢委員邱太三,成為新任陸委會主委。對於各界的質疑聲浪,總統府對外表示:邱太三經監察院2次審查會不彈劾,「早已還其清白」,任命無疑義;邱太三也透過幕僚回應,強調絕無關說,不容有心人士刻意抹黑。然而,監察院真有認定邱前部長「行為清白」嗎?
相信總統府主事人員應有詳閱監察院先前所公開之調查報告,然而卻聲稱監察院「認證清白」,讓人不禁喟嘆:2000多年前秦朝「指鹿為馬」的荒謬戲碼,竟在21世紀重新上映,著實讓人不知今夕是何夕。〕
〔前有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透過卸任法務部長關說司法、後有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透過法官、檢察官操縱偵查審判,不但重創民眾對於司法威信的觀感,更讓眾多司法從業人員忍辱背負這羞恥的「歷史共業」。如果連錯誤都羞於承認,司法改革注定胎死腹中,又焉有真正起步、向前改善精進的可能性?〕
全文請見:http://bit.ly/3bnvUkU (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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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邱彭大車輪案」之後,關說還可以升官:http://bit.ly/2ZvNUUu
「證明清白 」?指鹿為馬的政治媒體操作:http://bit.ly/37z5C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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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輪關說案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經高檢署調查認定)為權貴關說司法,搞出「大車輪關說案」的政客,在我國政壇中竟然沒有受到什麼處罰,還可以升官?
所以執政黨「選賢與能」的標準,是比賽看誰比較會關說?看誰後台硬?
原來升官這麼簡單?早說嘛!那努力幹什麼呢?大家一起飲宴吃飯關說就好了嘛!
偉哉!台灣奇蹟!
新聞(圖片來源)請見:http://bit.ly/2ZJDy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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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民進黨找被高檢署調查認定「關說司法」、跟桃園地檢前檢察長吃大車輪「轉知陳情」的前法務部長來「打假反賄」!?認真???〉:http://bit.ly/2seO0mq
「大車輪關說案」介紹:
「(桃園地檢)彭(坤業)檢察長於108年3月18日接獲邱(太三)委員口頭陳情,陳情始末並無書面資料:依彭檢察長陳述,邱委員係於108年3月17日14時16分致電彭檢察長約定於翌日即同年月18日晚間餐敘,屆時2人在臺北市重慶南路 #大車輪日本料理店 用餐,席間邱委員有提到渠是以國安諮詢名義與彭檢察長談話,2人談及參審、陪審等相關議題,在最後要離開前,邱委員向彭檢察長提及本案,稱桃園地檢署起訴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案,公訴檢察官一開始同意要認罪協商,後來又反悔,當事人心情很浮動,邱委員認為公訴檢察官出爾反爾,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上揭陳情因為是以 #口頭為之,所以 #無書面紀錄。黃主任亦稱彭檢察長 #沒有針對本案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通知桃園地檢署政風室。」
「彭檢察長於108年3月19日上午經楊襄閱去電蔡主任,再由蔡主任詢問陳檢,瞭解本案,並要求蔡主任擬具桃園地檢「矚目案件啟動協商程序簽呈」。」
「楊襄閱於108年3月20日上午再去電蔡主任。其後蔡主任自行決定並經陳檢同意之後,找陳檢同辦公室且對本案已有初步瞭解之李檢協助處理本案,增加1名檢察官協助公訴之決定並非來自彭檢察長或楊襄閱之指示,故無書面之職務命令。」
「彭檢察長接獲陳情後,就本案對楊襄閱之指示,究為「應將協商程序走完」或「一定要完成協商」,彼此認知不同」
「其中彭檢察長及楊襄閱稱彭檢察長就本案係指示應將協商程序進行完畢;蔡主任及陳檢認為彭檢察長係指示一定要完成協商,因「襄閱轉達檢察長若協商條件無法達成,他願意親自主持協商會議,個人理解是檢察長指示要繼續協商」,陳檢並據其理解擬妥符合辯護人要求之協商條件簽呈稿交付李檢。」
高檢署公布之調查結果新聞稿請見:https://bit.ly/3bp7xD4
大車輪關說案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就算是到死也要巴著官位的概念。
#官癌末期
#邱彭關說案 #大車輪關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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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大家溫習一下:
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大家一起來關心桃檢協商疑雲」:http://bit.ly/2DMo6sd
【小檢日誌】這不就是赤裸裸的關說嗎? http://bit.ly/37XXVge
💢事實:
「(桃園地檢)彭(坤業)檢察長於108年3月18日接獲邱(太三)委員口頭陳情,陳情始末並無書面資料:依彭檢察長陳述,邱委員係於108年3月17日14時16分致電彭檢察長約定於翌日即同年月18日晚間餐敘,屆時2人在臺北市重慶南路 #大車輪日本料理店 用餐,席間邱委員有提到渠是以國安諮詢名義與彭檢察長談話,2人談及參審、陪審等相關議題,在最後要離開前,邱委員向彭檢察長提及本案,稱桃園地檢署起訴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案,公訴檢察官一開始同意要認罪協商,後來又反悔,當事人心情很浮動,邱委員認為公訴檢察官出爾反爾,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上揭陳情因為是以 #口頭為之,所以 #無書面紀錄。黃主任亦稱彭檢察長 #沒有針對本案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通知桃園地檢署政風室。」
「彭檢察長於108年3月19日上午經楊襄閱去電蔡主任,再由蔡主任詢問陳檢,瞭解本案,並要求蔡主任擬具桃園地檢「矚目案件啟動協商程序簽呈」。」
「楊襄閱於108年3月20日上午再去電蔡主任。其後蔡主任自行決定並經陳檢同意之後,找陳檢同辦公室且對本案已有初步瞭解之李檢協助處理本案,增加1名檢察官協助公訴之決定並非來自彭檢察長或楊襄閱之指示,故無書面之職務命令。」
「彭檢察長接獲陳情後,就本案對楊襄閱之指示,究為「應將協商程序走完」或「一定要完成協商」,彼此認知不同」
「其中彭檢察長及楊襄閱稱彭檢察長就本案係指示應將協商程序進行完畢;蔡主任及陳檢認為彭檢察長係指示一定要完成協商,因「襄閱轉達檢察長若協商條件無法達成,他願意親自主持協商會議,個人理解是檢察長指示要繼續協商」,陳檢並據其理解擬妥符合辯護人要求之協商條件簽呈稿交付李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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