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文華大裁員未通報不用罰?】
📌新聞提要
109年6月9號新聞報載文華東方酒店原計7日要解雇212人,但因未提早60天前提出大量解雇計畫書,恐違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故應開罰10至50萬元。但台北市勞動局長表示,勞資已達成共識,且資遣條件優於《勞基法》,因此考慮不開罰。
📌系爭法條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本案法律評論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在於促使勞資雙方依本法第5條進行自主協商,或依本法第 6 條踐行協商義務(主管機關介入)之效果。
✏️本案東方文華未踐行60日之通知,勞動局卻以東方文華已和勞工之勞資協商已達成共識且資遣條件優於勞基法,而考慮無須對東方文華開罰,此舉恐生流弊,進而導致往後資方先決定大量解僱勞工後再與勞工個別為勞資協商之便宜行事心態,規避主管機關介入協商,恐非妥適。
✏️東方文華雖主張其大量解僱係因新冠肺炎係屬天災,依本法第4條無須通知主管機關,惟依照98年函釋天災是指自然的事變不能抗拒的意外災害,新冠肺炎對於東方文華而言是否屬不可抗拒之意外,而達到不及通知主管機關之情形,抑或僅係間接承受損害,非屬無疑,此部分仍有待主管機關商榷。
📌新聞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609000570-260107?chdtv
鄭深元律師、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函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大量解僱
作者:蔡嘉政律師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解法」)之規定,事業單位依其員工人數規模,倘解僱員工人數達一定數額,即有大解法規定之適用。
依大解法之規定,事業單位須於解僱員工生效日前60天將大量解僱計畫書提交給地方主管機關,並應同時將該解僱計畫書公告及交付予相關人員(如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或擬被解僱之員工)。大量解僱計畫書一旦提出、公告及交付後10日內,勞資雙方須本於自治精神進行協商。違反者,依大解法規定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依大解法規定,若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主管機關將會介入協調雙方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有關大解法之適用,目前較有爭議者為,若勞資雙方透過合意方式終止僱傭關係,是否仍有大解法之適用?
此問題,目前雖有法院判決見解認為合意終止僱傭關係無大解法適用,惟似無主管機關函釋就此問題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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