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不容緩的國土安全議題」
先說重點:2017年公港務公司明知有中資問題,卻請無關的律師事務所,發一個大哉問公文請示投審會。到底在繞道迴避什麼?
在8/10第五次定期大會的總質詢中,我提到🔺中資滲透高雄港案🔺的問題。今天與 #立法委員陳椒華及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主任賴嘉倫 到高雄港會勘並聽聽交通部、港務公司怎麼說。
先帶大家回顧一下兩邊的說法:https://reurl.cc/GmzRpy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詢問投審會「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有無中資疑慮」與 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表示:「投審會審核通過」
但投審會卻表示:「無港務公司公文往來紀錄」
現場會勘時,很遺憾我們還是得到一樣的說法,「由於租賃行為不包含在投資行為裡面,因此我們認為這可以當作通案處理。」交通部與港務公司用「一切合法」四個字這樣輕輕帶過了。
🔺️真相居然是...港務公司透過"律師事務所"發文詢問投審會,但這根本不符合正常的公部門公文往來慣例。 繞道發文的內容,甚至沒有提到「租賃」標的是港口重要設施,其實港務公司對背後中資知情,但透過這樣不符正當程序且避重就輕的發文方式,投審會當然會一問三不知。
💬💬💬💬
2018年時任立委 #黃國昌早已公開質疑這件事的合理性、上個月月底美國智庫甚至發出警告,而交通部和港務公司仍對於整個狀況沒有絲毫警覺。我們希望中央別誤將特案當成通案,別將交通部和港務公司口頭上的訊息當作會議紀錄,而錯失我們可以守護人民財產的瑪麗亞之牆。
為什麼這件事情對我們來說那麼重要,甚至高明貨櫃公司總經理提到「第一次有委員到現場會勘」。
當併購案在台灣發生前,「中遠海運集團」曾用同樣手法要併購美國加州長堤港的碼頭,當時美國政府發現背後意圖,早先一步把碼頭信託給第三方單位代管,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而沒有讓中國稱心如意;
如果軍事實力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這麼嚴肅看待中資租賃重要基礎設施,並且用專法防堵,那麼,台灣到底有什麼本錢說:「一切合法」?
如果合法但擺明有漏洞,不就應該修法補漏洞?
#阿凱關心台灣的大小事
#高雄港中資案 #國安議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09年,交通部轄下的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OOCL)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簽約,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給OOCL至2024年9月。
簽約完成後,從OOCL歷年年報可看到,我國 #高雄港碼頭 跟 #美國加州長堤碼頭,即被OOCL列為集團兩大重要海外據點港。
然而在2009年簽約時,OOCL原為港資,由香港前特首董建華家族所掌控,並未引起太大爭議,不料到2018年時,OOCL卻為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正式由中共控制。
美國政府立即反應,要求OOCL必須將其在加州長堤碼頭信託出售,相較於美國政府的警戒,我國政府則完全無作為。
甚至於當時,時代力量黨團與時任立委 黃國昌揭露OOCL被併購一事,公開質疑高雄港被中共入侵,然而政府卻以查無中資、一切合法,認定並無問題。
# 2018年 投審會與交通部表示:無中資、無適法疑慮
彙整經濟部投審會與交通部於2018年的說法,投審會執行秘書受訪時表示,2018年7月台灣東方海外出售給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向投審會申請核准時,亦已提供文件供查核(含股東名單與資金來源),經確認後,並無中資背景。
交通部轄下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則在新聞稿中指出,關於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公司租賃高雄港65、66號碼頭,由台灣東方海外公司代理兼連帶保證人,根據投審會的函覆資料,並沒有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的投資行為。另外,台灣東方海外公司已經依法變更股權,由國人徐定心100%擁有,並也經過投審會依法審核同意,所以並沒有適法的疑慮。
綜合上述說法,可看到
➡️ 投審會有函覆公文至港務公司,表示高雄港65、66碼頭租賃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並無問題。
➡️ 投審會有審理並通過台灣東方海外出售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請案,並確認無中資背景。
# 2021年 投審會表示:2018沒有受理申請案件 也沒有往來公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日前發文投審會,函詢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權變動申請案,投審會竟函覆本黨團表示#並無受理此申請案件。
時力黨團也發文投審會,函詢投審會與港務公司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一事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本黨團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 是不敢想起 還是應該遺忘
時代力量想請問投審會與港務公司
➡️ 難道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先生及港務公司於2018年所言,是說謊嗎?
➡️ 港務公司引用投審會公文做為背書是說謊嗎?
➡️ 對於投審會函覆時力黨團「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部分,港務公司是否要提出公文反駁投審會?
一方對外表示有公文,另一方卻說沒有公文;機關主管說有申請案核准,機關本身則說沒有申請案,所以到底是誰在說謊?
紅色資本入侵我國重要基礎建設,事態非常嚴重,然而主管機關卻表現出互相踢皮球、想要推託了事的敷衍態度。國安問題,不該以如此不負責任態度輕蔑處理,還請經濟部與交通部迅速對外界說明,以及提出後續處理方式。別讓2018年的無作為,成為所有台灣人民難以抹滅的痛。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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