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亂̶打̶人̶嗎̶?̶人民可以自己跑去撞電線桿嗎?】
2014 年的 3 月 24 日凌晨,警方對佔領行政院的人民展開驅離清場,釀成流血衝突,百餘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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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染太陽花,警察的界限到哪裡?
警方當天驅離時以警棍、盾牌等武器毆打手無寸鐵的民眾,照片與影片在網路上大肆流傳,引發社會認為執法過當的反彈聲浪。警方卻表示當天所使用的警棍、盾牌、強力水柱等等都是有依照相關規定。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警察在使用警械之前,原則上必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的警徽或身分證件,以證明自己的身分。此外,最重要的是使用警械時,需要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客觀上有存在使用警械之情事,而且這種情事現正持續中,同時也要有理由來證明有當時使用警械之必要。
例如:A 拿著西瓜刀在大街上揮舞,這時候警察為了維持社會治安,或避免 A 拿著危險的刀滋事,這時候警察可以用警棍等武器來維持秩序。而在使用警械時,手段必須具備正當性,而如果不是在急迫情況,應該避免傷害到其他人或是攻擊致命的部位。但是當有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的情況而造成民眾傷亡或是波及到無辜第三人,民眾得要求國賠,政府要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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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需要賠償
後來,324 行政院驅離事件,當時其中一名傷者,國中老師林明慧起訴台北市政府等等請求損害賠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很明顯地警方並未依照《警械使用條例》,因而判台北市政府必須賠償 30 萬元。
根據《集會遊行法》的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因為集會遊行的本質上就會影響社會的運作秩序,也可會引起相異立場者的反制行動而激發衝突,警察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在集會遊行中的角色可以說是不可或缺的。但執行職務時也必須要遵守法律規定,並審慎判斷何時才能使用警械,才不會讓自己做出錯誤的決定,更傷害到人民的生命與健康。
簡單來說,警察的行為必須要依照不同的情況來決定,面對「真」的暴力,或是面對和平抗議,使用的手段需要有所不同。而所謂的暴力不暴力,到了現場觀看感受,其實會比看新聞標題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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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都是電線桿的錯
前行政院長,也就是當時下令驅逐的江宜樺說,其實當時警察沒有打死人,受傷的都是自己去撞電線桿。就像牛頓需要一顆蘋果,江宜樺需要一根電線桿,以上如果有警察打人的部分,請大家自己全部取代成「自撞電線桿」。唯有江教授,才能在社會科學領域提出這樣領導性的創見,想必是撞過電線桿才能想通的,筆者忝為萬年碩士生,有江教授在前面示範,等等也去撞一下電線桿,說不定論文就寫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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