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19 年開放同性婚姻,報稅權益有不一樣嗎?
A:報稅方式、權益皆不影響。2019 年結婚的伴侶或夫妻,今年可選則分開或合併報稅,2021 年起一定要合併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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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率這麼高,分居一定不少
萬一有小孩...這點小知識
雙方最好還是提前知道一下比較好
一對夫妻結婚當下幸福美滿,但是長年下來感情漸漸淡了,甚至彼此選擇分居
不再一起生活,每年5月仍然要一起報稅嗎?台北國稅局指出,針對分居的配偶
財政部有三種特別規定,規範受到家暴、經濟困擾以及未成年子女扶養問題所苦的伴侶,可以免去仍要一起報稅的困境。
台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是採用「家戶申報制」,只要是結了婚之後的二人
在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的情況下,除非因為其他法定事由,而分開申報綜所稅,否則夫妻所得都應該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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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 #離婚 #家暴 #合併報稅 #分居 #家戶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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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夫妻合併申報的疑問- 請問結婚之後一定要合併申報所得稅嗎?例如男女雙方年所得各100萬,扣掉免稅額20萬後的80萬只要報到13%可是合併之後以200萬來算, ... ... <看更多>
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嗎 在 [閒聊] 夫妻報稅的節省方式- 國稅局認可- 看板marriage 的推薦與評價
是否同意記者抄文:YES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認可 <<<
以下消息皆為本人親自致電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確認,得到的答覆是依法可行。
先說結論:
『夫妻每年去戶政辦理離婚再馬上結婚,隔年度報稅可以自由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需求?
1. 在收入沒有增加,也不逃稅的前提下,有機會合法降低所得稅。
2. 夫妻申報所得級距達 20%,無法申請育兒補助。以台北市來說補助最高一年12萬。
怎樣的人可以適用?
1. 夫妻收入差異不大
2. 扶養的人數多 (扣除額高)
3. 應納稅額被認定在所得級距 20% (最有感)
簡易案例試算:
夫妻各自年收入 200 萬,合計 400 萬。扶養雙方父母以及兩位小孩,共計六位。其中雙
方父母皆具有身心障礙身分與未滿 70 歲,兩位小孩皆為學齡前。
※請注意,扶養最終扣除額越高,所得稅影響的差異越大
1. 現行夫妻最有利分開報稅的方式為合併計算合併申報:
兩人合併申報後總計所得稅 $188,600,同時所得級距 20% 無法申請育嬰補助。以台北市
來說一年少 12 萬。
2. 按照稅法規定離婚後結婚,可選擇分開計算分開申報,因此夫妻各自扶養自己的爸媽以及各自扶養一位小孩,計算後:
夫妻各自要繳的所得稅為 $59,160,兩人合計所得稅為 $118,320,同時所得級距皆為
12%,符合育嬰補助條件。
以這個案例的兩者差異:
1. 所得稅省下 $70,280。
2. 育嬰補助可領 12 萬(以台北市補助來看)
離婚再馬上結婚,前後換證 + 戶口名簿費用 360 元 & 半小時搞定,以此案例來說可省下
約 20 萬。我不知道這樣的差異各位父母在不在意,因為國稅局也表示過去沒有這類的案
例詢問。各位符合條件的爸媽們,有沒有考慮也衝一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9.228.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57815538.A.3E5.html
是,也很無奈。
國稅局就是依法辦事,管你法合不合理,怎麼定就怎麼辦。
所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天收到我完整的問題時,當下也無法回復我,他們後續不知是
呈報詢問上級機關還是內部會議後才回復我依現行法是可行的。
因為稅法的認定上本來就允許離婚或當年結婚的人可以自行選擇申報方式。
你對漏洞的定義是什麼?
真正逃漏稅的是那些有權有勢把錢洗去國外的人
我今天講的只是點出目前的稅制對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很不友善。
而這件事情也不是現在才發生,103 年稅法修改後夫妻才有更多種的報稅方式。
不合理的東西本來就是需要揭露並修正。
你文內的意思是因為政府已經大幅增加扣除額,所以不合理的稅制認定就可以存在,
這邏輯我不認同,謝謝。
最終我想說該繳的所得稅即便是一毛錢我都支持也認為要繳。
其實我在發這些文之前積極的作法是有聯繫立法委員,包含我覺得會為民發聲的黃國昌
,不過目前皆無任何回應,也是挺無奈的,或許立委們諸事繁忙,無法注意到。
※ 編輯: s8752134 (61.219.228.158), 05/14/2019 15:39:32
因為有好處, 所以不合理就要當合理
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退一萬步如果實際一點來看...
夫妻有給予每年贈與的免稅額,你覺得這個好處是給一般人享受的嗎?
像案例中這種年收 400 萬的夫妻,只會遇到問題,不會享受到好處,懂嗎?
限制的問題不是有沒有分開計稅,是扶養對象的扣抵額只能全部灌給男方或女方。
是沒敏感拉,反而我覺得你好激動,我們就事論事哦 :)
※ 編輯: s8752134 (61.219.228.158), 05/14/2019 15:51:09
因為我舉的案例免稅 + 扣除額超過 200 萬,有五種算法你全部算一輪後
就會知道這個案例中用合併計算合併申報是最省的。
不是代表只能用合併計算合併申報;同案例分開計算合併申報要繳的錢比上面算的
數字高喔。 XD
內文有提到這需求比較適用夫妻所得差異不大的情況下, 你舉的例子是相反的 XD
1. 國稅局現在回復可行 --> 當然他日後有沒有反悔要追是另一回事
2. 重點是稅制存在婚姻懲罰的性質,希望能被看見推動修法,而不是真的要鼓勵
人們去離婚再結婚,這作法只是因現在稅制的認定方式,逼人去想解套方式...
其實上面幾位大大提到有關
1. 離了就跑了
2. 沒有婚姻保障遇到甚麼老王之類的無法求償之類的...
我其實想說如果有人的婚姻已經落到這般田地了,需要靠一張紙來保障,那不如真的
趕快離一離不要歹戲拖棚比較好?
※ 編輯: s8752134 (61.219.228.158), 05/14/2019 17:10:02
哈囉, 吃完飯來回一下你
首先你可能誤會報稅的機制了(?)
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呢?
因為現在夫妻可以 "分開"計算 & 合併申報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為什麼我的案例最佳
解釋採用 "合併"計算 & 合併申報呢? 你可以用分開計算和合併計算算看看,並不是
合併計算比較好,單純只這個例子因為免稅+扣除額加起來超過 200 萬,所以一定是合
併計算 "最省"。
而本文稅制的 bug 也不在於分開計算或合併計算,而是 "強制夫妻扶養的對象只能灌在
先生或太太一人身上",即便同時扶養雙方父母,還是只能算在其中一人身上,這才是問
題,也才是文內目前稅法婚姻懲罰的判定。
另外其實除了扶養,上面也有大大提到,房屋的房貸利息扣除額也是一種婚姻懲罰...
但這篇文章不提是避免模糊焦點。(怕被講炒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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