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10的網紅1 IMAGE ART 一影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志漢作為導演的第一部紀錄片為《My Father, My Mother》,以一名婚姻顧問(媒婆)如何介入調解雙親長久婚姻問題為主題,於2013年完成短片版本,在半島電視台播放。迄今他仍舊持續拍攝這對老夫妻,意圖完成長片版本。而這對夫妻在結婚64年後離婚。陳志漢表示,他想要拍到最後,以影像紀錄爭吵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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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談錢到底傷不傷感情,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夫妻之間錢的事情如果搞不清楚,一旦婚姻發生變故,就讓自己暴露在不小的風險中。我們常遇到一些女性問這樣的問題: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夫妻財產第一課,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http://goo.gl/ZA8T5d
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
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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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受出版社邀請,為韓國作家英朱的新書寫的推薦文。
此文同步刊登在博客來網路書店的OKAPI 。
你可能看過《媳婦的辭職信》,這是同一位作者的第二本書。
新書叫做《那些婚後才發生的事:為了實現幸福婚姻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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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行前備忘錄
這是一本備忘錄,即將踏上婚姻,或者已經上路的人,都該一讀。
認識金英朱,是從《媳婦的辭職信》開始。她在當了二十三年媳婦後,向公婆遞出辭職信,向老公要求離婚,還要成年的孩子們搬出去自立,人生進行全面的摧毀,再重建。
但,英朱的婆婆並不是惡婆婆,相反的,金英朱描述婆婆對她很好,在別人眼中,她就是「在好公婆家過著優渥生活有福氣的媳婦」,即便如此,英朱卻感到鬱悶和窒息。婆婆常常灌輸她一些舊觀念,像是「嫁到這個家,死也是這個家的鬼」等等,她強烈排斥這些觀念,卻又不知不覺內化成自己的行為,只為夫家而活,導致找不到自己是誰。
印象最深刻,是她藉由夢的解讀重新認識以及療癒自我。其中一個夢,夢中她找不到自己的鞋子,後來是婆婆拿給她的。鞋子是行動的力量,可以帶我們到遠方,她已經遺失鞋子很久了……
夢中當婆婆把鞋子給她,她痛哭流涕,問為什麼現在才拿出來?
當她這麼想,是在責怪婆婆,把痛苦的責任轉嫁給婆婆,後來她體會到,她應該問自己:「我為什麼現在才要去找自己的鞋子?」
英朱可以說是舊時代典型的女人,結婚以前照著父母的信仰活著,結婚以後就遵循夫家的規矩活著,努力又聽話,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從沒有想過自己是誰、需要什麼、想要什麼?以至於在婚姻中痛苦了二十多年。
這次,英朱的第二本書,她要以自己的切身之痛,來提點適婚年齡的男女。
女孩啊,要善良要心好,但也不要太好,好女孩往往是遍體鱗傷。書中提了一個故事,有個朋友在夫家做牛做馬,娘家媽媽跟她說:「現在雖然很辛苦,但是只要妳好好遵從公婆、好好照顧丈夫、好好教育孩子,一定會受到大家疼愛的。」也就是只要乖巧善良,就會好命。
直到結婚第十五年,她得了癌症,娘家媽媽所說的福氣並沒有降臨,倒是一身病痛纏上她,終於她認清:「我再也不想這樣活著了。」
我寫《未來媽媽》劇本時,藉角色說出一句台詞:「包容要有尺度、忍讓要有限度,你想要委屈求全,但委屈求不了全。你都不在乎自己的感受,別人為什麼要在乎?你沒有劃下界線,別人就會不斷的侵門踏戶。」
婚姻中,妳是太太、是媽媽、是媳婦,但這之前,妳是一個完整的妳,要有獨立的思考、獨立的經濟,有這股底氣跟自覺,就可以有尊嚴。
英朱坦承自己在婚姻中承受各種不公平的待遇,甚至老公前後兩次外遇,她隱忍下來,不敢離婚,就是因為沒有經濟基礎,離開先生就無法生存。
當然英朱並不是鼓勵大家要以離婚為前提去結婚,而是有自信有尊嚴的女人,能贏得尊重,在平起平坐的關係裡,婚姻才和諧。
書中有幾個觀點,很有趣,分享一下。
英朱說,生命之所以可貴,是因為有死亡的存在,婚姻也是相同道理,如果知道婚姻是有盡頭的,自然會珍惜。她選擇放下媳婦、妻子、媽媽的「工作」,僅以媳婦、妻子、媽媽這樣的「角色」生活著,所有痛苦的關係反而變得自在,她也重新感到幸福。(這是作者個人心路歷程,我倒覺得不要把「角色」當成「工作」,可能心境會不一樣。不過,屬於「工作」的部份,要擁有可以放空或外包的權力與彈性,可以以一週不做飯、可以找鐘點清潔、可以找家教,這都會讓主婦活得有餘裕吧。)
幸福婚姻中最關鍵的要素,溝通肯定是排行榜第一。以往我們不斷軟性訴求、靜心誘導,看看另一半理不理你,英朱則俐落地認為「告知是一種義務」,不管發生什麼事情、有什麼情緒,都該把「表達」視為「義務」,不要想著,「不用說、你會懂」或是「彼此相愛的話、是丈夫的話、是妻子的話…..就一定會知道」,很多夫妻生活了二三十年,仍舊是一場誤會。「婚姻生活不是安靜過日子,必為上策」,表達真心話,才是王道。
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該如何溝通?結婚後,夫妻任何一方都必須透過另一半來建立新的關係,配偶可以選擇,但不能選擇夫家、娘家,所以兩方翻譯是很重要的,各自的成長脈絡、家族文化,經由翻譯,就能免除不必要的衝突委屈。
婚姻路總是砢砢碰碰,但願我們都有強壯的體魄,撞了、跌了,還能一派優雅站起來,甩甩頭髮,給人一個迷死人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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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漢作為導演的第一部紀錄片為《My Father, My Mother》,以一名婚姻顧問(媒婆)如何介入調解雙親長久婚姻問題為主題,於2013年完成短片版本,在半島電視台播放。迄今他仍舊持續拍攝這對老夫妻,意圖完成長片版本。而這對夫妻在結婚64年後離婚。陳志漢表示,他想要拍到最後,以影像紀錄爭吵幾十年的兩人,如果有一方真的辭世,留下來的人反應為何。
2017年完成的《那個靜默的陽光午後》,方為陳志漢的首部紀錄長片,題材為大體老師(將遺體捐獻給醫學院解剖教課用)徐玉娥。陳志漢主要是拍攝徐玉娥的丈夫林惠宗、教授解剖課的蔡老師,以及醫學系學生等。
同樣是進入醫療體制的《一念》,則是在2018年上映,陳志漢分為兩條敘事線,一個是緯緯與他的媽媽,一個是反無效醫療大將吳育政醫師和已癱瘓在病床7年之久的劉進育。
對陳志漢來說,如何深入地拍攝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才是紀錄片真正重要的核心價值。譬如《那個靜默的陽光午後》,不止是紀錄到林先生對太太的不捨情深,同時側面見證到他與女兒的相處如何因為必須處理遺體,而有著修復的可能。
另外,陳志漢在拍《一念》時,赫然發現,遠遠有比死亡更可怕讓人驚駭無從之事,以緯緯為例,如若他的母親就這樣再活十幾二十年,少年要怎麼面對接下來的漫長歲月?長期置身生死現場,陳志漢希望自己能夠把死亡拍得更清楚,讓更多觀眾可以直視、思考死亡,無須恐懼不安。目前,陳志漢在拍攝的安寧病房紀錄片,正朝著呈現死亡不是終點而是生命歷程的路線邁進。
小檔案
陳志漢,1979年出生,影像工作者,專事紀錄片導演及攝影職務。2008年和吳汰紝、李孟津共同創立舊視界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於隔年推出創業代表作,由吳汰紝導演、陳志漢攝影的《尋情歷險記》,入選多項國內外影展。
2013年,陳志漢發表紀錄短片《My Father, My Mother》,於阿拉伯半島電視台播出,成為台灣首位和該台合作之導演。同年復以《那個靜默的陽光午後》榮獲CNEX主題紀錄片影展之最具國際潛力獎,該片為陳志漢執導的首部紀錄長片,完成於2017年。2018年,陳志漢第二部紀錄長片《一念》上映,深入到醫院現場,對無效醫療議題進行紀錄,重啟人們對台灣健保、醫療體制的關注與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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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根結底,女人最重要的性器官是腦袋,最重要的催情素是對一個男人的感情。
如果女人就是不想做,坦白說怎麼勸都沒用。
我跟太太在這個議題上起起伏伏很多年了,大致分享一下她轉述的所謂「女性觀點」。
對許多女性來說,性愛不是必需品,而是感情的產物-->這是最重要的前提。
雖然每個女生認定的情感基礎不一樣,但大體上就是處得來60分,其他再往上加。
可是結婚跟戀愛交往不一樣,是兩個人組成親屬關係,還有財務乃至生活同盟。
現在不分男女都很有自我意識和權利(對自己)義務(對配偶)概念。
這種情況下,雙方在這種後天的親屬關係下,要共同處理財務和各種生活瑣事,
發生爭執的機率遠大於過去的婚姻關係,有了爭執就會打壞感情,女人就不想做。
這裡不是說哪種性別比較沒道理,而是男人天生就想做,沒感情也可以做,
而且還有許多男人相信多做就會感情好,夫妻發生爭執就是床頭吵床尾和。
可是對現在的女人來說,你男人因為基因常常想做是你家的事情。
女人要的是「床頭和,而且老娘我想要,才有床尾和」。
我看很多推文說「老婆這樣對老公,不覺得太殘忍了嗎?是不愛了嗎?」
其實不是愛不愛的問題,而是現在已經不鼓勵女人以家庭為單位思考問題了。
非常多的所謂兩性專家,都在鼓勵女人以自己身為女人的需要為本位思考問題。
(可是很有趣喔,這些所謂兩性專家多數是女性,並且不談男人應該也要本位思考)
既然多數女人沒有男人這樣熱中性愛、婚姻有摩擦影響感情讓女人更不想做,
而且整個法律制度和就業結構都越來越鼓勵女性以自己的感覺為主,
那麼越來越多女性開始減少與配偶的性愛是非常正常的現象。
更何況,男人沒得做,又被法律和風俗限制不敢外找,在台灣性交易又不合法,
男人就會脾氣不好,婚姻就更容易有爭執,女人就更有藉口拒絕夫妻性生活。
這種惡性循環一旦形成,對男性的不利遠大於對女性的不利。
因為男人這時可能爆粗口甚至和配偶有肢體衝突,也可能會偷偷往外發展或召妓。
這時女人不但更有理由拒絕性生活,並且可以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制度,
狠狠取得男人的財產,摧毀他的社交生活,或者利用他的罪惡感來在生活中得利。
那麼這種對男人的困境有解方嗎?
坦白說是無解的。在風向全面對女人有利的情況下,女人完全可以在優勢地位往下看,
如果老娘心情好或有所求,就稍微施捨一點性愛給先生,來換取自己想要的事物。
如果老娘心情不好,完全可以拒絕行房,只要先生妄動,告死他讓他社死是基本的。
尤其是有了孩子以後,天秤完全倒向女性一方,男人敢不滿意夫妻性生活?
天生做為媽媽有著親子關係優勢的女性,完全有辦法讓人夫人父俯首稱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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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夾敘夾議分享完內人的看法,再來看一下原原po的困境。
1. 你太太不見得不「愛」你,而是雙方的情感不足以讓她改變對自利的計算。
她就是不想做,然後用她在這個婚姻裡的優勢繼續取得經濟利益等好處。
2. 原原po不要以為動之以情有用,也不要想用理智說服,更不可以訴諸威脅或暴力。
因為你太太早就都想清楚了,你沒有任何槓桿可以促使她改變決定。
3. 有些版友叫你去諮商、叫你練身體和打扮、叫你帶她去度假,坦白說不見得有用。
因為他們的思考還停留在「你太太的觀念還有得救,你要做正加強來突破困境」。
問題是你太太已經把事情都想清楚了,你這些動作只會讓自己更陷入不利局面。
更強化她「老娘就是這樣做,更能夠讓男人屈服,強化我的控制和優勢」的觀念。
4. 你自以為的夫妻感情更多是你單方面的執著,她對性生活的決定已經說明一切。
她偶爾對你的溫和言語和生活中的小小回饋,只是鞏固她想要的無性生活的招數。
不相信?你試著「不做愛就沒互動」,我保證她一定會讓你日子超級難過。
5. 你該做的是認賠殺出。你現在因為有一個月一次的性生活,很難訴請離婚了。
你只能走協議離婚,而且要有付出至少一半家產+贍養費的覺悟。
你如果堅持離婚,她應該會獅子大開口,這時你想趕快離就趕快答應,
如果你要討價還價,那至少要掐著老二不要給她抓到你的把柄。
你很幸運,還年輕又沒小孩,拜託趕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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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後要很嚴肅批評台灣司法在這一塊的判例。
現在的判例,就是「夫妻有同居的義務,但沒有上床的義務」。
當然這是依據民法,但你用民國初年依據當時保守的風俗制訂的民法來規範,
坦白說已經不合時宜了。當時先生要打砲,太太很難說不,現在已經反過來了。
這樣對法律限縮的解釋,變成女性可以完全不跟先生上床,法院還不能判離。
這等於給了女性在婚姻中制約甚至霸凌男性的尚方寶劍和免死金牌。
如此一來,等於逼迫男性只能在隱忍、偷吃和支付很大代價請求離婚中選一個。
極端一點來說,如果台女想要,完全可以挑一個沒想到要簽婚前協議的富人結婚,
然後用拒絕上床當成武器,逼迫這個男性不但要分一半財產,還要拿出高額贍養費。
如果這個男的受不了偷吃或推了女的一下,女的可以索賠,以後離婚可以要更多。
結論:台女佔一半的前提下,男性想要修法是不可能了。問就是不要結婚。
然後男性應該要支持在自己的縣市設置性專區,安全的性交易會變便宜的。
最後,男性應該要團結開發自己的平權論述,當成追求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
譬如,女性要求同工同酬,那就請先真正做到「同工」,不要遇到粗重危險的,
就說「人家是女森耶」。另外現在軍事科技那麼進步,憑什麼女人不用當兵?
男人就要多付出一年青春還冒著可能訓練或戰事中死亡傷殘的風險?
男人天生就是比女人需要性愛,憑什麼女人追求自我利益就應該被鼓勵,
男人依據天性就要被道德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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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6.171.116.201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690827702.A.631.html
※ 編輯: SincereBob (66.171.116.201 美國), 08/01/2023 07:03:58
如果女人覺得不欠男人,那麼應該開放男人外找?
※ 編輯: SincereBob (66.171.116.201 美國), 08/01/2023 07:31:56
我講得很清楚了,你哪點看不清楚?嗆屁?
一個女人可以「愛」一個男人,但是完全可以因為「愛」的量能少於自利的計算,
尤其是不給這個動作,完全無損於自己的利益,而選擇保留「愛」。
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些決定凍結夫妻性生活的女人,只是更愛自己而已。
而現在台灣的司法制度和社會風氣也鼓勵台女更愛自己,
甚至有少部分的台女把「不愛或不成全男人」當成女性在婚姻中被賦權的象徵。
這是我想要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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