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國會審查質詢】 2019-6-25 院會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
夫妻單獨申報 在 陳佩琪Pegg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3月28日,是我和三立公司、 陳斐娟和曾勁元誹謗官司最後一天上訴的日子,考量:
1. 依律師意見, 除非改以先生當提告人, 否則以目前條件繼續上訴,勝訴機會不大,約只有兩三成 ,但若以先生當共同提告人,或許機會大些,不過改變訴訟條件, 法官不見得允許, 對方也可能不同意,倘若跟被告糾結在「訴訟人改變」這種枝微末節上, 官司可能更曠日廢時,所以總結是,若維持原審條件上訴, 成功機會渺茫。
2. 訴訟時間和金錢的支出, 是一大負荷 (因求償500萬, 二審裁判費更高) ,加上有些時候,開庭時間衝到自己的醫療業務, 為此請假,太對不起病人。
3. 以先生當提告人,重啟新的訴訟程序,本也是我考量之一, 但考慮先生工作之辛苦,下個月還有葛特曼官司要出庭,若以先生當原告,對他時間和金錢的耗損,著實不忍。
4. 律師有提醒, 以這種毀謗訴訟, 在發生、知悉後的兩年內提出,都還有效, 所以先生若想單獨提出告訴,在2020年5月25日(節目播出日)前都屬有效。
基於以上理由,本人不再以目前的條件提出二審上訴。
去年年中剛開始和律師接觸時,律師就曾提醒我,這官司可能的結果:
1. 若無法清楚提供五年前的財產來源資料,法官就直接判我敗訴,接著柯黑就群起攻之:「喔,原來是法院認證的財產來源不明」。
2. 若提供資料清楚, 法院也可能用「節目通篇沒講妳」或「非財產申報當事人」,判我敗訴。
3. 若好一點, 法院接受監察院陽光法案是夫妻合併申報,且認同家中財產一半是陳佩琪的貢獻,但還是可能會以「公眾人物的財產應可受公評」之類的理由,判我敗訴。
現在結果出來了, 的確誠如律師先前所預測,現在我才知道,原來打官司不是像先生騎一日雙塔一樣,只要「不怕難, 雙腳一直踩下去…」就會成功的。
這是我第一次踏上法院, 也是我第一次聘律師打官司,箇中辛苦,不可言喻!
『一個大老闆,在事業有成時, 罹患肝膿瘍合併敗血症,經過五十五天漫長的葉克膜救治後, 終於出院, 在出院半年後的某次例行回診, 看到胸部X光有一顆腫瘤, 且CT發現腫瘤已經蔓延到整個縱膈腔,原來他潛在的疾病是腸胃淋巴瘤,後來才併發肝膿瘍...
在病房內, 病人害怕的問醫生:
「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治療方法?」
醫生含糊的回答:
「啊!我再想想,再想想…」
有一天病人突然對醫生說:
「我想通了,我度不了這一關了,謝謝醫生的努力,你就不要再有壓力了…」
治療過程中,有欣喜,有挫折,不變的只有雙方的互信與感謝…』
最後要以先生「白色力量」一書中的一段話, 來感謝一路和我走過的林智群律師和曾在這官司中幫助過我的朋友們…
夫妻單獨申報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14.3.25表示,
1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因夫妻已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居」字樣,以免稽徵機關按夫妻分開申報之漏稅案件補稅處罰。
2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若各自分開單獨申報,而未於申報書註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稽徵機關無法合併歸戶,查獲後均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除了通知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的罰鍰。
夫妻單獨申報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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