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新竹縣市唯一一場🐸蛙蛙文創消費爭議調解會,即將登場!
⏰ 時間:2/2(二)下午2點
🏠 地點:新竹市中央路112號B2文康中心
💁♀️有意參加者(需是消費受害者本人)請填寫出席意願調查表:
https://reurl.cc/ZQroDQ
這一週,是全台灣各地舉辦蛙蛙文創口罩消費爭議大型調解會的重要週。週一台中場開了首例後,接下來就是高雄、桃園、台北、新竹…遍地開蛙!🐸🐸🐸
去台中取經完隔天,我們辦公室又拜會了消保官討論,希望在我們努力促成的這場調解會中,消保官能盡最大努力來為消費者爭取最理想權益。
截自目前為止,光是來我這邊統計的案件數就有 #87件,總計約 #430萬 的金額,尚不包括消保官那邊的申訴案件,還有新竹縣的案件,累積起來也超過150件,還在陸續增加中。新竹區這邊的受害消費者數量也相當多,也謝謝消保官在我最初拜訪他的隔天,就很認真地親自跑一趟湖口工廠去查訪,將資訊回報給相關單位;也非常感謝時代力量各縣市議員與黨部的串連與協力合作,讓我們隨時都可以同步交流最新資訊與情形,一起想方設法來協助消費者。
這篇文章會特別就調解會議進一步跟大家說明。
📣調解會議的特殊處
許多消費受害朋友,可能還不知道消費調解會議的特殊性。消費調解與消費協商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調解會議要是有成,#調解結果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判決效力一樣!
萬一蛙蛙沒有履行調解方案,消費者只要直接提出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另提訴訟。(是比較省時省錢省力的做法)
由於參加消費調解的效力比較大,消保官通常盡力促成消費者與業者雙方務必出席。若消費者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最好是填寫委任書,委任他人到場。
委任他人時,需 #事先清楚交代自己屬意的調解內容(要錢要貨,能接受的底線為何)。並保持手機暢通,讓委任人可以隨時聯繫,好讓委任人可替被委任人在現場決定出最佳和解方案。👍
☝️其實,消費者本來就可以自行跟蛙蛙約定和解。只是,消費者跟蛙蛙自行約定的和解屬於 #私人與私人間的民法契約。
若蛙蛙沒有履行,消費者必須提起訴訟(假若消費者一審勝訴,但蛙蛙再上訴,就要走完三審定讞的程序),直到勝訴,才能依據判決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會增加額外的時間與訴訟成本。
在明白消費調解的特殊性後,請本案消費受害者謹慎評估是否要參加調解會議。如要參加,請注意與會要攜帶的文件項目。
📣參加調解會議要攜帶的文件:
🙋♂️當事人親自出席者
1.身分證正反影本
2.向蛙蛙訂購的訂購單,匯款證明
3.退款用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4.印章
🙋♀️委任他人代理出席,由被委任人出席者
1.已填妥的委任書正本
2.受任人與被委任人的身分證正反影本
3.向蛙蛙訂購的訂購單,匯款證明
4.退款用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5.被委任人印章
#總之就是有來現場的人記得帶身分證正本備查即可
另外,因為正值疫情期間,新竹市規定 #室內聚會不得超過100人。所以新竹市消保官也彈性變通方案降低室內群聚人數:受委任者最多可以 #攜帶三份委任書。(若也是受害者,就是包含自己共三份喔)
#參加前請務必備妥相關文件
#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或粉專私訊或來電035354576
#新竹區僅此一場請幫忙分享給更多人知道
<🐸蛙蛙事件簿追追追>
2020.12.29. 新竹區蛙蛙自救程序啟動
https://reurl.cc/e9665Q
2020.1.5. 蛙蛙口罩消費爭議記者會-全台串連(影片)
https://reurl.cc/Q7jjpO
2020.1.5. 蛙蛙口罩消費爭議記者會(文章)
https://reurl.cc/R6jjdg
2020.1.18. 蛙蛙調解會 要召開了!
https://reurl.cc/9ZOOzY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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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原young青年返鄉體驗工讀開始報名囉!】
6月19日報名截止!6月24日辦理面試!!
將會電話通知報名的工讀生參加面試。
為提供原住民大專在學青年暑期返鄉工讀機會,除增加工作實務經驗,並藉由返鄉體驗提高青年未來返鄉就業或創業意願,歡迎原住民大專青年踴躍報名參加,其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計畫工讀期程:自107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二、工讀薪資:每人每月計新臺幣2萬2,650元整,其工讀內容與工作權益請參閱本計畫。
三、工讀地點:請洽附件-工讀職缺表
四、申請資格:報名人員年齡為35歲以下(計算至本年7月1日前),具原住民族身分且就讀國內或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者,其學制與限制如下:
(一)大學生限制:限大一升大二、大二升大三、大三升大四之學生;研究所限一年級升二年級之學生。(不含休學、夜校生、假日進修部學生、在職進修班、學分班及應屆畢業生)
(二)專科生限制:二專學制限專一升專二之學生;五專學制限專三升專四及專四升專五之學生。(不含休學、夜校生、假日進修部學生、在職進修班、學分班學生)
(三)其他:依據民法第12-13、77-79條規定,未滿20歲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工讀人員不得為用人單位主管職、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之三親等內血親、姻親等關係。倘有上列情形發生,青年應主動告知審查單位。
五、報名截止日:107年6月19日下午5時前寄達或送達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非以郵戳為憑),請檢附下列表件,信封外請註記"報名107年原young青年返鄉體驗工讀":
1,報名表 (如附件)。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蓋有106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無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影本)。
5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70萬元以下或辦理就學貸款等相關證明影本 (無則免附)。
6. 專長證照及學習證明等文件影本 (無則免附)。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3-9253995分機215
詳情請參https://goo.gl/8MWZAF
契約 影本 效力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出刊的《新新聞》周刊,一篇關於1219綠色恐怖事件的報導,內文稱「知情人士打趣說」,第一時間檢方拿到調查局交回的搜索票(針對王炳忠住處)影本,法官簽名欄確實看上去像空白欄,讓檢察官嚇出一身冷汗;後來北檢轉向北院求助,勘驗搜索票正本,才發現是有法官廖紋妤「蓋印」,只是墨跡太淡,王炳忠也有簽收,「合法性沒得挑剔」。
《新新聞》記者這句「合法性沒得挑剔」,聽起來不像是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反倒像是檢調單位的代言人。然而,事情真是「合法性沒得挑剔」嗎?如果行得正坐得正,檢察官本就按正規程序送法官簽名,何以第一時間會如報導所言「嚇出一身冷汗」?報導用「打趣」來引述「知情人士」替檢調說的話,但這其實是很嚴肅的司法問題,一點都不「有趣」!「知情人士」的這段話,更令我覺得欲蓋彌彰!
本人再提出以下幾點質疑:
一、
《刑事訴訟法》128條明文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而在同樣這部法的其它條文,如關於受訊問人之筆錄、證人具結文書等,則載明「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蓋章就等於簽名,何以同樣在《刑事訴訟法》裡,關於搜索票就只有「由法官簽名」,別種文書就規定可以「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那就通通都寫「簽名」不就好了?有人還辯稱,《民法》規定簽章等同簽名,真是拜託,《民法》談的是民事契約,能跟刑事訴訟文書混為一談嗎?
二、
根據《新新聞》這篇報導,檢察官第一時間竟會「嚇出一身冷汗」,表示他把搜索票交給調查局人員前,自己都不確定有無法官簽名或蓋章?調查局交回給地檢署的影本,法官簽名欄看起來像是一片空白(如當天現場我直播所示,不僅我看不到法官名字,連持搜索票的調查員也找不到),而後向地院調出正本,才發現有淡淡的蓋印?我的直播及當場調查員「找不到簽名」的反應,是現場實況傳上網路,做不了假;但地院經我們質疑後才展示的「淡淡蓋章」,卻可能事後補蓋,又不敢蓋太明顯,刻意製造出「墨跡太淡」。因此,我和陳麗玲律師才主張,應交國際專業組織鑑識,以昭公信。
三、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搜索票就是由法官簽名,現在說長年以來都用蓋章代替簽名,那是長期便宜行事,積非成是!退一步講,即便都以蓋章取代簽名,亦有「職章」與「私章」之別。據同案其他被搜索人回憶,他們當時看到的搜索票上,法官簽名欄蓋的是法官「職章」(刻的是「法官廖紋妤」五個字),並非地院如今展示對我的搜索票上,蓋的是法官「私章」(僅有「廖紋妤」三個字)!依常理推斷,如地院長年都以法官蓋章取代簽名,則拿來蓋的印章總也有同一格式,不會是這張搜索票和另一張搜索票格式不同,否則隨便刻一個私章,就這樣拿來亂蓋,如何代表確為法官同意背書?
四、
《新新聞》以檢調代言人的口吻,刻意強調「在搜索票上,王炳忠不但簽名還捺指紋,不但有北院印鑑還有法官廖紋妤得用印,合法性沒得挑剔」。但我簽收時押的時間,是106年12月19日上午7點出頭,當時律師尚未到場,根本無人協助我確認搜索票真偽及效力。如同我父親所言,一般小市民光看到搜索票,就已經嚇到六神無主,如何再進一步確認法官簽名等細節?我簽收時簽名的位置,亦不在法官簽名欄旁,無從證明我簽收時即確認有法官簽名,調查員更不可能主動提醒查驗,反而是語帶威脅地催促我「大家把程序簡化」(見我直播中調查員之語)。待律師到場後,向調查員索取搜索票留存,但遭到調查員拒絕,其他被搜索人亦是如此。
由此足見,台北地院濫發搜索票積習已久,極有可能法官根本不看,隨便一個書記官拿印就蓋。而對於我指控搜索票上無法官簽名,檢察官第一時間「嚇出冷汗」,後又有所謂「墨跡太淡」,更令人懷疑當中有鬼!如無我及時直播,搜索票事後都被收回,那就通通變成死無對證,隨檢調怎麼說就怎麼說,反正永遠都是檢調沒錯,小民有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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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屬於非要式契約,
簡單來說,只要雙方達成租賃的合意,契約就成立了.
例如我跟你說要出租給你,你搬進來,
而且你又按月付一定金額的租金,
我們之間就成立租賃契約,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至於紙本契約書,目的在於詳細釐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也在於將來發生糾紛時可以方便證明.
以你的情況來說,只要確定簽約的一方確屬所有權人,
(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申調建物登記謄本,便宜方便)
然後租金以及押租金確實按期交付給所有權人或其指定帳戶,
(這部份最好用匯款,方便日後證明)
原則上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而你所謂需要保護的權利,其實就是合法進入使用的權利,
只要在契約簽訂之後可以順利遷入,
有居住使用加上交付租金的事實,
已經足以證明你們之間確實存在租賃契約關係.
應該也沒什麼特別需要保護的地方(?)
當然,誠如推文中所說的,
讓對方在契約上加蓋印章當然是最穩妥的,
但是如果對方不願如此麻煩或你有所顧忌的話,
其實也沒有關係.
(但雖然只是薄薄一張紙,也記得要看清楚上面的條款)
以上管見,敬供參酌,如有疏誤錯漏,還請各位先進惠予指正.
※ 引述《SalomeQueen (音樂是我唯一的救贖)》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
: 最近簽了租屋的一份長期合約(一年)
: 租屋處是由一個建商先招租,之後可能會找買主,再脫手給房東管理....
: 所以目前跟我們接洽的都是建商的銷售小姐....
: 今天去簽約的時候,
: 小姐拿的契約書不是書局買的很厚一本那種.....
: 是她們自己打的契約書,薄薄一張......
: 雙方都有簽名蓋章!
: 重點是,簽完約後,他給我的不是那張紙,
: 她說那張紙是給房東的(以後此屋的買家)
: 她只給我那張紙的影本.....
: 影本上蓋著一個印:與正本相符
: 但我後來自己查許多資料....
: 得之影本在法律上的效力幾乎等於零....
: 請問我可以跟她們再要求什麼以保障我自己的權利呢?
: 謝謝大家!!m(_ _)m
: p.s關於租借房子時,對方一直身家調查...
: 請問這是必然的嗎?
: 板友通常都怎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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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6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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