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 #石明謹
昨天晚上七點半左右,很意外的接到體育署張署長親自打來的電話,跟我說明有關女子國家足球代表隊的集訓待遇問題,將會以整年度的集訓計畫來認定,由於一年內比賽+訓練天數超過180天,所以未就業未就學的選手,將會給予每月45000元零用金,而學生及其他依然有正常收入的選手,每個月將比照亞、奧運培訓選手,每個月給予15000元零用金,而且,可以依照足協的計畫,進行以賽代訓+階段性集中訓練的方式,不用侷限在訓練基地。
非常感謝張署長親自來電說明,令我受寵若驚,嚴格來說,昨天上午十一點由劉世芳、吳思瑤、賴品妤三位委員,聯名在在立法院召開的協調會,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關鍵,當然,從周末開始便不停向體育署去電諮詢的其他幾位委員,也給予了非常有力的支援,讓事情很快的圓滿落幕,希望選手們短期內可以心無旁騖的備戰九月的亞洲盃,其實吵了這幾天,能領到45000元的選手,還不到十人,也就是說,大家爭的就是每個月45萬的差額而已,拉到國家的層級來看,實在應該覺得羞愧。
當然對我而言,這只是個案的妥協,並沒有解決真正核心的問題,就算現在女子足球代表隊可以依照自己的節奏來集訓,但是其他項目呢?每個月45000元或是15000元的零用金,是比每天316元來得優渥,但是這是否是台灣的運動選手所應該獲得的待遇呢?我們需要更合理、更制度化的國家隊待遇,來幫助更多的運動選手,才是最終目標。
我想,我們應該來深入討論,過去台灣在國家隊選手培訓上面,所碰到的幾個迷思,或許才能找出真正的解決之道。
第一個迷思「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這個概念原則上沒有錯,但光有勇夫是沒用的,勇夫不代表成功,假如體育署宣布,如果拿到世界盃足球賽金牌,每位選手都可以得到十億新台幣,我相信這依然是看得到吃不到的空談,事實上,根本不必拿到世界盃冠軍,只要能打進世界盃決賽圈,所得到的成就與效益,早就超越某些運動一百面金牌的價值。
簡單的說,你把獎勵的目標,放在踢進世界盃,跟拿到世界盃冠軍相比,選手才會真正有動力,也才有可行性,在亞奧會不分項目,都設定超高額獎金,本身就是一種謬誤,也造成許多在國際上真正具有地位的運動項目,台灣的競爭力反而奇低,因為越競爭越受歡迎的項目,以目前的獎勵及訓練方式,越不可能達成目標。
有些項目的獎勵金其實不用訂到那麼高,但是必須是具有達成可能性的,例如男子足球踢進亞洲八強是有可能的,拿世界盃或奧運金牌,暫時是癡人說夢,何不訂一個進入八強,可以領到兩百萬或三百萬獎金的門檻,這種不一定要很重的重賞,才會讓勇夫有機會,否則預算都只是編好看的。
第二個迷思「集中式管理」
長期以來,台灣的國家隊訓練,一直都是三、四十年前的觀念,認為把選手進行軍事化管理,選手的能力就會一飛沖天,在五十年前或許可行,因為那是個運動科學及國際交流還不興盛的年代,如今已經是各種運動項目高度職業化、技術化的世界,特別是團體型的球類運動,透過高強度的比賽及技術交換,才能夠讓選手突飛猛進,關起來閉門造車的方式早已不可行。
每項運動有其不同的特性與訓練方式,體育署跟國訓中心,應該採取更開放的心態,對於每種運動的訓練計劃與場地,給予更多的自由空間,不管是「以賽代訓」、「移地訓練」、「集中訓練」等等,都應該視每個不同運動協會的規劃來因應,切莫不要有「不在中心就是不受管理」的上位心態,基本上能夠進入國家隊的選手,不太可能領了補助之後,訓練時都在郊遊、烤肉。
退萬步言,就算全部項目都集中到左營訓練中心,體育署長官又怎麼知道選手在練什麼、效果如何,勝負本來就是各單項協會與教練要承擔,沒有人比教練更清楚該如何訓練,一旦成績不理想,教練也自然該負起辭職下台的責任,這才是天經地義。
第三個迷思「 選手不應該領雙薪」
這個想法在邏輯上其實有非常大的謬誤,體育署總是覺得選手既然領有國家的補助,自然不應該又在外面有其他的工作領有酬勞,這是非常錯誤的思想,縱使是美國NBA選手或是歐洲足球超級巨星,除了母隊的工作之外,他們也會有廣告代言,甚至經營商業品牌等行為,參加國家隊的比賽時,該有的酬勞與獎金也不會少拿,因為其實這正是證明一個運動選手價值的最好時機。
我們舉個例子好了,一般選手平常每個月可以賺50000元,參與國家隊的比賽或訓練時,可以領45000元,照理說一個需要被國家徵召的頂級選手,身價應該比一般的選手高才對,但是當他辭去一般的工作,代表國家出賽時,他的收入反而比一般的選手少了,這在邏輯上就說不通,如果讓選手在進入國家隊領有補貼,他又有能力得到另一份酬勞,這才是能夠顯現出選手的不同之處,否則如果領有補助就不應該另有收入,照理說應該連316元的每日零用金也不該領才對啊!
若選手因為有其他酬勞而不夠認真努力,他也可能因此被踢出國家隊,此時他的身價就回復到一般人,這才是正常的市場機制,國家隊選手就是應該有機會賺得比一般選手多,而不是反過來為了國家,必須犧牲其他可能的收入。
回到我們一開始所說的,女子世界盃的培訓待遇暫時解決,只是個案審查拉鋸後的結果,並沒有改變結構性的問題,正本清源之道,就是要提高選手進到國家隊比賽或是訓練時的待遇,如果每日訓練津貼能夠高於一般選手的正常收入,那麼也就不用執著於到底怎樣叫長期集訓,什麼情況可以領月薪,什麼情況不可以,全部回歸到依照天數計算即可。
其次是要針對每個不同單項運動,進行不同的計畫審查,不要害怕「如果每個協會都提不一樣的方案怎麼辦?」,事實上每個協會的方案一定是不一樣的,大家的訓練方式都一樣才是不正常,體育署應該針對不同的個案,召集學者專家來研究各協會的方案是否可行,同樣的,建立責任機制也是必要的,一旦各個協會的訓練計劃出了弊端,或是成績一落千丈,相關的組訓人員也應該負起責任。
過去六年,台灣運動彩券總共挹注了超過兩百億台幣的發展基金,但是我們卻未能看出具體的成效,其原因就在於運發基金是一個新的項目,大家仍然對於該如何使用,還沒有完全掌握,同時各種規則辦法也尚未齊全,我倒是建議是否應該立法規定運發基金中的10%或是15%,只能用在國家隊選手的待遇或是獎金,剩下的才能用在各種軟硬體設施,因為運動回歸到最後,「選手」才是最重要的,如果過去六年,台灣各種代表隊選手,能分配到三十億的薪資待遇,每年五億的經費,如果以重大賽事半年一期的訓練期程,每年可以讓兩千人次得到我們這兩天吵鬧不休的待遇。
至於實務上要如何運作,法令應該要如何修訂,希望能有更多專家學者給予意見,立法院的委員跟體育署的長官共同參與討論,個人覺得觀念轉一轉,放下舊思維,一切沒有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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