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過去10年來,我曾經當了4年的房地產投資客,但是!
但是我只投資店面,而且我還半自用半出租,我從來不投資住家,我個人也不贊成也不欣賞哄抬房價套利自住客的行徑,因為大部分的人都是數學邏輯不夠清晰的人,而買賣房地產是一個藏有極多錢坑陷阱的過程,一個字,就是奸;
還有,包租公看待房產如同家族永續的傳家之寶,而投資客看待房地產如同包裝精美的行銷商品,
緊貼在身後的6年前,房地合一稅 及 實價登錄制度 開始實行後,房價就停漲了,
因為對投資客來說,利潤空間被發現了,被提高成本了(房地合一稅),所以會避免把資本放在低投報率的物件上,
其實房地合一稅也可以合法不繳,那就要付出時間成本,持有時間夠長時,賣出時的房地合一稅的稅率會大幅降低,
「房價變便宜可能會導致有錢人買更多房而使得房價停止下降且讓『窮人』依然買不起房」這件事,其實不會發生,
因為「窮人之下還有更窮的窮人」,而「更窮的窮人之下還有不得不窮的窮人」,所以,永遠都會有買不起房的窮人存在,
而我相信的是,未來的買房置產總成本會降低,會比現在的房價總成本還要明顯的低,所以現在已經存到頭期款的人,如果現在先不買,將會在未來買到更低總價的房產,
而所謂的「有錢人會因為房價低買更多房產」,其實投資客並不是因為房價低而增加持有房地產,而是因為相信未來的房價趨向性會上漲,那麼投資客才會進場增加持有量,成為當紅熱門商品房地產的「經銷商」,而當趨近於莊家身份的市場法人風向都已經在各種行政策略上限縮購屋族及投資客的貸款資格,甚至像富邦金控集團分支富邦人壽直接終止切斷房屋貸款的放款業務,那就是在說不演了,
法人沒有明說的策略含義就是:
「被房貸族倒帳的機率大幅提高,而且放款的利息還只能收那麼少,放款利率那麼低,而當自住客或投資客被建商哄洗買了高價的房子,又向我的銀行貸款高達7成8成的金額,甚至超額貸款,那等於是我的銀行在幫這些錯誤的購屋眼光出錢買房,到時候房價崩了,我把房子收回來法拍,估計未來的走勢已經無法拍賣到當初所放款的金額,那這項業務就是『要發薪水又賺不到錢的部門』,風險係數大,見好就收,見不好光速收。」
看完了,你明白我的意思且認同,那你會知道如何觀察未來房產市場的價格趨勢;
看完了,不明白我的意思,覺得不正確,那就說明你買房的緣分到了,可以進場了。
如何終止法拍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房東房客爭端衝到頭版頭
二方都應該知道相關權利義務
我多年前寫的文章
吉屋出租
一般人最常碰到的法律問題,除了債權債務往來之外,最頻繁者就要算是房屋的出租與買賣了,每個人一生會都是為自己的窩奔波,如何掌控房屋的出租與買賣,就掌握了人生一大半:
房屋租賃屬於不動產的租賃,其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應以字據訂定〈一般都是訂契約〉,房屋租賃最長僅可定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當事人得更新,也就是續約。定期租約於契約屆滿時當然消滅,如果未以字據訂定者就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有特別的情形,雖然依民法得隨時終止,但房東就是無法以書面條款約束承租人〈只能靠民法的規範〉,且依土地法特別規定必需有特殊原因才能收回房屋,對房東較無保障!另外,如果租約期限到期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也就是默示更新,如果租約到期後雙方繼續使用且收租卻沒有訂約,就會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到時房東要收回房子就困難了!
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大部份為所有權人,所有權包括使用、收益、處分〈出售、讓與〉等權利。
房東出租房屋只將該房屋的使用及收益權出租予房客,房東應該要在契約關係期間保持租賃物合於契約之使用收益的狀態,所以如果房屋有毀損須要修繕的時後,除了契約有其他約定之外,應由房東負責修繕。如果房屋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及健康時,房客有權終止契約。如果出租人不為妥適的修繕,承租人得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或在房租內扣除之。
租賃物的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如房屋稅及地價稅〉。
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交付房屋交承租人占用中,如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出售房屋〉,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仍繼續存在,這就是為什麼法拍屋不點交沒人願意買,法院現在可以除去租賃讓法拍順利進行。
不定期租約的終止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押金:一般民間習慣有押金約定,法卻無明文,一般而言,押金通常是損害賠償的保證金,如承租人應負相關責任時,房東得扣除押金作為清償。另外應該要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以作為房客賴皮不搬或拒絕繳租的手段。
三、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為保存房屋之必要行為〈如有必要的修繕〉。
因可歸責承租人或其同居人或承租人同意使用房屋之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房 屋毀損滅失,承租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失火責任,如果因為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致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滅失,承租人對房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如有過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通知義務:如果房屋有修繕的必要,或有第三人出面主張權利,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如果未即時通知,造成出租人不能即時救濟者,應由承租賠償出租人因而造成的損害。
承租人應依契約約定方法使用房屋,如只能作為住家使用就不得作為營業場所,如有違反,出租人得出面阻止,如仍繼續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期限付租金之義務,如有延遲,房東得定期催告,房客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以上如仍不繳租金,房東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為房屋的使用收益時,在合約期滿或未終止前仍應按期付租金。例如租房子時常需裝修,如果是店家或辦公室應該要向房東要求裝璜期間不付租金。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房屋價值之增減,增減租金。〈定期租賃只能依契約約定內容為之〉
10.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否則,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如果因轉租造成房屋毀損者滅失者,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奉勸大家千萬不要當二房東。
11.出租人得就承租人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及本期及以前未繳之租金限度內,對於承租人之物有留置權。且得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回留置物。
12.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通常會約定按照原狀返還,且不得就裝潢請求相關費用,如未約定,則房客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將可向房東請求依現存價值償還。
13.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租賃物而產生之賠償請求權,時效均為二年,出租人以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承租人以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四、如果你是房東,建議租賃契約最好辦理法院公證,這樣如果房客拒不交租或拒不搬遷時,可以不經訴訟程序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不要為了省稅金就不公證,以免得不償失!
五、有關房屋的租賃關係,知己知彼,房東與房客都清楚自己的權益,多一些溝通,有助於賓主關係的緩和,讓房東與房客的對立不再,也使市場的供需間能有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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