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鐵路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重要判決值得注意!)
裁判要旨:
一、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二、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26 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判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林建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鐵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的代表人於案件繫屬本院後的民國108年1月14日變 更為林佳龍,已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羅仕鑫共同於102年3月至4月間 加價販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北埔站至 蘇澳新站及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的團體火車票(下合稱「臺 鐵團體票」)計11,440張,違反67年7月26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於103年 10月15日(原判決植為13日)始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鐵路法第65 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時由刑罰改為行政罰,按法務部104 年4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函示,於103年修法前的 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輕處罰原則,適用103年 修正後行政罰的規定裁處,乃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9 月29日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如 未特別指明,均同)1,143,7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上訴人起訴的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的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的判決,是以:
(一)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羅 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由 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月 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由 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藝 品店,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價方式 出售的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又上開違規行為違反67年鐵 路法第65條規定,惟該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法,將上 開違規行為除罪化,改為行政罰,故上訴人與羅仕鑫所犯 67年鐵路法第65條罪嫌,因於犯罪後廢止其刑罰,業經花 蓮地檢署檢察官為102年度偵字第425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 (二)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乃立法政策裁量,將「購 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行為的可非難性,由刑事罰降低至 行政罰,為處罰的減輕,並非就此不罰。是依本院103年 度判字第528號判決意旨,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 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 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其新舊法律的 適用,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所示「從新從輕原則」的法理 定之。亦即,行為時法律科以刑事罰,裁處時法律僅論以 行政罰,以裁處時法律效果有利於上訴人,即應援引裁處 時法律為裁處。上訴人上開違規行為發生於102年3月至4 月間,依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係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該條文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為行 政罰,惟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後的鐵路法第65條規定均 具不法內涵,並未變動,被上訴人乃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 定從新從輕原則,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經 上訴人及羅仕鑫簽名確認的臺鐵訂票紀錄計11,440張,包 含臺鐵北埔站—蘇澳新站計20筆及新城站—蘇澳新站計37 筆紀錄,按各區間車票價格計算,票面金額共計 1,143,700元,乃以原處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 鍰(即法定最低倍數罰鍰)計1,143,700元,並無違誤, 且未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上訴人以其行為後,裁處 法律效果改為行政罰,而認其行為乃為行為時法律所「不 罰」,於法不合。 (三)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526、2114、227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 判決以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惟花蓮地院103年 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內容,僅是針對 上訴人利用電腦設備購買車票的犯罪行為,與本件加價出 售違規行為無關,故被上訴人自得就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 將所購臺鐵團體票加價出售的違規行為,加以處罰。
(四)綜上,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詞,為其判斷的基礎。
五、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二)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三)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四)事實認定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而如何調查事實或證據的 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斟酌判斷之權,如果其事實的 認定已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且沒有違 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縱然其證據的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導致其事實的認定不同於該當事人 的主張者,也不可以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原審 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 定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 羅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 由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 月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 由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 藝品店,因認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 價方式出售的違規行為等情,經核與卷內的證據相符,且 無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的違法。又67年鐵 路法第65條及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的共同構成要 件事實包括「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上訴人與羅仕鑫 分工完成上述違規行為,自屬故意共同實施違反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不法行為甚明。上訴人主張 其於原審否認有「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的行為 ,詎原判決引用上訴人相反的陳述(102年9月12日調查筆 錄),認定上訴人有加價10元販賣車票的行為,未令上訴 人敘明或補充其先後陳述不符之處,致有遭法院突襲而影 響其受公平審判的疑慮,且原審未敘明其心證形成及不採 有利上訴人事證的理由,恣意將羅仕鑫的販賣行為與上訴 人的訂購車票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認 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的違法等語,是針對原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指摘其為違法,以及就原判決已 詳予論斷者,泛言未論斷,實不足採。 (五)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本件上訴人行為時的67年鐵路 法第65條所定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而依刑法第33條第4款前段及第41條第1項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及「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知, 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 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 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 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 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 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 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 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 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 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仕 鑫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 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 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 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訴願決定及原判決遞予維持,均 有未洽。 (六)綜上所述,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雖未指摘及此,惟 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的違法,仍應將原判決廢棄,且基於 確定的事實,本院已可依該事實為判決,爰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由被上訴人依本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 法的處置。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59條第1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1 卷 10 期 341-34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47-655 頁
相關法條 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41 條(108.06.19)
* 行政罰法 第 4、5、26、27 條(100.11.23)
* 鐵路法 第 65 條(67.07.26)
* 鐵路法 第 65 條(10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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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些物品可以登機?哪些東西要託運?哪些不能託運?
🛩可登機🛩
✔️非液體類的東西
✔️個人用藥(在醫院拿的含英文藥名成分、處方簽之類最好)
✔️相機、手提電腦、手機等3C產品
✔️行動電源
✔️液體類:
1.需小於100ml(可分裝)
2.放置於不超過一公升的透明塑膠袋、夾鏈袋中
3.另外放置於檢查盤中,以方便X光機檢查。
若您因年邁或傷殘疾病需要使用手杖,可以告知航空公司櫃台(最好能提出醫療證明更好)輪椅♿️可能會有免費托運服務。
灰色地帶(可能被攔查的物品)
⚠️折疊傘、一般長柄傘
⚠️有附安全塑膠套的指甲剪、刮鬍刀、鈍的小剪刀(我大部分沒被攔但是不代表一定會過)
⚠️登山杖(通常過不了💬請托運)
⚠️助行手杖(建議帶醫療證明)
⚠️嬰兒用奶粉、痱子粉(建議帶未開封的,不要超過500g)
⚠️自拍棒、三腳架(「理論上」折疊高度小於60公分,直徑小於1公分可以登機,但是很多人還是被
⚠️鋼筷🥢(你沒有看錯就是鋼筷!外國人幾乎只有看過木頭筷子,所以我朋友帶這個結果被誤認成是炸彈爆裂物,所以筷子請帶木頭的出門)
⚠️打火機(防風打火機理論上可以帶上去,但是我在臺灣海關看能成功帶上去的人很少幾乎有搜到打火機就丟到危險物品箱裡了,建議當地買就好)
⚠️有易燃標誌的噴霧罐(髮膠、防曬、化妝水等產品)
「不要托運也不要帶上飛機!」安檢人員通常看到這個標示就直接丟掉了!托運也不行!
✍️解決辦法:建議當地再買,或是分裝到100ml以內的塑膠噴霧瓶或精油瓶裡。
😂我最扯的經驗是有一次在法蘭克福機場,因為剛買的「衛生棉條」被海關安檢人員攔下來生氣的問說這是什麼危險爆裂物😳
我就說這個是女生月經來要用的東西啊...男安檢人員趕緊裝忙去檢查我其他行李🤣🤣🤣
可能他的健康教育課程也被拿去上數學課了,沒看過棉條...🥴
若您是有帶嬰幼兒登機的旅客,可以另外攜帶可登機式嬰兒車、奶粉+痱子粉(最好是未拆封的)並事前告知航空公司櫃台,有些航空公司可以提供免費嬰兒車托運、嬰兒食品、玩具等福利給有帶嬰兒登機的旅客。
✅要托運✅
✔️超過100ml的液體類
(外包裝寫超過100ml的都不行!)
✔️刀類(小剪刀、刮鬍刀、剪指甲刀、瑞士刀...等刀類)
✔️開紅酒瓶的裝置
✍️含安全套蓋的指甲剪、刮鬍刀、小剪刀,這個是屬於比較模糊的地帶,我之前安檢都有過,但是也是有可能會被沒收,看安檢人員怎麼定義🛂
✔️登山杖、傘類、助行杖、針劑類和其他醫療器材(除非能提供醫療證明否則無法登機)
✔️各種粉類物品
✔️噴霧罐(單一物品不得超過500毫升,每人總計不得超過2000毫升)以上是台灣的民航局規定,外包裝有標示危險可燃物🔥標示的不可托運,其他國家的話也需要符合當地民航局規定
⚠️你沒有被抓到不代表這樣做不犯法喔⚠️
❎不可托運❎🛂
⚠️電池類、行動電源、3C產品
⚠️外包裝有寫危險可燃物🔥的任何產品
⚠️任何違反民航局規定之產品
✍️防狼噴霧不要帶,很多國家會視為有潛在性危險的武器,嚴重的話可能會被航警抓走判刑。
❎不建議帶去歐洲浪費行李空間的物品❎
洗髮精、沐浴乳、護髮產品、肥皂、保養品、防蚊液、墨鏡、漱口水、酒精、精油、乳液、鍋具烹飪用品、卸妝油、牙膏、刮鬍泡、痠痛藥膏、洗面乳、超過350g的各種衣服外套褲子鞋子(睡袋)
💬以上物品在歐洲都很容易就買得到,甚至比台灣便宜很多。如果你有慣用的牌子可以分裝一些帶去歐洲使用即可
✍️隱形眼鏡、隱形眼鏡保養液、面膜、痠痛貼布在歐洲比較貴或是不好買到可以帶去沒關係
✍️木筷口罩可帶,歐洲很少見
✍️防曬乳若怕買到助曬劑會變黑的可以帶一小瓶去
2.哪些東西不能過海關?物品攜入境要申報的話要如何申報?(以台灣、歐洲海關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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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海關入境規定:🛂
✔️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免稅店的一條)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超過須申報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
✔️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中藥製劑每種12瓶(盒),總數不得逾36瓶(盒)
✍️要帶超過規定的量須醫師證明
✔️電器類完稅後2萬元台幣為限,超過金額須申報。
✔️保久乳、調味乳、乳酪、奶粉(6kg內,一年不得超過30kg)
✔️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超過1kg
✔️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
✔️加工乾燥的植物製品:商業包裝之水果乾(如葡萄乾)乾香菇、不含種子之乾燥中藥材。
✔️. 加工或調製完全之植物產品:如製罐(如水果罐頭、果醬)、醃漬(如蜜餞、泡菜、蘿蔔乾,但鹽漬 薑除外)、焙炒(如堅果、花生、茶葉、咖啡豆)者。
✔️乾燥磨粉植物製品:如辛香料粉(如辣椒粉、胡椒粉、茴香粉等)、中藥粉、穀類及豆類
⚠️須申請檢疫才能帶進去的⚠️
乾 燥植物產品(不含種子):如乾燥花、乾燥蔬菜、椰棗乾、乾無花果、乾燥植物香辛料、去心乾蓮子、米(糙米及白米,不含稻穀)等。
❎違禁品❎
❌生奶
(鮮奶須符合檢疫條件)
❌毒品、槍械、盜版仿冒品、管制藥品、瀕臨絕種動物製品
❌任何國家的肉製品(真空包裝、泡麵也不行)
❌活動物及其產品
(已加工做成皮製品的不在此列)
❌活植物、種子、生鮮產品
🇪🇺🇪🇺🇪🇺🇪🇺🇪🇺🇪🇺🇪🇺🇪🇺🇪🇺🇪🇺
🛂歐盟國海關入境規定🛂
❎違禁品❎
任何肉製品(泡麵、科學麵、沙茶醬、各種可能含肉類的食物)
即使是素食麵但是包裝畫一塊肉可能會被拿去丟,因為對方看不懂🙈
❌ 毒品、槍械、盜版仿冒品、管制藥品、瀕臨絕種動物製品
❌活動物及其產品
❌活植物、種子、生鮮蔬果產品、乳製品(嬰兒奶粉除外)
✍🏻再次提醒大家你以前沒有被抓到或是別人沒被抓到,不代表這樣做不犯法
也不要在網路上宣導個人錯誤的行為來誤導別人(例如我帶了好多肉鬆沒被抓到)
✍🏻如果是帶中藥建議帶診所或醫院製作成的一包一包中藥藥粉,藥袋裡最好有標示中藥的成分,西藥也最好也帶藥袋裡有寫清楚藥名、醫師名的處方籤,以免造成誤會。
⚠️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新加坡、中東國家等國的入境攜帶品的規定更為嚴格,請務必詳閱相關規定以免吃上官司
✍️去這些國家旅行,食品類建議全部都不要帶!菸酒也要注意相關規定!或是寫好入境卡後直接走申報櫃檯,不能入境的海關人員檢查完後就會丟棄,以免抓到被罰很重甚至有牢獄之災。
3.過海關要準備哪些證明?電子票卷是否要印?車票、門票要提前買嗎?
🛃普通歐盟國:
來回機票、住宿之類的紙本證明
🛃英國...等海關人員可能很機車的國家:
機票住宿證明、英文財力證明(跟銀行申請)、英文旅遊計畫書
千萬不要說自己去找親人朋友,會被逼問很久甚至打電話向你朋友求證所有細項
我朋友在海關被卡了近2小時超傻眼...(說錯話,說謊可能會被帶到小房間甚至遣返)
✍🏻歐洲境內非歐盟國家請留意行前需要辦簽證的事宜,俄羅斯旅遊建議2021年以後再去,之前新聞有提到他們政府有提供『有條件的14天旅遊免簽計畫』
不管是機票,住宿,電子票卷最好都要打印出來,並放在防水的資料袋或夾鏈袋裡
✈️伏林、 easy jet:可接受電子機票✈️
✈️瑞安航空:官網有明文規定一定要印出紙本機票,若未印出則可能會有罰款...請不要來跟我吵以前誰誰有用電子機票地勤還是讓我過,請按照官網條文走以免受罰✈️
(很多航空甚至巴士司機、景點驗票員都只接受印出來的紙本證明...所以印出來是最安全的方案,即便官網沒寫要印...有時候網路不穩或手機沒電也開不出電子票卷...)
至於車票、門票是否提前買,以下建議供各位參考
I.暑假之類的旺季還是建議提前買,特別是熱門景點、長途火車公車票
(網路上訂景點門票可能會被收手續費,若不是熱門景點可現場排隊即可)
II.如果你查詢現場買的車票與早鳥票幾乎一樣錢,請現場購買即可
III.英國、義大利等國的早鳥票與現場購買的價錢可能差2~10倍,建議出發前的四個多月前就要開始注意是否有售賣早鳥優惠票(不定期售賣,可能要多查幾次,有開賣不代表有優惠票)
IV.歐洲短程航線(歐洲境內機票)早鳥票也是約出發前3~6個月會出現
V.某些信用卡容易刷國外車票刷不過(元大之類的...)建議多備幾張卡
VI.有些長途巴士票Flexibus是可以退票成點數,供一定期限內重新訂票,有些巴士可免費線上劃位,記得多加利用
VII.可線上訂的火車票一般都分成可退票與不可退票,我都只買便宜的早鳥票...
如果火車被延誤、取消可以跟站務人員爭取看看是否可改票退票
(記得查詢這張火車票是否需要額外付費劃位,不然被趕來趕去也辛苦)
VIII有些巴士票、火車票只提供現場購買
✍🏻英文不好的可以用Omio 、busbud 、Rome2rio之類的apps或網頁訂票,雖然資料有時候比較少,也有可能手續費但至少是中文的
4.轉機要注意哪些事項?建議搭乘轉2趟以上的飛機嗎?
轉機要注意是否需要轉機簽證之類的(新加坡、日本、香港、印尼、韓國皆免免簽)
香港轉機:
上海等中國境內城市轉機:需要台胞證、需要入境後再出境、行李要去行李盤拿取再拿去托運、20000毫安以內的行動電源(需要明確標示容量以及額定能量值<100Wh)
轉機時間不要抓太緊例如1.5~2小時,除非你全程都是同一家航空公司售賣的機票,不然這樣很容易因為飛機延誤之類的狀況接不上下一班飛機(前後搭乘的航班若不同航空公司建議間隔5~7小時以上較為保險)
🧳行李是否可以直掛(直接送到最後終點站不用領出再托運)🧳
全程為同一家航空公司的話一定可以直掛(中國的航空沒有這項服務)
前後班機為同航空聯盟的成員,理論上可以請地勤幫忙直掛看看(但是對方不一定會答應,因為怕行李不見很麻煩)
✍🏻勿把貴重物品、所有衣物放行李箱托運,不見了你會很頭痛....
📄登機證📄
有些去櫃檯check in時就會把所有航段的登機證給你,有些則要中間某一段去到transfer desk(轉機櫃檯)領取其餘的登機證。
5.轉接頭、延長線排插怎麼買?歐洲國家全部都使用歐標轉接頭嗎?
很多人以為轉接頭沒有在分瓦數使用的...直到我最近才發現這個觀念是錯的!
(難怪我之前常常轉接頭過熱甚至拔起來有火花...)
首先建議大家購買時最好選擇有標示CE認證標準的轉接頭較安全(有SGS更好)
然後使用正確瓦數的轉接頭以免發生危險
市面上的轉接頭多分為這五種(資訊來源轉接頭廠商頁面)
I.黑色超薄超小一個的塑料殼轉接頭:建議最大支持瓦數200w....旅行社都送這種
II.白色殼有貼藍白標籤的(導體為鐵合金):建議最大承載瓦數600w
III.白色或黑色殼沒貼標籤但有一條彩線的(導體為銅):建議最大承載瓦數2000W
IV.德標插座(中間有一個帶圓孔的鐵片):建議最大承載瓦數600W
V.多國轉接頭:建議最高承載瓦數500~1500W(每家規格不一樣)吹風機不一定能用
一般吹風機瓦數約1000~1600W,旅行鍋:1000W以上,電熱水壺:300W~1500W
⚠️吹風機等超過300w的電器不要插在延長線排插上使用!!!
6.國際電壓型電器好用嗎?
根據我浪費了兩千左右的台幣,弄壞三台這樣的電器。
(在台灣用110v幾天後,拿去歐洲插220V的插座秒壞...或是一兩次就壞...)
建議大家還是買便宜又小台的單一電壓電器出門比較好(尤其電熱水壺、吹風機)
不僅選項比較多(可以選風量大、體積小、便宜...淘寶很好淘🤣)
也不會發生插110V插座使用時變很難用(吹風機風量很小,熱水壺煮25分以上才滾...)或是又貴又容易壞的情形
7.行動電源帶幾毫安培的?充電線可以帶副廠的嗎?
兩充電孔以上20000毫安以內的行動電源(需要明確標示容量以及額定能量值<100Wh),300g左右品質穩定的大廠牌行動電源比較好(我之前用小米的都很容易壞,機王蠻多,起碼用壞過4個了...都沒用幾次就bye了)
充電線我都會帶原廠的出門(尤其蘋果用副廠的很容易某天就GG了),另外帶一條副廠的充電線當作備用線或是旅伴有需要時可以借線給他用
8.有哪些方式可以把我手機的旅遊照片備份起來?相機照片怎麼傳到手機使用?
(以下內容看不懂的請問朋友或是賣這類產品的店員,專有名詞較多)
iPhone的話可以同步到iCloud。其他手機也可以用Google drive 、flickr之類的
與旅伴分享照片也可以用Airdrop,免網路零流量快速互傳照片(限iPhone )
其他手機也可以用apps或網路硬碟做互傳照片或是發相片到line相簿也行
單眼相機要把照片傳到手機有以下方法(類單眼也差不多)
有很多相機都有WiFi功能可以透過連接手機的apps傳輸照片(很慢,操作困難)
也可以用OTG Lightning線(原廠)三秒就傳到手機裡
有些運動相機是使用MicroSIM卡,可以用OTG線傳手機
我的vivo手機有支援MicroSIM卡,可以把卡拿起來插到我的手機上就可以讀照片了
✍️手機不會用怎麼辦?拿去台灣的各家電信門市請他教你使用是最快的方式喔😂
9.哪些電器在任何國家都可以即充即用(110-250v皆可使用)?要帶變壓器出去旅行嗎?
有USB轉接插頭的電器,都是屬於任何電壓皆可用的電器
(如果你的充電頭跟充電線是分開的,就那就是含USB轉接插頭的電器了,還是不懂的請看圖)
現在很多功率300w以下的電器,都會做成這種國際電壓型電器(例如:手機、相機 、筆電)
高功率電器(如:電熱水壺、吹風機)非常不建議帶110-250v的旅遊電壓的電器出門,因為可以選擇的款式很少而且根據我的經驗很容易壞(我已經用壞幾個了,用不到五次就壞😭)
可以的話建議使用單一功率的電壓或是用當地的微波爐、爐子煮水也是一個辦法。
這種電器還有個麻煩的地方就是110v跟220v用起來的感覺差很多,例如同熱水壺在220v只要5分鐘就滾了,110v卻要20-30分,等到天荒地老都還沒煮好...
然而我建議大家『千千萬萬不要帶旅遊升壓器或降壓器、電湯池出門!』之前含我朋友和某些旅行者分享的經驗就聽到有十幾例接頭冒煙甚至燒掉的案例😱😱😱
萬一在屋裡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帶歐洲團的導遊也會特別交代大家不要用這個以免發生危險!
10.可以多人共用一張SIM卡嗎?歐洲所有國家都能使用歐洲漫遊卡嗎?有哪些例外呢?有全球都可以用的SIM卡嗎?
不要多人使用一張SIM卡容易有誰用得多用得少的爭議。而且多一個人開熱點流量會少超快(我朋友說大約3倍速)所以不建議多人共用一個SIM卡。
前幾年歐盟國境內的電話卡都可以跨國使用了,但是要去以下地區旅行請留意
(順便提一下大部分地鐵站裡也常常沒訊號,建議把查出來的路線資訊截圖)
如果你怕被騙錢買假卡、流量不夠不會找不到地方儲值流量包、電話卡有問題不會處理
可以先在淘寶之類的買好漫遊卡再到當地使用(有問題還有線上中文客服幫你處理)
義大利:各家歐洲漫遊卡訊號都不太好,甚至沒訊號,建議在當地辦TIM電信的卡
(去梵蒂岡不用另外辦卡...)
瑞士:另外辦電話卡,Vodaphone用戶可以去瑞士當地的門店買專用的流量包
英國(蘇格蘭):天空島內任何電信都會沒訊號...建議跟當地團比較安全
巴爾幹半島諸國:
(只有斯洛維尼亞跟克羅地亞是歐盟國成員)
有些人說大型歐洲電信的卡在這幾個國家部分地方還有訊號可用
(克羅埃西亞、保加利亞和那兩個歐盟國似乎有訊號,其他可能沒收訊)
自駕很多地方會沒訊號要記得下載離線地圖,如果漫遊卡訊號不好,可在當地小攤販小店等地買費率很貴的電話卡(建議請他幫你設定好,以免一裝上沒幾秒就不能用了...)
安道爾:用當地的WiFi即可
西班牙、葡萄牙、法國:orange電信收訊很好但是郊區可能沒訊號(朝聖之路上)
俄羅斯、摩爾瓦多、白俄羅斯、烏克蘭、亞馬尼亞等東歐國家也都不適用歐洲漫遊卡
(土耳其也不能用漫遊卡,波蘭則可以用歐洲漫遊卡...)
聖馬利諾、馬爾他、塞普勒斯、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等歐洲小國:orange等歐洲漫遊卡也有訊號(沒訊號就用當地WiFi或用離線地圖不要浪費錢再買卡)
11.自駕需要全程都自駕嗎?可以不同點還車嗎?可以開車跨國旅行嗎?
其實自駕蠻累而且有時候會擔心有罰單或被租車公司亂收費用
建議大家還是大部分還是以大眾運輸為主(長途巴士跟火車為優先)
(市區內想要舒服一點可以搭Uber或taxi)
如果要到大眾運輸較不方便,或是時間規劃上覺得
建議到一個國家之後再去當地租車當地還車,省掉很多麻煩
(捷克、匈牙利、奧地利、斯洛伐克等中歐國家還可以省下Vignettes費用)
至於不同點還車的部分,我建議大家可以看一下租金的是否落差很大
如果是差台幣一千左右,我建議就同國家A點租車B點還車就好
落差超過三四千就放棄吧,同點租車還車比較好
⚠️非常不推薦跨國還車,不但要繳跨境費用還要繳跨國還車費至少多台幣6千左右!
我個人習慣在當地機場租車還車,可以很早就取車很晚才還車,時間規劃更彈性
(通常還車的地方也都是大型空地停車場,開車比較好開...)
保險部分,雖然有網上買的便宜租車保險,但是一開始要先自己墊付賠償金,再跟租車公司討各種保險所需的資料,你還要去催國外的保險公司做理賠動作(常常要去銀行要跨國匯款的IBAN碼等資料,多半一個多月後才收到款項)
總之以上操作很繁瑣不太適合新手去做,建議跟租車櫃檯保全險即可(可殺價看看)
如果你真的很想開車環很多國家的話,記得要跟租車公司說明你要去的國家
(可能會被收跨國費)
一般西歐的租車公司不會答應車子自駕行駛到中歐某些國家(捷克、匈牙利、奧地利、斯洛伐克等)所以我才會建議大家單一國租車還車比較好
如果有其他問題再問我吧!
下禮拜就是聖誕節了!提早祝大家🎄聖誕快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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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我不會成為一個真正的冒險家,但我會寫出冒險的故事,就像從不曾離開台灣的武俠小說家古龍,他能憑藉想像力構築另一個屬於俠義與奇情的幻想世界,還有一個偉大的作家我忘記是誰?他說很多人需要透過旅行去印證一些東西,但他從不需要透過旅行來實現自我或挑戰冒險,他認為光是探入挖掘自己內在的世界,本身就是無止盡的冒險。
在我人生當中有好幾次做出抉擇的時候,能感覺到心臟劇烈的跳動,說不上是興奮不安,還是雀躍狂喜,或者是潛意識知道即將面臨的變動與未知的恐懼,但同時我也很清楚一切已經無法回頭,做出抉擇的瞬間已然成為過去,我得面對的是往後的人生該怎麼走,該怎麼活。
前陣子聽朋友說「徒手攀岩」這部紀錄片,放在待看清單有一陣子,今晚覺得心情很適合,便打開電視播放這部紀錄片,一邊吃超商買的微波便當,一邊跟妻子閒聊,話題不外乎接下來的行程,打算想要完成哪些任務?中秋節我們要去北海道十天,接著回國一週後出發去英國旅行。
北海道是四個月前決定的,四個人一起去,我沒有做任何功課,其中一位朋友很焦慮,她必須要確認行程,事先規劃,我覺得這樣很好,但我就是辦不到,旅行對我來說是一種冒險,我會在有限度的安全範圍內,進行這樣的冒險。
大約一週前,看完《哈利波特:一段真實的魔法史》Harry Potter: A History of Magic 這部 2017上映的紀錄片,為了紀念《哈利波特》二十週年,大英博物館和JK羅琳合作,策畫了一個從史料和典籍,為大家介紹歷史上真實存在的魔法,於是明白了英國的神秘力量召喚著我,我必得順從內心的直覺出發,這時候妻子對我說,不然英國的來回機票她出錢,我們去一趟英國如何?
原以為下次去歐洲,我會去西班牙的巴塞隆納、荷蘭或是芬蘭這些地方,沒想到會是英國,妻子從沒有這麼阿莎力的願意贊助旅費,大多時候的旅行由我這邊負擔,她一直很支持我的夢想,我記得2009年底,渴望能開一間書店,她把寫作出書的版稅五萬元給了我,她說我們搬去台北住,搬家的費用和房租押金都在這裡,你一定要成功!我當時超感動的,還不至於哭出來,可是內心非常激動,我想開一間書店,而且非做不可,因為我的妻子支持我去實現夢想,我也相信我能夠做得到。
沒力超會訂機票、訂住宿、訂火車票這些我無能為力的作業流程,我呢則是被放生在一個陌生的國度或城市,最後依然可以好好活著的人,我的空間感很強,走過一次的路徑就能記住,不會害怕陌生的環境,在哪裡都可以睡著不會認床,於是我們成為旅伴和夫妻,就是相互依賴的這種默契支持彼此走下去。
「徒手攀岩」看到一半,大緯兄傳來 Message Call 問我方便通話嗎?我說好啊,我下午看見他的留言,正想著和他說說話,他之前在英倫從事房地產仲介買賣,對當地非常熟悉,也有許多合作的夥伴,這次去英國,他想介紹一些朋友給我認識,認識新朋友當然好,說不定可以蒐集到新的故事,還可以有人帶我去看不同視角的英國,我們簡單的交換些想去,我知道英國一定有什麼在那邊等待我去發掘。
喜歡「徒手攀岩」因為它代表著一個人的冒險,要拍攝這樣的紀錄片,其實並不容易,除了長時間跟拍,需要有一組人隨時待命,背後有資金在支持,劇組人員也要熟悉各種器材的使用,包括登山攀岩裝備和各種攝影器材,人員的安全和行程規劃,有些時候也要深入被拍攝者的私人領域,要能表現出攀岩運動家的公眾形象,也要進入他的內心挖掘那些內心真實的話語,擔憂和恐懼。
所有人都會擔憂某些事情,在我們生命中的每一天,我相信生存本身就是帶著恐懼的力量出發的,而徒手攀岩更是極限運動裡面,危險性相當高的一種,艾力克斯霍諾德(Alex Honnold)著迷於這樣的極限挑戰,有他自己的成長背景和心理因素,他常被別人說是怪咖,搞不懂他心裡在想什麼,交往過的前女友認為他腦子有病,為什麼有人完全不會害怕置身在危險的地方,每一次的徒手攀岩,都像是在跟死神招手,都像是一場豪賭,沒有明天的冒險行動。
聽他的女友和母親,還有一起攀岩的老友,談怎麼看待艾力克斯從事他的喜歡的攀岩事業,他們的心聲是如此立體的呈現對於這樣的一個人的高度關心、尊重與盡可能降低擔憂的程度,影片到了中段,開始呈現艾力克斯自我的挑戰極限,原來他也會怕失敗,曾經摔傷了背,從五十英呎的半空摔下來,發生壓縮性骨折在腰椎這個部位。
拍攝過程中,一次練習他滑下來傷到右腳的足踝,那感覺非常痛,可練習無法停止,他是拿了人家的贊助要在期間之內完成任務,終於他在練習中開始有些沒把握,他無法信任自己受傷的腳,對攀岩的自信暫時喪失,他對自己相當自責,在朋友的勸說下,他決定延後正式挑戰的時程,他的表情似乎非常灰心沮喪,但你總得要想辦法撐過去艱難的時刻,你要去克服內心住著的心魔,要征服峭壁,你必須先征服自己的恐懼。
我想起某一年去慈濟大學人社院演講,搭太魯閣號提前來到花蓮市區,我漫無目的的散步,臨時起意去秀泰影城看一部電影,從上映的片子隨意挑選一部《走鋼索的人》The Walk 2015,是Joseph Gordon-Levitt 主演,講一九七三年紐約雙子星大廈落成之前,有個瘋狂的人成功挑戰了在兩棟摩天大廈之間搭起的鋼索之橋上走索,成為史上唯一也是絕無僅有的傳奇,好喜歡這樣的故事。
如今雙子星大廈在九一一恐襲中坍塌消滅,再沒有第二個人挑戰相同的事,這麼厲害人的究竟是如何辦到的,我在觀影過程中大受震憾,片尾崩潰的大哭,我知道自己是個膽小鬼,但好多事情想要嘗試和挑戰,我比別人更需要勇氣,每當我又陷入自我懷疑的時候,我會想起這部《走鋼索的人》它給了我無比的勇氣,將我推向未知的世界。
李小龍、神風特攻隊、徒手攀岩都有著相似的情境,抱著必死的決心戰鬥,懦弱膽小的我,這輩子做不到他們的百分之一,不,應該是連千分之一都不到,我為什麼那麼喜歡看帶有危險、刺激與千鈞一髮的電影,那是因為我的現實生活需要極大的安全感,在非現實的想像空間裡,我需要危險,令人恐懼的事物來平衡身心,來刺激我僅有的多巴胺。
我並不覺得自己比別人勇敢去做些什麼,總是強烈的感覺到沒有時間了,我不知道明天會如何,但我知道現在不做,以後也不會去行動,所以我決定現在就去做,不是因為怕後悔,而是怕自己沒有時間了,我有一些朋友在年輕的時候死去,有一些臉書上的朋友,認識和不認識的,在這段期間消失了,到另一個未知的國度去旅行,我希望他們在那裡是幸福的,沒有憂慮的,快樂而自由。
「基本上那是一種更高層次的自信,攀岩讓你成為一個戰士,你明白這是你的道路,你將會追求卓越,你要面對你心中的恐懼,因為你的目標需要它來完成,那是他媽的戰士精神,我認為自由的意識是非常接近戰士文化的。你把100%的注意力放在你的生活上,因為你的生活仰賴它,而我仰賴的是攀岩,挑戰生命中的不可能。」——Alex Honnold
也許我不會成為一個真正的冒險家,但我會寫出冒險的故事,就像從不曾離開台灣的古龍,他寫出可以流傳後世的武俠小說,還有一個偉大的作家我忘記是誰,他說很多人需要透過旅行去印證一些東西,但他從不需要透過旅行來實現自我或挑戰冒險,他認為探入挖掘自己內在的世界本身就是冒險。
(欲成就偉大,你必須先讓自己的意志強大。)
每一個人都活在他自己的牢籠裡,他是透過寫作去掙脫這樣的牢籠,他覺得挑戰永遠不是外面的世界給你的,而是你自己內心的魔鬼,你要勇敢的去面對它,將魔鬼驅逐或釋放,才會得到心靈上的自由和平靜,而他強烈的以為旅行並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走到世界各地,最終你還是必須抵達自己,沒有人能幫得了你,但寫作可以。
我並不是這樣的思想派,我深信旅行總能帶給我不同的啟發和靈感,即使我的安全感需求如此巨大,如果能適時的把自己放在陌生未知的城市,我反而會激發求生意志,我是無法真正去無人島或森林裡獨自活下去的人,我也需要旅伴,我害怕真正的孤獨,與世隔絕的生活,雖然想像這樣的生活極度浪漫,但我依然是個在城市裡長大的孩子,大自然永遠是危險的,你不知道將在何處陷落,而且永劫不復。
當艾力克斯說出自己的擔憂,女友也坦承害怕有一天真的會失去了他,艾力克斯的友人說,他們攀岩的生涯已經有30-40位徒手攀岩家發生意外死於山谷,艾力克斯也知道自己心理早已有了準備,他害怕的不是死亡,是沒能如願挑戰完成,征服那座峭壁險峰,他面對了所有人的壓力,最大的壓力來自於自己那不容許失敗的嚴苛要求。
正式出發進行最終的拍攝,艾力克斯要徒手完成這次不可能的任務那天早上,所有拍攝人員,導演和艾力克斯的好友心情都非常沉重,他們已經做好一切的準備,包含有可能這次挑戰會失敗,他們心心念念的艾力克斯可能會掛掉,我看到這一幕再也無法繼續看下去,我的內心異常的激動,情緒是漲滿的,我覺得我得寫下此刻的心情,跟大家分享我內心的恐懼,它是如此的真實,提醒我還活著的時候,就要勇敢的去面對自己,做自己想做的事,不要讓未來的自己感到遺撼。
成就偉大的事,需要的是戰士精神,如果你的夢想版圖夠大,就需要更大的心靈力量去支持你做該做的事。
我心中有些模糊的想法,我有預感會和你一起完成,接下來的人生,我會邀請更多有夢想的朋友一起參與,我們不需要做到那麼危險的冒險,但我們可以為自己的人生跨出一大步,只為了美好的自由意志,為美好的事物乾杯,為自己的夢想勇敢一次。
這些是我想對你說的話,不知道你聽見了嗎?
文 / 銀色快手(Silverquick)
20190910 AM 01:51 一天有25小時的人
圖 / 徒手攀岩 Free Solo 2018 紀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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