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孩子學習接納他的情緒
尚謙跟尚宇兩個孩子,在我與他們的父親離婚後便由他們父親的家庭照顧,直至去年二月才取回了他們兩人的獨立監護權,並從屏東帶到中壢照顧;我們母子分開的時間長達五年之久,而尚宇更是在三歲時就與我分開,直到八歲才被我接回來。
剛被我接回來的尚宇當時已經二年級,但他除了完全不識字之外,也無法用言語表達自己感受;在他大腦的辭彙庫當中,只有罵髒話時能夠講出完整的一句。
學習遲緩與重度情緒障礙,在我重新照顧他們時遇到非常多的困難,剛開學的尚宇只有第一週願意到學校,從第二週開始就三天兩頭鬧脾氣,即使我將他硬拖到學校門口,他也會抓著電線桿或是柱子死活不肯再移動半步。
在個體心理學的正向教養中,主張不能責備孩子,面對拒絕上學的孩子也不能硬性逼迫,然而這對我而言,在實踐上會有許多難以克服的問題。
我是單親媽媽,前夫直至今日仍沒有給予任何一毛扶養費過,因此家中的經濟是由我獨力承擔;我是北漂的高雄人,父母與親友皆在南部,在中壢照顧兩個孩子的我沒有任何的後援。
因此拒絕上學並不只是不去學校的問題而已,更會影響到我的工作與收入。
但是當我想要用強硬的手段讓尚宇去上學時,情緒失控的他就會開始出現暴力行為,破壞傢俱、摔東西、大吼大叫、咬我或是用拳腳攻擊我。
我至今仍然還記得,當我第一次用蠻力將情緒失控的尚宇壓制在地上時,動彈不得的他是如何對著我,罵出連我都不見得講得出來的完整髒話。
在他的內心裡可能是想說:「我不想到學校,因為我聽不懂老師在說什麼,也看不懂任何一個字,我連注音都不會;同學都會嘲笑我是笨蛋,而且他們覺得我很髒,他們都不願意跟我做朋友,我到學校只會被笑跟被罵,為什麼我一定要到學校?」
但他沒辦法講出這樣完整的句子,在他語言發展的階段缺乏足夠的對話練習;當學校表示孩子有學習遲緩的問題,建議帶去醫院做完整的鑑定時,家人們認為孩子還小不需要做這些評估。
雖然我同樣也認為孩子當時才幼兒園,做亞斯伯格與學習遲緩的鑑定還太早,但我不知道的是,在面對程度落後這麼多的尚宇時,他的父親與其家人們仍舊不覺得,這是個需要被重視的問題。
在家中只要耍賴,尚宇的祖母多半會幫他處理好一切;我還記得在尚謙的畢業典禮晚宴上,已經準備升上二年級的尚宇連想要自己盛湯,祖母都會不准他自己動手,搶著幫他做完這些事。
還跟他的父親同住時,只要在課堂上遇到挫折,尚宇就會逃離教室躲起來直到下課。而老師希望找他的父親對談,討論尚宇的學習狀況時,他的父親又總會各種推託不願出面處理,以致於逃課這樣的行為一直沒有被認真處理,尚宇剛來到中壢時也會有這樣的行為。
透過正向教養的方式,帶著尚宇重新學習認字與表達,每當他情緒失控時都要不厭其煩地引導他,好好說話、試著用言語告訴別人自己的感受。
由於無法說出一句完整的句子,最初必須一直用選擇題的方式讓他回答。
例如:你覺得自己現在的感覺是生氣還是難過?
例如:你生氣是因為哥哥還是因為我?
例如:你生我的氣是因為我對你講話太兇、要你去學校或是叫你寫作業?
這當中也有社工的幫忙,讓我們能夠順利到桃園療養院進行鑑定,並且輔以藥物控制尚宇的情緒問題;同時,我也在課後請了特教老師來指導尚宇學習認字。
這一年的時間下來,尚宇已經有明顯的進步,大部分有拼音的文字他都已經能夠讀得出來,也能夠看得懂常見的一些中文字。
當孩子情緒失控時,不應該去否定他的情緒;可以針對孩子的行為做引導,試著教他生氣時除了摔東西與罵髒話之外,還能夠做什麼。透過同理心的訓練,慢慢讓他自己去思考,如何在不造成他人困擾的情況下,發洩自己的情緒。
憤怒、悲傷、難堪、無助等負面情緒,都是正常的感受,不該因為這些感受是負面的就被迫壓抑;一但孩子對感受產生混亂時,他會沒辦法理解面對自己的情緒時,應該做出什麼樣的反應才是合理的。
常見的就是,當我們被長輩罵的時候,身為晚輩的我們必須虛心接受長輩的教誨,即便在這過程中他們用了極其惡劣的言語羞辱我們;我們不能夠對指導我們的長輩生氣,反而要心懷感激地跟長輩道謝,感謝他們將自己的人生經驗教給我們。
沒有任何一個人有義務得去承受,來自另一個人對自己身心上造成的傷害,不論對方是自己的父母、伴侶、師長或任何一個長輩都一樣。
因此,在教養孩子面對自己的情緒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先教育他們,不論他有任何的感受都是正常的。沒有什麼男孩子不能哭、女孩子要常微笑這樣的道理;你想哭就哭、你想笑就笑,你只要不去傷害到其他人,你的任何情緒都是屬於你的一部分,不需要去否定這些情緒的存在。
前幾天,尚宇因為誤以為他沒有晚餐能吃而大發脾氣,撕毀了一本我買給他的圖鑑,他為此感到非常的懊惱,但同時他也有主動去思考如何避免再次發生這樣的狀況。他在取得我的同意後,拿走一個原本要回收的大紙箱,並且改造成一個小屋子,怕黑的他還記得加了盞燈。
「媽媽,對不起,我把妳送給我的書給撕毀了。」
他說,以後當他很生氣想要破壞東西的時候,他會躲進他的秘密基地裡跟自己說話,等到不生氣了之後才會出來。
這樣,他就不會再因為憤怒而把東西給弄壞了。
#更多相關內容可加入社團自由賞閱
#申請入社流程如下
1.填寫申請單: https://lihi1.com/lIqUe
2.加入社團: 花花遇見阿德勒,個體心理學的實際應用
3.等待管理員審核批准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如何 申請 扶養費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週末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如何 申請 扶養費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週末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