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
(B) 刑法係以故意犯之處罰為原則,過失犯之處罰為例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只要有預見者,即依故意犯處罰之
(D) 若未設有對過失犯處罰之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犯
⒉甲持刀砍殺乙,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因發現對象不是乙,乃中止其犯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客體並非甲原本想殺之人,應阻卻殺人故意
(B)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普通未遂犯
(C)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不能未遂犯
(D)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中止未遂犯
⒊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法條競合論處
(D)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⒋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明知此事違法,原欲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一家老小都仰賴這份薪水,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不得已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但甲仍可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⒌關於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是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 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 來自非人為因素之緊急危難,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於實施公務或業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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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⒈
【答案】(C)
【解析】
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尚須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始屬間接故意犯;且依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並非一概論以故意犯,答案選 (C)。
⒉
【答案】(B)
【解析】
甲之行為不成立中止未遂犯,僅成立普通未遂犯,參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故答案選 (B)。
⒊
【答案】(D)
【解析】
實務認為,若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由於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論述可知,答案選 (D)。
⒋
【答案】(B)
【解析】
依題意,乙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有製作檢測紀錄文書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卻明知而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另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之論述可知,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D) 均錯誤。
又乙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筆者認為,乙所面臨的是困境是「工作不保」,是否為「財產」法益受到危難?退步言之,縱承認屬於危難,然是否緊急,亦有疑問;且縱使肯認,則乙所實行的避難行為,能否通過衡平性(利益衡量)檢驗,更有問題。綜上,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C)、(D) 均錯誤。
基此,唯一能選的只有 (B)。
⒌
【答案】(D)
【解析】
(A) 錯誤,刑法第24條第1項僅規定「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B) 錯誤,無論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面臨緊急危難,均可實施緊急避難。
(C) 錯誤,由於刑法第23條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而只有人類行為才有不法可言,故僅對於人類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非人類行為僅得對之主張緊急避難。
(D) 正確,參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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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傷害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剛看完108普考刑法概要的題目,有看周易老師的書或有上課的同學,應該覺得很簡單吧!出題老師這次真的很佛心啊~~
第一題:勇夫護妻案
這題算是整張考卷裡比較難的題目,分析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涉及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和第14條第2項有認識過失的區別。若認為是故意,則是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在開標時會有殺人既遂和傷害致死的差別。
2、就是在測驗「延展型防衛過當」承認與否的問題啦!這在103地特就考過了,老師的書上也花超多篇幅寫的,有念有分!
第二題:妨害公務大全
基本上把刑法第135~140條操作一遍,這題就結束了。
第三題:行賄收賄大全、登載不實大全
在考刑法第122條第1、2項的競合,以及同條第3項行賄罪的適用。附帶可討論刑法第131條圖利罪、2000元賄款的沒收問題。
再來就是刑法第213~214條無形偽造的條文,也是基本盤,要掌握喔!
第四題:妨害刑事司法權大全
頂替、偽證、教唆偽證⋯⋯基本必背,CP值高到破表的考點,又考出來了。
以上簡析完畢,祝大家考試順利!👏🏻
預告一下🗣
老師即將出版的「刑法概要體系+解題書」二版,也會收錄這些題目,給各位最新、最完整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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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惠中巴掌案
我想 很多人都討厭他
但法律的可貴在於 必須得撇開情緒
一、刑法部分
(一)涉及的妨害公務(最重3年以下)或暴行侮辱罪(最重1年以下)、普通傷害罪(最重3年以下),如果都成立犯罪,一巴掌,當然是行為單數,侵害不同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理。
(二)有趣的是,妨害公務罪會成立嗎?
如果是我寫的狀紙,我會抗辯兩件事:
1.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原因在於宣導政令、政策時或許可以認為是執行公務,但不能說從整個宴會從頭到尾的每個細節、每個動作,都是在執行公務的範圍內。打巴掌時,既然是在敬酒,單獨看這個動作,不能解釋成當下正在執行公務,只是單純應酬的範圍。
2.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原因簡單,當時在敬酒,一般人在這個狀態下,怎麼會認知到是在執行公務?因此,主觀上,不具備故意。
(三)檢方怎麼認定?
當然有可能跟我講的不一樣,理由在於檢方有政治或其他干擾,尤其偵查中的緩起訴處分,是有可能讓灰色地帶的行為,形成表面上是有罪的,因為當事人不願意把時間、勞力、金錢一直浪費在訴訟程序,所以妥協接受緩起訴處分。
二、刑訴部分
(一)沒有提出告訴,能發動偵查嗎?
除了妨害公務罪,其他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沒有提出告訴,能發動偵查嗎?當然可以,告訴乃論之罪,只不過是限制檢方起訴程序,但起訴之前,進行偵查的發動條件是刑訴法第228條,只要偵查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即可。而且經過解釋後是主觀上認為有犯罪嫌疑即可。
只是日後在6個月告訴期間內,如果沒有合法告訴,檢方起訴告訴乃論之罪,會面臨起訴程序不合法的問題。
(二)限制住居合法?
1.完全沒有爭議的要件
限制住居的前提當然是「具有羈押的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一般性羈押)或「特定之罪有再犯之虞」(預防性羈押)
2.有爭議的在於,本案的事實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預防性羈押先排除
三個涉及的罪名都與預防性羈押規定的罪名無關。
(2)逃亡之虞
客觀上我個人認為應該沒有。理由在於,涉及的都是非重罪,即使起訴後,都被有罪判決確定,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處斷,頂多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還能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只是依鄭惠中個人身體狀況可能無法),沒有人會為了這樣的法律效果,賣掉7千萬的豪宅而逃亡。況且,依鄭惠中個人身體狀況,不僅行動不便,應該也是藥不離身,逃亡有一定的困難。
(3)滅證串供
全程都被拍了下來,完全沒這問題。
(4)重罪條款
也不是。
3.小結:
當然不合法。但為何這麼做,我剛講過,檢方會遇到政治或其他,例如自己的因素干擾。鄭不服當然可以走416準抗告
(三)立法上的探討
目前立法上,檢方在偵查中能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權限。但理論上,應該修法剝奪檢方這樣的權限,學者已經講很久了。實務操作上,檢方在不具備羈押的原因前提下,濫用這樣的權限,雖然不算是普遍(?),但偶爾還是會看到,至於懲處部分,就要看得不得上級歡心(這是實話)。
你頭痛的證據相關救濟在思法人這裡
講義也在這裡
https://goo.gl/46xPzo
#其實我也想賞鄭一巴掌
#思法人實例進階班第一堂課就是跟本案有關剛好複習
#全部的第一回刑法刑訴考卷都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