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 宣告 #違憲❗️婚姻失去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嗎❓
👉莊喬汝:外遇不必然讓婚姻毀滅,通姦罪卻會
▶️完整節目:https://bit.ly/2MdpH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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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會議昨天做出 #釋字791 號解釋,刑法「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違反了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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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在民間倡議多年,但多年前大法官也曾對通姦罪做出 #合憲 解釋,至今也仍有許多民意認為,應該保留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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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質疑,通姦除罪化,豈不是國家鼓勵外遇😡?
缺少通姦罪,怎麼解決夫妻出軌等家庭問題?😭
元配又要怎麼保全自己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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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律師 #莊喬汝 在釋憲的前一天,也來到節目中討論。她從許多家事案件的經驗出發,指出通姦罪事實上並無助於挽回生變的婚姻,反而使僅存的信任更加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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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期待,現代婚姻的可以走向更加對等的協商,不必將對方當成自己的所有物。特別是當關係發生改變,一味執著於以刑罰撫平情緒,反而阻礙了雙方對關係重新進行協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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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喬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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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持通姦罪的律師一樣,我們在處理很多家事案件的過程中,都知道 #外遇 確實會讓配偶感受到很大打擊。可是我們今天要問的是:心中的感受,是否都要用刑法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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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要判斷的是,#通姦罪 這個法律要達成的目的性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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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通姦罪告訴我們,它是為了維持家庭的完整。但是在法律的實踐上,我們可以看到,它不但無法維持家庭的完整,反而在訴追的過程當中,造成非常多家庭的破碎,彼此的信任感撕裂得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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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在處理案件時,最怕聽到一句話:「莊律師,他在外面有別人,他有什麼資格來跟我談孩子?他有什麼資格跟我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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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害怕聽到「資格」這兩個字。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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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變心,打擊很大。但是婚姻除了忠貞義務之外,還有非常多層面。如果我們處理關係挫折的方式,一直停留在談「資格」,執著在一種被傷害的情緒裡面──他為什麼沒有來下跪道歉?為什麼不用出庭接受質問?──這往往讓雙方無法通盤考量,錯失了可以協商的時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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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通姦罪確實常常被用來作為「#以刑逼民」的法律工具。但事實上,這個武器並不好用。由於通姦罪必須要有「性器交合」才能成立,很多的情況是,元配發現了曖昧簡訊、出遊照片,甚至有所謂「蓋棉被、純聊天」,檢察官最後也不起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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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訴追通姦罪的過程中,常常讓元配犯了更多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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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人家裝針孔,妨害秘密。去破門,毀損。看到太生氣了,就罵了「賤女人!」侮辱。林林總總加起來,所犯的罪比可能通姦罪更多,而且更重。這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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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這段婚姻的本質,它已被撕裂得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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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實際辦過一個案子,先生跟太太分居多年,除了小孩也沒什麼交集了,但太太不願意離婚,覺得婚姻神聖不可兒戲。先生在外有一個女朋友,太太於是就委託徵信社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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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先生後來對我說,他知道自己一直有負於太太,情感上愧對她。但是當那天晚上,她帶著一大堆人破門而入,對著他攝影拍照的時候,他覺得那一瞬間,他們「扯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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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知道,這種感受是無法「扯平」的。但我要說的是,通姦罪使我們這樣對待婚姻中的另一半,所帶來情感上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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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人會說,「偷東西有罪,偷人無罪?」但如果我們可以不要用「偷人」這種父權的觀點看待外遇,我們可以期待現代婚姻走向一種更民主的平等協商。我進入這個婚姻,可是我不要把對方當成我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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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平等協商的關係中,我們更關心的是婚姻毀壞之後,該如何重建的問題。研究指出,外遇確實會嚴重打擊婚姻,但是不必然會走向毀滅。訴追通姦罪卻是必然的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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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要走向分手,我們關心的則會是,國家有沒有提供足夠資源,做諮商輔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沒有做好安排?而不是一直想著感受要被撫平。通姦罪的追訴不會是一時半刻,在這段時間當中很多事可以好好處理的機會,可能就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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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民國十九年就有了通姦罪。通姦罪存在的每一天,台灣的婚外性行為從來沒有人因為害怕通姦罪就改變心意了。通姦的除罪化,指的是除「刑罰」。這並不等於我們認為這個行為是受到認可、值得鼓勵的。而是讓婚姻始於民法,也能終於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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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追訴期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面對的智慧』
小毛說:我幫我朋友問一個法律問題,她跟丈夫分居15年了,她在8年前跟另外的男人小王生了一個小孩,現在想要處理原來的那一段婚姻,要起訴離婚,那她會不會被告刑事妨害家庭罪?
我告訴小毛:她很有可能會被反告刑事妨害家庭罪。你想,她在8年前私下跟小王生了小孩,那麼她提告離婚之後,他的先生會不會到她生活的地方找她?而且在法院訴訟裡面,法官通常也會調查雙方的戶籍,以確認雙方是否有小孩,對方就會發現她已經有了一個小孩,你覺得他們分居15年,先生突然發現太太有外遇,是不是就有可能直接提起刑事告訴?或是要求這位太太賠償金?
也許你會說,都已經分居15年了,先生憑什麼告?
簡單的說,法律上他還是她先生,而且還在追訴權有效期間內(註),所以提告後法院是會受理的,而且她先生幾乎必勝,因為有了小孩這樣的鐵證,辯解空間極小。這位太太在8年前生下小孩,就算加上『受孕』期間的規定,也沒有超過10年,被告成罪機會太大了。
當然,以上的分析都是『紙上談兵』,因為面對到人生未來生活的抉擇,真是酸甜苦辣錯綜複雜,沒有辦法如此簡化的解決,尤其是婚姻家事案件,牽涉到的感情層面又更沒有道理可言,最後,還是要自己出來『面對』才行。
從法律上,不要被追訴刑事妨害家庭的角度來看,建議要等追訴權10年時效過後,再精心安排適當的機會,誠心的跟她的先生面對面,把雙方擱置的心結打開,也許不一定要透過訴訟的過程,在沒有『法律威脅』的情形下,邁向平安幸福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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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的人生
註:刑法第239條妨害家庭罪最高可以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三款有規定,犯罪重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是10年。
妨害家庭追訴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通姦罪懲罰了誰?除罪化大激辯!】
刑法通姦罪應不應該除罪化的問題,司法界已經討論多次,這次由18位來自不同案件的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對《刑法》通姦罪能不能維護家庭制度、婚姻秩序進行辯論,究竟誰比較有道理呢?
🎸辯論重點
《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小三」、「小王」可以和配偶分開,只對外遇對象提出告訴。
但太太原諒老公機會高於老公原諒太太,所以實務運作的結果就變成女性受判決的機率較大。而苗栗地院法官在審理妨害婚姻案件時,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所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憲法法庭討論的核心問題包括:
1. 《刑法》通姦罪立法目的為何?是為保障人民何種法益、基本權益而設?何以侵害人民、有無審查基準?處罰婚外性行為手段是否有所揭目的的達成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對配偶撤告」的目的為何?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益而設?此但書是否有助所揭目的達成、是否有關聯性?
3. 2002年討論過「通姦罪」的釋字554號,有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
🎸通姦罪應該除罪化!支持方怎麼說?
支持者認為「通姦罪」最本身目的在禁止所有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但如果「國家指定要與誰發生性行為」,這件事應該通過【嚴格比例原則】檢驗。
釋字554號認定「通姦罪」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與家庭秩序,要保護夫妻圓滿、婚姻神聖性,且婚姻有維護人倫秩序、養育子女功能,是承載社會功能制度、不是單純個人權利展現。
然而這個觀念在2017年同婚合法化的釋字748號有改變了,大法官認為「結婚自由」的核心是個人人格健全發展、尊嚴維護。所以婚姻制度已經從「社會責任承擔」性質,轉變為個人尋找一個可以與他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伴侶、建立人格共同發展的可能,從社會意義概念轉變為個人結婚的自由。大法官的意義跟觀察是社會的共識,可佐證釋字554當時認定的社會現實已經有所不同。
換個角度想,或許「通姦罪」當初立法用意在於一旦有了通姦行為將會產生子女教養問題、家庭受到損害,但並不是全部問題都是因為通姦而產生,事實上危及婚姻存續的原因非常多,有的是因為婚後家暴衍生通姦、夫妻爭吵長期分居而通姦,連擠牙膏要從哪邊擠都可能會造成婚姻危機,所以通姦行為不是動搖婚姻關係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婚姻關係動搖的結果,國家刑罰權沒有介入的必要。
加上在《刑事訴訟法》但書「可對配偶撤告」部分,國家本來就不該有導致追訴有不公平例外對待的設計,這會讓國家刑罰權不公平、造成缺陷,或許原先立法者想讓夫妻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但往往實際上遭到背叛的配偶很擔心最後變成宥恕,所以才會先提告,變成傷人傷己,還有,如果配偶只想追究小王、小三就不能離婚,這也讓沒有想維持婚姻關係的人必須戴上假面具。
最重要的是,靠刑罰無法保障人與人的關係,通姦行為最主要嚇阻效果其實在於「行為後果擔憂」,也就是通姦一事曝光後必定對婚姻家庭、社會地位產生重大破損,但這預防效果和「通姦罪」並沒有關係,要說嚇阻效果,雖然民事賠償未必能取代刑罰,但以通姦而言,已經有足夠替代性。參考國外,韓國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之後離婚率並沒有產生明顯變化、甚至微幅下降,可見「通姦罪」對通姦行為嚇阻效果非常輕微。
以上的種種理由,總結來講就是,國家不該為情緒滿足動用刑法,通姦造成配偶痛苦,但不是感到「痛苦」就要用刑法去處罰一個人,「通姦罪」對於阻止婚姻關係傷害、對人際關係都是有害無益的,也不是說通姦除罪化代表認可婚外情、也不是否定家庭婚姻,而是感情要發自內心去經營維繫,不是用刑法逼迫。
🎸通姦罪不該除罪化!反對方怎麼說?
反對者認為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沒有形成共識,反對廢除通姦罪的民意仍然是多數,台灣的家庭婚姻形式沒有出現變遷,因此大法官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
另外也有人認為,通姦罪是社會生活基本規範,可以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並有保護弱勢和下一代的功能,刑事處罰通姦罪,不但讓被背叛者有心靈慰藉的作用,也對處罰小三或小王有威嚇作用,如果認為配偶撤回對外遇對象的告訴,只有小三受罰很不公平,可以修改刑訴法239條的但書。
通姦罪並非壓迫女性的法律,台灣的通姦罪可由任一方配偶提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不是如其他國家有女性不得向男性提告的不公平現象,如果因為部分案件有不公平,那應該處理「不公平」的個案原因,而不是將通姦罪「除罪」。
國家到底應不應該介入個人婚姻情感並用刑罰處罰,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定見,憲法法庭將會指定日期公布解釋,這場辯論過程司法院有直播,沒跟上直播也沒關係,法庭活動影音現在也可以在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看到,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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