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遠離網路一個月很多事情沒補到,昨天發文前沒注意到原來還有這麼多節外生枝的故事
今天花點時間在日本惡補了一下這陣子的事情,也稍微整理了一下自己的看法
1.當時以我的角度:我並沒有搶人男友。
對方放的也是4/3事情發生當天的部分截圖,但我們當天就談和是男方腳踏兩條船這件事,我當天也退出了。
關於挑釁訊息,我當時是很衝動,對當時的我來說她才是第三者,畢竟好端端的莫名空降一個我不知道的女友,但我們女生「都是」受害者,而孫安佐在事情發生的一週後也跟我和阿乃道歉過了,所以我「從來沒提起」這件事過,因為當時都講好、大家也在那時講開了,那為什麼這個談好的事情,又要被主動提起我感到很莫名其妙。
不管是前男友還是孫安佐,兩個都是同時和多女有關係,並且我「完全不知情」,雖然當下難免都會因為不甘心有挽回的動作,但最後都是主動退出的結局。
那他們的現任女友要原諒他們、包容他們,是她們的選擇,但我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我也不想公布其他和阿乃的對話截圖了,因為全部都是兩個女人在抱怨孫安佐有多渣而已,再給媒體拿到又要一次擾民了。
2.對於孫和阿乃分手我表示遺憾,但「與我無關」
妳要不要接受一個不誠實、沒擔當的男人,是妳自己的選擇
一開始我跟孫一夜情的資訊,還是對方自己發出去給媒體的,我們的三方私密群組對話,沒這個開端怎麼會有這麼多的問題產生,現在雪球越滾越大,發現事情不太對了、風向不對了,就開始怪我請問是在⋯?
3.我當時是真的「想死」
但我從來沒「用自殺逼孫選擇我」
是他那天自己想挽回我,才衝來我家想安撫我,我也只在電話裡跟他說我很難過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
到現場他才發現我在自殘
說他回去會跟阿乃談談。
結果最後就是第一點的結論。
「我房東並沒有來幫孫開門過」
我們住宅不會幫任何陌生人開門,為了房東的信譽我在此幫他澄清(因為他很在乎這句話)
4.關於什麼精神分裂、抽大麻⋯⋯各種荒謬的抹黑在我選擇沈靜不惹事的這段期間一直出現,我不知道為什麼要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而要這樣毀謗一個人,墮胎的事我也有出來跟大家說明了,這是我跟他之前就處理好的事情,我的聲明也沒有怪過孫、更沒有罵孫,我只覺得這是一齣媒體放大解讀的鬧劇而已。
孫要哄騙阿乃要哄騙父母安心是他家的事,但請不要開始扯一堆沒有的東西。
5.還有被前男友告妨害秘密還在法院審理階段的事情我就不多做說明了,民事賠償都還在審理,卻有人自己出來講一個鉅額賠償金額。
不過我能跟大家解釋說,妨害秘密這個罪行是「公開他的秘密」這件事,也就是我公開他劈腿的這件事,公開了「劈腿的事實」但同事也是他的秘密,所以我這個心甘情願被判罰款兩萬元罰金,現已繳清。
至於妨害名譽法院當時也判定不起訴而且也有不起訴書了,關於前男友告我的事情就是這樣
6.之前說要退出網紅圈,現在又復出po文的心態?
因為很多「關心我的朋友」和我的男友在這段時間都幫助我、讓我在風波時期能正常生活,我也嘗試自殺過,但他們在這段時間鼓勵我就醫服藥和陪伴我
我男友和朋友教導我不要怪罪任何人、但也不要因為這些事放棄原本自己喜歡的東西
雖然我當時真的因為各種批評和媒體的追殺感到非常疲憊,發了一篇希望可以退出的文章
我也知道發完這篇文儘管一小時後後悔刪除了,還是會被嘴到爆開
但儘管如此我還是希望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也還是有很多人支持自己
這段時間讓人擔心了
真的很抱歉
我也只道歉關於這麼久沒出來報平安這件事
那至於其他已經溝通好的事情,我就不知道為什麼當時不生氣要等這時候才越想越不對勁。
希望這件事情真的落幕了
我都神隱1個月了
還能演這麼多番外篇
到底是誰在炒作
媒體也很無聊
拜託請不要再報這些有的沒的了
不過就是幾個渣男與他們的爛攤子而已。
「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的推薦目錄:
- 關於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Misa Chia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Misa Chia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其他] 妨害名譽不起訴後的民事訴訟- 看板PttLifeLaw 的評價
- 關於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妨害名譽民事賠償的評價費用和推薦,EDU.TW、DCARD 的評價
- 關於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我被告妨礙名譽了 - 心情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你敢告我?小心我告你「誣告」!】 「律師啊 的評價
- 關於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妨害名譽案~請教有接觸過這案子的人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妨礙名譽」起訴率僅兩成司改推「除罪化」 - YouTube 的評價
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Misa Chia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因為遠離網路一個月很多事情沒補到,昨天發文前沒注意到原來還有這麼多節外生枝的故事
今天花點時間在日本惡補了一下這陣子的事情,也稍微整理了一下自己的看法
1.當時以我的角度:我並沒有搶人男友。
對方放的也是4/3事情發生當天的部分截圖,但我們當天就談和是男方腳踏兩條船這件事,我當天也退出了。
關於挑釁訊息,我當時是很衝動,對當時的我來說她才是第三者,畢竟好端端的莫名空降一個我不知道的女友,但我們女生「都是」受害者,而孫安佐在事情發生的一週後也跟我和阿乃道歉過了,所以我「從來沒提起」這件事過,因為當時都講好、大家也在那時講開了,那為什麼這個談好的事情,又要被主動提起我感到很莫名其妙。
不管是前男友還是孫安佐,兩個都是同時和多女有關係,並且我「完全不知情」,雖然當下難免都會因為不甘心有挽回的動作,但最後都是主動退出的結局。
那他們的現任女友要原諒他們、包容他們,是她們的選擇,但我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我也不想公布其他和阿乃的對話截圖了,因為全部都是兩個女人在抱怨孫安佐有多渣而已,再給媒體拿到又要一次擾民了。
2.對於孫和阿乃分手我表示遺憾,但「與我無關」
妳要不要接受一個不誠實、沒擔當的男人,是妳自己的選擇
一開始我跟孫一夜情的資訊,還是對方自己發出去給媒體的,我們的三方私密群組對話,沒這個開端怎麼會有這麼多的問題產生,現在雪球越滾越大,發現事情不太對了、風向不對了,就開始怪我請問是在⋯?
3.我當時是真的「想死」
但我從來沒「用自殺逼孫選擇我」
是他那天自己想挽回我,才衝來我家想安撫我,我也只在電話裡跟他說我很難過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
到現場他才發現我在自殘
說他回去會跟阿乃談談。
結果最後就是第一點的結論。
「我房東並沒有來幫孫開門過」
我們住宅不會幫任何陌生人開門,為了房東的信譽我在此幫他澄清(因為他很在乎這句話)
4.關於什麼精神分裂、抽大麻⋯⋯各種荒謬的抹黑在我選擇沈靜不惹事的這段期間一直出現,我不知道為什麼要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而要這樣毀謗一個人,墮胎的事我也有出來跟大家說明了,這是我跟他之前就處理好的事情,我的聲明也沒有怪過孫、更沒有罵孫,我只覺得這是一齣媒體放大解讀的鬧劇而已。
孫要哄騙阿乃要哄騙父母安心是他家的事,但請不要開始扯一堆沒有的東西。
5.還有被前男友告妨害秘密還在法院審理階段的事情我就不多做說明了,民事賠償都還在審理,卻有人自己出來講一個鉅額賠償金額。
不過我能跟大家解釋說,妨害秘密這個罪行是「公開他的秘密」這件事,也就是我公開他劈腿的這件事,公開了「劈腿的事實」但同事也是他的秘密,所以我這個心甘情願被判罰款兩萬元罰金,現已繳清。
至於妨害名譽法院當時也判定不起訴而且也有不起訴書了,關於前男友告我的事情就是這樣
6.之前說要退出網紅圈,現在又復出po文的心態?
因為很多「關心我的朋友」和我的男友在這段時間都幫助我、讓我在風波時期能正常生活,我也嘗試自殺過,但他們在這段時間鼓勵我就醫服藥和陪伴我
我男友和朋友教導我不要怪罪任何人、但也不要因為這些事放棄原本自己喜歡的東西
雖然我當時真的因為各種批評和媒體的追殺感到非常疲憊,發了一篇希望可以退出的文章
我也知道發完這篇文儘管一小時後後悔刪除了,還是會被嘴到爆開
但儘管如此我還是希望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也還是有很多人支持自己
這段時間讓人擔心了
真的很抱歉
我也只道歉關於這麼久沒出來報平安這件事
那至於其他已經溝通好的事情,我就不知道為什麼當時不生氣要等這時候才越想越不對勁。
希望這件事情真的落幕了
我都神隱1個月了
還能演這麼多番外篇
到底是誰在炒作
媒體也很無聊
拜託請不要再報這些有的沒的了
不過就是幾個渣男與他們的爛攤子而已。
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館長:恐嚇還能亂告人,莫名其妙的法律制度?】
刷臉書刷到館長的抱怨直播,說自己被聚眾恐嚇在先,把證據po出來,卻被告妨害名譽跟加重誹謗,實在沒辦法諒解台灣的法律。
如果是我碰到一樣的事情,我想我也會滿肚子火,但從道理上來講,這不是台灣法律的問題,法律沒有問題,而且對這種「亂告人」也有處理的辦法。
🎸「亂告人」的處理辦法
訴訟制度適用於全體人民,法律為了避免訴訟被濫用,也有相應的辦法。以館長碰到的刑事案件來說,像是:
1⃣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亂告人」的案件,檢察官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舉例來說,B對A懷恨在心,某天去告A傷害罪,但沒有提出任何驗傷證明、監視器畫面或足以證明傷害的證據,檢察官對於這種無根無據的案件可以做不起訴處分,A就無需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會在檢察官調查的過程中直接結束這回合,省下大筆時間。
因此,有些人說「台灣法律亂告人就要受理」、「亂告人都會成,律師才有錢賺啊」這個說法其實是錯的。
2⃣誣告罪
意圖讓別人被刑事、懲戒處罰,而向公務員誣告者,依刑法第16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虛構事實」,因此明知沒發生、卻還亂告人的情形,就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舉例來說,剛剛的A發現B根本是無中生有去提告,就可以反過來告B犯「誣告罪」,讓檢察官懲罰他這種濫用法律、公權力的惡質行為。
3⃣請求賠償
亂告人不只惱人,還影響了他人名譽,如果涉及見報、po網等管道,更是容易讓人被誤認為「真的做了什麼」。因此,被亂告的人可以起訴請求民事賠償。
舉例來說,上面的B被判誣告罪有罪,除了要坐牢,A也可以一併起訴請求B賠償侵害名譽的損失。
(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即便檢察官認為B不算誣告,不起訴B,有些法院也會從寬認定亂告人構成妨害名譽,應該判賠。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簡單來說,亂告人是可以反制的,亂告人也有責任,亂告人沒有那麼輕鬆。
🎸「律師你搞錯了,不是責任的問題,是有錯在先怎麼還可以告人?」
我猜館長以及許多人對於法律不諒解的地方,就是明明有錯在先為什麼還可以告人?但,這個問題有一個陷阱:「誰有錯在先?」。
假裝你某天走在路上,小孩A蹦蹦蹦的來找你告狀,說B搶走他的筆;沒幾分鐘,B跑過來跟你說,是A搶走他的筆。請問這時候誰是有錯在先的人?誰知道啊!
法律(或說法官、檢察官)跟你一樣, A、B都覺得自己被欺負,但哪知道事實是怎樣?唯一知道的是「真相只有一個」。要找到真相,就要透過調查,這個流程就叫法律程序。
不管是A、B誰受欺負,都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和追求正義,也必須接受法律程序的結果,這是共同的遊戲規則。沒有這個規則,最後就是比拳頭大,我想這是館長更不樂見的結果。
你可以說走法律程序很浪費時間,但我會覺得法律程序是保障你的權益。你想想,如果法律連調查都沒有,就直接接受黑衣人的說法,不就是館長有罪?這樣公平嗎?
用這個角度想,我認為接受、協助檢察官調查,是一種保障自己的權利,也是遵守遊戲規則的義務,館長需要配合「亂告人」案件的調查,也可以對亂告人案件提出刑事、民事訴訟去反制,法律並沒有問題。
🎸在這則新聞看到不少人哀嘆「台灣法律沒救了」,法律在台灣社會的某些地方,還是被當成牛鬼蛇神一樣看待,好像都是壞人在用的,而且被纏上就沒救的樣子。但法律規定也不是吃素的,你想得到的情況,立法者也想得到啊!
像是訴訟是由敗訴者負擔費用,如果亂告人的人是自己起訴,也要承擔敗訴的成本,偷雞不著蝕把米;
有些人還說「告不告得成沒關係,讓你一直跑法院」。是啦,這種說法好像有道理,但也不會叫你每天跑,你如果真的有事,也是可以跟檢察官、法官喬開庭時間的,況且法檢也有自己的事要忙,又不會天天煩你,是不是沒碰過很派的檢察官啊!
最難過的是把律師形容成是專門告人、賺髒錢的職業。律師有各種業務,訴訟只是其中一種,而且說真的,奇奇怪怪的案件我也不想接,我也想打贏啊!(不服輸)
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我被告妨礙名譽了 - 心情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是否該和對方和解,依妨礙名譽的話賠償金額大概是多少? ... B38 基本上刑事不起訴,要走民事得付裁判費(刑事若起訴不用),再者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是 ... ... <看更多>
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你敢告我?小心我告你「誣告」!】 「律師啊 的推薦與評價
如果你們是因為「民事」(財產、家庭糾紛)而鬧上法院,或是根本與犯罪、懲戒無關的雞毛蒜皮小事,就算對方捏造事實,也不會成立誣告,你可能要告的反而是妨害名譽。 ... <看更多>
妨害 名譽 不起訴 民事賠償 在 [其他] 妨害名譽不起訴後的民事訴訟-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事實經過:
在ptt某板看到一篇新聞,某大學教師為了找出誰匿名投訴他,
考題的時候用加分題希望學生寫出可能去檢舉者的名字。
我在推文說:有夠爛的...
我是說他這種對待學生的方式,還把被寫出名字的四個學生叫上台詰問,很糟糕。
然後被告妨害名譽。 檢方傳喚,我以刑311第三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
後來接到不起訴書,對方聲請再議,我再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的駁回再議通知。
-------------------------------------------
問題:
對方繼續民事訴訟。我稍微查一下,民事名譽侵權似乎是由原告提出受損的證據。
民法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不法」侵害 跟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作何解?
民法195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邊「不法」作何解?
查到這個網頁 https://www.lex.idv.tw/?p=3604
提到
「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真實不
罰』及第三百十一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五0九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
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
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五0九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
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事判決,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
大洋、鄭傑夫、蘇清恭)。
提到阻卻違法事由
在意見表示或評論符合「合理評論原則」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
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
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
,顯然有較高之價值」(請參見:吳庚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
同意見書)。而且,「在判斷陳述意見之言論是否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
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適用「合理評論原則」之目的,「是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人
對於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以及其意
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請參見林子儀教授著《言論自由
與新聞自由》第372頁,1999年)。「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
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
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
,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
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
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
或公眾人物之效。」。以上文字,經常見諸於下級法院有關妨害名譽之民刑事判決之中;
民事部分,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
請問是否可以這樣主張?
不然可受公評而作適當評論就要被判賠,那也太奇怪了吧
感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232.58
※ 編輯: valenci 來自: 1.168.232.58 (11/04 21:08)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