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民法照樣能提告求償,不是說你或妳能到處X啦⋯⋯這有多難懂。😅
#好聚好散讓親密關係民主化
#婚姻的糾紛回歸民法處理
婚姻,始於民法,終於民法!
剛剛15位大法官共同出席,就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撤回告訴效力規定,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文,宣示二者均違憲,立即失效。
我支持大法官會議這項決定,因為,台灣不只 #政治要民主化,#親密關係也應該民主化!
跟大家分享我5/25接受蘋果日報訪談的內容,完整解釋我支持通姦罪除刑罰化的原因:
「既然婚姻是始於民法的契約關係,那婚外性或是外遇,就應該用民法處理,而不是用這個要把人抓去關的刑法來處理。」范雲解釋通姦除罪化更精確的講法應該是 「婚外性除刑罰」,只用民法來處理。
范雲表示,他支持婚外性或外遇應該用民法處理,有四大理由: 「支持親密關係民主化」 、「支持保護婦女權益、性別平等」 、「維護性的自主權與隱私權」 、「維護台灣自由民主形象」 。
首先, 「親密關係民主化」 的民主並非政治上的民主,而是婚姻關係或伴侶關係中的能平等尊重另外一個人的意思。
范雲解釋,國家要處理的, 不是要保證你的婚姻關係或愛情不會改變,也不是跑到臥房或旅館裡,利用法庭與警力去找尋偷情證據 ,而是當這段關係維繫不住時, 國家如何在這個解約的過程中可以保護其中的弱勢者 。
第二, 「保護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 。范雲表示,可能會有很多人認為通姦除罪怎麼會是保護婦女權益,但從數據上來看,通姦罪反而是讓女性處於劣勢。
范雲解釋,雖通姦罪雙方都能提告,看似是性別中立的法規,但在台灣的性別文化中, 一樣是出現婚外情,社會對女性的譴責會比男性大,社會也比較能原諒男性 。
從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官曉薇整理出的數據也能看到一樣的情況,台灣通姦罪男性外遇佔58%、妻子外遇佔42%,是男性大於女性。
但在偵查到判決後,最後被判刑的比例是男性44.8%、女性55.2% ,反而是女性變多了,代表男性是被告時,被撤回的比例高達54.2%,女性被撤告的比例就低很多。
因此范雲認為,要修掉這條法律才能真正促進 #性別平等,#保障女性權益。
第三, 「維護性的自主權與隱私權」 。范雲表示,性的自主與一個人的人格尊嚴與隱私是密切相關的。他舉例,目前法庭以刑法來處理通姦罪或是婚外情,經常將個人性隱私的影像放到法庭變成證據, 「一方面傷害了個人隱私權,二方面也容易讓這樣的證據繼續流傳,反而造成對一個人的隱私權和性自主權傷害。 」
最後, 「守護台灣自由跟民主形象」。 范雲解釋,二次大戰後約30多個國家陸續將刑法裡的通姦罪廢掉,#日本在二戰後1947年廢除、#南韓在2015年大法官也以7比2宣判 侵犯性自主權與隱私權,正式將通姦罪修掉,#印度則是在2018年廢除。
因此亞洲只剩 台灣、北韓、菲律賓和少數幾個伊斯蘭教國家 仍存有刑法通姦罪,范雲認為,台灣既非伊斯蘭教國家,又以人權立國並自認性別平等、自由民主的國家,因此強烈認為應該要廢除婚外性的刑法。
對於「通過通姦除罪化後會對台灣有何影響」,范雲表示,除了人的性隱私能獲得較好保障,以及更注重親密關係處理,民法也能提供很多損害賠償,除了透過民法官司處理,也能透過兩者協商來處理。
范雲指出,過去在婦女團體工作時發現,夫妻若用通姦罪來告,雙方離婚之後較難維持良好關係,對子女影響也不好,
「 我們希望當這條法令被拿掉時,大家更可以看到親密關係的本質,以及如何經營關係,出問題時學習如何好好協商,最後才走上法庭。 」
蘋果日報報導全文:
https://tw.appledaily.com/…/202…/I7HXAU5DA6K5ZEOFDGDW6QEQ6U/
妻子外遇 求 原諒 在 羽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婚姻裡,外遇是最能彰顯性別不平等的,或許親職也算是其中之一。
我曾經在談話性節目上看過主持人和來賓討論外遇,這個主題幾乎每個月都會有新的公眾人物可供討論,大家都會把重點放在「外遇發生的原因」,而我卻覺得,重要的其實是「外遇發生後的結果」。
打個比方,一對夫妻裡丈夫外遇,結果卻是—大家總是檢討被外遇的太太。討論是不是她疏於打扮身材走樣、是不是她要求太多,她明明是被外遇的一方,卻被眾人品頭論足,暗示她自己要負最大責任。
這種通常牽涉到性別的不平等,就是我認為值得討論,卻被許多人忽略的外遇的「社會後果」,因為這樣的後果,其實會回過頭去,增強或減弱某些外遇發生的機率。(說跟性別有關,是因為如果今天外遇的是女方,男方就比較有可能被形容成「單純的受害者」,對他是不是「哪裡不夠好」的討論就會比較少了)
大家最常討論的還是外遇者的動機,於是妻子個性木訥無趣可能是理由、個性活潑大方被說「太愛玩」也是理由,缺錢壓力大是理由,錢太多無處花也是理由⋯
在眾多追究妻子到底做錯了什麼,好像男人在自己的外遇上徹底是一個「無行為能力者」的討論中,難得有一次讓我覺得有道理的,是一位女性來賓嘆了口氣說:「對女人來說,那就像天災一樣。」
女人都想知道做什麼可以防堵另一半外遇,但外遇就像天災,有可能做再多預防都一樣。
男人並不是無行為能力也不是無判斷力,他的身體和言行他可以控制,只不過是不想控制,而這個社會又總是對他很寬容,連帶地也對他的妻子施壓,要求、甚至是迫使她對他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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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誰都想順應自己的內心。
在婚姻裡,外遇是最能彰顯性別不平等的,或許親職也算是其中之一。
這些行為及相關的規範,透露出人們認為男人跟女人在天性上就不一樣,接著再依照這些對天性的假設,發展出對不同性別徹底不同的壓力和箝制。
我時常想起那個來賓說的「外遇就像天災」,即使深受某些經營感情的書籍文章所感動,我相信並且憧憬細水長流、相知相惜的情感,也覺得從來不能否認,自己的感情生活會有被外遇的可能。
因為膽子小加上這個社會對女性外遇的嚴厲,我可以說相對起來自己外遇的可能性極低,但就從越來越多妻子外遇的事件在匿名網站上被討論,也覺得機率不過是機率,如果單就感情面來說,結婚不結婚,男或女,人人都可能遭受到背叛和傷害。
外遇這種乍看之下是私領域的事情,其實深刻的受到社會文化所影響,當事人的感情創傷,會因為社會因素而受到強化或減輕。
舉個例子來說,因為一般人認為女性外遇的機率較低,不像男人外遇那樣稀鬆平常,反而會讓遭受妻子外遇的男人,在名譽和情感上都受到加倍的重創。
結了婚,兩個人就是生命共同體,若是對方戰勝不了誘惑或者刻意地朝誘惑而去,即使自己做好伴侶的一切責任,因此是全然的無辜,也會被拖著共同付出代價。
對女性來說甚至是代為付出所有的成本和犧牲自己,偷吃後道歉回頭的丈夫還可能被讚賞是浪子回頭,但女人被評論「抓不住自己丈夫」的羞辱,還有懷疑自己不夠好的內在傷痕,卻一輩子無法擺脫。
在各項因為婚姻而必須互相背負的風險當中,外遇是最令人難堪的。弔詭的是女人甚至必須透過「原諒」,來挽回賢妻或寬容的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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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外遇後依然過著幸福生活的朋友,想像著或許他的妻子是透過原諒而獲得某種外人未必能夠理解的滿足,也或許是忍受著痛苦,因為不忍耐的代價更大,就更強烈的覺得一般人討論外遇的方式都有些偏離焦點,外遇,重要的不是原因而是後果。
無論外遇的是哪一方,外遇,對男人和女人的社會後果是截然不同。
自己外遇而導致離婚,或者是被外遇而選擇離婚的男人,都比較容易找到下一個伴侶,結束婚姻的女人,卻可能就此單身到老。
再加上成為母親的女性在經濟上本來就更容易陷入弱勢,這些社會因素,都可能超越了愛情而變成「必須要原諒對方」的真正理由。
從這個角度來看,男人確實是受到社會保護。外遇對他們來說可以是一種遊戲或冒險,因為他們能夠把感情和自尊受創、家庭和經濟生活都遭受威脅的風險,都轉嫁給身邊的女人。
有些男人沒有辦法進行精神上的探索,於是把自己對生命無常的恐懼、對冒險的渴望,寄託於性和激情。
有些也知道自己傷害了別人,就像《凡人》裡的男主角那樣,因為知道自己即將孤獨終老,於是在生命的盡頭做出懺悔。某方面來說那種懺悔是毫無誠意的,但或許對受了傷又注定要獨自舔舐傷口的女人來說,男人對自己的歉意和悔過,還是多少表示了自己傷痕的價值。
如果不是家庭、社會,各方面都包容著男人的脆弱和易受誘惑,女人也不需要如此強悍,承受著這種天災所帶來的傷害和屈辱。
聽說不管是朋友的媽媽還是岳母都表示勸和,不管自己年輕時,是否曾經遭遇並且能夠做到忍受丈夫外遇的打擊,面對自己的媳婦和女兒被丈夫背叛時,都表示「為了家庭」,希望她忍一忍就過。
或許也有一部分原因是擔憂,害怕女兒變成單親媽媽會承受更多的壓力和挑戰,但無論如何不原諒、不接納外遇的丈夫,都是一個乍看之下存在,實際上難以選擇的選項。
我想像這種不得已的堅強和包容,不得不的看開和釋懷,或者永遠無法看開只是就此懷抱著傷口生活,就是這樣在女人的血液裡代代相傳。
因為知道自己所處的時代是什麼樣子,在許多方面,平等都還是只是形式而非現實,只能把期望放在未來,希望面對自己的下一代,無論是兒子女兒,我都能夠鼓勵他克服不公平的挑戰,選擇忠於自我。
不用勉強自己去接受無法接受的事情,忍受無法忍受的傷害,希望他們有這樣的選擇,不因為性別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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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母親?──2020女書跨文化系列講座 壓軸場
家庭裡的孤獨:女性自我的失落與找尋
──── 羽茜 主講 ────
講座時間
2020/5/30(六)14:00~16:00
講座地點
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56巷7號2樓 女書店
#在婚姻裡孤獨
#歡迎分享
妻子外遇 求 原諒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壹週刊訪問我空姐的事情,
我的回答如下:
1.「友善父母原則,避免小孩上法院」
唐男和張女育有一子,也已經懂事,
但目前看來,雙方都沒有為小孩著想,
如今夫妻二人已撕破臉,
小孩的監護權若雙方不能談出共識,
交由法院判決,因為小孩已經6歲,
可能會被要求上法院確認要跟誰,整個過程不會舒服的,
對孩子通常會造成心理上的陰影。
2.「律師費不要省」
有網友說當然不能訴諸公審,不然律師賺什麼?
(1)網友可能沒搞清楚,
這種事情一定要找律師的,早晚而已,
如果早一點找律師,雙方直接在前階段和解掉,對雙方都好,
不然先生在氣頭上,兩個人直接面對面是沒辦法談的,
如果雙方都有律師進去,在中間協調,
先生自己找的律師,至少有信賴基礎,
律師講的話,先生比較聽得進去,
事情不會搞得這麼難看~
(2)妻子外遇,先生可以生氣、選擇離開
甚至以持有的證據請求離婚,
在進入訴訟之前,
雙方財產和通姦造成的賠償,甚至小孩監護權,都可以談,
這時候找律師,花費最少,
因為只要處理前面調解部分,不用打官司,
如果前面不找律師,後面撕破臉再找,
要付的律師費恐怕就是三個審級的錢,不會比較省的!
3.「沒簽任何和解書前,都不應該給錢。」
談任何事情都有一個重要原則,
就是要問一下,我花這個錢,換得了什麼東西?
付錢,是為了徹底解決問題,要求對方原諒不再追究,
為了避免性愛影帶外流,
甚至可以要求另一方簽保密協定,
在這種情況下,
我會建議沒簽訂和解書白紙黑字前,
太太不需要拿一毛錢出來!
為什麼?
因為太太前面拿錢出來,
不管是一百萬現金還是幾百萬保單,
先生還是不滿意,還是爆料出來,
那我要問,太太你花這個錢,有換到什麼東西嗎?
沒有!
你不希望發生的事情(爆料)還是發生了,
那你拿錢出來,有解決問題嗎?
我看也是沒有,
那幹嘛急著拿錢出來?
省了律師費,卻白花了幾百萬,有比較省嗎?
4.先生若將性愛影片外流,
將會有妨礙秘密及散布猥褻物品的刑責,
「求上車」的網友,若是透過BT的方式取得影片,
下載同時也分享上傳影片資料,也會觸法。
結語:
請壹週刊麻煩把我的名字寫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