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的李天翔 Eric Li,自小於九龍紅磡寶其利街一帶成長,中學畢業後,在一間遊戲機店舖工作。他當時沒有任何職業志向,之後在偶然機會下,參與過亞洲電視兒童節目《500飛虎隊》。1995年加入TVB,曾經主持兒童節目《閃電傳真機》及《至NET小人類》,當中尤以「認字特警編號999」一角,深受小朋友喜愛,成為偶像哥哥。
誰會猜到,他加入戲劇組後,多被派演奸角,而且入型入格,更成為「御用強姦犯」,不少當家花旦如胡定欣、姚子羚、馮盈盈等,都被他在劇中強姦。近作《深宮計》改邪歸正,飾演馬浚偉皇兄,內地收視點撃率更衝破30億。
入行多年,他的星途載浮載沉,曾幾何時,他懷疑自己是否適合演下去,放棄自己頹下去,最後決定努力撐下去,為一個夢等下去。
姚正億哥哥 在 林燕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地價房屋稅雙漲 千人抗議
記者姚正玉/台南報導2016-10-27
「鴨霸政府,百姓受苦!」、「不公不義,抗稅追溯!」國民黨市議員廿七日上午率領上千民眾前往市府抗議地價和房屋稅雙漲,由於市府沒有官員出面,一行人直闖市長室討公道,不耐久候、質疑市府沒誠意回應,抗議民眾憤而摔水瓶、敲桌抗議,群情激憤,國民黨黨團書記長蔡育輝當場宣布發起罷免連署,「歡送」心不在台南、只會做總統夢的賴清德。
不滿地價稅調漲、房屋稅追溯自九十年七月起,上千來自南市各區的鄉親昨上午頂著豔陽齊聚市議會,並在國民黨議員蔡育輝、盧崑福、林燕祝、張世賢、林全忠、許至椿、林美燕和曾培雅、王家貞等人陪同下,頭綁抗議布條、手舉抗議標語步行至市府表達不滿。
雖然市府大門外部署兩排警力,但市府無官員出面接待,領隊的蔡育輝一行議員帶著抗議民眾逕赴二樓市長室,群眾鼓噪要求市長賴清德出面,但賴不在,代表市府的副祕書長林燕山被質疑層級太低,群眾情緒更加激動。
氣憤的康姓市民表示,去年地價稅六萬多元,今年收到的稅單竟要十四萬多、他哥哥去年八萬、今年十七萬,難道要逼他們賣地繳稅嗎?另一位民眾質問,薪水不漲、稅可以漲,要求市府不要漲那麼多,市長完全不理會,不想連任的市長就可以鴨霸、就可以不管百姓受苦嗎?
議員們指出,台南市一年有近八百億元預算,賴清德執政六年多看不到重大建設,即將卸任卻拚命加稅,地價稅平均調漲六成到一點二倍,接下來房屋稅要調漲,並追溯十五年舊屋,政府不公不義,欺侮台南人,怎配當台南人的市長。
蔡育輝當場宣布,既然市長不理會議會決議、不理會民眾的陳情,一心要全國拜廟走透透,就不配留在台南市,大家就以連署來罷免,讓賴清德全心全意去做他的總統夢,在場群眾呼應並隨即展開簽名。
姚正億哥哥 在 安小蕎(Angel-Ann)粉絲玩美後援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大家一要看這篇文 有人利用我「安小蕎」身份要去騙一位「姚先生」來領養甚至最後以恐嚇方式要來得到「姚先生的小孩!」
最後甚至私底下繼續以「歐陽珊刪」這名字傳訊息給「姚先生小孩」要叫她離家!
這位「歐陽珊刪」已經嚴重危害到我個人名聲及觸犯法律的恐嚇及誘拐罪!
甚至還有位「黃佩琪」幫忙這位「歐陽珊刪」一起騙人!
警察還要繼續縱容這種極致糟糕的人嗎?
有圖有証據,姚先生與君千萬別再回應,如有再聯繫你們請立即報警!
我藝名叫「安小蕎」本名「陳億雯」,我是獨女,兩個哥哥,沒有雙包胎姐姐&妹妹。
請大家注意這兩號人物!
別上她們的當。
我真的很害怕跟擔心他們還有去騙及誘拐其他人小孩⋯
還有「黃佩琪」妳知識也去充實一下,別盜用我影片截圖!那隻是「法鬥!不是沙皮狗!」,還發那種笑死人的文。
⋯⋯
謝謝「余昇峯律師」解析:
首先,針對自稱是您姐姐的那位網友,因為他雖然冒稱,但未以此詐欺他人以取得財物,因此不會構成詐欺罪。
而其對X君父親的對話內容,我初步看過,因為他並沒有恐嚇X君父親,要危害他的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因此恐嚇罪可能也無法成立。
可是或許有一個罪名可能成立,那便是: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
因為在您截取的圖片中,那位冒名之人似乎有以不正之方法引誘X君脫離家庭及監護權人,雖然結果沒有發生,但是因為他已開始實施略誘之行為,如果X君未滿二十歲,或許是有可能成立,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未遂罪」(刑法第241條第4項)。
另外盜用照片的部分,如果您對那些照片有著作財產權(這部分您可能要確認清楚,到底著作財產權是在攝影師身上,還是在委託拍攝的公司身上,但大部分應該都會在公司身上;可是您自己自拍的部分,您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那對方沒有經過您同意而擅自重製照片,已涉嫌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
可能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著手處理。
至於報案的部分,因為刑法的部分是非告訴乃論案件,您可以去警察局告發或是撰寫告發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發;而著作權法部分,屬告訴乃論案件,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即被害人提起告訴,因此您可以去警察局告訴或是撰寫告訴狀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而這兩個行為可以一起去做。
如果您怕警方吃案,我個人會建議您以撰寫書狀之方式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及告發。
補充一下,另外因為他置放您的照片設罝FB,並偽稱係您姐姐,對外足以詐騙他人,使他人誤認,已足生損害於公眾及您,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他也可能成立,
「刑法第220條第2項偽造私文書罪。」
另外建議,發生類似的事情,第一時間絕對不要去檢舉,而是先用截圖保存證據。
最好是能找『公證人』(這是法定職稱,不是一般所稱的證人,比如:天正聯合公證人事務所
http://www.taipeinotary.org/
比如就網頁內容去做事實體驗的公證,以保存證據,避免因為檢舉後,遭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網頁而喪失證據,這樣一來可能想告也告不成了。
以上提供您參考。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再討論。
亦祝您諸事順心 早日脫離苦惱
余昇峯律師 敬上
鳴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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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02)2322-3261
E-mail:rtty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