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審議通過定席外燴服務定型化契約,若像是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雙方可變更契約、協議解約。另外,業者要明確揭示收費項目,定金上限不能過總價的20%,以及明定退定基準,若業者違反規定,將罰到改善為止
#婚宴 #延期 #定金 #Y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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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定型化契約 在 阮昭雄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北市議員阮昭雄於今(20)日在台北市議會民進黨黨團,召開不良婚宴業者拒絕退訂記者會,由於目前已進入結婚宴客旺季,許多新人欠缺辦理婚宴經驗,而與業者簽訂不平等契約,而蒙受損失。
阮昭雄日前接獲消費者陳先生的陳情,陳先生於今年三月九日與台北市維多利亞酒店簽訂婚宴合約,雙方議定今年九月九日於該餐廳設喜宴招待親友,並於當日支付訂金七萬元。該合約明訂宴客日九十天內取消合約時,訂金不得退還,以及其他違約的處罰。不料新人陳先生在籌備婚禮期間因故取消婚事,乃於六月六日向該業者解除婚宴合約,解除合約時間為宴客日前的93天。
豈料陳情人表示要求解除合約時,該業者嚴峻拒絕返還訂金,且還趁陳情人情緒低落急欲解決此事之時,強行要求陳情人簽訂切結書,若不簽訂則視為未取消訂位。如到了九十天內,再要求取消訂位,就不予退還訂金外,還要賠償業者婚宴總金額一定比率的違約金,甚至還可以賠償全部婚宴費用,以致陳情人心生畏懼,在6月6日當日簽下切結書。
阮昭雄表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顯然為不平等條約,如取消婚宴一切依照業者的制式合約,根本無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果採取公平合理的契約,應依照政府所頒佈之「訂席外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本件婚宴消費權益,因90天前解除婚宴合約,應全數退回訂金,業者不應在新人欠缺經驗的情形,強其簽下切結書。政府相關機關自應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下,應協助消費者解決本件消費糾紛。
今日記者會也邀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周建銘技正及法務局主任消保官何修蘭與會。
婚宴定型化契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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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很難想像有這樣的情形!一場應該賓主盡歡的結婚喜宴,竟然讓賓客全都吃不飽。台北有一對蔡姓夫婦,前年特別找來一家景觀很好的空中花園餐廳、舉辦婚宴,當天總共有四百位賓客,沒想到,喜宴40分鐘後就沒菜了,還有人等了半小時,只吃到薯條。這對夫妻氣到告上法院,法官最後判決餐廳業者,必須賠償80萬的精神撫慰金。
一想起兩年前的婚宴,蔡太太就覺得很生氣,為了有一個難忘的回憶,蔡姓夫婦花了45萬,特別在台北市挑了一家,可以觀賞101大樓漂亮夜景的空中花園餐廳舉辦婚宴,但沒想到宴客當天,餐廳卻出了個大烏龍。
不只上菜速度慢,菜單上所寫的碳烤沙朗牛排、皇家鵝肝冷盤、烤全雞等二十道菜,也因為業者來不及準備,讓專程來參加婚宴的親友排隊苦等40分鐘,最後只吃到蛋糕薯條,完全沒吃飽,雖然餐廳事後退了兩人25萬元,也幫忙補請婚宴 但蔡先生還是氣不過堅持提告,最後台北地院認定餐廳的確有錯,判業者要賠償80萬元精神損失,也創下第一宗、婚宴供餐不足餐廳判賠的紀錄。
一輩子一次的婚宴,卻因為業者疏失,而變成不好的回憶,消保官提醒民眾,在選擇餐廳訂席時,除了要將合約看仔細外,如果有特別約定的事項一定要加註在合約上,另外在付訂金時,可盡量用信用卡付款,因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有規定,如果服務到時候沒有獲得提供的話,費用將可退還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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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
日期:108/05/28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https://tinyurl.com/yyevn2sm
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收取之定
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經消費者指
定之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等,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之保障。
經濟部於民國88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作為行業行政指導。
為使實務上常見之消費糾紛處理有所準據,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授權,
研擬具有法規效力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進行
審查後予以核定,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於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之情形下,因
促銷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爰明訂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1)
二、 各服務階段收款之上限: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訂立後,通常需經過一段期間方能完
成全部之服務,為衡平雙方當事人之權益,明訂業者收款上限如下:
(一) 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 定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
五十。
(三) 定金、選定禮服及拍攝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
(四) 定金、選定禮服、拍攝及選定樣片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
八十。
(五) 業者若有收取禮服押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應記載§4)
三、 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因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
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除另
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應記載§6)
四、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
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應記載§10)
五、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
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業者若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應記載§11)
六、 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 消費者如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
(二) 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
(三) 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
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酬。(應記載§13)
相關檔案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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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訊息,簽訂定型化契約請參考政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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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urentV (1.171.74.190 臺灣), 08/15/2019 16: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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