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結婚是人生大事也是許多人的夢想,但如果雙方有金錢觀上的差異,往往會引發爭執,甚至可能讓感情破裂。有位男網友就透露,自己本來有1600萬的存款,但和女友求婚之後,2個月就花掉500多萬,讓他大嘆「看清了」,強調不想再當凱子,寧願悔婚也不要繼續把錢投進這無底洞。
原PO列舉女方的誇張要求:
1.要買新房登記女生名下,頭期款及房貸男生付。
2.小聘38萬,大聘108萬,事後錢放女生名下。
3.要買30萬的黃金套組。
4.要求疫情過後要去歐洲20天蜜月旅行還要準備60萬給女生買血拼買包包用。
5.要求疫情過後必須去沖繩拍教堂婚紗。
6.要求辦副卡。
7.要求薪水女生掌控。
8.喜宴要五星級飯店。
9.要買車給女生。
10.婚後不煮飯,三餐要外食吃餐廳。
想法:
如果這不是幻想文的話,我很想說「恭喜🎉」
不是因為該男生擺脫對方了,
而是這個網友當機立斷,
選了一個很好的時間點脫離這個關係,
那個花掉的500萬元,
如果你想撈回來,
正確的第一步就是:不結婚!
一旦結婚,
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簽名的那一剎那,
那個簽名,
保證是你這輩子最貴重的一個簽名,
簽下去,
即使過一個禮拜吵架了,雙方離婚了,
那些為了結婚送給對方的錢,
不管是聘金、房子頭期款、大小聘,
都要不回來了!
因為你送對方這些東西的目的(結婚)
已經達成(成就解鎖!賀成交!)
既然已經成交(誤,是結婚),
那些東西就不能跟對方要回來了。
如果在結婚前就解除婚約,
雖然不是一定拿得回來,但至少還有機會,
因為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對方不想還,就打官司請求返還。
所以呢,
遇到不適合的人,要先停損踩煞車,
之後再把前面送出去的錢拿回來,
如果錢不多就算了,
不過這個網友花的錢竟然到500萬元,
那就不適合用自認倒霉的心態處理,
該要回來的,還是去要吧!
你辛辛苦苦作得跟狗一樣,存那麼久,
兩個月就被幹走那麼多錢,不肉痛嗎?
趕快去找律師吧!
婚約無效 在 媛來就在新加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來分享小故事🤓
歷史上的今天..
1950年的今天曾經發生嚴重的種族衝突,也就是Maria Hertogh Riot
從前有個荷蘭小女孩叫Maria
她的父母在二戰時被日本軍抓去關,
幸好她的奶媽接手照顧扶養長大,也讓她改信穆斯林。
幾年後,小女孩的母親想帶她回去,但奶媽不肯也讓她在13歲時就出嫁。
血濃於水的媽媽當然不放棄地上訴法院,當時新加坡還是英國殖民地。
法院判定Maria要歸還給親生母親,這段穆斯林婚約無效而且小孩也要改信天主教。
奶媽嘗試在上訴,但結果還是不變...
這讓許多穆斯林支持者心生不滿,他們認為英國政府沒尊重宗教,司法不公!畢竟當時歐洲和英國人地位較高,早就累積怨氣!
因此他們開始攻打西方人,焚燒汽車與店舖,總共造成18人死亡與上百人受傷⋯⋯
新家坡最大的特色是多種族文化,這是亮點也是最敏感的地方。
每年都有種族和諧日,在學校我們會穿自己的特色衣服,了解彼此文化差異。
在外面即使有刻板印象,也會壓低聲音非常私下討論,尊重不同族群。
今天的和平,是前輩的鮮血所換來的
一起在這片島嶼互相尊重相愛吧😘
#阿媛老師開講
#大家晚上睡不著就讀這篇
Photo credit to National Heritage Board
婚約無效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離婚時需要歸還對方聘金或首飾嗎?
常常聽到離婚的時候,由於雙方已經恩斷義絕,婆家這邊認為,既然女方已非家中的媳婦,就要歸還當初訂婚時婆家給予即將過門媳婦的聘金及首飾,當然這對女方而言,肯定是相當難堪的,那麼究竟女方有沒有義務歸還聘金及首飾呢?
我們先來看看民法關於履行婚約的規定:
民法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也就是說,即使訂立了婚約,也就是所謂的訂婚,而且不拘形式,還是不能要求對方一定要配合辦理結婚登記,換句話說,訂了婚是可以後悔的。
►有哪些狀況可以解除婚約呢?
民法第976條第1項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但解除婚約以後呢?
依台灣的民俗,婆家在訂婚時,常會給予大聘小聘或是打金飾給即將過門的媳婦,婚不結了,這些訂婚禮品要還嗎?
民法第977條第1項及第2項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民法第979條之一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簡單的說,就是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損害譬如喜餅錢啦!宴席錢啦!甚至包括精神及名譽上的損害,也可以求償。
►因為訂婚所為的贈與,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可以請求返還。
►在這裡大家就可以發現,並不包括離婚喔!所以結論就是,並不能在離婚時請求返還訂婚時贈與的禮聘。當然,如果你已經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署同意對方可以取回,那是屬於履行協議的一部份,就可能得返還給對方了。
不過,離婚時倒是有一個特別的請求權--離婚損害
民法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只是雖然這個判決離婚所得請求的離婚賠償,法條上並未限於精神賠償,但實務上的判決並不認為包括聘金、訂婚金飾等,所以目前為止看到的,還是以精神賠償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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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法律規定不說,大家覺得,究竟離婚時請求返還聘金及贈與的金飾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