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年代了還有人在那邊女兒不能分財產...
阿你叫你老公把分到的存到你兒子帳戶說是奶奶的禮物
那不就你兒子也有一份?
根據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第二代都還在
第三代的孫子孫女是沒有繼承權的
而且女兒跟兒子的應繼分是一模一樣
沒有什麼嫁出去就不能繼承遺產這種事
我以為這種觀念都是上一輩了
沒想到現在還會有人有這種觀念
阿你自己也是女兒也嫁出去了
到時候你父母的遺產請你自己去拋棄繼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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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的心情,我到現在還記得一清二楚,就是心痛。
他帶走我的寶貝,交給了他母親。
在那之後,有一個月的時間,我幾乎是活在地獄裡。
夜裡,我的眼淚總是濡濕了枕頭。即使偶有一夜運氣好,不小心累到睡著了,也會因察覺我的寶貝不在身旁而驚醒。
沒有我在身旁,我的寶貝吃得下、睡得好嗎?他才五歲,不分日夜跟著媽咪五年,卻突然被剝奪了享受母愛恩寵的權利,對他的傷害有多大,他們有想過嗎?沒有,他們只想到自己的血脈不能外流。
在遇到你們以前,我其實有考慮過幾個同歸於盡、玉石俱焚的做法,不過當然,僅停止於想像,我情願放下自己對寶貝的依戀,也不願他受到一絲一毫的傷害。
不過,還好,事情比我想像的順利跟簡單。
離婚,請求法官裁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你們說正確名稱叫「酌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對吧?),定下俗稱「探視權」的會面交往方式,還有寶貝的扶養費……這些訴訟一個一個解決了。對了,還記得那時你們提醒我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罷了!他那只知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性格,婚前讓我迷戀得失去理智,婚後卻吃足了苦頭,哪還能期待他身上剩幾斤幾兩肉。人家說女兒要富著養才懂得生活品味,從小被父母當成掌上明珠的我卻到婚後才懂,不是有些人天生就可以命好到被疼一輩子,至少我不是。
無論如何,我只想要快、狠、準地剪斷我和那個男人之間的連結,你們卻說不可能,孩子成年前,注定我們得再牽著十幾年的線。
不管如何,起碼大律師當時幫我提的暫時處分,讓我在三個星期後見到了寶貝,而在那之後,我和他爸就開始了長達一年的離婚及監護權訴訟。
「暫時處分」這名詞,在打離婚訴訟之前我聽都沒聽過。「在監護權裁定確定前,先暫時這麼處理。」那時候,大律師用最白話的方式這樣跟我解釋。
於是,在暫時處分下來後,我們就「這麼處理」了一年,而其實在監護權裁定下來以後,也就「繼續處理」到現在。
寶貝交給我照顧,而每個月的第二和第四個週末,他可以帶孩子回去過夜。大律師說的繼續性原則讓我留住了寶貝,由我當寶貝的生活主要照顧者,只是因為孩子還小,法官還是裁定共同監護,也就是遷戶口、開金融機構帳戶、辦護照等事情,還是需要寶貝的爸爸一起簽署。但是寶貝跟我住,寶貝的爸爸享有探視權。
大律師陪我努力了一年,法院派社工訪視時,我還特地把娘家重新布置成適合小孩的安全活動空間,而我母親能夠幫忙照顧寶貝的良好支援系統,也是一項利多。
所以這結果,我算是非常滿意,畢竟他還是寶貝的爸爸,我不會希望孩子就此和親生父親斷了聯繫,更何況他每個月所付的近萬元扶養費,也不無小補。
寶貝的爸爸也還能接受。
本來嘛,當初他帶走寶貝也只是聽他母親的話,事實上,我知道他倒寧願只當孩子的「假日聖誕老公公」。
於是,在離婚判決及監護權裁定下來後,我開始了單親媽媽的生活。
這一年來我暫時住在娘家,這也是娘家唯一能幫我的地方,讓我有個棲身之所。在搶當寶貝的主要照顧者時,也是因為娘家的支援系統讓我比寶貝的爸占了上風許多。
可是,嫁出去的女兒回到娘家住,還帶個小孩,先不管我自己承受的壓力,我的爸媽光是面臨左鄰右舍、親朋好友的關愛,就夠他們受的。
我很想跟他們說,你們不用跟別人解釋,那是我們自己家的事情。可是……
「奇怪,我怎麼看你最近都住你媽家裡,你不是結婚好幾年了?」
「……」
「該不會是跟老公吵架了?」
「我……」
「不要怪阿婆倚老賣老,夫妻難免吵架,床頭吵、床尾和,男人只要不打人、回來睡、有給錢,就是九十九分了。你想,你一個人帶著小孩,要再找個好男人有多困難?身價不比年輕時選擇多,兩夫妻的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過去了,趕快回婆家去吧!待在這裡,你哥哥都娶老婆了,你爸媽有多為難你知道嗎?」
這是我在電梯裡遇到那個每天一定要上市場買菜兼聊八卦的對門大嬸的對話,說是對話,其實從頭到尾都是她在說,我在聽。
早知道進電梯前,見她瞪大眼睛一副逮到機會的表情,就應該找藉口等下一部電梯。
「你妹什麼時候要搬出去啊?」
「你急什麼?她搬回來也才一年多,小孩還那麼小,你叫她一個人住外面,我爸媽怎麼放心?」
「可是我們的孩子快要出生了,之前不是說,她以前住的房間要當我們的嬰兒房嗎?而且萬一我們再生第二胎,房間也不夠啊!那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你小聲一點,萬一小妹聽見多不好意思。」
「這問題遲早要面對的。」
我從「以前住的房間」聽到了隔壁房哥哥嫂嫂的枕邊話。寶貝已經睡了,我只能抱著他偷偷擦眼淚。
一個人獨立生活之後──當然,嚴格來說其實不是一個人,畢竟我住在娘家有爸媽幫忙照應,還有個對我的臥房虎視眈眈的嫂嫂──我得對自己做的選擇負責任,所以從開始打監護權訴訟後,我就出去找工作,寶貝白天則去上學,一直到他上小學為止。直到監護權的訴訟結束不久,我都覺得自己的決定是對的,堅持也是對的。
但是,真的很辛苦。下班後,我不敢再麻煩爸媽,孩子的功課我自己幫他複習,洗澡、才藝班的接送也不敢假手他人。自己砸的爛攤子,我自己收拾。而面對老闆要求加班的為難,我想你們不難理解。可是這些我都過得去,只要能看著我的寶貝好好長大,健康乖巧地陪在我身邊,這個願望應該很渺小吧?
所以,我今天來這裡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對,這是重點。
那天,我送寶貝上學,遇到了他的級任導師。
「馬麻!」為什麼現在小朋友的老師都跟著學生叫媽呢?我才二十八歲耶!「那天孩子跟我說,他覺得媽媽對他要求很嚴格,他覺得很累,問我說,怎麼樣可以去跟他爸爸住。」
我知道老師是好心,想做好親子間的溝通橋梁,但她不懂這話讓我心有多涼。
如果她知道我是怎樣心力交瘁才打贏監護權官司,如果她知道單親照顧孩子是怎樣的心情,她或許會試著跟寶貝溝通,而不是跟我溝通。
回想這一年來,我為了怕人家說單親家庭的小孩沒教養,更怕寶貝在娘家這邊被人說三道四,硬是希望他比別的健全家庭小孩成熟懂事,甚至課業也不能輸人,所以的確盡一切心力管教他,逼他成長,我想他大了就會懂媽媽是為他好。
反正該玩的,每次輪到他爸來照顧的週末絕對少不了,甚至後來還多了一個為了討好他爸,所以更要討好他的阿姨。
我想,可以稱他們為「假日聖誕老公公」和「假日聖誕老婆婆」吧!聖誕老公公哪管你功課寫了沒,一律有禮物;哪管你聽不聽話,統統有獎賞。跟他們在一起又快樂又沒壓力,當然樂不思蜀。這我沒有意見,反正寶貝多數是在我這裡,我顧得好,不怕那幾天的放肆。
但聽到寶貝說想要搬去跟爸爸住,我不禁覺得,自己一切辛苦到底是為哪樁?
再想起寶貝的老師那種質疑的眼神。或許我解讀錯誤了,但絕不會是認同。
我該怎麼做?難道,我當初爭取監護權是錯的嗎?
或者我該把寶貝交給他爸,換我來做聖誕老婆婆?
「有何不可?」
有何不可?律師娘,你的意思是……
「就讓小孩回去住一陣子,你也正好可以休息一下。你不覺得你把自己繃得太緊嗎?這樣是會彈性疲乏的。你累了,脾氣就會不好,脾氣不好,跟孩子相處的品質也會不好,到頭來小孩辛苦,你也抱怨。就讓他去爸爸那裡,跟阿姨一起住,讓他試試爸爸和新公主媽媽之間,有多少空間留給他。」
這樣好嗎?如果他們覺得寶貝礙著了他們的兩人世界,他不會受傷、受委屈嗎?
「他會懂真正把整個世界留給他的人是誰。到時候,他會自己做出選擇,而不是只能接受大人的選擇。」
如果他選擇不回來,真的讓我做他的聖誕老婆婆呢?
「那也未必是壞事啊!媽媽永遠是媽媽,沒有人可以取代。如果他的爸爸妨礙你行使權利,法律上可以用的招像強制執行、處怠金、善意父母原則等等,你都還記得吧?」
當然記得,打監護權官司那一年,我學得太多了。
「不過,我估計不會這樣發展,你很快就得把他接收回來的。這段時間你還是趁機休息一下,想想以後怎麼調整你的腳步吧!」
真的會這樣嗎?大律師,你為何笑而不語?
你們夫妻跟一般律師真的很不一樣,還是因為律師娘不是律師,所以會用非法律的思路來想事情呢?
無論如何,我輕鬆多了。
這一條路還很漫長,換個步伐,我還是得向前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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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兒不能分財產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因為,那天是我和他的三週年紀念日。
當然不是結婚!是在、一、起,就是所謂的「交往」啦。
你說起算日嗎?就是從他說「當我的女人吧」那天開始算起啊!
我知道你覺得很蠢,我以前也這麼覺得──在他給了我這個絕對無法做其他解釋的保證之前。尤其是當我過了三十歲那個當口,還沒能把任何一個途經我生命的男人,放在我的愛情芳名錄上,我開始覺得戀愛這種事根本跟大風吹一樣,規則就是要少幾個位置,大家才能搶著坐。而我,永遠都是在音樂停止時慢了半拍的那幾個人之一。
甚至這一次我都就定位了,卻被一個小我八歲、年輕貌美的女人給趕起來,說那位置是她先坐的。你說多不公平!她多的是位子可以坐,為什麼就說我坐的是她的位置呢?她沒注意到我坐穩時已經三十六歲了嗎?她不知道那讓我有多窘嗎?尤其是我在坐下的那一刻還舉起雙臂大聲歡呼,告知眾人我不會當「剩女」了。
「我們會結婚嗎?」
畢竟我得把握生得出女兒的最後良機。
「……當然。」
你注意到了,我也注意到了,那個「……」。
但,沒關係,至少當時我是這麼想的,這是個還不錯的開始。
就是從那天起,我開始以未婚妻的身分自居,練習怎麼當一個稱職的老婆,儘管過去十幾年,我一直看不起那些在愛情中迷失自己的笨女人。
像什麼呢?
我不再把全部的心力放在工作上了,雖然過去,那也只是我抗拒對婚姻的渴望、假裝不在乎家庭生活的浮板而已。沒辦法,親戚們都在問我媽,我媽又來問我:「交男朋友了嗎?還不打算結婚嗎?是不是眼光太高了?」而我只能說:「過兩年吧!工作真的太忙了,沒時間。」不然我要回答「因為嫁不出去」嗎?這些親戚究竟有沒有在看新聞?不知道年夜飯的十大地雷問題榜首是什麼嗎?
不過,還好有了他的保證,我算是吃下了定心丸。
我不用再把工作當成晚歸的藉口,逃避回家和老媽大眼瞪小眼。每當快到下班時間,我就開始讀秒,準備在分針指到「六」時,揹起我的C牌包包衝出公司。不是我有多期待與他見面,畢竟都在一起三年了,而是,我終於有機會在公司表現自己有急著下班的理由,在那個「……當然」的保證後。
怎樣算是未婚妻呢?
關於這問題,當時我也想了不下幾十次。就是兩個人說好,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唄!
我記得我幫他做了不少次便當,送到他公司給他當午餐──沒錯,就是那些早早就嫁出去的女人做的事。坦白說,我也不是不願意,但總要有對象吧!送便當這種事情,應當是某種程度的交情或深情才能耍的心機,我就是沒遇到那個人過,直到他說「……當然」。
雖然我不懂,為什麼他總是叫我在公司附近等。我不夠漂亮嗎?讓他沒有面子嗎?
疑神疑鬼不是一個要與人許下終身的未婚妻應有的風範,我是這樣說服我自己的。
但,總該見見他的父母吧!每次都是他送我回家的,自從他說了那句「……當然」以後,我甚至還讓他上樓見了我的父母,因為,每次和親友介紹的對象出去幾次沒了下文,老媽總愛催著我主動打電話給對方。
「女追男隔層紗。」老媽說著上個世紀的俗話。
我實在懶得跟老媽說,人家不跟你繼續聯絡,你就該知道意思了,自取其辱這種事,我在三十幾歲還幹不出來。
老爸的態度呢?他倒是無所謂。
「結婚不見得比較快樂。」說這句話時,也不看看他的老伴翻了幾個白眼。
不過,後來這些都不是問題了,他們總算對三姑六婆五叔十嬸有了交代,因為我要結婚了。日期未定,但是男主角已經說了:「……當然。」
讓我想想我還做了什麼未婚妻該做的事。
要結婚了,第一個缺的當然是婚戒啊!T牌的經典款,我就滿足了,鑽石不用大,大了俗氣,我只要看得出那個它特有的八爪戒造型,就足夠讓公司裡的小瞳嫉妒到下輩子去了,因為我賭她這輩子嫁不出去。
我們逛了T牌、B牌、J牌……他都說那不是完美的那一顆,他知道,屬於我們的那一顆就在那裡,等著我們找到它,雖然後來花了半年的時間,完美的「它」一直都沒有出現。
那麼婚期呢?宴席起碼要在婚期的半年前訂吧!
「別急,等你先見過公婆再說。」是正常的程序沒錯啦,但公婆呢?還沒到完美的那一刻?
我的確開始疑心了。
畢竟,他算得上相貌堂堂,雖然已屆不惑之年,但跑馬拉松的訓練讓身材維持得很不錯,談吐、風度也上得了檯面,還是個部門經理,怎麼會輪到我坐這個位置呢?
我知道大家都說我蠢,但我還是有點小聰明的。
所以,我沒有事先告知他,上樓進了他們公司,然後請櫃檯那位臉有點臭的小姐通知他。
他看到我,臉都鐵青了,但我總得冒險一試,畢竟我不是二十幾歲的小女生了──踮起腳,對著高我十公分的他,啄了他的臉頰一下。
「我想你嘛!」
那四周掃射過來的眼神幾乎讓我百箭穿心。
接下來你們都知道了,就如同我剛走進你們事務所說的那樣。
他的老婆馬上就被通知了,因為他不只是部門經理,還是公司的駙馬爺。
留給我的手機號碼是他的公務手機,下班就關機,而且他從不離身(真是辛苦他了)。
事發之後,那支手機打來的第一通電話居然是他的老婆,老闆的千金。
我還得感謝她呢!她相信我是無辜的,只要我從此跟他一刀兩斷就好。
怎麼可能!我三年多的青春呢?讓我莫名其妙當了三年多的小三,在這三年中,我從意見調查表的「31至35歲」跳到「36至40歲」,她到底懂不懂啊!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還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他明知你們是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竟對你故意隱匿已與他人結婚的事實,已造成你精神上極大的痛苦,顯然已超越一般社會客觀上所能容忍的程度。總之,你可以向他請求精神賠償,過去的案例大約是幾十萬元。」
這是大律師說的,就法來論法。
那你呢?雖然你只是律師娘,但待在律師的身邊,也看多了吧!你說,我該怎麼辦?
我連最後相親可能成功的機會都被他毀了,精神賠償幾十萬,有什麼意義嗎?
看你年紀也跟我差不多吧!換成是你,你會怎麼做?
「第一,你該讓他知道他錯了,做錯事就應該受到懲罰。第二,你該讓自己知道,不是你的錯。即使換成幾百萬,也換不回你的青春,所以金錢當然不能衡量你受的傷害。但是,假使他未婚吧,最後一定會娶你嗎?娶你,你們一定會幸福嗎?人的幸福,靠不了別人給的。不論你的境遇是什麼,該負責讓你幸福的永遠是你自己。」
律師娘,我知道你想說什麼,我還是可以追尋我自己的幸福的,是嗎?
其實那三年多,我確實是感覺到幸福的,那是過去三十幾年來我不曾抓住過的,很殘酷,卻很真實。
我說了,我從大風吹的位置上被趕了下來,就是這麼一回事。但我相信,下一回音樂再停止時,我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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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澎湖出生的人現在住台灣
前陣子他們那一代回去分財產
3位男生、1位嫁出去的女生
剛開始在神明廳擲筊決定分(遺產)跟(祖產房子)的方法
剛開始都是沒有杯,後來其中叔叔一位問說
是不是嫁出去的女兒不可以分(祖產房子)
之後就連續三個聖杯
之後就開始擲杯分財產
其中兩位擲筊都是分到其他各一份土地
兩次都是擲筊到一樣的土地
剩下的兩位就是我爸跟叔叔
一開始兩位都沒有擲筊到房子
後來第二次我爸就擲筊到房子
可是因為房子是裡面最有價值的土地
還必須拿一筆錢出來給其他兄弟
變成說拿出來的金額不小
拿出來會讓家裡經濟比較緊
一年要拜拜的次數十幾次
機票的花費上也是非常可觀
讓人不知道該怎麼辦..呵呵
另外有一位叔叔是乩童
有被祖先託夢說一些事情
說家裡面是不是有人回去澎湖玩
可是卻沒有回家裡面上香
都沒有跟其他人提起此事 可是祖先卻知道 有嚇到
還說媽媽不孝之類的
事情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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