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所有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集體報案,歡迎找我,邀入被害人群組,陪同集體報案
Q:警方可否以不成立犯罪為由,拒絕受理民眾報案❓
A:不行❗
以廟東泊姿berji強迫推銷保養品案為例,之前有許多被害人報案,但,均遭警方以「只是單純消費爭議,不構成詐欺罪,請向消保官申訴」而拒絕受理報案,警方作法,是嚴重錯誤及誤導民眾、混淆視聽❗
按是否成立犯罪,是由「法官」認定,並非「警察」,亦非「檢察官」,如果警察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則,無疑「警察取代法官」,越權逕行提前認定是否成立犯罪,違法、違憲!
♦️正確作法:
民眾認為有犯罪嫌疑,即有權利,以告訴人或告發人身份,前往警局報案提告,而警方依法必須受理,不得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
如上所述,是否成立犯罪,是由「法官」認定,並非「警察」,亦非「檢察官」,如果警察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則,無疑「警察取代法官」,越權逕行提前認定是否成立犯罪,違法、違憲。
警方僅能於受理報案後,製作筆錄之最後,告知報案提告人,如上述筆錄陳述不實,可能涉及誣告罪,並應自負誣告罪責,而不能於民眾登門初始,即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
♦️簡言之:
1️⃣報案提告,是民眾之權利,並負擔誣告罪風險。(最後即使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並不等同構成誣告罪,我再另撰文釋疑)
2️⃣警察不能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
是否成立犯罪,是由「法官」認定,並非「警察」,亦非「檢察官」,如果警察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則,無疑「警察取代法官」,越權逕行提前認定是否成立犯罪,違法、違憲。
3️⃣民眾報案提告,警方只能依法受理並製作筆錄,將犯罪嫌疑人函送或移送地檢署(現行犯,移送;非現行犯,則函送)。
檢察官偵查後:
如認有犯罪嫌疑,則應向法院提起公訴。法官審理後,判決有罪或無罪。
檢察官如認犯罪嫌疑不足,則應為不起訴處分。
♦️唯一最終有權利決定是否成立犯罪者,只有法官,檢察官只有權利認定是否有犯罪嫌疑,無權認定是否成立犯罪,警察只能依法受理報案提告,無權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
如有鄉親報案,遭警方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歡迎找我,義務陪同前往警局報案。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呼籲所有泊姿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詐欺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5951289677458/
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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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維護當事人權益--搜索】之一
📌檢警調與搜索票之架構
1. 人: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查隊
2. 票:法官核發檢察官聲請之搜索票及監聽票
(調查局報請檢察官專案指揮偵辦、早期介入)
3. 有指揮搜索票vs無指揮搜索票?
📌搜索前後相關作業程序概述
1. 調查局向檢察官聲請許可
2. 檢察官向法院取得搜索票
3. 當日勤教
4. 同步搜索(嫌疑人、證人、證物所在地)
5. 立即傳喚相關人前往調查站詢問(通知書?傳票?拘票?)
6. 檢察官複訊
7. 聲押、交保或請回
8. 法院羈押庭訊問
9. 交保、請回或羈押(禁見與否?)
📌搜索之流程
1. 勤教
2. 重大案件檢察官帶隊
3. 調查官提示搜索票
4. 確認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5. 簽收搜索票
6. 封鎖現場、禁止人員離去、禁止非搜索對象進入
7. 開始搜索(翻箱倒櫃!要求出示文件?)
8. 搜索完畢-製作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9. 在場人點交、蓋印
10. 收隊離開
11. 帶同嫌疑人、證人返回調查站接受詢問
12. 詢問後移送檢察官複訊?
13. 檢調將執行結果三日內呈報法院!
📌搜索票之格式(略)
📌搜索之條件-搜索票
1. 案由?
2. 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
3. 應扣押之物?
4. 應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辦公處所範圍?)
5. 有效期間?
6. 聲請理由事實依據?
7. 搜索之必要與相當性?
📌傳真搜索票之效力?
1. 如確係由法官簽名,非不得以傳真方式交付(仍係有效)
2. 若有疑義,應注意預留驗證之管道,以杜爭議
📌搜索票上公司、地址、人別錯誤
1. 可拒絕搜索?
2. 檢警調會要求「同意搜索」?(有拒絕之權利)
3. 檢警調可否「逕行搜索」? (有無刑訴131第2項情況急迫情事?)
📌搜索過程
1. 有權責之人在場陪同(錄影跟隨)
2. 陪同人員切莫越權(控制撒網範圍)
3. 手至何處、鏡頭至何處?
4. 鏡頭外的扣押,有栽贓可能?
(待續)
(本大綱為鄭深元律師所內講習綱要,謹提供參考)
(版本所有)
嫌疑人筆錄陪同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特別抽空,去芎林陪一個民眾報案。
原因是他有個和其他人共有的土地,被建設公司強刨地面,鋪設柏油路。但當天警員竟然針對他把車停在共有地上的行為,說建設公司要告他強制罪,所以他是現行犯,得帶到警局。
所以這位大哥現在很害怕警察,只好我陪他去報案。
這個案件的管轄是秀湖派出所。
我對於警員當天的行為也很納悶。
為何建設公司正在毀損這位大哥的土地,警員沒有要把建設公司的人當現行犯帶走,卻可以對這位大哥說他用停車的方式阻擋工程進行,構成強制罪,而成為現行犯?
警員的回應是:建設公司有把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給他看,所以他認為不構成毀損罪,自然不是現行犯。
好笑!土地法34-1條關於共有人的同意,必須要達人數和持分的1/2以上,憑藉毀損罪現行犯的當事人提出的同意書,這位警員竟然就可以自行認定建設公司的行為沒有罪,真的是好大的官威!
但因為當天發生的事情,我不在場,就不想在派出所追究下去,只想讓這位大哥,好好針對當天的犯罪行為報案,走司法程序。
更扯的來了
在鍾宏宇警員做筆錄的時候,當天到場的員警陳建銘,直接打給建設公司的律師,說我們正在報案。
陳警員,若你要調查事實,應該是直接打給犯罪嫌疑人,請問打給律師做什麼?
但因為我還有行程,沒等到筆錄完成,就先離開,想說大抵上就這些事了吧。只先把這些事記下,再一一確認這些行為是否恰當。
但今天這位報案的大哥再打來,說昨天報案沒有拿到三聯單。於是我再打去秀湖派出所,詢問這件事。
鍾宏宇警員說:「因為這件要直接提告,我有問他們要不要三聯單,他們堅持不要,於是我就沒開」
請問鍾警員,三聯單是當事人說不要,警察就可以不開的嗎?為什麼應該要開立的文件,還要問當事人要不要,才決定要不要開?
昨天報案的流程,以及今天與派出所的對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用議員的身份,而是以無償律師的身份陪伴那位大哥報案。
但對於秀湖派出所的素質,我現在真的打上一個大問號!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他們會自行走法律途徑解決。但派出所的警員,恐嚇民眾要把人家帶走,或者報了案卻不給三聯單,非得要律師出馬才願意依法行政。
這樣的素質,非得要讓所有民眾在報案的時候,要請律師陪同,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沒有受損的素質,真的很令人生氣!也難怪大家對警察的不信任啊!
在這邊也要呼籲所有朋友,報案一定要拿到你們有簽名的三聯單,以免自身權益受損,若有需申訴的部分,歡迎帶證據來找我。讓我們一起為警察先生的素質把關。
嫌疑人筆錄陪同 在 因此當事人就放棄🆖委任律師陪同,自己一人在警局做筆錄了 的推薦與評價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所以只要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傳喚,都可以委任 律師陪同。 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