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眉蓁的碩士論文讓我們學到的法律知識】
李眉蓁的論文事件在國內引起了不小騷動,導致許多政治人物的論文也被拿出來公審。除了找人代寫的問題外,李眉蓁的論文內容經過比對,與其他論文相似度竟高達96%,那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而李眉蓁同時也自行宣布放棄碩士學位,這樣的行為是有效的嗎?值得我們討論。
🎸論文抄襲的著作權法問題
著作權是什麼?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完成後,著作權法立即保障了完成的作品不受重製或任意使用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同時著作權法也保障著作人的在著作上表明是自己完成著作的權利(著作人格權),這兩種權利合稱著作權。而他人抄襲了作者的作品,就很有可能已經對於著作權產生侵害。
🎸著作權侵害的界限
有關抄襲這種著作權侵權型態,法院在判斷時有兩個依據,分別為「接觸可能性」以及「實質近似性」,而且抄襲的認定不需要抄全文,只要著作中的重要部分被抄襲,就足以認定有侵害著作權的事實。
接觸可能性的認定,法院認為,被抄襲的著作「完成日期」與「對外公開與否」是接觸可能性的重要判準。本案中的被抄襲的論文已於民國89年出版,在李眉蓁論文完成的民國96年時,已有接觸可能性。至於實質近似性,相似度96%的比對結果,也是明顯符合。所以這次事件應有抄襲而侵害著作權是沒有爭議的。
🎸如果不用抄的,找人代寫合法嗎?
這次論文事件除有抄襲的問題外,也有找他人代寫的情形。而代寫論文是不合法的,違反者有學位授予法的相關行政責任,應予處罰。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學校應撤銷學位證書,並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而依照學位授予法第18條,主管機關應對當事人處以罰鍰。
🎸學位可以自由放棄嗎?
碩士學位的資格授予須符合學位授予法第7條、第8條的條件,才能由學校頒發學位,定性上應是「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當然不得由當事人自己放棄,所以李眉蓁是不可以自己放棄學位的。
「學位授予法 第 17 條」的推薦目錄:
學位授予法 第 17 條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臉書河道上充滿了「我宣布放棄」的照樣造句,但是學位論文真的是你想放棄就可以放棄的嗎?
❌ 根本沒有這種事 ❌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該管學校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就前項情事之處理有違法或不當之疑義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學校經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就第一項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妥為處理者,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違反情形作具體處分認定及建議,由學校據以辦理;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招生名額。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 只有撤銷,沒有放棄 ⭕
🌿 七月是研究生趕這學期畢業的死線,96%的一模一樣,叫目前正在水深火熱的研究生情何以堪(還有寫不出來的研究生)。
🌿 資料當然可以參考,引用出處是基本的;用了這麼多卻不引出處,這可不行。
🌿 現在大陸研究所都紛紛改名東亞所、中國與亞太研究所……,名字改了,系所的轉型正義改了嗎?
🌿 全面檢討在職專班的學位授予方式。
🌿 特定系所的在職專班是政治人物的學位產生器?
📽 Youtube高畫質在這裡:https://youtu.be/24B-PUwOI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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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第 17 條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高雄人已經受夠了轉移焦點
#學位也能主動放棄蓁的傻眼
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今天宣布放棄中山大學的在職專班碩士學位資格。然而碩士學位是可以放棄的嗎?無論是中央法規中的學位授予法、或是中山大學的校內法規,都沒有對學位可以放棄這件事做出規定。
比較相近的倒是學位授予法第17條: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
、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也就是說,中山大學發出的碩士學位,只能由中山大學查明抄襲事實屬實後撤銷其學位,並通知當事人繳還證書。
李眉蓁應該做的,不是放棄學位,而是交代自己論文抄襲事件的始末,主動退選,並接受中山大學相關的調查,與抄襲應負的民刑事責任。市長選舉不是進廚房怕不怕熱的問題,而是檢視一位政治人物過去的言行與誠信,足不足以擔任市長職務的過程。高雄人要的是一個能充分討論政策、讓高雄更好的選舉,而不是中國國民黨提名的這種轉移焦點、死不認錯的候選人!
學位授予法 第 17 條 在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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