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dcast EP.98 《#學得更好》六個幫你「學得更好」的學習步驟
問你一個問題:「一個人的一生當中,最重要的能力是什麼?」你的答案是什麼?英國知名教育顧問、同時也是心智圖的發明人東尼.博贊(Tony Buzan)他的回答是:「學習『如何學習』是一個人的一生當中最重要的能力。」掌握學習方式的人,更容易達成生活中各種領域的進步。
部落格文章 https://readingoutpost.com/learn-better/
Podcast 用聽的 https://readingoutpost.soci.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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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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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 Better 學得更好》的作者是美國教育研究專家烏瑞克‧鮑澤(Ulrich Boser),他年幼時雖然被診斷為 「學習遲緩兒」,但是他在掌握「如何學習」的技巧之後,成績開始大幅進步。作者自己本身,可說是這本書的最佳代言人,他對學習的熱忱在這本書中表露無遺。
我很喜歡作者把學習的方法,拆解成各種具體的步驟,搭配許多真實的研究案例和成果,顛覆了許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舊學習方法。例如有效的學習應該是「主動參與式學習」、「經常回顧與反思」、「懂得尋找類比與關聯」…等。
這些看似簡單易懂的方法背後,作者會詳細說明使用的原因與時機。書中給出明確的執行步驟,讓無論何種資質或程度的人,都有機會採取書中的方式,循序漸進掌握學習的奧妙。閱讀的過程中,我跟著作者的步調,時而對自己提出問題,時而闔上書本反思自己的學習歷程。
這篇文章我除了用心智圖整理這本書的精華之外,也回顧我自己經營部落格的「學習寫作之旅」,與這些學習步驟有哪些相關性,試著讓自己朝向學得更好、寫得更好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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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得更好的6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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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回顧自己學習寫作的歷程之前,我想先用一張「心智圖」來展現這本書提到的學習步驟與技巧,誠如作者說:「心智圖可以幫助我們思考和發現內在關係」。這些學習步驟之間,彼此互相有關聯;學習就是一場「心智活動」。
1. 尋找價值:如果不想學,就不可能學得會。想要精通,就必須把自己打算學習的知識和技能視為有價值的。學習就是理解某樣事物的「意義」。
2. 設定目標:在精通某項技能的早期階段,「聚焦」是關鍵。我們必須弄清楚自己想要學的究竟是什麼,並且設定具體可達成的目標。
3. 提升能力:某些形式的練習可以讓你比其他人取得更好的成績。在這個學習階段,我們必須磨練自身「技能」,採取專門步驟來提升表現。
4. 延伸知識和技能:我們要在掌握基礎之後,「實際運用」自己知道的一切。要充實自己的知識與技能,創造出更有意義的理解形式。
5. 形成關連:要試著把自己掌握的所有知識結合在一起。我們不想只是知道某個細節或步驟,而是要知道該細節或步驟如何與其他事物「互動」。
6. 回顧與反思:在學習過程中,我們容易犯錯、太過自信,所以必須重新審視自己知道的知識和技能,重新思考自己的理解,「從學習中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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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學習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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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作者在書中提到的學習步驟,讓我很驚訝的是,竟然跟自己「學習寫作的歷程」十分相似。理工科出身的我,選擇踏入科技業就職,寫作對我而言,就像是異次元的東西想都不敢想。但是漸漸地接觸到很多有趣的人、觀察到很多厲害的傢伙,發覺自己思想的淺薄與無知,便開始投入閱讀的懷抱。
只是,無奈記憶力和理解力畢竟不是超人等級,發現要把所學紮紮實實記錄下來,才能稍微加深那麼點印象。所以開始試著寫一些手抄筆記,然後在讀到《自由書寫術》這本書的寫作方法之後,被作者的觀念說服:「自由書寫、公開發表、接受回饋」,也因此開啟了我的寫作之旅。
很慶幸的是,我也發現自己採取的方法,跟《學得更好》書中的學習步驟有許多契合之處。以下我會將書中提到的6個學習步驟,搭配自己的寫作歷程,做個回顧與整理,也給有心投入寫作的朋友們一個案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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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尋找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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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我剛開始寫作的時候,並沒有考慮太多,技巧不夠?文辭不夠美?管它的,「寫,寫就對了」。我除了在讀完《恆毅力》之後寫下的「目標階層」練習之外,主要是我時時記得三個核心價值,讓自己堅持不懈地寫下去。
首先是「動機」:而立之年才愛上閱讀的我,發現閱讀對我帶來莫大的改變,以及思想上的啟發,因此起心動念想透過自己棉薄之力,盡可能地把我從閱讀體會到的美好,透過文字傳達出去。架設閱讀前哨站部落格則是讓這個理念更容易傳達。
接著是寫作對我的「意義」:我把每一次的寫作,每一篇文章,視為一次的「自我成長」。無論是思想上的,或者是觀念上的,閱讀不同書籍帶來不同的體悟,進而改變自己的舊觀點、整合成新的觀點。
最後是「社群效應」:無論於職場、生活上,我期許自己成為一個值得追隨的領導人,我對於一個好的領導人的定義,就是「能夠影響多少的人」,因此選擇公開發表自己的寫作。除了帶來社群的交流,得到不同的回饋與意見,還見到許多網友表示受到我的文章鼓舞,讓我更樂於持續書寫。
「人要在自己所學的事物和自身生活經歷之間建立連結,而尋找價值是做到這一點的方法,促使人們思索:「這對我來說為什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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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定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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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自己的寫作目標,起初並沒有硬性規定自己的發文頻率,剛開始在Medium寫作平台發表的時候,有一搭沒一搭的,頻率平均是2週一篇而且不太規律。後來我改變策略,想要堅守我從《如何閱讀一本書》這本書中學到最棒的一課:「唯有自律才能帶來自由」。
我開始強迫自己每個星期要發表一篇文章,即使平日工作再忙,如果不幸平日沒有寫完,拖稿到週五、週六仍然要挑燈夜戰,完成對自己的許下的承諾。因此我深刻體會到,當我保持平日的自律,才能享有假日的自由(ps. 其實就算如期發文,我還是會把假日拿來閱讀和寫更多東西)。
短年期的目標,是希望這兩年內,能夠完成100篇文章的發表,目前已經踏過一半,朝著目標穩定前進中。我自己的感想是,設定目標除了要「可達成」之外,最好還能多一些「挑戰性」與「強迫性」,畢竟,我們都知道自己有多麼懶,對吧?
書中提到一個特別的名詞叫做「後設認知」,白話文是「思考自己如何思考」。作者發現,時常觀察自己如何思考的學習者,成效會來得更好。在寫作的過程中,則需要讓自己去評估自身的論點,思考自己的想法,想清楚自己想傳達出什麼樣的訊息,無論是給未來的自己,或是讀者。
「寫作活動是整理思路的有效方法,因為在組織句子和段落時,我們經常會問自己一些重要的後設認知問題:誰會讀這篇文章?他們會了解我的意思嗎?我需要解釋那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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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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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在練習寫作的時候,並沒有什麼特別能力可言。我採取實驗性質的方式,第一個是對自己提出問題,有點自問自答的意味;第二個是重新排列組合閱讀之後的書中重點,再用自己的話說出來。書中提到,面對失敗,是逐漸提升能力的好方法,這一點我倒是很在行。
我試著用不同的文體和架構,去寫每一篇讀書筆記,同樣抱持「實驗」心態,去觀察哪種文體比較獲得讀者青睞,哪種架構容易獲得迴響。發表這麼多篇文章以來,自然有熱烈回響的文章,以及許多無人問津的文章。
我認為,面對失敗的態度,就是把它當成一場實驗,更重要的是要從中學到東西。實驗至今,我倒沒有特別想定型在哪種文體,反而更廣泛地嘗試和衝撞,探索更有趣的寫作方式。畢竟,不要把獲得關注當成寫作的唯一目標,最重要是莫忘初衷,隨時堅守上面的三個核心價值。
最後是《刻意練習》這本書也同樣說過的,得到意見回饋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尤其能夠幫助自己進行修正、改善,我也很感謝對我的文章進行回饋與交流的讀者,不但讓我有更多收穫,有些建議也讓我耳目一新。
也歡迎你在我的文章留言,或者私訊表達對我寫過文章的看法,你的回饋是我持續進步的最好養分。
告訴自己不要擔心犯錯,要把焦點放在改進上,把錯誤當成習得一點知識或技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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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伸知識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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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使用的三種手法,跟書中所說的不謀而合。第一種是我喜歡在文章裡「問自己問題」,然後試著用最棒的方式回答。有時候需要回顧書籍本身,有時候要前後參照,有時候甚至得Google或找維基百科,才能有更完整的觀念可以回答自己的問題。每一次的提問,都是一次學習與進步的機會。
第二種是「教別人」,我很認同教學相長,可以快速提升自己的能力,尤其是當我們讀完一個新的概念,若要達到可以教別人的程度,則必須讓自己有更深刻的理解才辦的到,這時候,就是提升自己技能的好時機。
第三種是「親身實踐」,我自己最有感的是,採取了屬於自己的「晨間寫作習慣」,讓我每天都能擠出一些時間投入寫作。而這個晨間習慣,後來我也把《起床後的黃金1小時》這本書的讀後心得整理成很受歡迎的晨間習慣分享文,裡面詳細列舉我自己起床後的習慣,也持續使用至今。
「教別人」就是一種知識應用:透過講授某一主題,我們提供了自己對這個概念的理解,我們用自己的話清楚說明重點,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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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形成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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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寫作跟自己形成關聯的方法,我採取的第一種,是我喜歡把閱讀一本書的所學所聞,拿來「跟自身的經驗和想法做對照」,讀的過程經常問自己「這本書跟我有什麼關係?」或者「我想從書裡學到什麼?」
因此,我在寫作的過程中,就喜歡問自己諸如此類的問題,透過與自己產生關聯,讓寫作的內容更個人化,更能帶來反思與回顧的效果,偶爾還能迸出嶄新的思緒與想法。
第二種是把自己所學給「視覺化」,舉我寫過的《與成功有約: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這篇閱讀筆記為例,在文章裡我把作者講的七個成功習慣,重新組構成由內而外的四個面向,再用「信任」串穿每個元素,畫出一幅示意圖代表我對這本書的理解。
最後,我習慣一邊寫作,一邊回想的過程中,去挖掘以前讀過的書目,跟目前讀的書或者寫作的內容,有何種關聯?做法很容易,首先回想那些書籍跟我在寫的東西,有什麼「相同」?再來回想有什麼「差異」?
透過這樣的模式,可以建立許多觀點的連結,我在《最低的水果摘完之後》這邊閱讀心得就用過類似的方法,來對書中我感興趣的議題,進行自我辯證與論述。
「投入學習時,要了解其中的關係、弄清楚因果、看見類比事物與相似之處。學習的目的是改變我們如何去思考某個事實或概念,也就是學會一套思考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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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回顧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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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閱讀書籍之後,為了寫閱讀筆記或讀後感,會去「回顧」內容主題的其他相關資料。也就是同一個主題,我會盡可能多涉略幾本不同的書。
例如在學習投資理財的領域,我鑽研被動式的指數化投資策略,在廣泛地閱讀了不同切入角度的書籍之後,重新讀過一遍最愛的投資經典《投資金律》,才寫下這篇獲得不錯迴響的投資文章〈真希望20歲就懂,投資理財最常見10個問題〉。
除了回顧之外,更重要的是透過寫作,讓我得以很專注地「反思」。像是我在寫《世界並不仁慈,但也不會虧待你》閱讀筆記的時候,起初因為書中內容比較雞湯,讓我的思緒有點兒卡關。
但是,我強迫自己學股神巴菲特的合夥人查理.蒙格所說的:「反過來想,總是反過來想」,不去思考成功的大道理,反而去思考該如何避免錯誤,寫成〈遠離幸福人生的7個建議〉這篇心得。
回顧與反思是一種思維習慣,溫故而知新,才是推動知識更新、反覆運算的終極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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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學習是為了超越昨天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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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認為,「閱讀是最好的學習」。但是,經過這一年來的持續寫作,我才發現,「寫作是更好的學習」。我期許自己透過閱讀增進自己對事物的理解,透過寫作則深化了些理解,甚至產生新的洞見。這種讀寫之間相輔相成的效果,也讓我時時處於思緒活躍的狀態。
我很喜歡的知名導演昆汀.塔倫提諾隨時隨地都在看電影,當一個記者問他是如何成為電影專家的時候,他無奈地大笑而且似乎被問題激怒了,說道:「如果你放棄了生活中所有的東西,只專注於一件事,而你最好把它搞透徹一點。」
從第一篇公開文章〈雙11購物節買書分享〉,一路走到現在,專注於學習一件事情,何嘗不是如此。無數個絞盡腦汁的早晨與夜晚,努力地挖掘腦中的思緒,涉略自己原本不懂的事情,每一字一句都讓我感覺往前走了那麼一點。
雖然,與許多博覽群書、下筆如有神的前輩比起來,我仍像個學徒般剛開始摸索著,但每當我回答自己的這個提問,心中又再次充滿了堅定:「你有沒有比昨天的自己,又更進步了一些?」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ezManage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只有部屬相信團隊、相信主管,才會願意對組織負責,並創造出正向的行動成果。假如對方不信任你,則會做出不符合你期待的行為,自然無法帶來好的結果。 :: 互評會議如何幫助團隊與工作,提出問題,疑慮,建議.打造倡談的信任環境 (前提: 誠實, 富有創意, 深具合作精神) :: 台灣NG版實例-走鐘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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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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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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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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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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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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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的責任】
之前不只震驚岳界,還突破同溫層的秀姑巒山山難事件,如今判決書出來了,綽號「虎哥」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被判過失致死和偽造文書罪。感謝洪律師畫重點造福岳界。
話說在前面,這是一個極端的個案。通常花錢跟商業隊伍登山,安全性還是有基本的保障,但當各方不利條件皆滿足的時候,悲劇仍然會發生。
■ 天氣:秀姑巒山已有下雪及積雪狀況
■ 地形:路線旁即是深谷,墜落後果嚴重
■ 人謀:登山裝備不足 (簡易冰爪) 仍照常進行行程
--------
我自己想畫的重點是從文化和商業方面來談~
從判決書中的見解來說,「收取費用」、「受有報酬」的商業行為也是判斷標準之一,會使商業隊伍具「較一般自行組團之登山隊更高之注意義務及看顧責任」。用簡單通俗的講法來說,就是拿了錢卻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錯,導致隊員傷亡,應該要負起更大的責任。
這一起判決雖然會有警惕同業的作用,但整體來說,我們的政府還是不知道何謂「商業隊伍」。若是往好的方面來看,至少收費之實這一點受到肯定,那些收了錢又裝作自組隊的傢伙必須要知道,如果出了事情,還是會被歸類到其中啦。
有收錢就是有收錢。在戶外大國兼高度法治國家如美國,只要有交換關係,法律上就算是商業行為。
如果將注意力擺在「預防」上面,那就比較抱歉了,商業的定義一天不出來,就無法起到足夠的懲戒效果。我們要的不只是個人受到處罰,我們要的是嚴重失職的領隊甚至是整個組織遭到連坐處分,以停權若干時間的形式,讓他們無法繼續做生意!就像被吊銷駕照或牌照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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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位虎哥,我相信他帶隊上也並非全無可取之處啦~~ 對於平安全身而退的客戶來說,他說不定還是一位好嚮導哩。但如果商業嚮導最大的責任就是平安帶隊下山,那他確實是犯了大錯。
這個觀念在以前登山社團當頭的年代中,是不言自明的常識 ── 畢竟許多前輩都以身作則,讓大家知道怎麼做才是一個好的領隊。只是彼時的領隊和隊員更像是學徒制,而不是商家和客戶的關係,所以權威大上許多,隊員不聽話可能會被慘電。
如今商業模式底下,領隊角色轉型為收錢辦事的嚮導,考慮的點也都不一樣了。他要想的可能是:如果撤退讓客戶沒有登頂拍到照,會不會他下次就不找我了?如果被客戶覺得太囉嗦,會不會讓他不滿意?
然後會發生什麼事?比起最大的安全責任,如何帶動隊伍氣氛,讓大家都留下美好回憶 (登頂照) 的優先級別升高了,甚至有時候還高過安全責任,都在嚮導的一念之間發生。或許99%的時候都不會出嚴重事故,但只要1%暴擊出來了,就會有家屬倒在登山口哭泣。
下一步,希望還是能催生出好的商業體制,不只管理好商業服務業者,也要還給身為消費者的台灣人民更全面的公開資訊。什麼山屋訂餐找哪一家,什麼登山路線上有哪些嚮導業者可以選擇,應該都要在官方網站上找到相關資訊,不要一直讓我們瞎子摸象下去了!
現在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才暫時沒有更多爭議傳出,但不要小看「悶壞了」的力量,體制的破洞一天不補好,問題就是會重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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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年年齡已經2字頭了
看著身邊從國中畢業就出去做學徒學技術的同儕
各各都差不多已經出師了
現在我想學的話也覺得起步稍微晚了一點
而且也不知道現在該做甚麼樣的學徒才不會很快就被淘汰
可以請各位版友建議我一下嗎?
目前小弟是有想到以下這幾個
還請大家幫小弟分析一下 謝謝
1.修汽機車-----以後被電動車淘汰
有想過去tesla gogoro應徵學徒
但是 要進去不是很簡單 而且也沒啥在徵學徒
2.美髮
這應該是目前最不會被淘汰的產業了吧(?
小弟醜宅一個
設計師都帥帥潮潮的 小弟會怕
3.餐飲
感覺也會慢慢被科技淘汰
4.木工
慢慢的被系統櫃取代
5.汽車美容
這產業被長輩認為不算是種技術
在請各位版友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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