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文章補充
文章:適用經營判斷原則的疑義—評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陳彥良,月旦裁判時報第60期,201706
(一) 經營判斷法則之目的
為促進企業積極進取之商業行為,應容許公司於經營上之冒險,司法應尊重公司經營之專業判斷,以免董事責任過重,而不敢勇於任事。
(二) 美國之經營判斷法則
推定董事具備BJR五要件,由原告舉證推翻前述推定後,法院才介入審查。
(三) 德國之經營判斷法則
1. 不推定董事具備BJR五要件,由董事舉證自己符合五要件,方受BJR安全港之保護。
2. 若無法證明時,法院仍會依個案審查,不會直接推論出董事已違反注意義務之結果,惟此時應由董事自己舉證並未違反義務。(換言之,無法證明BJR五要件只會產生舉證責任倒置之效果)
(四) 我國現狀
1. 法無明文。
2. 實務見解莫衷一是。(肯定、否定見解均有)
3. 台南高分院104重上1民決之判決評析(肯定說)
(1) 判決內容:雖採肯定說,但文義上似未推定董事具備BJR五要件,而是偏向德國法制,由董事自己舉證,但高院所列的BJR要件太過簡略(只有三點)。
(2) 判決評析:法院認為由董事自己舉證,並非誤解BJR,而是法院於適用BJR時予以調整,將舉證責任置於董事方,這非但有助於對董事究責,另一方面也可避免董事責任過重。
Search
安全港原則公司法 在 程穎&陳楓民商法加油站- 【陳楓公司法爭點導讀系列之四 的推薦與評價
原則 :判斷交易有效之形式要件公司為利益衝突交易,而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未經正當程序,則該交易推定無效;但有安全港之設計下,係符合該程序要件,即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