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那天是我和他的三週年紀念日。
當然不是結婚!是在、一、起,就是所謂的「交往」啦。
你說起算日嗎?就是從他說「當我的女人吧」那天開始算起啊!
我知道你覺得很蠢,我以前也這麼覺得──在他給了我這個絕對無法做其他解釋的保證之前。尤其是當我過了三十歲那個當口,還沒能把任何一個途經我生命的男人,放在我的愛情芳名錄上,我開始覺得戀愛這種事根本跟大風吹一樣,規則就是要少幾個位置,大家才能搶著坐。而我,永遠都是在音樂停止時慢了半拍的那幾個人之一。
甚至這一次我都就定位了,卻被一個小我八歲、年輕貌美的女人給趕起來,說那位置是她先坐的。你說多不公平!她多的是位子可以坐,為什麼就說我坐的是她的位置呢?她沒注意到我坐穩時已經三十六歲了嗎?她不知道那讓我有多窘嗎?尤其是我在坐下的那一刻還舉起雙臂大聲歡呼,告知眾人我不會當「剩女」了。
「我們會結婚嗎?」
畢竟我得把握生得出女兒的最後良機。
「……當然。」
你注意到了,我也注意到了,那個「……」。
但,沒關係,至少當時我是這麼想的,這是個還不錯的開始。
就是從那天起,我開始以未婚妻的身分自居,練習怎麼當一個稱職的老婆,儘管過去十幾年,我一直看不起那些在愛情中迷失自己的笨女人。
像什麼呢?
我不再把全部的心力放在工作上了,雖然過去,那也只是我抗拒對婚姻的渴望、假裝不在乎家庭生活的浮板而已。沒辦法,親戚們都在問我媽,我媽又來問我:「交男朋友了嗎?還不打算結婚嗎?是不是眼光太高了?」而我只能說:「過兩年吧!工作真的太忙了,沒時間。」不然我要回答「因為嫁不出去」嗎?這些親戚究竟有沒有在看新聞?不知道年夜飯的十大地雷問題榜首是什麼嗎?
不過,還好有了他的保證,我算是吃下了定心丸。
我不用再把工作當成晚歸的藉口,逃避回家和老媽大眼瞪小眼。每當快到下班時間,我就開始讀秒,準備在分針指到「六」時,揹起我的C牌包包衝出公司。不是我有多期待與他見面,畢竟都在一起三年了,而是,我終於有機會在公司表現自己有急著下班的理由,在那個「……當然」的保證後。
怎樣算是未婚妻呢?
關於這問題,當時我也想了不下幾十次。就是兩個人說好,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唄!
我記得我幫他做了不少次便當,送到他公司給他當午餐──沒錯,就是那些早早就嫁出去的女人做的事。坦白說,我也不是不願意,但總要有對象吧!送便當這種事情,應當是某種程度的交情或深情才能耍的心機,我就是沒遇到那個人過,直到他說「……當然」。
雖然我不懂,為什麼他總是叫我在公司附近等。我不夠漂亮嗎?讓他沒有面子嗎?
疑神疑鬼不是一個要與人許下終身的未婚妻應有的風範,我是這樣說服我自己的。
但,總該見見他的父母吧!每次都是他送我回家的,自從他說了那句「……當然」以後,我甚至還讓他上樓見了我的父母,因為,每次和親友介紹的對象出去幾次沒了下文,老媽總愛催著我主動打電話給對方。
「女追男隔層紗。」老媽說著上個世紀的俗話。
我實在懶得跟老媽說,人家不跟你繼續聯絡,你就該知道意思了,自取其辱這種事,我在三十幾歲還幹不出來。
老爸的態度呢?他倒是無所謂。
「結婚不見得比較快樂。」說這句話時,也不看看他的老伴翻了幾個白眼。
不過,後來這些都不是問題了,他們總算對三姑六婆五叔十嬸有了交代,因為我要結婚了。日期未定,但是男主角已經說了:「……當然。」
讓我想想我還做了什麼未婚妻該做的事。
要結婚了,第一個缺的當然是婚戒啊!T牌的經典款,我就滿足了,鑽石不用大,大了俗氣,我只要看得出那個它特有的八爪戒造型,就足夠讓公司裡的小瞳嫉妒到下輩子去了,因為我賭她這輩子嫁不出去。
我們逛了T牌、B牌、J牌……他都說那不是完美的那一顆,他知道,屬於我們的那一顆就在那裡,等著我們找到它,雖然後來花了半年的時間,完美的「它」一直都沒有出現。
那麼婚期呢?宴席起碼要在婚期的半年前訂吧!
「別急,等你先見過公婆再說。」是正常的程序沒錯啦,但公婆呢?還沒到完美的那一刻?
我的確開始疑心了。
畢竟,他算得上相貌堂堂,雖然已屆不惑之年,但跑馬拉松的訓練讓身材維持得很不錯,談吐、風度也上得了檯面,還是個部門經理,怎麼會輪到我坐這個位置呢?
我知道大家都說我蠢,但我還是有點小聰明的。
所以,我沒有事先告知他,上樓進了他們公司,然後請櫃檯那位臉有點臭的小姐通知他。
他看到我,臉都鐵青了,但我總得冒險一試,畢竟我不是二十幾歲的小女生了──踮起腳,對著高我十公分的他,啄了他的臉頰一下。
「我想你嘛!」
那四周掃射過來的眼神幾乎讓我百箭穿心。
接下來你們都知道了,就如同我剛走進你們事務所說的那樣。
他的老婆馬上就被通知了,因為他不只是部門經理,還是公司的駙馬爺。
留給我的手機號碼是他的公務手機,下班就關機,而且他從不離身(真是辛苦他了)。
事發之後,那支手機打來的第一通電話居然是他的老婆,老闆的千金。
我還得感謝她呢!她相信我是無辜的,只要我從此跟他一刀兩斷就好。
怎麼可能!我三年多的青春呢?讓我莫名其妙當了三年多的小三,在這三年中,我從意見調查表的「31至35歲」跳到「36至40歲」,她到底懂不懂啊!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還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他明知你們是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竟對你故意隱匿已與他人結婚的事實,已造成你精神上極大的痛苦,顯然已超越一般社會客觀上所能容忍的程度。總之,你可以向他請求精神賠償,過去的案例大約是幾十萬元。」
這是大律師說的,就法來論法。
那你呢?雖然你只是律師娘,但待在律師的身邊,也看多了吧!你說,我該怎麼辦?
我連最後相親可能成功的機會都被他毀了,精神賠償幾十萬,有什麼意義嗎?
看你年紀也跟我差不多吧!換成是你,你會怎麼做?
「第一,你該讓他知道他錯了,做錯事就應該受到懲罰。第二,你該讓自己知道,不是你的錯。即使換成幾百萬,也換不回你的青春,所以金錢當然不能衡量你受的傷害。但是,假使他未婚吧,最後一定會娶你嗎?娶你,你們一定會幸福嗎?人的幸福,靠不了別人給的。不論你的境遇是什麼,該負責讓你幸福的永遠是你自己。」
律師娘,我知道你想說什麼,我還是可以追尋我自己的幸福的,是嗎?
其實那三年多,我確實是感覺到幸福的,那是過去三十幾年來我不曾抓住過的,很殘酷,卻很真實。
我說了,我從大風吹的位置上被趕了下來,就是這麼一回事。但我相信,下一回音樂再停止時,我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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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到吃手手的討論串
#情感與家庭教育不能等
#一起當關係暴力守門人
來跟大家看看這門熱烈轉發的貼文,看來很多大學生並不懂得自我保護,也不懂得情感經營,統整我過往在大學親密暴力演講的資料給大家參考,守護自己與身旁的朋友,你們都值得健康幸福的愛!
#什麼是親密暴力
在浪漫的關係裡,不論是發生在異性或同性戀上,舉凡任何過度的控制或攻擊行為,無論藉著言語、情感、身體、性關係或綜合形式出現,可稱為親密暴力。
👉型式又可分為以下七種:
1.拳打腳踢:用肢體暴力來展現權力、雄風,受暴者更因為傷勢不敢外出或張揚
2.性暴力:愛我就應該給我、滿足我,以愛之名行性暴力、性虐待之實,不理會對方意願。
3.奪命連環Call:控制行蹤、緊迫盯人,讓受暴者人際孤立,喘不過氣。
4.要求完美:不停挑剔來符合施暴者心中完美模樣,貶損他人價值。
5.不分場合羞辱:羞辱與貶抑自尊,讓施暴者權力擴張。
6.經濟控制:讓受暴者沒有工作、開口要錢。
7.恐嚇威脅:以孩子、寵物、家人、破壞物品等方式威脅。
#為什麼他們會施暴?
1.維持「我是好的」自我形象:「所以我不爽都是你的錯、你害的!」
2.模仿父母的關係模式與位階:「我爸就這樣對我媽,你們女人就是欠教育(打)!」
3.用施暴來處理挫折和憤怒:「我就是會情緒失控,讓我打完就沒事了!」
4.用施暴來穩固關係位階:「打了就聽話了,講這麼多做什麼!」
總歸一句,需要在關係中的權力感的人,往往不會太有自信,也不相信自己真正有影響力與魅力會讓人想要常相廝守,因此暴力的發生往往在「#不合心意」時,以及「#感覺要被分離與背叛」時,這也是分手階段總是特別危險,或者伴侶跟異性親近時就會「醋勁發作」。
#可以如何自保?
《家庭暴力防制法》就有所謂「恐怖情人條款」有親密關係但沒有同居關係或婚姻關係予以保護,於2016年2月4日施行。修法也明定「親密關係伴侶」為「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被害人也能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保護。
保護令的內容有很多種,比如#禁止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做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侵害,或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做出騷擾、跟蹤、通訊等行為)、#遷出令(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所)、#遠離令(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的特定工作場所)。
#受暴者為什麼不離開?
最常見的情形,往往有極深母愛、同情與憐憫,容易受他人情緒影響與情感操控,同時容易陷入拯救者中,希望用愛化解有「情緒困擾」的另一半,卻在關係中受暴成為受害者,繼而看到對方因暴力又自責贖罪時,覺得自己彷彿成為加害者,接著又跳入拯救者中去原諒對方。他們容易把自己看得太小,認為自己這輩子只有這份依偎。
1.我是他世界的中心
2.他需要我,我想要照顧他
3.相信愛能改變一切
4.沒有人會像他這樣愛我了
5.理想化或小事化對方的暴力行徑
6.過度壓抑或不敢表達自己感受
#受暴者該怎麼辦
1.立刻求助!你可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
2.立刻求助!尋找各地區家暴中心
3.立刻求助!聯繫現代婦女基金會
為什麼要說三遍?太重要了啊!!!!
因為你非常容易進入輪迴中,你會害怕伸張後有更多暴力,你也會害怕伸張後關係斷裂你會無依無靠,無論哪一種都已經超出你個人可以掌握的範圍,你需要系統資源引入協助你長出自我,清理毒性關係的傷痕,建立健康身心狀態與生活模式。
切勿認為對方會被你的愛感動,對方會改變,你永遠會發現那片刻的溫柔是打完之後只維持一到三個月的假象,最後他依舊會因為不爽而動手打人。
#如何辨識恐怖情人
1.對方不尊重你的意願/感受…
2.對方不斷展現某種權威/實力…
3.身旁的人一直警告你,你卻一直為他找藉口時…
4.當他的行為讓你心生恐懼時…
以上四點往往在關係早期就會出現的跡象,預防勝於治療,及早發現及早停止,才不會釀成大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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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閃亮的是你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
其實,我並沒有那麼氣他。在我眼裡,他是個生病的孩子,你怎麼能夠期待一個生了病的孩子做的判斷跟理智的大人一樣呢?
雖然,從旁人的眼光看起來,他比正常人還正常,有高收入的工作,有英俊挺拔的外表。我絕對相信,以他的條件,沒有幾個女人禁得起他的追求──當然,包括我在內。
我們的開始跟別人都一樣:相遇、相識、相知、相惜。他的謙讓有禮,印證了他的高學歷。我也不是沒有懷疑過自己憑什麼被他挑上,他身邊多的是才貌都遠勝於我的佳人,他是怎麼在繁星點點當中,看到我微弱的光芒?但這個庸人自擾的念頭只在我腦中一閃而過,反正,偶像劇裡不多的是這樣的劇情嗎?一個平凡無奇的女孩,不小心跌進了富家公子的懷裡, 儘管他過盡千帆,卻只看得上一葉輕舟,而我,恰如其分地落在他面前,讓他忘了他的弱水三千。
我記得,我曾經非常非常的愛他。
是他,讓我這個在馬路上隨便抓就是一大把的普通女孩,放射出閃耀的光芒。他的注目,讓身旁全部的人都將聚光燈投射到我身上,因為能得到像他這樣出類拔萃的人的青睞,肯定沒有他們想的那樣平凡簡單。彷彿是他,讓一顆金剛原石琢磨成光彩奪目的鑽石。
遇上他以後,我開始相信自己可以是女主角,以我自己獨特的個性,昂首闊步在我跟他的伸展台上,這是我遇上他之前那二十幾年間從未妄想過的待遇,他卻能讓我理所當然地擁有──獨一無二,這對於一個家有四個姊姊的女孩來說,是人生最棒的禮物。
小時候的我很少穿新衣服,因為四個姊姊留下的舊衣夠我連續穿兩、三個星期都不會重複,我根本就是姊姊們的芭比娃娃,把她們的衣服往我身上一套,就可以當娃娃玩,任由她們支配。在母親眼裡,我幾乎是不存在的,因為弟弟的人生,從我一歲多開始就覆蓋了我的人生,雖然我心裡明白自己也應該愛弟弟的,但如果我是不存在的,沒有主體,要怎麼去愛別人?
但遇到了他之後,我不再是透明的,甚至變成閃亮的存在。
●
「因為這樣,所以關於他對你做的事,你就生不了氣?」
律師娘,你知道世界上有一種人是不會反擊的嗎?即使被欺負、受委屈,他們也會選擇先忍耐,無法忍耐就選擇逃避。他們的善良發動不了戰爭,也傷害不了別人。我,就是那種人。
「即使這種事已經發生第三次了?」
我知道,從你們旁人的眼光看來是很不可思議的,我真的能夠理解。
可是,像你們這樣從小被父母照顧得好好的人,別人一攻擊,你們當然就能立刻豎起周身的刺,保護自己。
我不是,我是被父母豢養的綿羊,少了一隻,就當命不好被狼叼了去,一點都不可惜,所以我已經習慣了認命,我想這才是他挑上我的原因。像他那種人,會忍氣吞聲的對象就是百分之百的完美,我以為的除卻巫山不是雲,其實說穿了,在他眼中也只是個打不跑的人而已。
「世上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對他人施以暴力。」
律師,我當然知道啊!不是我不懂法律,是你不懂人性。你難道不曉得多數人的命運都是自己造就的嗎?而且,我們每個人都會霸凌、對別人施以暴力,包括你們。
你們曾經對特別耀眼的人眾星拱月,讓黯淡無光的人覺得不受重視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對不受歡迎的人寄予異樣眼光,認為事出必有因,而沒有給他們解釋的機會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吵著要跟能力好的人同一個團隊,深怕被能力不好的人拖累嗎?這就是暴力。
太多太多了,這些暴力的出口,多數都是選擇往不會反擊的人身上去,不論是沒有力量反擊或捨不得反擊的人,因為他們沒有聲音,所以大家都選擇了聽不見而已。
「你的意思是說,你認為他會打你是你自己造成的?是你自己容許他發生的?因為他知道你是這樣的個性,所以他選擇了你?很多遭遇家暴的女性都有這樣的想法,認為是自己的錯,責怪自己惹惱了對方。你也是這樣想嗎?同樣身為女性,我完全不能認同。動手就是錯的!」
或許發生第一次時不是吧!但會發生第二次,就是代表我讓他以為,我容許他有發生第二次的可能性。這就不得不說,我自己也有一部分的責任在裡面。
而居然還發生了第三次!可見,我讓他以為他理所當然可以這樣對待我。
律師娘,其實我很謝謝你為我打抱不平。我想,我應該解釋一下,我當然不會覺得是自己的錯。應該說,是我自己選擇留在那樣的環境裡,卻沒有知覺,還以為是自己運氣不好,挑錯了人,沒在婚前發現他不為人知的一面。
但在發現之後,卻也因為他一次又一次懺悔,陷自己於萬劫不復的地獄裡。
是我一直沒告訴他,他的行為是錯誤的……
「這還需要你告訴他嗎?每個人從三歲開始應該就被告誡不能夠打別人吧!即使我是女生,我爸媽也是這樣告訴我,難道他沒有爸媽嗎?」
他有,不過,他的爸媽就是這樣教他的。
「他爸媽教他打人?」
他父親一直以來都有施暴的習慣,不只對他的母親,還包括對他。所以,我能了解他身不由己的悲哀。
只是我忘了一件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有義務毫無限度地包容另一個人;甚至可以說,沒有一個人有能力毫無限度地包容一個人。如果我在他第一次動手時就明白,我們或許不至於走到這一步。
在第三次之後,我再也無法坦然面對他,因為我每天得靠藥物,才能在逃離他之後,安然地進入夢鄉,停止害怕他這座隨時都可能爆發的火山。
「我不懂,事已至此,你卻不想提告他傷害?」
律師,我剛說過,他只是生病了。我的離開已經是個提醒,我想我這樣對待他,有一天他終究會明白自己錯了。只是律師,如果不提告他傷害,那我還能做些什麼來保護自己呢?
「如果你只是想給他警告的話,目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被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可以聲請保護令。」
我聽過「保護令」這個詞,但是到底有什麼功用呢?
「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緊急保護令』是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代為聲請,包括夜間或假日都可以提出,但是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
「至於『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暫時保護令通常不用開庭就會核發下來,但之後法院會自動通知雙方當事人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期,如果對方暴力情況嚴重,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等到通常保護令下來後,之前聲請的暫時保護令就會失效。
「法院在審理終結後,認為相對人,也就是加害者確定有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的話,就會核發通常保護令,期間通常會是兩年。常見的保護令內容有: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甚至有保護令會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關於這部分,法院通常會依子女安全狀況做審查,嚴重的話甚至會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少見的也有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對了,也有保護令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可是,這樣一張紙真的能保護我嗎?我聽說很多人聲請了保護令,還是被對方動手。
「坦白說,的確有限,這張紙確實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不過,還是可以讓你知道,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如果違反保護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就是類似心理輔導的認知教育等裁定,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哈!聽起來的確是警告的意味而已。要是真遇到瘋狂的人,他怎麼會在乎這樣一張警告函呢?
「不管怎麼樣,如果他違反了這些保護令的內容,你可以去報警,他是會有刑事罪責的。不過,還是自己懂得保護自己比較重要。除此之外,你應該要考慮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離婚吧!」
我懂,這世界永遠是自己最靠譜,別指望別人來幫你,對嗎?律師娘。
「我覺得並非如此,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永遠比自己往上爬來得容易成功,這世界還是有很多『正常人』可以幫助你的。但是記住,只有在自己堅強起來以後,才能讓幫你的人覺得幫助你有價值,只有在自己培養實力之後,才能讓幫你的人更省力。自助、人助,然後天助,所以你得是第一個拉自己一把的人。」
我明白了。可是,你不覺得人生真是辛苦嗎?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啊!」
【法律悄悄話】
☉ 「保護令」要如何提出聲請?
檢附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診斷證明書、照片;若沒有保留相關證物,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是否核發保護令則交由法官審酙)及可以證明彼此是家庭成員關係之證件(如全戶戶籍謄本),至法院或警局填寫「聲請狀」。
通常即使事證並不是很足夠,法院仍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其後,再通知開庭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如果認為自己會有人身上的危險,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開庭)。
保護令的內容通常為禁止相對人(即加害者)施予暴力接觸、跟蹤或其他騷擾行為,或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摘自《轉身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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