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間接正犯既未遂之認定
關於間接正犯著手時點的認定,目前多數學者係採「後台者之利用時點說」(修正個別解決說),即不應採取從「行為人」犯行認定之整體解決說,因為此說會將著手時點過於延滯,無法有效保護法益。因此,多數學說進而認為,雖然後續被利用人實行行為尚未侵入被害人法益保護的領域,但當行為人完成計劃犯行後,如果侵害效果已經脫離行為人所能控制範圍時,即可認定成立未遂犯(註1)。
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刑法之間接正犯,係利用無責任能力及無責任意思之人,以實施自己所欲實現之犯罪行為;被利用者所為之犯罪行為,無異為利用者之道具行為,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之關係,並非分擔或共進犯罪行為,被利用者不負刑事責任,而利用者應與直接正犯負同一之刑事責任;又間接正犯中之被利用者之行為,乃利用者誘致行為之當然延長,則間接正犯成立犯罪與否及其犯罪是否既遂,均應視被利用者之行為而定,即以被利用者之行為係犯罪行為為先決條件,若被利用者尚未為犯罪行為,則利用者自無成立犯罪可言,如被利用者所為之犯罪行為既遂,利用者亦為既遂犯,被利用者所為之犯罪行為未遂,利用者之間接正犯,亦為未遂犯。」
註1:許恒達,重新檢視未遂犯的可罰基礎與著手時點:以客觀未遂理論及客觀犯行的實質化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40卷4期,2011年12月,頁2405、2410-2412;王皇玉,刑法總則,2019年8月五版,頁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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