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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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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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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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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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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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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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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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給付不能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今天做的事情,客觀來說,我不覺得會我有生之年會找得到答案,但我多做一點,後面的人就能踩在我的肩膀上往前。」
陳燕麟醫師,是醫生也是病人,從小就被發現有肌肉萎縮症,多年之後的現在,他成為了一名醫生,並用他的專業,試圖幫助更多同樣有SMA肌肉萎縮症的病友。
肌肉萎縮症(SMA, Spinal Muscular Atrophy)是罕見的遺傳性神經肌肉疾病,也是漸凍人的一種,由於患者的運動神經無法有效運作,發病之後,會漸漸喪失活動能力,一開始可能只是走路不穩,但隨著時間,到後來可能連基本的坐姿、站姿都無法維持,最終,甚至連呼吸與吞嚥的能力,也都被剝奪。
過去我也有過幾次和幾位 SMA 病友接觸的經驗,讓我深深佩服這些病友們的生命經驗與努力,去年也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之下,讓國家開始有條件的給付原本昂貴的藥品,讓這些罕病家庭重生,也有了新的希望。
而陳燕麟醫師的每一天,都在跟時間賽跑,希望能搶在自己的疾病惡化前,能找到肌肉萎縮症的解方。
「請再給我一點時間,讓我救人到不能動為止」,看到身為病友的陳醫師,奉獻己身不平凡的生命經驗,憑藉著他的努力,幫助更多病友,實在令人感動、佩服不已!
最近,陳醫師將他的故事,寫作《擁抱生命的美好》這本書,並同時啟動了罕病發聲計畫;希望在他的故事化為文字的同時,不只能帶給人們希望,更能帶給罕病協會更多資源。
►《擁抱生命的不完美》全台罕病發聲出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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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給付不能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可不可以?
MIT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發現住戶雷雷積欠三期管理費拒不繳納,MIT的管委會打算要以法律程序追討雷雷的管理費,經詢問律師後了解需要透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請雷雷在一定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用,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寄給雷雷,但雷雷不在家,郵差先生便將招領通知按照規定貼好,但雷雷始終採取選擇性視覺官能障礙症(簡單說就是故意裝沒看到),請問雷雷故意不收存證信函,MIT管委會的催繳通知是不是就不算到達給雷雷呢?
Q:我們要先問,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先寄存證信函給雷雷呢?
A:因為MIT管委會要先以『書面』定期間向雷雷『催告』,請雷雷給付積欠的管理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當住戶雷雷積欠應繳管理費已經超過二期時,管理委員會要定相當期間催告雷雷給付,又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若雷雷仍置之不理時,MIT管委會就可以訴請法院命雷雷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一般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命令的方式為之)。
所以,MIT管委會才要以寄存證信函(書面),存證信函內容要定期間要求雷雷給付積欠管理費(催告)
Q:存證信函的功用是甚麼?
A:套句老牌香港電影「笑傲江湖」裏的對話:「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也正是本於江湖在走,防身要有的概念下,當我們在社會生活上,和他人有發生糾紛時,就可以用存證信函表達我們的意思及立場,它的功用如下:
1.意思表示(通知),或立場表達的功能。
例如:房地買賣,買受人不依契約約定給付買賣價金時,出賣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受人給付價金,買受人逾期仍不予理會,則再以存證信函表達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
2.文書證據的功能。
Q:那這樣雷雷故意不領,小英不就很難將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雷雷嗎?
A:我們必須先理解民法上對於有相對人意思表的表達方式區分『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二種,簡單理解如下:
1.『對話意思表示』:直接表達方式(如面對面對話、利用電話通話)
2.『非對話意思表』:間接表達方式(如傳送簡訊、存證信函、傳真)
這樣我們知道寄送存證信函就是一種『非對話意思表』,那『非對話意思表』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
法律是採『達到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在實務的適用上,會以例如,信件已經投入相對人的信箱裏時,發生效力。
......
在本案中如果雷雷實際上有看到郵差按規定貼好的招領通知,但故意不去領取,則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在雷雷受到郵局貼招領通知的時候,該郵件實際上就已進入雷雷實力可能支配範圍內,而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地位的客觀狀態下,所以MIT管委會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雷雷,並發生效力。
實務見解參考:
※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大法庭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各位朋友,要注意蛤,這號大法庭裁定有提到「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所以,如果相對人可以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哦。
客觀給付不能 在 而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所謂給付不能,有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之分。無民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事,而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且符合民法第113 ... ... <看更多>
客觀給付不能 在 民法債總,單元22: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楊智傑教授/民法債總,單元22:債務不履行之 給付不能 民法債總播放清單: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tcZq1t9qqjJphRfYXW_5Dk ... ... <看更多>
客觀給付不能 在 [問題] 自始主觀不能能以債總給付不能請求嗎?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上課 關於自始主觀不能 聽到另一種說法
補習班廖毅老師說
自始主觀不能 與給付不能無涉
概自始給付不能與債總債務不履行的關係 只能限定在自始客觀不能(民246參照)
因此必須以債各瑕疵擔保責任去檢討 還限定只能用權利無缺(民349參照)
而我原本學的體系是
自始主觀不能類推嗣後不能
所以很簡單的 直接以民225、226去討論給付不能可不可以歸責就好
舉一個教科書上的例子 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情況
因為無權出賣他人之物屬自始主觀不能
原因是世界上總有一個人對於該物有所有權
能夠有權處分該物
所以不會是自始客觀不能
以廖毅老師的解法
債務人只能以民349權利無缺的方式去請求
而我原本學的 若債權人可歸責 直接以民226給付不能請求就好
請問大家一下有聽過這兩種說法嗎?
這樣區分有甚麼實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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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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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7/19 22:59)
是指自始主觀不能不能直接適用給付不能的規定
必須要以權利瑕疵擔保檢討後 以民353去準用226的規定(效果準用)
不過這樣的解釋跟我以前學的體系不同
我以前學的是直接類推嗣後不能就可以了
不用再拐個彎 先說明不能直接用債總規定
再利用債各的權利瑕疵擔保來準用給付不能的規定
昨天睡前翻了一下詹森林老師觀於自始主觀不能的論文
講法好像又跟上面這兩種說法有出入
乍看之下的意思是 可以用債務不履行的規定來檢討
但可歸責事由採取的是擔保說
也就是對於自始主觀不能採取無過失責任
聽起來還蠻合理的 不過細節要等我詳細看完再波出來了
※ 編輯: hoboks 來自: 114.136.173.136 (07/2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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