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朋友,新年快樂!在2021年的第一天,希望大家都有睡飽飽,然後展望新的一年事事順利。
司法院大法官於2020年的最後一天(109年12月31日)做出釋字第799 號解釋,此解釋處理的是刑法第91條之1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所為強制治療的問題。不論解釋文的結論與學者向來的主張是否相同,總是做出了至少暫時定調的結果。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的解釋文內容如下:
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第3項規定關於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之部分,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有效調整改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尚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於此範圍內,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規定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婚姻僅限於不同性別之二人違憲。 但,問題並未隨著大法官的解釋作出後就結束了。 我們的民政處也在議場上表示,中央的立法不明確,讓他們無所適從,感到很困擾!也不知道要怎麼讓第一線同仁來了解! 就讓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讓我們的處長不用再困擾! 11日苗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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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送懲戒但行政院不會主動送懲戒? 是在公三小?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昨表示,地方反萊豬自治條例違反憲法並牴觸中央法規,更要地方不要為難基層公務員,因為 #一旦真的執行查緝、#處罰,#是要送懲戒、#有法律責任的。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今則表示,羅秉成是盼地方不要為難公務員執行已被宣告無效與不核定的自治條例,#但行政院不會主動懲戒那些被地方首長要求執法公務員,也不會為難公務員...』
[新聞] 改口了 執行禁萊豬送懲戒? 政院:不會為難公務員【聯合報導。僅供參考】 https://disp.cc/b/163-d5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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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大法官釋字第799號出爐: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部分合憲,但須檢討改進相關配套措施】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12月31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9號解釋」,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為了保障社會大眾人身安全、性自主、人格權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針對服完刑期後經鑑定仍有再犯危險的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並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但相關制度在程序保障方面明顯不足,必須讓受處分者能親自或委任辯護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相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法改進;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公開宣示的最後,特別強調現行制度已趨近於刑罰,必須將受處分者視為「病人」而非罪犯,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改善硬體的設置地點以及軟體的治療處遇方式,否則一旦有新案件聲請解釋,仍有可能會被認定違憲。
■社會安全與個案權益下的折衷方案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
他們主張,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僅憑專家判斷再犯危險性有無顯著降低,若否,就可繼續延長治療,違反「法律明確性」;無時間上限,則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今日的解釋,可說是權衡社會安全與個案權益下的折衷方案。
多數意見認為,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是由專家依照專業認定,因此並不違反法律明確性;而性侵害加害人在刑法執行完畢後,於固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的確限制人身自由,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侵害較小、卻同樣可達社會預防目的的替代手段,為了保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不違背比例原則。
至於法律並無規定強制治療時間上限,則是考量到性侵害犯罪成因多元,具有個案主觀差異,沒辦法規定一致的治療期限;但對於某些異常人格者,長期治療仍無法降低再犯危險,形同以治療之名終身監禁,在此特殊情況下,此一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要檢討改善。
大法官特別具體指出對於長期治療無效者,在實體與程序上應有的改進作法,實體面上,要引進多元的處遇措施,輔助與補充常態治療程序,作為受治療者復歸社會的準備;在程序面上,長期治療可能產生療效的「疲乏效應」,甚至使長期治療者逐漸被社會遺忘、甚至自我遺棄,難以積極護衛自身權益,所以若達一定年限,必須由法官審查決定是否繼續治療,頻率視強制治療長短而定,治療愈長,法官定期審查的頻率就要愈高。
此釋憲案另一個爭議點是,2012年因應白玫瑰運動等民意修改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可以溯及既往地將制度規定(2006年6月30 日)前的性犯罪者,也納入執行強制治療的對象,大法官認為,在制度公布施行前已因性犯罪入監者,沒有辦法預見到刑後強制治療也會適用在他身上,的確有侵犯到其權益,但強制治療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大眾安全,公共利益大於性侵犯的利益,仍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警告性宣示,限期改善配套措施
本次解釋明確違憲的部分,在於《刑事訴訟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中都未賦予處分人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若個案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更應要有辯護人為其表達意見,現行程序對此付之闕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單位要於2年內檢討修正,法院自今日起則要讓受處分者有到庭陳述機會。
最後,審判長許宗力將強制治療受處分者定調為「病人」,從憲法觀點,這個制度是「治療」不是「刑事處罰」,各方面都必須有明顯區隔,但運做多年的結果卻是傾向後者,他特別強調今日釋憲是一「警告性宣示」,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完成檢討改進,明顯改善軟、硬體,必須跟刑事處罰要有明顯區隔,如沒達到標準,若有新案件聲請,有可能仍會被宣告違憲。
■醫療與司法實務意見,肯定大法官補強程序
目前全台接受刑後強制治療者分成兩個處所,都在台中監獄內,2006年7月1日以後犯案者(適用《刑法》91-1) 有57人在培德醫院,由矯正署委託中國醫藥大學團隊處遇;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案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22-1)有15人,在培德醫院2樓的大肚山莊由衛福部委託草屯療養院處遇。
對於本次釋憲結果,負責大肚山莊的草屯療養院主治醫師黃聿斐認同大法官傳達的社會價值跟及肯認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的必要,加害人無法親自到庭陳述意見,的確多次造成處遇單位運作的困境,她認為裁判者親眼面見加害人,輔以治療紀錄及評估,才能進行符合現實的裁判。
聲請釋憲者之一,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也肯定本次大法官補強了程序權上的不足,「程序權的保障,應該不分犯罪類型,一視同仁。舉例來說,所有的案子都可以上訴,我們不能因為性侵犯很可惡,就特別規定他不能上訴、一審定讞。」但他認為,此次宣告因考量個案差異仍維持治療的時間彈性,使得輕罪仍可能被無期限治療,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也沒有沒有正面回應受治療人能不能聲請停止治療的不合理問題。
黃聿斐則從實務的經驗提到,加害人的強制治療期間太長、治療難有進展或難以通過評估,是常見處遇的困難,多元的治療模式、或定期限的由法官重新審理或可解決部分問題。關於治療與刑罰間難以區別,她期待主管機關能夠另尋或重新建置安全性高的治療實施處所,一般民眾使用的醫療院所絕非解方,因為加害人需要的治療模式跟其他病人不同,無法期待治療療效,更何論達到再犯風險降低的目標,「最後,醫院就會淪為變相的監獄。」
#議題回顧
【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https://bit.ly/2L6hlsv
宣告法律牴觸憲法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婚姻僅限於不同性別之二人違憲。
但,問題並未隨著大法官的解釋作出後就結束了。
我們的民政處也在議場上表示,中央的立法不明確,讓他們無所適從,感到很困擾!也不知道要怎麼讓第一線同仁來了解!
就讓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讓我們的處長不用再困擾!
11日苗栗的愛轉來遊行中,我們用行動證明,苗栗不是性別與人權的沙漠。接下來的立法,也讓我們一起來關注!
近來有些主張,不斷跳針說公投結果超越或凌駕憲法!
但依公投法,其僅是立法原則,仍需由行政機關提案並經立法院完成立法,仍屬於「法律」位階,自不得牴觸憲法或相當於憲法位階之大法官解釋。
事實上,大法官在理由書中也語重心長地指出:
『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但我們相信,在這最後的關頭,我們可以打破這長期以來的禁錮與幽暗!
在平權的路上,苗栗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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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決戰立院 x 苗栗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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