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幫不少
媽媽處理監護權、扶養費和贍養費的問題
#好像滿有媽媽緣?
原本談好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是由男方(ㄓㄚㄋㄢˊ)負擔
但沒想到付了幾期之後
就擺爛惹
還說沒錢沒資產惹~
要去大陸惹~
這氣得當事人媽媽火冒三丈
直問我該怎麼辦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當然
法院要在短短一個禮拜內同意暫時處分
若是一個資料或證據沒弄好或準備好
可想而知就是會被法院駁回
這幾天收到當事人媽媽通知
法院已經裁定禁止男方(ㄓㄚㄋㄢˊ)處分不動產和銀行帳戶惹
聽著當事人媽媽開心的表情
再看看肚子上的貓
🙈
https://allpowerful.pro/
#拳能律師詹傑翔
#你的律師在崩潰
#拳能法律事務所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父母的事誰決定?
聽阿富律師說,最近他接受諮詢時遇到子女們因為對父母老年後生活事務的處理有爭執,而找上門來希望能透過法律的程序讓法官裁定的案例越來越多。
我印象中,常常看到的案例是那種老來娶妻的,因為繼母跟子女的關係不佳,造成老人的照護方式或是財務處理,繼母與子女互相不信任。
有些人或許知道,可以聲請對老人監護宣告請法院裁定決定老人生活事務的人是哪一位親人。
不過,等待監護宣告下來的時間,畢竟還有一段時日,這時候總不能放著老人醫療等有急迫的事務不管,其實在我們的法律中有一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可以針對這樣的急迫性事務先做處置,譬如說應該在哪裡看醫生?先不能移轉財產等等。
規範在其中第十六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
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其實,子女之間盤算的是什麼,一家一口灶,或許有說不出口的苦衷。
聲請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一併聲請暫時處分的處置方式,會比事後產生歧見才來訴訟簡單也緩和多了,現在也非常的普遍。
有個法院裁定,就是一個子女之間對父母的照顧方式協議不攏,所以聲請法院裁定一個暫時處置,決定父母應該在哪一個醫院治療的案例。
此外依照新的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也可以請老人家在意識還清楚的事後先立文書並公證決定失智後的監護人來管理他的財產,並配合信託制度,確保自己能有良好的老後生活。
最後,順便提醒大家,歡迎大家有法律上的疑問可以撥打
可道律師事務所
(02)297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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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事誰決定?
聽大律師說,最近他接受諮詢時遇到子女們因為對父母老年後生活事務的處理有爭執,而找上門來希望能透過法律的程序讓法官裁定的案例越來越多。
我印象中,常常看到的案例是那種老來娶妻的,因為繼母跟子女的關係不佳,造成老人的照護方式或是財務處理,繼母與子女互相不信任。
有些人或許知道,可以聲請對老人監護宣告請法院裁定決定老人生活事務的人是哪一位親人。
不過,等待監護宣告下來的時間,畢竟還有一段時日,這時候總不能放著老人醫療等有急迫的事務不管,其實在我們的法律中有一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可以針對這樣的急迫性事務先做處置,譬如說應該在哪裡看醫生?先不能移轉財產等等。
規範在其中第十六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
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其實,子女之間盤算的是什麼,一家一口灶,或許有說不出口的苦衷。
聲請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一併聲請暫時處分的處置方式,會比事後產生歧見才來訴訟簡單也緩和多了,現在也非常的普遍。
大家可以參考以下的法院裁定,就是一個子女之間對父母的照顧方式協議不攏,所以聲請法院裁定一個暫時處置,決定父母應該在哪一個醫院治療的案例。
https://goo.gl/KxoFdQ
最後,順便提醒大家,星期一(12/26)大律師有提供現場免費諮詢可以預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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