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現況來說,土地取得成本較雙北地區低,且目前建設中的重劃區眾多,以建商的考量來看,重劃區的吸力更強,目前也尚未見到舊城區的都更開始活絡,如何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量能,智翔首先想請教都發局的看法。
都發局也坦言,建商一定會追求利益,都更因房價尚未到位,桃園新增土地又多,所以新建案一定會繼續增加。
所以新版的都更容積獎勵標準,是否能做到帶動舊城區的都更量能,誘因是否足夠,以及在捐贈公設空間來換取容積的執行成效為何,都是智翔在往後會特別追蹤的項目。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今年開始實施,智翔也關心實施三個月至今,申請的案件數有多少?
都發局則回應,目前有29件申請估價中。
另,根據《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五條規定,估價必須參酌市場行情,現行的申請案件是否能做到? 若無法做到,是否能研議以實際徵收價格來計算代金?
都發局則說明,代金的計算依母法需經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發函輪派三家專業估價,也會考量營建時間完成後的市場行情與售價,代金估價後應會優於徵收價格。
最後則是代金制度上路後,為使得項目專款專用,並秉持公開透明且法制化的原則,智翔也建議,都發局應積極催生具體的容移代金使用管理辦法,若要依現行條文規定依《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用途做使用,也應完善後續的修法。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桃園市配合經濟部推動「綠能屋頂」計畫,但智翔發現許多社區住戶想參與,卻受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規範,須經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能來設置。
如果政府沒有多加說明、輔導,那恐怕社區住戶、與廠商間的溝通吵翻天也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想請較都發局有無想法來改善? 也許積極處理,或成立諮詢的窗口。
讓綠能效率提升,也能及早幫助到台灣的能源轉型的規劃,這點智翔會持續關注,也請都發局來討論看看如何來加快綠能屋頂設置的速度。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https://youtu.be/8mS1Y09UU4s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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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代金計算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 第8次會議 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討論會(885)
感謝蔡榮豐議員,針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接受基地條件,舊市區面積,要超過30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基地面積,要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應該調降,要讓市民獲益,而不是讓財團獲益。
感謝戴寧議員,針對130條都市計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利用自治條例立法,提高嘉義市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效率,降低容積移轉障礙,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人權益。
目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是根據中央都市計劃法第8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再經嘉義市都市計劃委員會103年第102次會議審議通過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目前只通過三個案例,市政府代金收入為,$56,735,718,成效有限。
本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有必要發揮立法功能,比照外縣市成功案例,制定適合嘉義市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之條例,送大會審查。
公用設施保留地,為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有計劃道路,廣場,公園,中小學,兒童遊樂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及市場用地等。
截至2014年為止全台灣各縣市有27,278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政府財政許可,如果在1970年處理,只要$310億,如果1980年,可以處理,只要新台幣一兆元,拖到今天以土地公告現值,也許要新台幣6兆,若用市值計算恐怕要超過10兆新台幣,這是目前中央總預算四年不吃不喝,都付不起的金額。
在法律層面1964年立法通過,10年內要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保障公共保留地所有人權益。
10年後時序來到1973年,無法解決土地徵收問題,就重新立法再延長15年的法令效期。
最後,在1988年仍然無法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問題,就第三次立法修正,取消政府徵收年限。
1994年第336大法官釋憲案,大法官解釋,基於公共利益,無法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沒有違憲。
1996年第400號大法官釋憲案,才確認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政府必須另外訂定法律條文處理,才有今天各縣市議會通過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法律需求。
如果依法論法目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採申請制。事實上,這是政府因為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受損,應全國不分區,統一由中央政府,主動發放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證明,並設立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銀行,在地質條件許可下,全國一個區,讓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需求高的六都,作為主要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他各縣市,則作為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主要的送出基地。
另外,非六都各縣市接受基地條件,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可以下降到5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可以下降到100平方公尺,才不會獨厚財團,一般人民無法享受,都市計劃容積移轉的利益。
下個月,都市計劃專案小組會議,要麻煩工務處,針對130條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土地面積金額,提出報告。
建設處,針對公園和市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和金額,提出報告。
交通處,針對停車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與金額,提出報告。
都市發展處針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條文建議內容,請先經過行政處法制科諮詢過後,提出報告。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市政府各局處同仁,和市議會同仁,共同出席和提供寶貴的建議,我們下次會議見。
容積移轉代金計算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北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修正落日條款通過,這原來是郝龍斌市長時代通過容積銀行以收取代金方式取回公共設施保留地,三年落日條款要到期,議會與市府有不同意見,我上一屆就很擔心市府全部收代金到底要怎樣取回公共設施,今天案子修正通過 ,讓八米巷道也可以容移,以下是我一個月前寫給市府的意見,公共政策可以討論,不應該隨便扣帽子或貼標籤!
有關容積移轉之意見:
1. 落日條款不只限制掮客也限制真正權利人:都發局在原容積移轉辦法時代就堅持以15米以上道路與小型公園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容積移轉(所以掮客買了很多15米以上道路和小型公園的容積),訂立自治條例時又堅持15米以上道路和小型公園才可以(都發局一直堅持15米以上道路可容移才是真正幫助掮客),所以才有限制掮客條款的三年落日規定,因為掮客滿手都是15米以上道路,三年落日條款雖然限制了掮客,但也限制了一般的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與開闢,例如八米巷才是都市之瘤,也是社區的任督二脈,在舊法時無法容積移轉,新法又不可能容積移轉,三年落日條款後就永遠沒有打通巷道的機會了(台北市議會對於一般巷弄道路的開闢的私地徵收補償金(市價)已多年沒有通過預算(除公有地以外),(因為前任議員同仁在議會說大家都是圖利特定地主也罵通過的議員圖利),所以將近十年幾乎沒有通過任何私地補償金。
2. 供給增加價格才會合理:掮客滿手都是15米以上或小型公園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因為台北市只准許他們容積移轉,如果將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可容積移轉,例如持有10年或20年以上的8米巷和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可容移轉,供給增加則價格自然合理,且以持有年限排序容積移轉,掮客一樣會死掉,但是小巷道就有機會打通,所以落日條款雖然整死了掮客,但是對於都市建設並沒有絕對幫助。因為就算全部用代金計算容積,市府收到的代金要先徵收誰的土地?誰的公園?哪一條優先?又會落入跟現在一樣被說成圖利特定人的遊戲,誰要優先徵收開闢?哪個選區的議員比較大牌?
3. 嚴格限制移入地區:容積移轉來源都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有大小區分或太多限制(中央法就沒有限制),但是台北市可以嚴格限制移入地區,就算你掮客有滿手容積,移不出去也沒用,移入地區以行政區限制,不可跨區移轉,以避免現有亂象(北投區移入信義區)!所以緩步落日讓其他公設保留地也可以容移,緩步落日:3年50%,4年70%、5年90%,6年100%代金,三年到五年讓8米巷也可以容積移轉,至少留下讓8米巷打通的機會。
4. 其實公共設施(道路或公園)根本沒容積可移,真正需要容移的是有容積沒有辦法用的:例如松山機場周邊限建區,空有容積根本沒法用;住二山限區,有容積但被限建;
5. 公共設施容積移轉是政府沒錢徵收公共設施又被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的畸形產物,我們應該要做的是:
A.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一直沒錢徵收的還有沒有繼續做公共設施的必要?例如有些公園已經沒有開闢必要!有些八米巷根本沒有必要開闢了(後面全是山壁)!
B. 有開闢必要的公共設施進行清查與排序:不管是用代金去徵收,或是優先讓他容積移轉,都需要先訂出輕重緩急。(新工處有做過統計,一年三億預算大概要三百年才能全部開闢完成)
C. 容積移入地區應全面性檢討而非一塊一塊個案處理:台北市應有整體都市規劃的圖像,如果內湖捷運站周邊為可容移地區,哪就應該以該區域周邊需要的公共設施優先容積移轉並開闢。
D. 任何處理都有爭議,台北市可以優先做容積移轉平台,公開透明實價登錄容積代金的計算及公共設施容積移轉的價格,攤在陽光下大家都可找的到買主及賣方,掮客就別想上下其手了!
容積移轉代金計算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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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也坦言,建商一定會追求利益,都更因房價尚未到位,桃園新增土地又多,所以新建案一定會繼續增加。
所以新版的都更容積獎勵標準,是否能做到帶動舊城區的都更量能,誘因是否足夠,以及在捐贈公設空間來換取容積的執行成效為何,都是智翔在往後會特別追蹤的項目。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今年開始實施,智翔也關心實施三個月至今,申請的案件數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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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據《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五條規定,估價必須參酌市場行情,現行的申請案件是否能做到? 若無法做到,是否能研議以實際徵收價格來計算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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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則是代金制度上路後,為使得項目專款專用,並秉持公開透明且法制化的原則,智翔也建議,都發局應積極催生具體的容移代金使用管理辦法,若要依現行條文規定依《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用途做使用,也應完善後續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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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沒有多加說明、輔導,那恐怕社區住戶、與廠商間的溝通吵翻天也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想請較都發局有無想法來改善? 也許積極處理,或成立諮詢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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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是根據中央都市計劃法第8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再經嘉義市都市計劃委員會103年第102次會議審議通過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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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非六都各縣市接受基地條件,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可以下降到5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可以下降到100平方公尺,才不會獨厚財團,一般人民無法享受,都市計劃容積移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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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處,針對公園和市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和金額,提出報告。
交通處,針對停車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與金額,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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