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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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記得要去領取
👨⚖️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797號解釋今天下午公布,審查的對象是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關於如果行政文書無法照一般送達等方式進行時,行政機關可以將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或郵務機構,並作成 2 份「送達通知書」來送達。而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797號,上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於依法送達完畢時,生送達效力,不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也有相類似的寄存送達規定,並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所謂寄存送達,就是當郵差將民事訴訟的法院文書(例如開庭通知書或強制執行拍賣等通知)送到應受送達地未能送達時(例如,剛好沒有人在家),郵差可把法院文書放置於當地派出所或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放置於樓下的信箱或適當位置。當民眾返家,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或警察機關領取,進而知道法院通知我們什麼事情🤔。
📍但如果民眾一直不去派出所或警察機關領取文書,仍然可以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從寄存之日起10日後,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例如送達的文書是判決書,則上訴期間的20日即開始起算✅。
📍所以,對於法院或行政機關送達的文書,或有看到任何前往派出所或警察機關領取的通知,不要置之不理,更別以為,沒收到通知文書或是沒去領取文書就不生法律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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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即將開始催繳,請注意「這個」,以免受罰!🏠🏠
#新竹縣 政府 #稅務局 表示:尚未繳納2020年 #房屋稅 的民眾請注意,該局已於8月11日委託郵局展開大批催繳作業,並以送達證書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取證,稅單如果無法交付應受送達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時,郵局會將寄存送達證書貼於門首,完成送達程序。該局籲請民眾,如發現門首貼有郵局之送達證書時,應儘速前往寄存郵局領取繳款書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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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通知書「#黏貼門首」、「#置於信箱」,俾使應受送達人知悉寄存之事實,便於即時前往領取,#二者缺一均不能謂為合法之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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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未領取 在 Re: [郵務] 請問寄錯的(紅單)郵務送達通知書- 看板Post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celeste1231 (Dream out loud)》之銘言:
: 家裡今日收到一張寄錯的(紅單)郵務送達通知書。
: a.我們家沒有這個人,自住了很多年,沒有其他房客的可能
: b.地址不知道是郵差抄錯?還是本來就有誤?
: 我們家是忠X路***號,收到的紅單上面寫忠路***號(路名只有抄到一個字?)
: c.因為是訴訟文書,所以要到附近派出所領。
: 不清楚不管它會不會有些問題?
: 也不知該去哪裡詢問,所以來這裡試著問問大家。(還是我該去法律板問?有法院板嗎?)
: 是不是該打電話給投遞的郵局?或寄存的派出所?
: 還是就放著,不用管它?
: 謝謝。
原PO提及收到的寄存單與受送達地址不符
這是不合法送達
1.若是寄存單地址誤寫,導致收件人未領到信件,受影響的是收件人與郵局
而且又是訴訟文書,可能是裁決書或是傳單,這個出包很大一條
再者,地址不對的信件,你任意丟棄,換個角度如果你是收件人你會怎麼想?
自己的信因為郵局誤投,對方又知情不報而丟棄
發揮一點同理心就能保障他人權益
2.若是封面地址與寄存單地址相同
這個一樣有問題,若是無此地址的應該批退,而不是寄存送達
而且也不應該寄存在別條路
別單位的處理方式我不清楚,說說我們這邊情況
法院寄存是交稽查,統一由稽查開寄存單與送達寄存機關(警局)
稽查會有一本簿子記錄每天每件送達的寄存郵件
地址會誤寫的可能性非常低
=======================================
寄存視同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或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張貼寄存單
當貼下去的那一刻開始,這張紙就產生法律效力
期間你可以申訴、執行法律程序
若不依規定張貼,以致收件人無法領取郵件
造成權益損失,郵務士可能會上法庭
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發生過的案例
寄存單不同於招領單,這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郵件招領超過幾天,招領支局會再發催領單
寄存單沒有
出錯就是挫賽
我不希望再有同事因為寄存問題而被傳喚上法院說明緣由
請聯絡當地投遞局
如果回丟掉不用理會的是郵局同事
不要再誤導民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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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我稽查跟我說過一句話,我分享給各位
「寄件人之所以會多出錢付掛號費
就是要一份保障,希望郵局能更用心看待這封信
當你收到掛號信,請以更謹慎的心去處理
因為它可是寄件人願意多掏錢的一封信
對寄件人來說是很重要的」
如果你也有寄過掛號信,請用同理心看待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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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5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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