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老師是否應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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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師資培育法》修正,將教育實習從一年減為六個月,同時也取消每月 8000 元的實習津貼,而實習老師需繳納學分費。使得許多實習老師必須另外尋覓經濟來源,確保無薪實習期間的生計。實習老師雖然於教育現場得到學習機會,但付出勞動卻沒有報酬,這項矛盾是否會隨著實習老師去年底向政府陳情而獲得改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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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2003 年《師資培育法》修正後,實習老師的正式名稱更改為「實習學生」。本文為方便讀者理解,仍使用「實習老師」一詞,特此告知讀者。
註二:文中所提實習老師調查為李佩宸等人的問卷調查結果,詳細資訊請參閱參考資料中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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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師資培育法》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李佩宸、胡芸瑄、楊令瑜、劉十賢(2021)。〈無薪、打雜、教學讓道──實習老師的「出師」代價〉。報導者:https://www.twreporter.org/a/intern-teacher-unpaid-overwork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政府應研擬政策在教育實習上給予學生實習補助津貼」連署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按讚【公視新聞網FB】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追蹤【公視新聞網IG】https://www.instagram.com/pts.news/ ■ 追蹤【公視新聞網TG】https://t.me/PTS_TW_NEWS 【公視新聞網】提供您每日即時新聞、...
實習補助津貼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現行的師培法規定,通過教師資格檢定的準教師,還要再半年實習,才能正式取得教師資格。不過因為是學生身分,得繳納四學分的學分費,實習時也沒有任何津貼補助,負擔不小。
為此,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政府應研擬在教育實習上給予學生實習補助津貼,並以一個月四千去估算,截至24日下午四點已獲五千人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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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補助津貼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