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院初體驗- 身為被告之自我法庭辯護紀錄
#全身而退 #老天有眼
原本預計四月份出庭的案子因為疫情關係延宕到今天開庭,還記得我和奶爸到地方法院白跑了一趟。上週五我們臨時接到法院通知改成網路視訊出庭。房東對我們的索賠金額為,破壞boiler 1600鎊破壞牆壁400鎊破壞浴室1200鎊破壞地板127鎊弄丟東西 360鎊破壞電器100鎊偷電視850鎊人工修繕費1300鎊損失房租1650鎊法院申請費410鎊律師費800鎊加上利息8% 總共要告我們欠他9598鎊(約台幣38萬)
昨天一天我就在家裡溫習案子,因為我是公司負責人,也是唯一的辯護人,必須發揮學霸的精神,冷靜找出針對惡質房東一項項的不合理要求賠償,從他自己提供的證據去找出所有不合邏輯和漏洞之處。
他瞎編說以下索賠金額:
破壞boiler 1600鎊:結果他自己提供的收據只有1304鎊而且對話紀錄顯示boiler本身老舊,奶爸一直跟房東要求請人來修繕,房東自己腦補說我們破壞它,法官請他證明我們為什麼要破壞,我也說我們做民宿為什麼要破壞導致我們的房客沒有熱水用沒有暖氣用。我們在Boiler上搞了將近兩小時,最後法官決定駁回。
破壞牆壁400鎊+破壞浴室1200鎊+破壞地板127鎊:結果他自己提供的Check-out Report 說 Condition as Check-in。他還看錯以為入住的時候那些痕跡、裂縫都是我們用的,但是那欄位上方明明就是寫Condition at Check-in,更證明了這個屋況交給我們的時候是爛到爆炸,是我和奶爸一手自己自費翻新。法官針對這三項也駁回。
弄丟東西 360鎊+破壞電器100鎊:法官問我的意見,我說他提供的18張收據,加起來的數字跟他索賠的金額完全對不上,我老實說我連他說我弄丟什麼我都不知道。18張收據有一張4814鎊的工程收據,那還是我搬進去前一年的收據,不知道為何算在我頭上。18張收據,只有Boiler這一張是我入住期間要負責的,其他4張我搬出去的,7張我搬進去前一年的,6張沒有日期用word檔亂開的沒有公司抬頭或帳號。法官問原告說我偷了什麼,他說檯燈窗簾等等,結果檯燈窗簾都在check-out report中(各種自打嘴巴和自相矛盾)
偷電視850鎊:我有三方通話紀錄和What'sapp紀錄說他請他的handyman搬走了電視,結果他繼續在法庭上睜眼說瞎話說他們根本沒有搬走。我請法官看證據,他拿走的時候還順便把我的HDMI線拿走,奶爸問房東要回我們的HDMI線,他還說OK Sorry! 突然翻臉說我們拿走電視,法官要房東提出買電視的收據,想當然他沒有。再度被駁回。
人工修繕費1300鎊:法官認為Check-out Report上寫的Check-in Condition 有多處房屋老舊的痕跡、脫漆、裂縫,但我們Check-out的時候都是Condition as Check-in,都是正當的老舊Wear and Tear,所以不認為我需要負責。再者,房東根本隨便拿收據濫竽充數完全沒有任何一張發票對得上1300鎊的金額。
損失房租1650鎊:法官繼續說你身為房東原本屋況不好,你租給人家後你就是做正當維修提高你的租金收益,你花了一個月找到新房客為什麼要舊房客來補你的空窗期?我加了一句,疫情期間我們一次繳12個月的房租,房東沒有任何損失,在疫情剛封城的時候他一個月內找到新租客代表非常正常的時間,不應該我們負擔。再者,惡房東提供的沒有任何公司抬頭的發票說我們欠繳3250鎊的房租。我馬上拿出我們年繳的證據,再度證明他在胡亂扯。當然法官也是駁回。
法院申請費410鎊:房東非常『專業的奸詐』,遲遲不給我們他的email和第三方押金機構的案件編碼。我們搬出去後,多次跟他要Deposit Scheme Number全部裝死不回。等到過了30天,押金1900多鎊全數退回給房東。我寫信給各大政府機關和第三方機構,發現房東故意隱瞞押金第三方機構的編號讓我們錯過時效,但我把案子呈現給第三方,該機構要求房東全數繳回給第三方。第三方機構判定押金應該全數退給我們,但房東不服氣捏造了假證據、假收據、假證人信,去法院告我還獅子大開口要了9598鎊。法官也認為這不該我負責。
律師費800鎊:房東根本沒有請律師(因為他提供的一百多頁證據全部自相矛盾,收據發票金額和索賠全部兜不上。我一項項註記一項項為自己辯解,並且配合法官一條條呈現證據。
加上利息8%
總共要告我們欠他 9598鎊(約台幣38萬)
法官一項項開始審核,請原告舉證,再問我被告有什麼話要說。我一項項根據原告房東提供的證據包和編碼,一項項請法官看他其他證據(Check-in and Check-out 報告、我寫給政府機構告他的紀錄、郵件往來、What's app對話紀錄)提出多處疑慮,他還說他有寫信給我,但只是word檔打印出來的一張信,沒有寄送證明,更沒有email寄送日期紀錄。他的plumber只有一個人,因為他捏造證據,總共換了三個名字、三間不同公司,沒有公司抬頭也沒有公司帳戶。
反過來我的證據,我請來的水電工報告boiler狀況有水電工合格登記記錄,公司註冊商標和編號、公司帳戶、公司抬頭、專業用詞的術語。他的假證人還說我們台灣客人的英文很爛所以他推測我們英文不好亂設定boiler導致鍋爐壞掉。
我回答他,我不明白到底誰英文不好,我們都是非英國白人,(房東是模里西斯印度人)但我先生倫敦大學商管碩士畢業,我的客人許多都是來英國念碩博士的高知識份子,我自己是倫敦國王學院的博士候選人,我不明白你覺得我的語言能力跟你索賠的內容有任何關係。再者,為什麼我們要在倫敦零度的冬天破壞boiler導致我們的客人沒有熱水和暖氣可用,豈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房東開始氣急敗壞一直質疑法官,然後說為什麼所有都是wear and tear,我心想,法官是有讀書的智慧聰明人,你這些胡亂捏造的東西怎麼可能看不出來,我根本不用舉證,光是用他的證據攻他自己的說辭就好了。
在書桌前坐了將近三小時,房東還一直說要中止之後再度開庭,我堅決不要我說我認為房東會繼續偽造更多假證據,而且我下個月就要生產了,之後身體可能要開刀,加上要照顧新生兒,我半年內都不會有心情想要出庭,我們就這樣堅持到最後,法官將他的不實指控全部駁回。
從去年4月搬出來,到現在一年四個月,終於告一段落。我們要拿著法院的審判結果,再去向第三方機構拿回屬於我們的押金1900鎊。不知道要幾個月後才會拿到本來就屬於自己的錢,還走了這麼一大段冤枉路。
只能說,現在的我,來英國短短七年多,應該可以說『超級無敵霹靂融入英國社會』了!連當被告、以公司負責人上法院出庭、沒請出庭律師狀況下用英文為自己在法官前辯護近三小時都經歷過了。
What doesn’t kill me makes me stronger! 未來我更知道如何與房東交涉和防止惡房東了!還有對於出庭應訊我也有經驗了。
#兵來將擋水來土淹
#超級融入英國當地社會連出庭辯護的經驗都有了
#異鄉無後援的創業只能靠自己和上帝的恩典
寫信給政府機關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e can’t reply]
高等法院第一庭的證人席旁,有個矮身木架,擺放了審訊相關的Bundle。 文件夾每個逾吋厚,約五六個排列在書架上,審訊談到那一份文件或證物,便需要從架上的文件夾中取閱出來。法庭很多時間就是消耗在翻查相關文件的程序上。文件夾背脊貼上了白紙告示,註明了這宗案件的編號及控辯雙方名字。
這宗案件為「HKSAR v. TONG Ying-kit」(香港政府v.唐英傑)。香港法庭文書處理,細緻非常。姓氏TONG全為大階英文字母,名字Ying-kit 中大小字母分野,讓人明瞭這組英文字需要連起來理解,但中間的「-」號又剛好分開了兩個中文字的粵語拼音。
唐英傑是誰?去年夏天之前,他不過是一個廿多歲,讀書成續欠佳,曾於台式茶飲店工作,後來到日本餐廳做侍應的香港年輕人。一夜間,他從藉藉無名的青年,變成了一個全港甚至全世界都知道的人。
只因他於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即2020年7月1日,駕駛了一部電單車,被指衝向警方防線,車上插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成為了港區國安法第一案的被告人。從此命運被改寫。
國安法首案開審後,連日來,歷史學者、政治學家、傳播專家,到庭上解說「光時」口號,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然而學歷不高的唐英傑自己想甚麼?他想甚麼和案情有沒有關係?
24歲的唐英傑,身型壯碩,已還押逾一年。在三位穿墨綠色制服的懲教署職員押解下,進入犯人欄。連日審訊,他都穿同一套衣服。深藍色的西裝外套,黑色恤衫,配襯黑色領呔。同色系的領呔和恤衫融為一體,無聊時,他會用手指把玩領呔。
這天是審訊最後階段,控辯雙方律師「結案陳詞」的日子。唐英傑進入犯人欄後,三位法官未出來之前,律師團隊走到犯人欄旁,跟唐英傑商討甚麼。
律師們透過金屬欄柵送了文件給唐,而唐又俯身聆聽意見,多達九人的律師團隊有老有嫰有男有女,圍着犯人欄談笑。有些時候,律師們和唐談得輕鬆,抑壓着的「嘻嘻」聲在寧靜的法庭後方傳出來。
此案關於唐英傑的資料,有時是控方披露,有時是辯方提供,但唐自己沒有選擇出庭作供,只有他一名前僱主出庭作證。這位旺角台式飲品店老闆娘,指唐在社會運動期間擔任急救員,在案發當天約了唐到銅鑼灣吃午飯。
警方則從唐手機裡截取了社交媒體紀錄,對話裡,唐與友人於案發當天,收發過海隧道有設置了路障的資訊,而唐亦提時間「沒有遲,銅鑼灣未聚夠人」的說話。但辯方律師解釋,唐是社運的急救員,當天預備替傷者急救,而也約了友人在銅鑼灣區吃飯。
辯方今天翻出了唐英傑的中學成績表。辯方大狀Clive Grossman(郭兆銘)已達八旬,他手震震,口震震地拿着唐的成績表說:「中三那年,他的中史分數,一百分滿分,他只拿了五十分;全班130人,他考第124。」顯然,郭資深大狀想說明,唐英傑沒可能理解深奧的學術知識。
唐的爛成績,在辯方口中是說明他不知道口號的歷史意義;但對於控方來說,唐英傑在香港接受教育,有讀過中史課,而當日是七一香港回歸日,國安法生效第一天,加上關於國安法的報導已沸沸揚揚,控方周天行專員指,唐不可能不知道這支旗的意思。
周天行請法官翻看一個港島彩色地圖,周天行指出,唐英傑當天開着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到港島,卻沒有直接去銅鑼灣,而是先到中環、金鐘、再繞回灣仔,先後經過(周指是衝過)四個警方防線。而從社交媒體截圖可見,唐知道自己在幹甚麼。
周續形容,唐四次被警方防線要求截停,但繼續駕駛,其中一次被射胡椒球也沒停下。控方指,唐非但沒停車,甚至加速,最後令三個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現場圍觀人士拍掌歡呼,可見唐的行為嚴重危害警方及道路使用者安全。
相反,代表唐的辯護大狀郭兆銘則指,唐經過首三條警察防線,沒有直接衝向警察,而是繞開了,而第四次發生意外時,煞車燈一度閃亮。
郭資深大狀認為,「這不是恐怖分子的行為。恐怖分子不會按煞車掣,他也不會在社交媒體約人去吃飯,或帶急救用品出去。恐怖分子自毁之前不會說,我要約人去吃飯。」然而法官們卻指出,證據指當時煞車燈有亮起,但有交通意外專家卻指,其後車速是減慢還是加速沒法知道。
郭資深大狀又指,控方形容三個警員嚴重受傷是誇大了。「電單車不是致命武器,它不是機關槍。他在車上掛着那支旗,可以說是在showoff (炫耀)。但控罪說『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實在說不上。現場的圍觀人士,在拍掌喝采,那不是感到危險的人會做的事。怎能說公眾安全受威脅呢?」
郭更說,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也不見得受影響。法官杜麗冰此時指出,有證據指當時附近有一對年紀老邁的男女長者,正想過馬路。但郭堅持,沒有人感到危險。
郭資深大狀續指:「那是示威的時候,很多人在街上,街上很多人不滿政府,不滿警察。但說他這個行為嚴重危害社會,達至恐怖活動?說不上。控方引述的警方調查只證明,有人舉『光時』旗,有其他人喊港獨口號,但不能說所有人都同意其港獨訴求。」
控方周天行專員,今天帶出了要理解口號除了參考專家,也要考慮口號的 “ordinary meaning”, “ordinary understanding” 。周專員並引述案例指,常人理解口號意思如何,已可達至煽動入罪理據。
至於爭拗多天的專家意見,控方的周專員認為,包括辯方專家也同意劉智鵬教授對光時的理解(帶有分裂國家意思)是其中一個可行的理解。
周專員指控,辯方雙李專家指「光時」意義抽象又多樣的報告,不可靠又不可信。周專員指,辯方雙李專家(Eliza及 Francis)並非歷史學者,辯方報告裡的研究,也不是特意為此案進行,又指焦點小組的調查員在調查時發問了「引導性問題」。
但辯方的郭大狀則多次強調,法庭要小心不要隨便否定兩位辯方專家意見。「Eliza及 Francis是其領域上具權威的學者,兩人做的研究、著書、教學,均通過嚴謹的學術標準。控方劉智鵬或許是稱職的歷史學家,但劉智鵬教授不是政治學者,也不是政治傳播學者。Eliza及 Francis是真正的專家 (They are experts in real sense) 。」
今天代表辯方發言的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年屆八十,眉毛稀疏,胖得有雙下巴,鼻子尖尖,耳朵卻特大。他在英國出生,曾於南非讀書,他嗓子陰柔,以英語提醒法庭:「正正是因為Eliza及 Francis的研究,不是特別為此案而做,而是他們老早以學者身份進行,更顯得他們是獨立而且不偏不倚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學界一直是這樣做研究,他們的方法受國際學術圈子認可。」
郭資深大狀,不時調整頭頂的假髮,或扯一扯身上的大狀袍,或在說英語的時候伸伸舌頭,舐舐自己乾涸的唇:「希望法庭不會說,這些專家的意見,我不用去理會,指控這些專家們是錯的,甚至說專家們一直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兩位學者告訴我們,社會運動的口號是抽象的,供人各自解釋,因為口號不只要帶出實質政治訴求,還要表達情感,團結群眾。」法官杜麗冰深思着,嘴唇緊合,神情嚴肅。
郭大狀也提及,控方證人劉智鵬教授,自己曾陪伴嶺大校長現身2019年7月「光復元朗」活動:「劉教授自己出現在『光復』活動,卻說自己不知道活動主題,也堅持自己不是參與者,只是去關心學生,這種說法很令人懷疑(suspicious)。」
控方還指辯方專家一個「關鍵性缺失」在「時間脈絡」不足,即「雙李」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2019年,非案發的2020年。郭資深大狀在自己的總結中幽了對方一默:「吓,時間脈絡的欠缺,好像控方專家犯這個錯誤更嚴重,劉教授指口號意思幾千年不變,他好意思去挑戰辯方專家幾年或幾個月的差距?」
郭資深大狀,肚腩大大,說話帶有老派英式紳士的幽默感。對於控方的指控,例如舉起「光時」旗有煽動成分,是恐怖活動,郭資深大狀攤開他的老人手掌,不住反問: “What? How? Why?”
控方指梁天琦本人支持港獨,故「光時」八字有港獨意思;控方指此八字在中聯辦外被叫喊,故「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郭資深大狀連續用英語輕輕而高音地反問,說話時縮起他那佝僂的肩膀,攤開滿佈手筋的手掌: 「“So What?” 梁天琦怎樣想,被告人怎知道?“So What?”中聯辦外的活動,被告人連去都沒有去,他怎知道?」
郭大狀重申了Eliza及 Francis的意思:「口號意思是多元的,抽象的。」他舉起了右手拳頭,舉向天:「正如我喊:『Let’s go out and fight for our rights!』(我們出去爭取權利。英語fight有『打鬥』和『爭取』雙義),你可以理解為我要去寫信給報紙投稿,或參選議會,或者出去打人。一字歧義,是常見之事。」
「Eliza及 Francis提過,發訊者若想表達清晰的意思,會挑選一個意思更清楚的詞,不會選一個抽象的字去表達。『光時』這口號意思不明白,並不像『我們要去打林鄭月娥 (let’s go and beat up Carrie Lam)』那麼明確。」郭大狀語氣在說笑,但法庭裡卻沒有甚麼笑聲。
國安法首審,條文意思如何詮釋,萬眾觸目。這天,法官也曾和控辯雙方討論條文的法律觀點。
代表政府的周天行專員,提到「恐怖活動」罪行時,指出「光時」旗幟是一支帶有「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的旗幟,會向附近的人宣揚其包含的分裂國家意思,嚴重危害社會。
此時,唯一男性法官陳嘉信提出,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相關條文(24條),「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陳官指,這條文是談活動(activity)而不是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陳官強調「的」這個字。而24條的細項指出,活動包括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干擾水電通訊等。
陳官解釋時,杜麗冰點頭。
周專員呢喃回應:「對,字面是這樣。」
彭寶琴插話:「不只是字面,是條例這樣寫,恐怖_的_活動,不是關於政治議題。(Activities intended to cause grave harm to society, not about political agenda)」杜官再點頭。
周堅持自己在提供事件的背景。彭官再重申。「我恐怕這一條法例不是談口號或談追求政治議題,而是關於破壞社會的活動。周先生,你是否接納這樣的解釋?」
周再說,因為唐的行為是針對警察。
彭官及杜官再重申條文是談「活動」。
周最後同意,恐怖活動罪的焦點是在「活動」一字上。
至於關於「光時」口號的控罪,則是國安法20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彭寶琴問辯方,光時口號多義,為何郭大狀說「應當無罪」,兩者關係如何?彭官指出,「煽動」於口號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口號在這個考慮了歷史及處境,合理地造成一個事實,是口號有可能去煽動 (capable to incite)。第二部分,是指被告人當時的理解,有沒有犯罪意圖 (Mens Rea刑事意圖)。
而根據控方劉教授的報告,劉也承認,被告人車上插旗時腦海想甚麼他也不知道。於是大家在爭拗第一部分,即「光時」八個字,可不可能在不考慮唐英傑想甚麼的情況下,造成煽動。
郭資深大狀澄清,辯方認為,尤其考慮要對被告人公允,若有其他可能性,根本不應入罪。郭的話是指,這口號太抽象,根本不可能煽動 (the slogan is too vague to incite)。
最後,代表辯方的郭大狀,呈上了唐英傑之前的刑事紀錄,唐曾收過超速和受限制時間駕駛的告票罰款罪行。彭官指,現時唐被告三項罪,兩項和國安法有關,這些駕駛案底不相關,可以理解唐沒有「犯罪傾向」;然而第三項交替控罪,是和駕駛安全相關,則這些案底則要考慮了。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延續了一整天。下午四時許,大家也不知道,結案陳詞是否可以這天完成。
郭資深大律師未完成發言,他望了望時鐘,顯得有點擔心。結案陳詞的流程是,控方先說,到辯方再說,由於控方先說,辯方可以回應控方的話。
郭大狀不好意思的說,「我擔心之後要讓控方回應我,不夠時間。」此時杜麗冰法官微笑回答:「他 (控方周天行專員) 不可以回應,被告人擁有最後的回應權利。(He can’t reply. The accused has the last word.)」
戴了長方型眼鏡,年紀比郭大狀年輕,黑色短髮以Gel鞏固得竪起來的周天行,望了一眼他身旁的郭大狀,沒說甚麼,低頭做筆記。
這天所有程序完畢,三名法官宣佈,一星期後的7月27日下午三時,將會宣佈判決。
周專員向法官表示,當天他有事缺席,由另一位同事頂上。
而國安法案件,亦會排着隊開庭。
專家證人會不會再次在法庭就示威口號的意思交鋒,還看一周後,第一審結果如何。
(圖為今天替辯方結案陳詞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 Clive Gros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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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負責說真話就要被懲處?】
阿賢今天下午三點半收到陳情,是關於北港替代役男被公所與縣府相關單位欺壓的事件,事件發生情況如下:
👉從5/19三級警戒命令開始,鎮長、里長持續在北港鎮公所秘書室內(秘書室為玻璃門,任何民眾都可看見鎮長、里長的所作所為)抽煙、泡茶、未戴口罩聚集。
▪️ 6/3當事人拍照並投遞雲林縣民信箱檢舉。後來,雲林縣政府曾來電告知會「勸導」,並寄了一封北港鎮公所非他們所管轄,要當事人再自己向北港鎮公所投訴的「結案」信件。
▪️ 6/15當事人再發信至雲林縣衛生局、雲林縣政府政風處檢舉。
▪️ 6/15當天衛生局回信表示「本局將盡速釐清偵查辦理」。
▪️ 7/6上午 因遲遲未收到衛生局、政風處回應,當事人直接於秘書室內直接勸阻劉厝里里長李建昇、扶朝里里長姚水評不應在公所內抽煙,並於當天晚上八點將此事公開於PTT論壇。
▪️ 7/20當事人收到「懲處案」公文,並要求當事人7/23到雲林縣政府說明。
迄今,政風處依舊沒回應。而衛生局在6/15回了一封信之後,亦未再回覆偵查辦理的進度。
🔶陳情人表示:
今天有向民政課蔡向榮課長詢問,為什麼對他懲戒的三點內容,明明有明顯不合事實之事項還能被陳列上去,科長回覆他說難道「你能說別人,別人不能說你嗎?」對於這樣的回應真的讓他感到失望的,再問課長提報懲戒的適法性、正當性,難道這些資訊不應該謹慎篩選、調查後,再往上提報嗎?役男真的可以因為身份的關係而被隨便對待嗎?然而課長卻像不成熟的大人回覆他這類沒有建設性的情緒性氣話。
#北港鎮公所已違反《菸害防制法》及《傳染病防制法》
#縣府卻毫無作為
《菸害防制法》第15條提到「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公家機關卻帶頭違法做了最壞示範。而在三級警戒仍未解封之際,公部門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規定,在公所內不戴口罩抽菸,製造防疫破口。而雲林縣政府卻對上述兩案毫無作為,迄今未給當事人明確的回覆。
#懲處倒是來的很快?
在民政處的懲處公文中提到「蔡員不滿公所抽菸及未戴口罩,應循法定程序檢舉,竟任意至網路散播傷害該所及長官信譽之言論,言行已超過自身職務應負之職責」。
阿賢想請問,當事人寫信到衛生局檢舉,哪個步驟違反了法定程序?而今天北港鎮長、地方里長違法情事確鑿,是可受公評之事,請問哪裡傷害了名譽?更荒謬的是,衛生局至今已經一個月沒有回應當事人偵辦進度,但懲處公文倒是處理得很快速。
#阿賢心內話
任何在雲林縣服役的役男們,是國家派來協助我們公務的,他們也是別人家的寶貝,他們認真做防疫工作與提醒長官,哪裡有錯了?為什麼用這種方式欺壓認真的役男們?換成是你們的親友被這樣對待,你們會舒服嗎?另外,在三級防疫期間,本來就該按政府的規定進行辦公,為什麼鎮長與里長就可以不遵守規範?若疫情爆發,請問如何向民眾交代?管理役男的民政處又向該蔡姓役男說請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然後周五要叫他到民政處做懲處的說明,還有衛生局、政風處至今尚未回覆這位蔡姓役男的調查結果的信?是否有官官相衛,互相包庇之嫌?
阿賢在此呼籲:
🔸這種惡質的官場文化應該要遏止
🔸所有役男的權益不該受損
🔸請莫成為防疫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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