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因應防制洗錢措施的發展,宗教團體法應儘速通過!
作者:葉秋英/高美雯律師
2017年4月6日,行政院院會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之審查,將提請立法院審議,而最近,新聞媒體也聚焦於新法將加強監督政府捐助超過20%具重大影響力的財團法人(包括財產、政府指派董監事席次等)。於此同時,行政院已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並送至立法院,相關修正條文旨在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的治理。
我們對特定財團法人不持有特定立場,但欣見相關法案之進展。事實上,距離行政院首次將財團法人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已將近10年。而另一草案 - 宗教團體法草案,則已達16年之久,仍不見曙光。財團法人及宗教團體之法治實牽涉政治、經濟、民生、信仰,除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外,並可視為廣義轉型正義之一環,其改變,將形成典範的遷移。
內政部針對宗教團體法草案舉辦數次座談會,廣邀各式宗教團體參加。參考其2016年12月21日舉行座談會之會議紀錄,有不少宗教團體希望能夠法人化,令人驚喜。只是,實務上卻遇有阻礙。其中,多數列舉的問題均與土地及建物使用有關。
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寺廟須持建照及使用執照申請登記,而如果寺廟有消防安檢未過、地目不符等情形,就無法取得建照及使用執照。由於未合法登記寺廟的寺廟不得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優惠,捐款人亦不得扣抵所得稅,且因其非權利主體,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無法登記至寺廟名下,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死亡時,亦將發生產權爭議。
內政部為協助寺廟解決前開問題並達成寺廟納管之目標,於75年至90年間曾舉行4次的補辦登記,不合法寺廟得申請綠色的補辦登記證(其上註記不合法項目)。當時,針對該措施有不少反彈的聲音;現今宗教團體法草案第26條及第44條針對公有非公用土地及耕地之規定,因為類似的原因而遭受批評與質疑,農委會及環保署有不少意見,環保團體亦強力反對。
前開爭議牽涉的問題廣泛。只是,土地與建物合法與否問題實宜與法人化的議題分開處理。違章建物或違規使用等在一般公司運作情形亦屬常見,實務上並未因此而致公司無法登記之情形。財團法人不動產的捐助部分,宜以會計方式處理,是否免稅,亦應個案實質認定。
惟如因為前開爭議(可能尚有其他爭議)導致宗教團體法草案繼續延宕,而錯失治理良機,殊為可惜。台灣已在2016年11月22日與美國簽署FATCA,兆豐受罰事件亦受國內大眾矚目,洗錢防治成為全民意識。若未儘速解決宗教寺廟法人化問題,其所收捐獻將無法納入金融體系而衍生更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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