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智權報266期火熱出刊,除了封面故事【致初生的希望新芽 ─ 台灣商標協會 】外,精彩文章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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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吳青峰著作權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35799
● 新聞概要
97年8月:吳青峰與林暐哲簽約,吳青峰將合約期間內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專屬授權」予林暐哲;107年12月31日:吳青峰與林暐哲共同發表公開聲明:「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青峰的音樂之路將有全新的狀態;暐哲的音樂之路有女兒陪伴,將全心投入兒童音樂」等語。其後兩人後因著作權糾紛涉訟。林暐哲主張吳青峰108年4月起公開演唱並陸續發表單曲,因二人已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故吳青峰已侵害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權利;吳青峰則主張專屬授權契約早於107年底終止,其係於契約終止後方為公開演唱、發行單曲,並未侵害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著作權。
● 著作財產權與專屬授權
➡️系爭合約內容係屬著作財產權中之「專屬授權」, 故若在「合約期間內」,吳青峰自行演唱已專屬授權的音樂著作,吳青峰就要賠給林暐哲即屬無疑。本案爭點應在於吳青峰自行演唱之時點,該音樂著作之權利歸屬何人?
📌何謂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差異又為何?
1. 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後,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2. 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3. 獨家授權:1.定義:非專屬授權的一種,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專利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實施,但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2.申請實務:原則上不提供可登記為「獨家授權」的選項,例外申請人要求時,可於勾選非專屬授權後加註「獨家授權」。
● 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之專屬授權合約之期限為何?合約何時終止?
➡️系爭合約第2條約定:「授權期限:自西元97年10月1日起至西元103年12月31日止。甲乙雙方如未於本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展一年,嗣後亦同」。
➡️智財法院一審:認公開聲明即屬系爭合約第二條之「書面」合意,針對合約「3個月期限」,新聞並未加以說明。
📌 「書面」之定義:於網路發表「公開聲明」是否屬於合約之「書面」?
1. 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款:「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2. 電子文件之要件:
(1) 經相對人同意
(2) 內容可完整呈現
(3) 日後可供查詢
(4) 非主管機關排除適用之範圍(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
● 結論
本案,智財法院一審判吳青峰勝訴,公開聲明若如智財法院所指係屬合約第2條之「書面」,為何未符合「3個月」期限?又或者係因該條款不適用於合意終止而僅適用於單方終止之情形?若簽約方係「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以林暐哲名義發表公開聲明,是否亦符合法定程式,該終止是否有效?以上係本案爭點,惟新聞報載似乎對此並未多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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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T時代5G專利授權機制之挑戰與機會
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何思穎、張小玫 發表於 2020年3月27日
柏林工業大學與IPlytics GmbH於2020年2月初邀請了世界各地的產業專家參加了5G專利研究結果的報告。這項5G研究由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BMWi)委託進行,目的是闡明5G標準的專利情況。受邀專家來自Nokia、Ericsson、華為、高通、中興通訊和三星等主要5G專利公司,奧迪、德國馬牌、西門子、BMW、福斯、博世、德國電信以及夫朗和斐協會(Fraunhofer)等德國產業的120名高級專利專家,共同商討未來的5G專利授權議題。
該5G專利研究的資料係基於已公告的5G專利以及向3GPP組織提交於ETSI資料庫的標準專利。然而,他們所做出的專利聲明(patent declaration)並不能視為經過法律驗證的標準必要專利(SEP)。若要識別5G標準專利之真正貢獻,需要由5G技術特定的標準產業專家來驗證。
研究結果顯示,5G標準已獲得很多專利。目前總共宣布了95,526項5G專利,細分為21,571個獨特的專利家族,其中只有44%尚未獲批准。但是,由於大多數5G專利都是最近才提交的,因此預計在未來幾年內專利授權的比例將大幅提高。大多數5G專利均是在2017年至2019年間申報,可見逐年增長的趨勢,再加上由於5G標準的開發尚未完成,預計未來幾年會有更多的專利聲明。值得一提的是,針對5G申報的專利中有24%之前已經針對4G申報過,這也意味著部份4G技術與新5G規範相關。
5G專利市場中國參與者增加且是新進入者
研究結果顯示,華為(中國)、中興通訊(中國)、三星(南韓)、LG(南韓)、諾基亞(芬蘭)、愛立信(瑞典)和高通(美國)是5G專利領導者。其中,有些原不在4G發展而後進入5G的新參與者:Oppo(中國)、Vivo(中國)、FG Innovation(中國)、展訊通信(中國)和華碩電腦(台灣),都是5G專利排行榜上的新面孔。
3GPP是制訂3G、4G和5G等電信標準的機構。華為、愛立信、諾基亞、高通、中興通訊、三星和LG等主要4G標準開發商再度成為5G發展的有力競爭者,且來自中國的新玩家和後進者越來越多。
產業專家說:「5G專利的授權議題可能會很複雜」
與會者一致認同,5G專利的授權將比4G更加複雜。5G標準具有更多可組合的模組(module)和技術。因此,公司將根據不同5G用例採用不同的5G規格,汽車與冰箱會採用不一樣的5G技術特徵(feature)。由於不同5G規格(specification)須遵循不同的SEP標準必要專利,因此很難定義5G用戶會需要哪些專利。專利擁有者必須找到有效方法,針對不同用例推出不同的5G授權方案及不同的專利費率。
專利池有望解決SEP授權的僵化且複雜問題
其實,專利池(patent pool)概念已行之多年,未來在5G專利授權可扮演重要的角色。專利池的主要原理是解決授權的僵固性,也就是透過節省授權人(Licensors)和被授權人(Licensees)的交易成本。尤其是當許多不同產業都使用5G時,這也意味著更多公司的應用及使用(與智慧手機產業相比),則交易成本不免增加。因此,專利池在這裡的目標是簡化授權過程,例如:由於所有成員必須就該專利池的條款及條件達成共識並作出承諾,因此專利池為所有授權人提供單一版本的合約並排除了對專利品質的討論。這些條款和條件定義了專利擁有者之間如何分配權利金(royalty),當產業同意這些條款和條件時,可以減少問題。因此專利池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加入專利池的專利權人之數量及規模。然而,加入專利池可能會遇到所謂「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因為若沒找到領頭的人,其他公司也會躊躇不決。
一些專利擁有者認為,即使成為專利池的一員,某些問題仍無法解決,尤其是當授權人不同意專利池授權的條款和條件時,就會導致專利法院的訴訟。而當作為專利池的一員,不參與其他成員正在進行的訴訟,即有可能造成不透明的情況,這對專利權人的授權策略並不是好事。
目前,仍沒有5G專利池組織,所有與會專家也都認為有需要。但要建立一個成功的5G專利池,則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並為不同的5G應用提供不同5G授權訂價費用。
將來,5G授權談判可能會出現不同的類型模式,就是:專利池及專利技術授權公司。專利池雖然聚集了專利權者,但同時,也會有所謂的防禦性專利聚集許多專利組合的專利技術授權公司,例如RPX或Allied Security Trust。
IoT時代SEP專利授權,可能因產業位階不同而有所不同
AVANCI是第一個專利池,針對智慧手機公司以外之產業,目標為汽車產業。當AVANCI成立時,還沒有適合的授權合約,當時汽車製造商和SEP擁有者得以從頭開始確認如何設計汽車產業的授權合約,因而具一定程度的靈活度。相比之下,現今的智慧手機產業存在所謂的「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當建立新合約時,需要考慮到已存在的SEP授權合約。於是,給智慧手機產業帶來挑戰,並常常限制了新條款或授權條件的靈活度。
在智慧手機的現實世界裡,專利權人雖是授權人,但有時也是被授權者。專利權人經常在產品市場上下游競爭;換句話說,授權合約是競爭者之間的談判。然而汽車產業的SEP授權,授權方來自電信業,不與汽車業的被授權人相競爭。這使得授權談判更加容易,授權人與被授權人身分不會發生混淆情事。
例如:電信業和汽車業這兩個不同產業,在授權機制方面可能產生衝突。
電信產業:
SEP授權是在用戶設備級別,
因此,授權談判對象是設備製造商(OEM),
在某些案例中,權利金會考慮到成品的淨售價。
汽車產業:
專利通常交叉授權於垂直級別,
供應商可以將IP權納入其零件供應合同中。
權利金通常是基於零件售價。
基於零件的專利使用費或基於產品的專利使用費,何者是合理的解決方案?SEP擁有者聲稱,目前2G、3G和4G(和e-call)之SEP,AVANCI費率為15美元,這是非常低的。但汽車產業聲稱,與汽車中提供連接功能的模組價格相比,15美元是非常高的價格。汽車業已明確表明,此類網路連接標準的權利金將由終端消費者支付。
未來5G授權將面臨的考驗
該研究出席專家,一致認同5G專利授權的首要任務是找到簡潔的授權模式,否則授權不會成功甚至引發法律糾紛不斷。智慧手機領域的SEP授權廣為人知,大多數專家認為5G將與3G或4G的授權談判差不多。然而,智慧手機領域外的5G專利授權將更具挑戰性。由於5G的應用因產業而異,因此授權機制需要更加靈活,沒有一種規格能適用於所有模式,例如:汽車的5G安全功能、冰箱5G連接到其他家用電器。一套統一的5G授權模式是不可行的,但是靈活度是必要的。但業界同時需要找到一套能夠集合和打包5G專利授權的機制,以避免專利僵固性。現實面而言,針對每個物聯網應用,單獨與各個授權人討論也是不可行的。所以,專利池或許是可行的。
另一個挑戰是長尾理論的產品。換句話說,5G將會應用於由小型營利公司生產及運輸的IoT應用與產品,譬如:營收為1000萬歐元的柏林智慧IoT新創公司。如果每家公司的授權使用費太低,則向數萬家這樣的小公司各自收取使用費是不夠有效率的。專利擁有者必須捆綁資源以爭取所有5G小型用戶,或者是接受一定比例的搭便車者,免費使用5G技術專利。
5G或IoT用例與標準競爭
5G在各種不同IoT用例的應用,至今仍沒有人可以預測。終端用戶才是5G採用決定者,例如:在汽車中採用5G是否能帶來附加價值。
關於標準802.11p和V2X 5G之間的競爭,取決於汽車的連接用例。兩種標準都各自有優點,端看哪種標準採用次數較多。標準的競爭也意味著價格上的競爭,進而代表權利金的競爭。未來的汽車將同時整合這兩種標準,並將技術應用於不同的用例。
目前為止,5G是一個新標準,5G專利的授權議題將是未來的熱門話題。專家認為,目前可能不是與IoT設備製造商進行授權談判的適當時機,但關於建構出IoT授權應該及早進行。5G授權很有可能不會單獨談判,而是與其他標準專利一起進行。
附圖:圖、IoT時代5G專利授權機制之挑戰與機會
圖、2G/3G/4G/5G標準必要專利申報統計
資料來源:IPlytics GmbH,2020/2
資料來源: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6493&fbclid=IwAR2K8uHoHyNiGTedCND16_8jKAkcHI_QYApVuxX9rtNHHbgUJDYJCSeIF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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