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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自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案第三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05月03日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法院第10法庭
繼上次準備程序,本次開庭,法官繼續進行於相關證據的整理。除了聚焦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取得及購買股票的金流」,詢問檢辯雙方是否有意見外,也讓辯方針對答辯要旨進行論述。
辦方特別針對「技術移轉」的法規,提出美國各大名校的相關政策與規定,對於利益衝突、利益迴避,也有更進一步的敘述。辯護人同時也指出,檢察官起訴書中,對於各項事件發生先後次序有「時間上的誤解」;利益衝突規範對象為轉承辦人有「法條上的誤解」;往來的電子郵件英文轉譯上有「內容的誤解」。
另外,在程序上,辯方針對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與當庭陳述不同」部分,以及「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部分,也提出了質疑。就讓《法操》持續帶您了解,本次開庭的詳細內容吧!
檢察官特定起訴事實有這麼難嗎?
在2017年3月22準備程序庭,由於檢察官認定張念慈以150萬股技術股期約,行賄翁啟惠。但並未在起訴書內特定——此期約所要求翁啟惠履行的對價「行為」為何?
在前次準備程序,檢察官以言詞但無書狀作出解釋,而在前次準備程序結束後,檢察官補呈的補充理由書中,所述內容卻又和言詞陳述完全不同。辯方於本次準備程序中提出這項疑點,希望檢察官可以將行為特定下來:到底是幾個行為、哪些行為構成此罪?又到底是要以書狀為主?還是以言詞為主?
當庭,檢察官表示,技轉研發過程,是一個延續性的過程,從再次聲請專利到二次技轉簽約,都包含在內。但辯護人表示,檢察官上述說法,又再度跟書狀內容不同。因此雙方對此未能達成有效溝通,最後是由法官統整詢問,才將行為特定下來。
為什麼將「職務行為」特定出來,對於案件如此重要呢?因為,這涉及到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到底是一個行為?還是兩個行為?構成一罪?還是二罪?這對日後法院的審理,以及檢辯雙方的攻防都非常重要。如果無法特定,後續檢辯雙方到底該就什麼基礎來辯論呢?而法官在審理時,又該怎麼衡量呢?
到底有無違背職務,檢察官竟無法明確決定!
在前次準備程序時,法官表示希望檢察官能確定起訴範圍,認為本件到底是「不違背職務的貪汙罪」還是「違背職務的貪汙罪」。檢方雖然是依「不違背職務」起訴,但在前次開庭,也明確地將翁啟惠收受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認為翁啟惠涉犯「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
本次,檢察官針對變更起訴法條的部分,解釋道,檢方起訴的法條,並不會拘束法院審理的範圍。並指出判例,證明法院審判範圍是依「犯罪事實」為準,說明我國非採訴因制度,並再次澄清,並未變更起訴認定的犯罪事實。檢方只是提出,這些行為有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的可能性,讓被告在訴訟攻防上,可以針對此點準備,反而讓被告更有防禦的可能。
檢察官又再次強調,並未變動起訴認定的犯罪事實,並表示:「難道今天希望檢方另案追加起訴嗎?」檢察官表示不能認同另案起訴的想法,因為都是基於同一基本事實,基於訴訟經濟,不該這麼做,且若日後法官有此諭知,這樣反而是在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
「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差很多!
「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這兩罪的構成基礎事實本來就不同,檢方若認為本案的事實,屬於「違背職務」,那卻以「不違背職務」來起訴,起訴法條就與事實不同,後續審理要如何繼續討論?但檢察官卻在當庭仍一直強調,法院審判範圍「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拘束,若法官依據既有的事實,真的認定構成「違背職務」,那麼法官自己會諭知檢辯雙方,讓檢辯雙方針對此部分再做攻防。
檢察官本次的行為,當庭觀察之下,實有推諉卸責的嫌疑。在法庭上,不給明確的答案,將所有責任推給法官,還宣稱是「為了被告訴訟防禦權著想」,而,最後檢察官到底有沒有要變更起訴法條,在場的《法操》編輯還是聽不出個所以然。比較開玩笑直接的說:若真的為了被告及訴訟經濟著想,檢察官乾脆撤回起訴還比較快呢!
本次進入第三次的準備程序,證據整理已經進行到一半。本案的受命法官,非常細心且有系統的規畫各項證據釐清程序,也將整個審理分成三大部分「法定職務行為」、「150萬股技術股」「3000張浩鼎股票」,讓卷證資料如此繁多的浩鼎案,可以順利的進行下去。
下次庭期訂於2017年6月28日,要針對非供述證據,往來電子郵件部分進行證據的整理,由於內容繁多,法官諭知保留一整天庭期。就讓《法操》持續為您關心浩鼎案的進度,帶來第一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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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考選部新出爐之專利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提出嚴正抗議
(歡迎大家簽署後,再email至考選部電子郵件帳號:000506@mail.moex.gov.tw)
對考選部新出爐之專利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提出嚴正抗議
專利師考試的目的是為了選出具有專利實務能力的專利師來為發明人提供合格的專利服務,有效的為發明人取得專利保護並且減輕專利審查機關和行政救濟機關的負擔,讓民間的發明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專利師考試應該以測驗考生是否具有專利實務能力為主,而不是要故意刁難考生降低錄取率,為補習班護航,更不應比照大學聯考去測試許多對專利實務工作來說沒有意義的科目。
(1) 考選部最新的考試科目嚴重背離了這項以測試專利實務能力的原則,考試科目中第四科(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第五科(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以及第六科(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都完全沒有必要。
(2) 在台灣以繁體中文為發明人進行專利寫作和答辯工作,為何需要考專業英文或日文?文科考試牽涉到國家尊嚴,美國和大陸的專利師考試都沒有考外國語文能力。台灣專利師的正常工作中亦不需要使用專業英文或日文來處理專利工作,為何在國家考試中卻加入這項文科的考試?
(3)理工科的專業科目廣泛而且技術種類眾多,發明人在選擇專利師時自然會依據專利師的技術背景來加以挑選,何必須要考選部來個別測試考生的技術能力?如果考選部想要測試具有各種專業能力的工程師是否有能力進行專利實務工作,在第七項專利代理實務的申論題中可以加入包含各種專業技術(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的專利實務考題,讓考生依據自己的專業技術專長來選擇,這樣不但可以了解考生是否具有某一類的專業技術知識,更能夠同時測試考生是否具有該類技術的專利保護能力。如此不是一舉兩得?
在今年7月11日工總舉辦的「2012兩岸專利代理實務交流合作論壇」時,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在會場中就直接詢問台灣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為何台灣專利師考試要考這麼多的學科?以田力普局長從基層審查委員開始所累積的專利審查實務經驗,他認為專利代理人只要具有理工背景就可以了,專利考試應該把重點放在考生的專利實務能力的測試上,這樣才能夠為發明人以及專利局把關,選出適任的專利代理人來為發明人服務,並且減輕官方審查機構的負擔。大陸和美國的專利師考試都是以這樣的原則來測試專利考生,為何台灣的專利師考試要偏離這個方向,把它弄成是全世界難度最高而錄取率最低的考試?考選部這樣的做法除了背負刁難考生和阻礙專利界順利發展的惡名外,這種偏離專利實務工作的專利師考試對專利界的發展以及常規的專利教育訓練來說有何實際意義?
請考選部重新考慮本人建議的考試科目,並且配合智慧財產局重新召開公聽會,邀請專利界所有關切考試科目的考生以及專利事務所來共同參加,以了解專利界所真正需要的考試內容為何。請考選部以及考試院院會千萬不要閉門造車,不聽取人民的意見就逕行做出錯誤的決定,讓專利界有心取得專利師資格的大量專利工程師的權利受到嚴重侵害,讓他們應該受到憲法保障的專利執業權利受到這種不當考試內容的阻礙而被嚴重剝奪。請考選部慎重考慮本人的建議,謝謝!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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