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的新住民發展基金每年預算五億元,讓最近大量移居台灣的香港人很心動,居然陸委會也向行政院建議納入。我的疑問是,真的要撐香港、挺港人,#為什麼負責港澳事務的陸委會不編列預算,不好好地把份內事務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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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的前身是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是我國政府為加強提供外籍配偶照顧,有效整合各界資源,提高外籍配偶教育水平與素養,完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網絡,以達成開發新人力資源,創造多元文化社會之目標,在2005年起依據預算法規定,設置本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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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基金是國庫撥款等特定收入來源,供辦理特定政務所需,#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怎麼可以輕易變動或挪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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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新住民發展基金去年的決算3億2,313萬0609元,如果考量現有(110年7月底) 新住民人數為569,106人,每人平均567元,還沒有考慮對於新二代的補助輔導,也是基金最近幾年的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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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陸委會每年的預算超過九億,並沒有因為這幾年兩岸急凍,所有的交流幾乎停擺,業務量劇減而減少預算,我們要問: #這些錢都花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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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最近流傳一則氣死小老百姓的訊息: 陸委會的預算就用來奉養221位大員,不管有沒有業務,九職等科長35人、專門委員15人(每人薪水近10萬元),10職等以上的簡任官40人(薪水10萬元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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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扶助來台的香港新住民,應該是陸委會(港澳處)要編預算,不要賴給新住民發展基金會,如果香港非國人配偶的新住民要納入,#其他東南亞非國人配偶的新住民為何不能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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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72507
專門委員職等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專門委員職等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徵才機關:衛生福利部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3/31~110/04/14
資格條件:
(一)領有中華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取得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且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
1、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以上職務滿三年。
2、醫學中心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三年,或非本部所屬經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五年。
3、本部所屬醫院科主任以上職務滿五年。
4、於本部所屬醫院任職滿十年,並曾於本部所屬之地區醫院服務滿二年,或於偏遠、離島地區之醫院服務滿一年。
5、衛生行政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滿五年。
(二)前項各款職務年限相同之經歷年資得以併計。
(三)本部所屬醫院副院長任現職滿三年,始得參加遴選。
(四)具有醫院經營理念、領導協調能力及良好品德操守。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襄理院務
工作地址:
本部恆春旅遊醫院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遴選成績評定:
(一) 遴選小組委員面試:面試項目有:1.個人服務意願及過去工作經歷與績效、2.經營醫院理念(發展願景、經營管理、創新作法)、3.領導統御、溝通協調、危機處理等。
(二) 個人客觀基本資料:項目有最高學歷、最高經歷、學術成就、教師資格、本部所轄偏遠離島地區醫院年資、社會參與等。
(三) 部長就候選人學術素養、人格特質、經營理念及參酌醫院發展需要評分。
二、報名方式:
(一)相關資料表請至本部網站www.mohw.gov.tw最新消息就業資訊下載。
(二)請填妥相關資料表,如有推薦人,應請推薦人於推(自)薦表親筆簽名同意。並請依序檢附以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公務人員履歷表(現役軍人請提供兵籍表;退役軍人請提供軍職查證履歷表) 。
■2.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國外學歷應附駐外館處驗證並提供驗(公)證之中譯本)。
■3.考試及格證書。
■4.醫事人員證書及專科證書(或最近6年接受國內外大學、教學醫院、醫事學(公、協)會或衛生主管機關辦理醫事專業課程訓練結業,累計時數達180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或最近10年修習相當碩、博士之醫事專業研究課程10學分以上之證明文件)等影本。
■5.經教育部審定之教師證書(含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及歷年應聘之聘書。
■6.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7.現職派令影本。
■8.最近一次及部(科)主任以上職務之銓敘部銓審函影本 。
■9.相關服務證明影本(含服務醫院評鑑結果資料、臨床、教學或研究工作等)。
■10.個人事蹟之相關佐證資料。
(三)意者請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星期三)前將履歷資料,郵寄至衛生福利部人事處收(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1樓),並於應徵文件之信封上註明姓名、聯絡電話,並註記應徵「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副院長」,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或未郵寄紙本履歷者,視同未報名。經本部初審後,面試日期、地點另行通知,資格不符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履歷資料,請附貼足郵資回郵信封。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不明之處,請洽本部人事處廖小姐。電話:(02)85907823。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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