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早台電董事長說願意承擔,盧秀燕就真的依空汙法56條把他移送法辦了... 而這移送法辦是否成立,關鍵還是在於中火當初撤照是否成立。
※法律戰部分幫大家整理一下:
中市府依生煤自治條例宣告撤除中火2、3執照 >>
台電提訴願中,環保署出來直接宣告自治條例部分無效,撤銷中市府撤照處分>>中市府駁回台電訴願 >> 中市府針對環保署撤銷向行政院提出訴願 >> 行政院駁回中市府訴願 >>中火2重啟 >>中市府開罰 >> 台電董事長被移送>>雙邊都持續提行政救濟
台中市政府為何認為環保署的撤銷無效呢?依 #地方制度法第75條及環保署組織條例第3條相關規定,欲撤銷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應由行政院撤銷。但當初做行政處分撤銷的是環保署,行政院僅宣告生煤條例無效。又其中環保署是以 #行政程序法117 撤銷中火處分,撤銷 #違法 之行政處分,但中市府依原有缺陷之法律處分是違法嗎?
又其中行政程序法117有規定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維持綠燈的關鍵1.5%備轉容量率 VS 大量空污與溫室氣體排放,若後者更為嚴重,或許環保署還真的不能撤銷呢!(最後還是法院說的算)
※台電認為
環保署撤銷中市府的行政處分就代表我可以重啟
※台中市府認為
環保署行政程序有問題,相關行政救濟進行中,因此環保署的撤銷無效,中市府對台電的開罰仍有效
※環保署府認為
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能夠自行撤銷的規範,與地方制度法規範體系並不相同,因此無需採取報行政院程序。
既然是民主法治國家,可以用法律解決的問題就該法律與制度解決,國中也有學過,中央與直轄市若有糾紛,立法院應介入處理,即便我支持中火2號機重啟,但台電與中央處理的態度我不喜歡。目前所謂備轉容量10%究竟為何重要,可以因應何種等級事故,都應向大眾說明白。
最後... 藍營台中議員 羅廷瑋 與 黃健豪-北屯漸好絕食靜坐的精神比立法院一下就被抬走的藍營立委真的還要厲害... 這種天氣絕食抗議不是任何反核團體或民主聖人做得出來的。真心給個Respect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廢止台中火力發電廠2號及3號發電機組許可證,但環保署認定是違法行政處分今撤銷。對此,台電表示尊重;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則提出5點說明打臉。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說明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縱使環保署想越過台中市政府,直接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的行政處分,也要報請行政院撤銷,環保署直接跳下來做業者的第一線打手,作法嚴重侵害台中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權限。
二、環保署新聞稿表示,其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做撤銷,惟該條明文規定是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才能作撤銷,然而,本次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對中火所作的相關行政處分,經中火提起訴願後,目前都在市府訴願委員會審議中,接下來也由行政法院進行審理,也就是相關法定救濟程序還在進行中,環保署卻執意為業者出頭,不等司法調查程序,直接判業者勝訴,難道環保署是已發覺中火違法事實明確,擔心法院將來對中火作不利的認定,所以搶先表態。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環保署撤銷環保局的處分後,讓中火10部機組火力全開,明顯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依法不得撤銷,環保署所為不合法律之撤銷,應屬無效處分。
四、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法院審判也要斟酌雙方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並兼顧原告及被告之權利,才能下判斷,今環保署對於本案相關爭議,完全未向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調閱有關行政處分的資料或作任何查證,只聽台電公司陳情之一面之詞,就直接撤銷環保局的相關行政處分,令人不敢苟同。
五、對於環保署這種破壞司法救濟途徑的蠻橫做法,深表譴責。以後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氣,都不用打官司,直接找中央的陳情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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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注意:
1、考地方自治的同學可以注意地方制度法第75條的規定及命題!
2、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的第三點主張,似乎誤解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1款的「情況決定制度」。因為,行政機關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的行政處分違法,可是撤銷對於公共利益有損害,才能適用情況決定之規定(按日本法之規定)。換句話說,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是承認對中火的行政處分違法,可是撤銷對環保空污有重大損害而不得撤銷?以上法規適用的問題,如果有同學在台中市政府服務的話,可以向市府反映一下。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 在 行政處分作成後,原則上具有存續力。下列何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