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重大釋憲案,大法官認定少事法未賦予被害人一方出庭表達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應予修正。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卅六條只規定少年(加害人)及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有這項權利。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三名少年散布少女私密照,沒給被害人講話機會,就逕裁一名少年不付審理(不懲)、另兩人訓誡了事;少女父親質疑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陳述權,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成八○五號解釋,宣告少事法第卅六條違憲,司法院應於兩年內修法。
被害人到庭陳述 未明文賦予權利
大法官指出,修法前,少年法院或法庭除有正當事由認為不適宜,否則「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
大法官指出,少事法未賦予被害人一方出庭表達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法無明文使得法院認定與評價少年行為時,未從被害人的角度協助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個案發生在二○一四年,散布私密照的三少被依妨害風化罪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未請少女到庭表達意見,就做出裁定。少女父親不服,提抗告又被法院駁回,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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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沒有給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違憲】
7月16日星期五下午公布的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文規定被害人可以到庭表示意見,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
同時,少年事件處理法應該要從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修正。而在修正之前,除非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法院都要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對於大法官正視被害人的程序權利保障,我只有高度的尊敬和同意。
而在憲法解釋的前一天,司法院也預告修正「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1、第42條,增訂應於尊重被害人意願、法院訴訟指揮權與無礙少年之自我健全成長等前提下,賦予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由其同意之人陪同到場、隱私保護及適當隔離措施等程序權保障規定。
接下來,就是包括立法院在內的「有關機關」,要一起依據解釋意旨和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立法目的,妥適修正法律了。
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5
解釋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司法院預告修正「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1、第42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710-457961-04ea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