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日期:係1983年文章,只係寫去報紙的讀者來信,時編輯應係林行止本人,當年的民主派一如2014年,切割低調不理,營劉會只係他朋友,甘浩望神父同托派,我並不是,睇唔過眼寫文撐,當時係房署主任公務員,公然寫政治文章係我先敢。文章剪報我已遣失,再讀況如隔世。
簽署協議後,請釋放劉山青
黄覺岸 信報 1983年12月23日
近日番閱一些舊書籍雜誌及剪報,無意間重温了劉山青事件,事件已經過去兩年,似乎港人已經將這件事淡忘,無人願意提起。可憐的劉山青, 尚有八年靜默的時間等待着他,他有口難言,人生最光輝的青年時間,就此虛渡,雖與他素昧平,亦難免為他難過,更對中國新近建立起來的法治,感到失望。在這香港面臨大變動的時刻,不少年青才俊正積極準備投身在香港這一塊可能是中國的民主綠洲的地方,作出貢獻,一方面固然佩服,另一方面亦難免為他們担心。
最害怕的是反革命罪
於中國刑法,筆者最不明白,最害怕,亦是最不滿意的,就是七九年通過的刑法第九十條到一百零四條的反革命罪,所謂反革命的行為,包括有策動叛亂、叛變,聚聚劫獄、越獄、間諜活動、組織或領導反革命集團等等。這些行為當然都是嚴重的,但這些行為都應有一個目的,就是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劉山青所犯的,相信是第一百零二條,就是「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這一條最高的刑期只是五年,但劉山青是被判十年,那是被當作首要分子或者罪惡重大來處理了。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劉案有兩點是特別令人失望的。第一是劉山青的行為是否真正符合所觸犯的法例,這一點我們亦定明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不應用西方的司法標準去衡量中國的所謂反革命罪是不合理。但是單就刑法的字面定義上看,筆者實無法相信一個普通的香港人,有胆量及能力去推翻中國政府。或許劉君的某些行為,可以解釋為煽動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但由於本案的審訊沒有公開,筆者不應作沒有根據的猜度。不過,假如事實正是如大多數人所講的一樣,劉君的行為只是探望和同情一些爭取自由民主的人士,而其行為却可以作為上述刑事條例的司法解釋的話,這將是非常令人失望的一件案例。
其次是刑事程序的問題。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十條為「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法庭的審訊應該公開,以讓人民可以直接監察司法公正性,已經是世界公認的司法標準。中國在八二年通過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亦定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所謂法律規定不公開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即指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劉案為何不公開,難道這案是涉及國家機密?筆者覺得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畢竟八年後劉君獲釋之時,我們就知道真相。
還有就是劉君是否得到足夠的法律辯護?他的家人在他被捕後三個月,還未獲通知他被捕,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單是這一點,就足以令中國領導人的法治諾言,變成神話。
話又說回來,如果我們認為劉君的被捕及判刑,是一件政治事件,那麼上文所作的法理分析,就變得沒有意義。
如果純從政治的角度考慮,那麼在中英簽署收回香港的時刻,釋放來自香港的劉山青,是絕對符合國家利益的。首先中國的民運早就已經潰不成軍,而國家正努力建立開放親民和實事求是的形象,又何妨釋放一兩個作用不大的角色,故作大方以減少西方國家對中國踐踏人權的指責呢?特别是劉君是來自香港,試想中國在過去多年時間,花在建立港人信心的氣力用了多大?輕輕的把劉君一放,港人對祖國的信心馬上番幾番,本小利大,何樂而不為呢?
釋放劉山青本小利大
鄧小平一手推動改變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架構,帶引中國走上富强之路,更一手由殖民者手中收回香港,還有可能在有生之年收回台灣,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在史學家的筆下,必然記上大大光輝的一筆。只是因為劉山青、魏京生、王希哲等數人的事故,史學家在讚美鄧公之餘,亦難免留下一定的批評,一定的責難。
少年刑事案件刑法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報酬,卻反被列為詐欺案共犯,實務上多起訴、判刑,何其無辜?
無端遭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除多遭起訴、判刑外,帳戶亦會遭設警示,成為警示帳戶,我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帳戶遭設警示,特公開提供以下資訊,供有需要鄉親參考:
🔸帳戶遭設警示後,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若民眾係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時之解除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一)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二)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製作談話紀錄、和解書、款項或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少年刑事案件刑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再來給大家欣賞一則我國刑事偵查實務的笑話報導〈警政署專案連環「榨」!基層警爆出走 檢怨品質太差〉:https://bit.ly/3lw8Ofh
照刊警職人員來訊的心聲:
「長官們什麼死人骨頭績效都要」
「弄成這樣,誰還有好好辦案的靈魂?」
「刑事圈都快沒人待了,北部幾乎一半都放剛畢業的進來,什麼都不懂,案件也很粗糙」
「基層單位的主管也只能嘆氣」
不過......這是「新」聞嗎?
這不是眾所周知,而且還習以為常、體系中人久居醬缸不覺其臭,反而還在績效臭氣中尋找「功獎小確幸」的日常嗎?
迫切需要改革?
笑死了,既得利益份子會想要改革?
------
以下是曾經投書討論過的警政改革問題系列(整理),相信應該已經「很立體」的點出問題了。
來來來,我們看看,哪個政治人物有心要改革?
立委關心嗎?龜山大學出身的高官關心嗎?
不,他們不關心,他們只關心要怎麼做秀才能有選票、升官!
所以說, #先改革這些政客的大腦可能比較快…
💥扭曲的績效制度所犧牲的正義:
〈浪費青春的青春專案—— 扭曲的績效制度、過載的刑事司法〉:http://bit.ly/2lNoktK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檢仔聊齋(二):警界扭曲的專案績效,讓精緻偵查「空洞化」〉:http://bit.ly/2StcCRb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http://bit.ly/345Ozg2
〈「績效」就是正義?談警察職權行使之理論與實務〉:http://bit.ly/2LQTw5H
〈為給交代衝績效,弊端叢生卻怪司法的警政亂象〉:http://bit.ly/33vSRh3
〈「我也是基層,無能為力啦」——全員皆基層的警界怪象〉:http://bit.ly/2kI0xuZ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掃黑掃到誰?「治平專案」淪警方集點遊戲〉:http://bit.ly/2w605fQ
緝毒開槍撞車抓錯人案(上):警方執法哪裡有問題?〉: http://bit.ly/2KUhYm8
〈緝毒開槍撞車抓錯人案(下):愛與鐵血下,被扭曲的程序正義〉:http://bit.ly/2ZtQGqO
〈追車案羈押爭議:警訴諸情緒勒索的「媒體戰」,何以潰敗?〉; http://bit.ly/2lDlN4X
〈戰神走下神壇後:「有績效是老大」的警界歪風幾時休?〉:http://bit.ly/2MUgDgl
〈程序違法卻拿檢方擋箭?「偵查主體」不是警方卸責的「偵主丹」〉:https://bit.ly/2V9MVrn
★「騙票案」系列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https://bit.ly/32a3gQA
〈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https://bit.ly/31dxj9B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打架換局長」系列
〈打架就換警局長?該換的,其實是政客的腦袋〉:https://bit.ly/2OhKTld
〈打架換警局長2.0:「速食治安」真能解決社會問題?〉:https://bit.ly/2CWKoLe
〈「打架換警局長」惡果?員警遭撞殉職,最該譴責的不是無照少年〉:https://bit.ly/2XAO2S3
💥作秀才能升官的英雄主義文化
〈當背後槍聲響起:「作秀才能升官」的警界歪風幾時休?〉:http://bit.ly/2s4jSKF
💥訓練、裝備、人力調度等務實改革問題:
〈警察就要挺警察?暴政下,如何避免平庸的邪惡?〉:http://bit.ly/2WPUi5c
〈「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http://bit.ly/2Kiq72s
〈踹頭事件後,未停止的「報復性執法」——警界法治教育與心理健康危機〉:https://bit.ly/3cQct3K
〈一名鐵警殉職後:問題不在開槍時機與司法挺不挺警察〉:http://bit.ly/2XxOMcI
〈鐵路刺警案:全副武裝提高見警率,是反應過度還是痛定思痛?〉:http://bit.ly/2JyP1dH
💥噤聲與醬缸文化
〈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警界「醬缸式團結」下的意見整肅〉:https://bit.ly/2ZGF4Vo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政治與民代插手警察權的特權文化:
〈立委報案優先受理?警方為民代量身訂做的「特權流程」〉:https://bit.ly/2wlj9Xn
〈遇到議員就轉彎:避免成議會焦點,是警方執法依據?〉:http://bit.ly/338V4yo
〈被轉彎的警察尊嚴(上):推警事件中,順「勢」而為的警界代表〉:http://bit.ly/2S6tD5h
〈被轉彎的警察尊嚴(下):遇到政治,就拿出次元切割刀的「老師」〉:http://bit.ly/2M4UfQq
💥與媒體相互為用「大外宣」的問題:
〈無犯罪嫌疑卻稱「嫌犯」?新北警保大的問題不只是「法令用語欠當」〉:https://bit.ly/2YOU41s
💥偵查大公開的電影業:
〈偵查可以「大公開」?凶殺案影片外流的法理思考〉:https://bit.ly/3a4q6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