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的國家高度
今天邀邱文彥教授到研究室就《國土計畫法》交換意見。
邱教授強調,國土計畫應有其全國的高度,而不是完全遷就地方的現實。過去的區域計畫是「開發許可制」,即先搶先贏;現在轉軌到國土計畫的「區位許可制」,國土功能分區圖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
行政院2/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5條擬將縣市國土計畫時程從「二年」延至「一定期限」,第十五條第三項再新增第四款「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就不受五年通盤檢討限制,各界譁然。邱教授提出質疑:
1. 「一定期限」將導致時程延長,政治勢力介入,恐怕沒完沒了 。
2. 行政院要定義,何謂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3. 如此空白授權修法,架空國土計畫法,破壞國土計畫和立法的穩定性。
4. 目前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已經很有彈性,實在不需要再增加第四款。
日前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各縣市政府超過5年以上未辦理通盤檢討合計86處,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機關每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之規定。導致個案變更比通盤檢討還多的奇怪狀況。
我在此呼籲行政院內政部,應該盡快協助各地方政府的縣市國土計畫工作,就國土計畫和原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碰到的問題,寫個檢討報告,增補人力和規劃能量,針對問題解決,再來討論是否需要修國土法。而不是國土計畫第一版都還沒依時程做出來,就急著想要個案變更。
《國土計畫法》第十五條現行條文: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縣市通盤檢討還沒做就先修法
#就像醫師沒有看診就亂開藥
#土地變更明顯是為財團彈性
#怎麼可能是為人民彈性
就像醫師沒有看診就亂開藥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土計畫的國家高度
今天邀邱文彥教授到研究室就《國土計畫法》交換意見。
邱教授強調,國土計畫應有其全國的高度,而不是完全遷就地方的現實。過去的區域計畫是「開發許可制」,即先搶先贏;現在轉軌到國土計畫的「區位許可制」,國土功能分區圖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
行政院2/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5條擬將縣市國土計畫時程從「二年」延至「一定期限」,第十五條第三項再新增第四款「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就不受五年通盤檢討限制,各界譁然。邱教授提出質疑:
1. 「一定期限」將導致時程延長,政治勢力介入,恐怕沒完沒了 。
2. 行政院要定義,何謂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3. 如此空白授權修法,架空國土計畫法,破壞國土計畫和立法的穩定性。
4. 目前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已經很有彈性,實在不需要再增加第四款。
日前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各縣市政府超過5年以上未辦理通盤檢討合計86處,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機關每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之規定。導致個案變更比通盤檢討還多的奇怪狀況。
我在此呼籲行政院內政部,應該盡快協助各地方政府的縣市國土計畫工作,就國土計畫和原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碰到的問題,寫個檢討報告,增補人力和規劃能量,針對問題解決,再來討論是否需要修國土法。而不是國土計畫第一版都還沒依時程做出來,就急著想要個案變更。
《國土計畫法》第十五條現行條文: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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